一、建立和健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构想(论文文献综述)
黄锦南[1](2021)在《基于复杂网络方法的《哈萨克斯坦真理报》中国形象研究》文中指出哈萨克斯坦是我国的世代友好邻邦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首倡之地和先行先试地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中国在哈萨克斯坦媒体中的国家形象研究越来越受到各学科研究者的重视。然而,已有成果大部分采用了基于还原论的研究方法,并不能完全契合国家形象作为一个复杂系统其本身固有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特质,忽略了国家形象系统内部的动力学特征和涌现。因此,本论文将网络科学的复杂网络方法引入国家形象研究,以检验该方法在国家形象系统研究中的有效性。本文选取了哈萨克斯坦官方报纸《哈萨克斯坦真理报》为研究对象,收集了2014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全部涉华报道和2019年12月至2021年2月与新冠疫情相关的部分涉华报道文本,构建了一大一小、一整体一局部的两种文本数据库,基于复杂网络方法,结合诸如国际关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相关研究成果以及中哈两国政府的各项大政方针政策,对“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在哈萨克斯坦官方媒体中的整体国家形象进行了全面挖掘和研究,并对新冠疫情背景下中国在哈官媒中的国家形象进行了具体的个案分析。研究结果显示,《哈真理报》涉华报道主要展现了以下4个角度的中国形象:(1)哈萨克斯坦的永久全面战略伙伴形象;(2)哈萨克斯坦的全方位支持者形象;(3)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形象;(4)灾害频发的国家形象。本论文的研究目的主要包括:(1)对国别区域研究的方法创新作出探索,尝试复杂网络方法在国家形象研究中的应用;(2)挖掘和呈现“一带一路”和新冠疫情背景下哈萨克斯坦官方报纸《哈真理报》中的中国形象;(3)为国家形象、国别区域、乃至其他领域研究者提供哈萨克斯坦官方报纸的客观中国形象数据和真实报道文本。
范晓豪[2](2021)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不实的法律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2018年新个税法中的一大亮点,贯彻了为民切实减负的要求。为了保障专项附加扣除程序的平稳运行,国家先后出台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对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范。由于专项附加扣除所涵盖的信息种类多、范围广,又需要通过纳税人自主上报相关扣除信息,容易产生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不实的问题。为了确保专项附加扣除的有效落实,强化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的管理,需要从立法处着手加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不实的治理工作,完善对信息搜集与核实、事后惩戒等环节的法律规定,确保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稳定实施。因此,对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不实法律治理的讨论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部分对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不实的法律治理进行了讨论:第一部分是对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不实基本内涵的研究。首先介绍了我国专项附加扣除的立法背景,然后提炼出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的具体范畴并对其特征进行了介绍与分析,引出专项附加扣除实施的难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不实,并对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不实行为进行了分类研究。第二部分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不实的治理问题进行了讨论。解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不实的深层次原因:纳税人的逐利心理、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程序复杂以及治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通过法理视角检视治理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分析目前我国专项附加扣除治理的立法现状,探究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信息核实、事后惩戒障碍,找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不实的法律治理方向。第三部分是通过对比美、日信息申报不实的治理制度,分析其共性价值,得出对我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不实治理的启示。从美国和日本的信息管税、信用管税制度设计及其运行状态入手,分析日本与美国纳税信息申报不实治理制度中的合理内核,为完善我国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不实治理立法提供帮助。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不实治理的立法建议。即在制度设计上需要加强专项附加扣除程序运行中对纳税人的权利保障,健全涉税信息共享的操作流程,完善纳税信用管理的立法工作。
赵昊天[3](2021)在《《中央储备银行法》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央行制度建设》文中指出中央银行出现于17世纪末的西欧,之后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成熟逐渐发展起来。到19世纪末,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皆已成立中央银行,以此调控宏观经济发展、管理金融市场。中国中央银行制度建设起源于晚清时期。清末新政之时,户部效仿欧美国家中央银行制度,创立了户部银行,后来改称为大清银行,这是我国最早由官方开办的国家银行。北洋政府时期,又相继成立中国银行,改组交通银行,赋予这两家银行代理国库,发行货币的权力。由此,这两家银行也有了中央银行性质。蒋介石在形式上统一中国后,南京国民政府也成立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改组为专业银行。虽然中央银行这种金融机构成立了,但以上提及的“中央银行”均名不副实。它们仅仅扮演好了“政府的银行”这一角色,充当了随时应政府要求为其垫款的财政工具。中央银行“发行的银行”及“银行的银行”职能并未健全。中央银行离成为职能健全的真正央行的目标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为了使中央银行能够成为调控宏观经济发展的国家央行,国民政府在法币改革之后,开始着手研究中央银行改组方案,由财政部结合专家意见草拟《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最终经过两年努力,1937年6月,《中央储备银行法》完成立法程序,即将在不久的将来付诸实施。《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在继承央行原有“政府的银行”职能的基础上,补足了央行职能的缺失部分,法案规定统一货币发行权于中央储备银行,其他任何银行均不得发行法定流通货币,这意味着央行真正获得“发行的银行”地位。同时法案规定由央行收管各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并补充了准备金缴存比例等实施细则;还规定央行负责开展票据清算工作、开办再贴现等业务以及在金融危机中承担救济银行业的责任。中央银行“银行的银行”职能由此健全。虽然最后因抗战爆发,成立中央储备银行的计划搁浅,但这一法案在近代中国中央银行制度建设过程中仍然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总结了抗战爆发前十年中央银行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同时法案的基本精神,基本条款也被战时央行制度建设吸收和采纳。抗战爆发后,为了统制国内金融,方便对日作战,国民政府成立了四行联合办事总处,代行央行职能。它的权力凌驾于中央银行和其他国家银行之上。战时,四联总处凭借自己对金融经济的统制地位,逐渐削弱国家行局的地位和影响力,帮助中央银行根据《中央储备银行法》的原则健全相关职能。这一时期,四联总处负责制定了健全央行相关职能的法规以及具体的执行细则并监督实施。在四联总处的帮助和支持下,中央银行收回了国家银行的货币发行权,获得了国库独家代理权,收管了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积极开展票据清算工作,国家银行也在四联总处的监督和命令下各自将大笔头寸存入中央银行,并不再与国库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关系。中央银行由此增强了对国家行局的掌控能力,也因此获得了对国家银行的优势地位。在四联总处的帮助下,中央银行最终健全了战前缺失的职能,也真正成为具有健全职能、可以调控宏观经济发展的国家央行。战时中央银行制度建设也正是遵循了《中央储备银行法》关于建设未来央行的基本原则才得以取得重大进展。本文将主要对《中央储备银行法》的来龙去脉、战时央行制度建设过程及此法案对此一过程的贡献和影响展开研究和探讨。
