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川市“10·21”特大投毒案领导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论文文献综述)
陈辉[1](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葛翔[2](2020)在《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文中指出在这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2014年至今),司法责任制是整个改革的核心,从宏观角度来看,司法责任制改革包含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管等改革内容。从规范层面来看,司法责任制又可分解为两个方面,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前者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审判独立问题,后者解决的是独立后如何监督、制约审判权的问题。司法责任制中所谓的“审判责任”,不是一项单一概念,而是包含了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权限划分,管理性责任和结果性责任、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等多重范畴的复合性概念。司法审判首先向自我负责,维护审判独立最主要的还是依赖于审判机关本身,审判机关内部应当形成一整套维护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性保障。其次,审判权部分程度上要向代议机关负责,即使是西方国家代议机关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仍然是存在的,只不过在程度上强和弱的区别。最后,审判权要向人民负责。五四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第78条之所以不参照当时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审判员独立”,可以从意识形态因素、现实司法状况和宪法规范体系解释三方面来分析。之所以强调法院审判独立,而不规定法官独立,体现了无产阶级国家观和法律阶级性的意识形态。而意识形态又并非唯一因素,通过集体决策的进路保证司法质量,是另一个重要的原因。伴随中国共产党全面夺取政权的胜利,代表国民党政权制度的“六法全书”体系被全面废除,由此造成国家层面法律规范的普遍缺失;于此同时,1952年至1953年开展的司法改革运动,对旧司法人员的改造也在客观上从司法人员结构上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展开产生了深刻影响。从五四宪法第78条的历史背景来看,政权更替、社会面尚未稳定等客观因素决定了审判工作有较强的政治属性和工具属性,宪法规定“审判员独立审判”是不符合现实的。社会环境,法律的废除、司法人员的调整必然客观影响到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因此,确立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来行使审判权,在法律不健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条件下,是保障审判质量的重要途径。革命根据地时期,司法的政策性强调法院是人民政权的组成部分之一;强调司法审判的人民性,必然会形成分散主义的特征,而要使得审判工作服从政策、服务中心工作、服从群众路线,就必须从组织样态上对司法审判进行必要的约束。在五四宪法制定之初,将民主集中制作为活动原则,那么在审判机关中就主要表现为集体领导的体制。“人民法院能独立进行审判”而不是“审判员独立进行审判”,也就鲜明地体现了集体领导的含义。法院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民主方面而言,其在组织结构上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审判委员会制度,二是合议制。从组织结构上来看,审判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合议庭合议制度的扩大。院庭长领导负责制与审委会制度相结合,就体现了民主集中制中集中的一面。从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审判委员会是从行政机关演化而来的,本质上是党政合一、议行合一、司法和行政混同的产物。所以,法院整体行使审判权往往体现出深厚的行政色彩。在以五四宪法为制度框架的历史背景下,我国审判机关的责任只能体现为一种整体性的责任,而非个人责任。由五四宪法所确立的法院整体性的司法责任框架所导出的必然是法院组织内部科层制的运行特征。在法院整体性的责任归属模式和监督制约机制下,造成权责不明,审、判分离,司法决策不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司法审判进入改革时期,十八大以后,审判机关逐渐相对地独立于地方其他机关,尤其是独立于地方党政机构的改革方向愈发明显。“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的论断,突出了审判机关的整体独立性。从狭义的司法权定义而言,所谓司法就是“在个案中‘说出法是什么’,也就是在个案中适用法律。”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并非所有的权力活动都属于狭义司法权即审判权的范畴。所谓“中央事权的司法权”实际上指:一,从国家行政管理角度对审判机关人财物实施统一管理;二,审判权的普遍性和国家性。司法改革后,审判行政事权的统一管理有利于法院实现整体独立。审判权的国家性需要对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进行再认识,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有别于政府与人大的关系,省以下法官人选的统一遴选并不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今后如果由全国人大或省级人大相对统一的行使法官任免权可以更好的实现对审判的监督。法官独立也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独立主要指的是独立于行政机关,而并非独立于立法机关,司法独立最主要的仍然是指法官裁判的独立。改革之后,对现行《宪法》第131条的内涵解释,可以从这样几方面进行理解:法院独立审判不等同于法院整体行使审判权;审判独立原则包含法院独立审判和法官审判独立两方面;法官审判独立是审判活动规律的体现。由此,现行《宪法》第131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应当是这样的:即审判权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不能行使审判权;法官在审判中参与审判组织独立履行审判职责,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干涉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法官履行审判职责。而审委会讨论个案与审判独立原则及法定法官原则仍有距离。基于审判独立原则对审委会制度进行改革,可以取消基层法院审委会讨论个案法律问题的职能;审委会讨论个案法律问题是行使审判权,原则上应当适用诉讼程序;审委会是党对具体审判工作领导的连接点,因此其讨论个案的范围应当是有限的。从法院向人大负责角度来看,一方面,法院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形式空疏,并没有完全发挥人大在监督过程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一些地方人大听取法院报告后对相关决议予以否决,或是对法院审判个案进行质询等等,缺乏法律制度上的支持。