段磊[4](2021)在《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构建研究》文中认为一直以来,我国的破产法处于不完整的状态,破产法规定的主体只有企业法人,个人不具有破产的资格。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刻不容缓。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内容,一方面发挥着保障个人破产制度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对个人破产责任进行着约束。本文对于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构建主要是从立法模式和制度构建内容两方面入手。对于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立法模式,本文赞成个人破产失权立法内容应当规定在破产法中,而不是零散于各个单行法中。同时,应当采取当然形成主义的失权模式,即一经破产宣告就会发生失权的效果。对于制度构建,首先个人破产失权主体的资格仅限定于一般破产人,不予扩大化到准破产人。其次对于制度内容构建,一方面借鉴国外的个人破产失权内容,另一方面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和我国失信惩戒制度中有关失权内容入手,确立我国个人破产失权的失权类型和内容。最后,确立复权制度以终结个人破产失权制度。除此之外,为了推进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顺利实施,还应当衔接好他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其他制度,完善相配套的其他制度,健全监督体制。
黎宇乔[5](2020)在《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指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解决的是个人作为市场主体中的重要成员,当出现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时如何既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实现债权同时让个人债务人顺利退出市场的问题。我国市场经济逐渐发展成熟,在此背景下关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行破产法尚未把个人列入破产主体范围内,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具备破产资格,一部没有个人破产内容的破产法不能被称作为一部完整的破产法。纵观其他经济发展繁荣的国家和地区,破产法的存在与不断发展完善是社会经济稳健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与此同时,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我国消费信贷市场迅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量不断攀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实体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因为市场风险、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破产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因负债累累而无法重整生活的例子也比比皆是。由于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并未包括个人破产的内容,当个人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出现过度负债而无法偿还的情况时并没有妥善合理的解决路径,学界对于我国是否应当构建起个人破产制度也尚未有统一意见。但是随着我国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社会信用体系以及个人消费信贷监控制度等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应当正确看待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基于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而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认识与探究需要先从个人破产的理论基础开始,从理论层面对个人破产的独有特点进行分析,对境外多个国家和地区已有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个人破产立法上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既存的法律土壤弥补我国现行破产法存在的不足,为我国个人退出市场提供更完善的途径以解决由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缺失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在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可以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促进社会和谐,而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应当注意防止个人破产被滥用,合理设置个人破产的适用条件与惩罚机制,才能真正实现个人破产原有的制度功能,完善我国现行破产制度,为市场主体顺利退出市场提供更优化的渠道。
梁秀粉[6](2020)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探讨与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探讨破产制度的发展能够发现,个人破产是破产制度的发端,在市场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世界上有不少国家特别是在发达国家的破产制度中,都承认个人具有破产的资格。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表示,要逐步推进建立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消费负债的依法合理免责制度,最终创设完备的个人破产制度,山东、深圳都力求成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面对当前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局面,以及解决普遍存在的“执行难”等类似现象,个人破产制度早晚有一天会出现。国外已建立起成熟的个人破产制度,本文分别运用文献资料分析法、辨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方法,学习国外先进理念和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去粗取精,通过对创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概念和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进行分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历史进程,并建议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全文共五章。在第一章里面中,详细概述了意义和个人破产制度的背景,中国经济形势越来越好,国内居民消费信贷数目与涉及领域的扩大,在我国创设个人破产制度是必须的。这不仅有益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还能够彰显存在于法理学中的社会主义价值理念,这符合我国对竞争失败者予以同情关心的态度,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有益于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第二章,介绍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介绍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厘清“个人”的范围,然后通过与企业法人破产的比较发现个人破产与企业法人破产的差别,更加的深入思考该如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目前我国仍未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仅有企业法人破产的相关制度,创设个人破产制度非常符合社会需求。第三章,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这一章节,从综合全面的视角,从国情角度全面的剖析了我们国家在个人破产方面制度应法律界迫切需求而提出,健全的个人破产制度一方面能够保持市场主体的平等,与民商法整体要求和平等原则相符,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另一方面也能为破解“执行难”问题提供解决途径,还可以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与我国日益站上国际舞台中央,成为国际大国地位相适应,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相吻合。论述创设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表明城乡二元体制根本不会制约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同时,乡村振兴战略正在大力实施,推动着乡村建设工作的更好开展,我国城乡一体化已成必然发展趋势,进一步推动乡村进步。完整的个人征信体系和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带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设。因此,在我国创设个人破产制度已具备现实的基础,是必要且可行的。第四章,主要论述创设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整体设想。这是本文重点,笔者基于前述理论与实际剖析,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创设提出如下建议:个人破产的破产界限,主要论述了概括主义下通常的破产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我国破产原因的建议,破产财产应当包含哪些及其限制,遵循自愿原则也将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和解纳入思考范畴,破产免责作为其中相当重要的设计,根据我国实情选择许可免责主义,并且对于债务范围、免责的条件,生效与撤销给出具体思考。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关键部分,其构建形式是相当重要的,笔者综合考虑我国国情,论述我国适宜采用何种模式。笔者认为破产失权制度的约束力度要适度,否则会限制破产者的个人能力,由于我国破产法趋于成熟,破产复权制度宜采用混合模式。第五章,此部分提出了完善与我国个人破产相应的配套制度的可行建议。本章剖析个人破产的特点,提出了建设相关配套制度、个人征信体系、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发展商业保险制度的较为全面的配套措施,以保证个人破产制度的顺利构建与实施。
汪显[7](2020)在《执行不能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执行不能是一种在民事执行程序产生的问题,又称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它是指在民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丧失履约能力,在人民法院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手段后仍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使执行无法进行下去,陷入执行困境。面对此种执行难题,国外大多国家既有成熟的强制执行法作为执行依据,又有个人破产法律作为执行退出通道。而且国外普遍建立了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社会成员守信意识强,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失信者很难在社会立足。所以国外基本不存在执行不能的问题。由于当前我国仍未出台个人破产法律,针对无财产执行案件大多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文简称“终本程序”)做结案处理。终本程序是介于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之间的一种程序,以终结状态存在为主。终本程序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终结,待条件符合之后仍然可以恢复执行。以终本程序结案的被执行人将会限制其高消费,符合条件的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名单人员将会被限制享有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权利。如果申请执行人因执行不能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法院根据条件启动司法救助,同时政府的社会临时救助和社会保障兜底机制也会发挥作用。当前各级法院都在高负荷运转,仅仅依靠目前有限的司法手段解决执行不能问题显得有点捉襟见肘。所以除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外,完善和健全社会协调联动机制也是预防和解决这一难题未来应当着眼的方向。文章结构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整体上对执行不能问题做出概述,归纳执行不能的定义和特征;探析执行不能的法理内涵,分析执行不能法理背后的社会属性内涵,正确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问题,并指出执行不能导致的价值正义缺失和价值导向失衡问题;分析执行不能的成因。第二部分着重分析当前执行不能解决路径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司法制度和社会方面展示当前面对执行不能所能采取的部分措施,并分别对应论述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本部分对当前的司法制度存在问题进行反思和分析,整体剖析实践中司法体制下民事执行制度的缺陷,并对社会协调联动机制的缺失和失衡进行了客观的评价和探讨。指出在司法层面上立法供给、终本程序和司法救助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同时从社会层面上分析社会信用体系、风险体系、舆情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将域内地方法院解决执行问题的有益探索和域外典型国家面对执行问题的制度研究予以展示,域内的研究侧重展示地方各级法院的在解决民事执行不能问题的实务规范措施,域外侧重对相关国家的民事执行制度的借鉴和适用问题的研究论证。第四部分探索执行不能解决路径,笔者通过对司法和社会两个维度进行了深入全面的探析,在法律制度方面对终本程序、司法救助制度、个人破产法律和网络查控机制进行了详实的路径探讨。在社会方面,对征信体系、舆情分析、风险管控、社保制度、信息共享和社会救助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建议。通过建设司法制度和完善社会协调联动机制,双管齐下,形成合力更好地解决执行不能问题。
刘艳秋[8](2020)在《新治理视角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路径选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对改善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秩序、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然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有力措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参与建设。新治理理论在关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同时,更加强调政府政策工具的运用,这一理论较好的契合了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在新治理理论的指导下,运用内容分析法从政策工具维度对中央政府出台的政策文献进行解读;结合第一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建设经验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参与主体的角色进行探讨。通过对中央层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文献解读发现:首先,中央政府主要以环境型政策工具为抓手,不断优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和文化环境;提升供给型政策工具的使用频率,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并扩大信用信息开放力度;适当引入需求型政策工具,提升社会各界对信用的需求水平。其次,中央政府主要通过环境型政策工具推进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以供给型政策工具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政府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政策工具使用具有兼具强制性、灵活性和偏好性的特点。最后,从参与主体维度看,一方面,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府部门逐渐增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起牵头作用,商务部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参与度较为显着。另一方面,从政府、市场以及社会参与情况看,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健全组织领导体制、实施信用监管、探索区域间的信用合作、积极实现信用惠民。而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组织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并不明显,主要通过信用评级的方式辅助政府进行信用监管。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有政策工具使用不均衡,环境型政策工具使用过益,需求型政策工具使用不足,政策工具仍以强制性为主;在建设主体方面,政府作用突出,而信用中介机构发展较为缓慢,信用组织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面临挑战。未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在新治理理念的指导下有序推进,不断提升需求型政策工具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使用;合理配置环境型政策工具内部的使用比例;依赖新兴技术打破政策工具使用的路径依赖;积极深化政府部门间协同合作,实现信用信息资源的沟通和共享;重新定位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角色,提升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组织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冉垫[9](2020)在《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破产主体仅限于企业法人,个人不具有破产主体资格,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半部破产法”明显已经难以适应,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可以促进破产立法模式转变,解决部分“执行难”、过度借贷、政策性安排等问题,加快与国际接轨。我国在各个方面都已大体满足个人破产立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得到逐步完善,《企业破产法》实施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执行领域具有许多成功改革经验,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也得到了建设发展。当前,我国应该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在借鉴其他国家个人破产法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我国社会实际的个人破产制度。积极而不盲目地汲取发达的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成果是有必要的,这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条重要途径,立法借鉴有了更高的要求,我们需要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学习各国个人破产制度的优秀之处。多个国家在家庭财产的处理、个人破产简易程序、消费者破产程序和电子化处理等方面成果显着,值得我们借鉴学习。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的核心就是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等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细致分析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利益保障的具体内容后,通过研究破产利益公平分配机制来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等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制度设计上应该灵活运转,结合个人破产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以达到公平、高效的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等各方之间的利益的目的,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和破产失权复权等配套制度也应综合考虑来合理设置。因此,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台时机已基本成熟,且利大于弊。从审慎的角度来看,我国引入个人破产法应避免通盘移植国外经验,大体可遵循“先严格,后适当宽松”的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结合社会现实,来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
宋学飞[10](2020)在《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不足与完善》文中认为在我国,制定《个人破产法》仍然还在理论研究阶段。司法实践中,多地法院试点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为个人债务人退出与更生提供程序接口,破解执行难困局,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地方法院对个人债务清理的试点值得肯定,理论上应该及时总结试点取得的经验,进一步研究制度完善的方向和路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浙江模式”、“江苏模式”、“山东模式”三种各具特色的个人债务清理机制。“浙江模式”中的“台州型”其主要构建了“执行转个人债务清理”的操作流程,“温州型”规定了较为全面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江苏模式”中的“睢宁型”主要解决执行程序中个人及非法人组织的退出问题,“吴江型”则是对“温州型”清理机制的细化;“山东模式”下的“高青型”主要解决与企业破产相关的个人债务问题。然而,由于法律上欠缺统一的制度供给,实践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一,适用主体范围与认定标准不统一;其二,债务清理程序启动方式过于单一;其三,管理人获得授权的法律依据不明以及资金保障机制不健全;其四,债务清理程序效力未及全部债权人,地方法院为避免违法性指责,以“债权人一致同意”为前提推进程序,其程序推进难度极大,且因不能顾及所有债权人,效果上无法保证;其五,由于法院在债务清理程序中的定位不明,为避免司法实践争议,法院都是选取实践中的无争议的案例,试点范围受到极大限制;其六,个人失权与复权制度的不完善,将个人债务清理中的失权与复权和执行中的信用惩戒与修复混淆,导致适用的混乱,进一步影响到人们对于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信心与信赖。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有必要对其加以完善,以适应更广泛、更长远的社会需求。在适用主体范围与认定标准上应更加明确、统一,不应排除消费性主体的适用。清理程序的启动方式应多元化,执行转个人债务清理,调解转个人债务清理,以银行债权委员会介入调解转个人债务清理,都是可以选择的启动方式。参照企业破产管理制度,在法院释明的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以委托合同的形式选任管理人。个人债务管理人的报酬,应参照地方司法实践中企业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的做法,由个人债务清理基金会提供保障。引入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采取“双重多数决”和“拟制同意”的表决规则,减缓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压力,确保程序的快速推进。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制定个人债务清理的操作指引,并在职权范围内对债务清理方案进行司法审查。借鉴域外个人失权与复权的立法模式,在我国现行信用惩戒与信用修复制度框架内,根据不同负债情形构建约定失权、法定失权的模式以及混合的复权模式。
二、建立和健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构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立和健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复杂网络方法的《哈萨克斯坦真理报》中国形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 研究对象 |
1.4 研究方法和思路 |
1.5 研究创新点及论文结构 |
2 整体中国形象系统网络构建与测量 |
2.1 关键词同现网络构建及其网络特性分析 |
2.2 网络层级分析及核心关键词节点提取 |
2.3 核心关键词节点内部网络构建及其加权聚类分析 |
3 中哈非经济关系属性聚类之中国形象分析 |
3.1 中哈首脑外交属性关键词节点聚类的中国形象分析 |
3.1.1 不断升级的全面战略伙伴形象 |
3.1.2 值得信任、不吝支持的好朋友形象 |
3.1.3 潜力巨大、优势互补的合作伙伴形象 |
3.2 中哈边境和安全合作属性关键词节点聚类的中国形象分析 |
3.2.1 中哈边境繁荣共建者形象 |
3.2.2 上合组织框架下哈重要安全合作伙伴形象 |
3.2.3 哈打击边境走私活动合作者形象 |
3.3 中哈人文交流属性关键词节点聚类的中国形象分析 |
3.3.1 哈萨克斯坦文化传播的支持者形象 |
3.3.2 中哈人文交流的推动者形象 |
3.3.3 丝路复兴的倡导者和实践者形象 |
3.4 关键词节点“2017 阿斯塔纳世博会”的中国形象分析 |
3.4.1 阿斯塔纳世博会的积极参与者形象 |
3.4.2 阿斯塔纳世博会的全方位支持者形象 |
3.4.3 历史悠久、底蕴丰厚的可持续发展大国形象 |
4 经济属性聚类之中国形象分析 |
4.1 哈对华出口属性关键词节点聚类的中国形象分析 |
4.1.1 哈对华出口贸易的积极推动者形象 |
4.1.2 哈出口贸易的重要市场形象 |
4.2 中哈交通运输合作属性关键词节点聚类的中国形象分析 |
4.2.1 富有成效的交通运输合作伙伴形象 |
4.2.2 哈过境运输潜力释放的驱动者形象 |
4.3 中哈投资合作属性关键词节点聚类的中国形象分析 |
4.3.1 中哈投资合作的推动者形象 |
4.3.2 带来多重利好和雪中送炭的对哈投资者形象 |
4.4 中国国内经济属性关键词节点聚类的中国形象分析 |
4.4.1 飞速发展、迎难而上的经济强国形象 |
4.4.2 攻坚克难、施工高效的基建强国形象 |
5 游离核心关键词节点之中国形象分析 |
5.1 游离核心关键词节点“技术”的中国形象分析 |
5.1.1 自主创新、积极进取的科技强国形象 |
5.1.2 科技惠民的社会主义大国形象 |
5.2 灾难属性游离核心关键词节点的中国形象分析 |
5.2.1 灾害频发的国家形象 |
5.2.2 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大国形象 |
6 中国形象之新冠疫情涉华报道个案分析 |
6.1 中哈关系属性关键词节点聚类的中国形象分析 |
6.1.1 哈永久全面战略伙伴形象 |
6.1.2 哈重要经济合作伙伴形象 |
6.2 中国国内抗疫属性关键词节点聚类的中国形象分析 |
6.2.1 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大国形象 |
6.2.2 医疗系统强大、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倡议的大国形象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2)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不实的法律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综合评述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不实的基本内涵 |
2.1 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的范畴界定 |
2.1.1 专项附加扣除的立法背景 |
2.1.2 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的基本概念 |
2.1.3 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的基本特征 |
2.2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不实的分类 |
2.2.1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虚报 |
2.2.2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误报 |
3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不实治理的问题探究 |
3.1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不实的原因 |
3.1.1 纳税人的逐利心理 |
3.1.2 信息申报程序的复杂性 |
3.1.3 约束机制的缺位 |
3.2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不实治理的法理分析 |
3.2.1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不实治理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
3.2.2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不实治理中的公平原则 |
3.2.3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不实治理中的效率原则 |
3.3 我国对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治理的立法现状 |
3.3.1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实制度的立法现状 |
3.3.2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不实惩戒制度的立法现状 |
3.4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不实治理的障碍 |
3.4.1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核实 |
3.4.2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惩戒 |
4 纳税信息申报不实规制的域外经验及启示 |
4.1 美国纳税信息申报不实治理的启示 |
4.1.1 美国的信息管税制度设计 |
4.1.2 美国涉税信息提供制度的启示 |
4.2 日本纳税信息申报不实规制启示 |
4.2.1 日本的信用管税制度设计 |
4.2.2 日本纳税信用管理立法的启示 |
4.3 小结 |
5 完善我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不实法律治理的建议 |
5.1 完善纳税人权利保障程序 |
5.1.1 明确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利用边界 |
5.1.2 健全纳税人惩戒的事后修复机制 |
5.2 健全信息搜集、核对机制 |
5.2.1 加强涉税信息共享的顶层设计 |
5.2.2 完善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 |
5.3 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法律制度 |
5.3.1 制定全国性质的纳税信用管理法 |
5.3.2 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机制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3)《中央储备银行法》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央行制度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对象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一)关于中央银行制度的研究 |
(二)关于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的研究 |
(三)关于中央银行制度建设情况的研究 |
三、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抗战爆发前十年中央银行制度建设情况 |
第一节 中央银行制度源起及央行应具职能 |
第二节 清末到北洋政府时期的国家银行 |
一、清政府创立户部银行 |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
三、晚清、北洋时期央行制度建设情况 |
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成立与发展 |
一、中央银行的成立 |
二、中央银行成立初期央行制度建设情况 |
第四节 货币制度改革与《中央银行法》 |
一、废两改元 |
二、法币政策 |
三、《中央银行法》的颁布与实施情况 |
第五节 中央银行制度前期建设情况评价 |
第二章 《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的来龙去脉 |
第一节 关于设立中央准备银行的初步构想 |
第二节 《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的出炉 |
一、从《中央准备银行法》到《中央储备银行法》 |
二、《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审议过程 |
三、《中央储备银行法》成文内容解读 |
第三节 《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评析 |
一、《中央储备银行法》的进步性 |
二、《中央储备银行法》的局限性 |
第四节 中央储备银行计划的夭折与伪中央储备银行 |
第三章 《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精神的延续 |
第一节 战时四联总处的成立与沿革 |
第二节 四联总处协助中央银行确立“央行”地位 |
一、帮助健全“发行之银行”职能 |
二、帮助健全“银行之银行”职能 |
三、帮助健全“政府之银行”职能 |
第三节 《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对央行制度建设的贡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档案史料类 |
着作类 |
期刊及学位论文 |
报刊类 |
致谢 |
(4)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个人破产失权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1.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防止破产当事人“再犯” |
2.满足公众安全心理的需要 |
3.解决实践中法院陷入“执行难”的困境 |
4.缓解消费信贷所引发社会问题 |
(二)个人破产失权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1.个人财产登记的便利基础 |
2.个人征信体制的逐渐完善 |
3.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驾护航 |
4.个人破产立法的借鉴探索 |
二、域外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立法例对我国的启示 |
(一)域外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立法模式 |
1.域外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立法模式 |
2.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 |
(二)域外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失权模式 |
1.域外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两种失权模式 |
2.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失权模式选择 |
三、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具体内容之构建 |
(一)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适用主体 |
1.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主体资格 |
2.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主体类型 |
(二)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
1.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内容类型 |
2.我国现有个人失权制度的内容借鉴 |
3.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
(三)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终结——复权 |
1.个人破产复权的立法模式 |
2.个人破产复权的复权条件 |
3.我国个人破产复权的内容设计 |
四、健全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 |
(一)健全破产免责制度和自由财产制度 |
(二)健全个人失权监督体制 |
(三)健全其他相关配套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个人破产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个人破产制度理论问题概说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制度的缘起及发展 |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考察 |
二、个人破产的内涵与外延 |
第二节 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破产主体的严格法定限制 |
二、我国解决个人过度负债的现有制度 |
第三节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需要 |
二、个人破产制度与执行制度的系统性考虑 |
三、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保障 |
四、个人破产制度对市场经济的优化 |
第四节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 |
一、个人财产登记的制度背景 |
二、社会信用体系的初步建成 |
三、以个人信贷有效监控为制度支撑 |
第二章 个人破产成立的认定与适用条件 |
第一节 个人破产认定的前提与宗旨 |
第二节 个人破产的破产原因 |
第三节 对我国个人破产适用主体范围的思考 |
第四节 我国不适用个人破产的例外情形 |
第三章 对个人破产人的权利限制及恢复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理论 |
一、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的含义 |
二、制度目标:威慑惩戒与激励教育 |
第二节 失权与复权制度的立法模式 |
第三节 失权与复权制度的立法比较 |
一、英国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 |
二、美国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 |
三、日本的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 |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 |
第四节 我国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构建的立法设计 |
一、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
二、我国个人破产复权制度的构建 |
第四章 对个人破产人债务清偿责任的免除 |
第一节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理论 |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含义 |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理念 |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发展 |
第二节 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例 |
一、当然免责与许可免责的立法主义 |
二、破产免责的限制与例外 |
第三节 对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的思考 |
一、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
二、许可免责主义的立法模式 |
三、我国破产免责限制与例外的考量 |
四、对我国不列入个人破产财产的范围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探讨与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中国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二章 个人破产制度的概述 |
一、个人破产的概念 |
二、破产制度的法律特征 |
第三章 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
(一) 有利于平等保护市场主体 |
(二) 为“执行难”问题提供解决途径 |
(三) 有利于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 |
(四) 顺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 |
二、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可行性 |
(一) 城乡二元体制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没有实质影响 |
(二) 个人征信体系日渐成熟 |
(三) 社会保障制度趋于完善 |
三、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阻碍 |
(一) 传统思想的束缚 |
(二) 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 |
(三) 信贷监督制约机制和信贷风险防范手段不完善 |
第四章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想 |
一、破产原因 |
(一) 个人破产原因的含义 |
(二) 概括主义的通常破产原因 |
(三) 我国个人破产原因的立法建议 |
二、破产财产 |
(一) 自由财产制度的概述 |
(二) 自由财产的范围 |
(三) 自由财产的限制 |
三、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和解 |
四、破产免责 |
(一) 破产免责立法模式的选择 |
(二) 破产免责具体制度的立法建议 |
五、破产失权与复权 |
(一) 失权制度 |
(二) 复权制度 |
第五章 个人破产制度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
一、完善个人征信体系 |
二、健全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三、发展商业保险制度 |
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执行不能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 选题背景 |
2. 研究价值与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 国内研究综述 |
2. 国外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 研究思路 |
2. 研究方法 |
(四) 创新与不足 |
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一、执行不能概述 |
(一) 执行不能的含义 |
1. 执行不能的定义 |
2. 执行不能的特征 |
(二) 执行不能法理探析 |
1.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关系 |
2. 执行不能阻碍正义价值实现 |
3. 执行不能导致价值导向失衡 |
(三) 执行不能问题成因分析 |
1. 社会财富差异化、两级化、失衡化 |
2. 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存在 |
3. 民事执行法律制度不完善 |
二、执行不能实证中困境思考 |
(一) 执行不能问题现有解决路径 |
1. 法律层面制度运用 |
2. 社会层面运行机制 |
(二) 执行不能解决路径存在不足 |
1. 法律层面上执行制度体系不完善 |
2. 社会层面上社会运行体系不完善 |
三、域内外民事执行实务展示与制度借鉴适用 |
(一) 域内地方各级法院的执行实务经验展示 |
1. “保险+救助”新机制 |
2. 试水个人破产制度 |
3. 陕西平利“蓝黄红”三卡制度助执行 |
(二) 域外有关制度的借鉴和适用问题 |
1. 英国替代性自然人制度 |
2. 日本财产公示制度 |
3. 德国司法辅助官制度 |
四、执行不能解决路径设想 |
(一) 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改进意见 |
1. 整合和优化终本程序制度 |
2. 探索新途径解决宅基地执行问题 |
3. 优化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
4. 着力出台和构建个人破产法律 |
5. 提升和改良网络执行查控机制 |
(二) 社会协调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
1. 深入改进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
2. 正确引导和矫正社会舆论导向 |
3. 大力提高和增强社会风险意识 |
4. 全面覆盖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
5. 统一加强和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
6. 逐步完善和优化社会救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新治理视角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路径选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新治理理论框架 |
一、核心概念界定 |
二、理论依据 |
三、新治理分析框架构建 |
四、政策文本选取与编码规则 |
第三章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描述 |
一、政策工具维度 |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参与主体 |
第四章 新治理视角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
一、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路径存在的问题 |
二、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路径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
第五章 新治理视角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路径选择 |
一、适当提升需求型政策工具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使用 |
二、合理配置环境型政策工具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使用比例 |
三、依赖技术创新突破政策工具使用的路径依赖 |
四、深化政府各部门间协同合作,实现信用信息资源沟通和共享 |
五、重新定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市场与社会的角色 |
参考文献 |
附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同阶段中央政府各部门中心性分析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选题来源和研究意义 |
1、选题来源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1、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2、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方法、内容与结构 |
1、研究方法 |
2、研究内容与结构 |
(四)研究结论、创新与不足 |
1、研究结论 |
2、创新与不足 |
二、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必要性 |
1、促进破产法立法模式转变 |
2、解决部分“执行难”问题 |
3、解决过度借贷问题 |
4、政策性安排的需要 |
5、加快与国际接轨 |
(二)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可行性 |
1、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 |
2、《企业破产法》实施积累的丰富经验 |
3、我国民事执行领域的系列改革经验 |
4、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发展 |
三、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理念与原则 |
(一)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理念 |
1、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2、兼顾债务人利益 |
3、维护社会利益、优化营商环境 |
(二)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原则 |
1、公平原则 |
2、高效原则 |
3、自治原则 |
四、个人破产立法的域外借鉴 |
(一)家庭财产处理 |
1、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破产机制 |
2、住宅贷款清偿程序 |
(二)个人破产的简易程序 |
1、少额管理程序 |
2、小规模个人再生程序 |
3、小额营业所得者简易重整程序 |
(三)消费者破产程序规定 |
1、消费者破产特殊程序 |
2、消费者司法外和解 |
(四)个人破产电子化处理 |
五、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主要制度设计 |
(一)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基本制度设计 |
1、破产条件 |
2、破产申请和受理 |
3、破产财产的范围 |
4、主管和管辖 |
5、债权申报 |
6、财产分配 |
(二)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配套性制度设计 |
1、个人信用和财产申报制度 |
2、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
3、债务人权益保护机制 |
4、刑事破产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10)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不足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选题背景 |
0.2 现有研究及其不足 |
0.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第1章 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现状与不足 |
1.1 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现状 |
1.1.1 “浙江模式” |
1.1.2 “江苏模式” |
1.1.3 “山东模式” |
1.2 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不足 |
1.2.1 适用主体范围与认定标准不统一 |
1.2.2 债务清理程序启动方式的单一化 |
1.2.3 管理人获得授权的法律依据不明及资金保障不健全 |
1.2.4 债务清理程序效力未及全部债权人 |
1.2.5 法院在债务清理程序中的定位不明 |
1.2.6 个人失权与复权制度的不完善 |
第2章 完善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2.1 完善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必要性 |
2.1.1 个人“债务危机”需要一个更具普遍性的应对方案 |
2.1.2 “个人”平等适用退出机制需要更完善的制度保障 |
2.1.3 破解“执行不能”困境需要一套更具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
2.2 完善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可行性 |
2.2.1 法理上的正当性 |
2.2.2 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现有法律制度的依据 |
第3章 完善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建议 |
3.1 适用主体范围与认定标准的统一 |
3.2 清理程序启动方式的多元化 |
3.3 参照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 |
3.4 引入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 |
3.5 司法介入尺度的准确把握 |
3.6 个人失权与复权制度的构建 |
3.6.1 个人失权与复权模式的域外立法经验 |
3.6.2 个人失权内容与复权范围的类型构建 |
3.6.3 个人债务清理失权与复权的模式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建立和健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构想(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复杂网络方法的《哈萨克斯坦真理报》中国形象研究[D]. 黄锦南. 浙江大学, 2021(08)
- [2]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不实的法律治理研究[D]. 范晓豪.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3]《中央储备银行法》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央行制度建设[D]. 赵昊天.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构建研究[D]. 段磊.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2)
- [5]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D]. 黎宇乔.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6]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探讨与构建[D]. 梁秀粉. 山东大学, 2020(02)
- [7]执行不能问题研究[D]. 汪显. 山东大学, 2020(02)
- [8]新治理视角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路径选择研究[D]. 刘艳秋. 山东大学, 2020(10)
- [9]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D]. 冉垫. 江西师范大学, 2020(01)
- [10]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不足与完善[D]. 宋学飞. 湘潭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