法院组织和审判权的内容来源于法律。审判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反过来意味着审判权受到法律的规制,也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制。基于这样的理由,全国人大作为法律的制定机关,法院因适用法律而向全国人大负有法律责任,同时间接地向人民整体负责,全国人大可以对法院个案审判实施法律监督;而地方人大是地方法院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命机关,基于选举权而对地方法院实施工作监督,主要是对选举任命的组成人员实施监督,地方法院向地方人大负责只是部分体现了民主政治属性。人大的工作报告制度实际上来源于党的制度。是法院向人大作报告而并不是法院院长。法院向人大所作的报告反映的是审判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而不是审判本身,其直接体现为审判管理举措实施后的司法效能。人大对法院报告的否决,也只能体现为对法院相关审判管理权行使主体的审判管理工作的否定,而不可能直接指向审判本身。司法责任制框架下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监督和考评,则是一种内部责任制度。我国目前对审判管理的定位是案件管理与审判过程中人员管理的集合,其目的和功能有这样两个维度:一个维度是通过案件的管理来完成对审判人员及其他主体行为的监督,另一维度是通过审判人力资源的调整和对行为的监督实现案件公正高效审理。在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事项上,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单个法院内部当然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审判管理的功能和目的是为了实现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但是目前在流程管理中混同了管理权和监督权,由此对审判独立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可能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审判管理资源天然地向院庭长倾斜。二是,使得审判流程中的个案监督有可能凌驾于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上。因此,审判独立原则下个案流程中的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应当分离。审判流程中的管理应当符合预定性和集体性要求。审判管理还包括对法官的考评和惩戒。对法官的考评应当立足于对法官的监督,而非对法官的管理。我国现行法官惩戒机制存在不足。从比较视野来看,域外法制强调惩戒程序的诉讼化审理,我国可以将考评委员会作为完善惩戒机制的切入点。司法公开体现了法院向公众负责。司法改革的立足点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其中的一项举措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司法本身的制度建设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并不存在一种特定的对应关系,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的观感往往有其固有的形成逻辑。司法作为法律实现的途径之一,它在实现法律的社会融合功能的同时,也需要当事人——参与司法的公众——尊重司法并在司法程序中合作。因此,司法审判能否为社会所信任,既取决于司法能否真正促进社会信任和社会合作,同时也受到社会信任和社会合作本身的影响。而当前社会对司法信任不足,一方面源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稳定成熟的社会关系尚未成熟;另一方面社会大众意识大多还未能接受公平合作、平等竞争的现代思维。同时,无限制的倡导通过媒体手段对司法过程进行全面的公开,也是涉诉舆论应对的误区。要转变舆论对司法的不当影响,一方面应当加强涉诉舆论应对的规范建设,另一方面应当强化司法中立,避免司法的道德主义倾向,并注重规则推导,弱化价值判断和经验判断。
于璇[3](2019)在《我国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困境与治理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普通高中教育是连接义务教育和高中后教育的衔接纽带。然而,在当前我国各级各类教育中,普通高中教育仍是薄弱环节,特别是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面临诸多难以破解的现实困境,不仅影响了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可持续发展,更影响了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目标和脱贫攻坚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本研究从“经验、问题和对策”三个层面及“供需、经费、均衡、质量”四个维度出发,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在对湖北、陕西、贵州、河南、甘肃、四川、云南7省14个贫困地区30所普通高中学校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我国中西部贫困地区发展普通高中教育的客观必然性、政策变迁历程、取得的经验成就、存在的困境及原因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研究发现:第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总体经历了重点发展、调整稳定、着力扩大规模以及迈入普及发展新阶段的发展脉络,并取得了显着成就,具体表现在普及水平持续提升、经费投入不断增加、办学条件显着改善、免费教育逐步推行、贫困地区学生升入高等学校的机会继续扩大。第二,当前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在资源供给、经费保障、均衡发展以及内涵发展等方面存在诸多深层次的现实困境。在资源供给方面,教育规模供给不足,办学条件薄弱,优质教育资源短缺,难以满足贫困地区家长和学生日益增长的接受优质普通高中教育的需求。在经费投入和保障方面,财政性经费投入不足,经费投入不均衡,普通高中举债办学,贫困家庭普通高中教育成本负担较重。在均衡发展方面,城乡、校际之间教育发展不平衡问题凸显。在内涵发展方面,优质生源大量流失、师资队伍建设薄弱以及辍学现象普遍存在等问题也始终困扰着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第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中西部贫困地区自然生态环境恶劣、社会基础薄弱、经济发展滞后的影响,低重心的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的制约,教育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贫困文化的桎梏和家庭教育功能缺失,以及教育精准扶贫机制不完善等。基于以上发现并结合现代治理理论,本研究提出了推进我国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的治理路径和策略:一是加强普通高中立法,构建和完善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法制体系;二是扩大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资源,缓解供求失衡的现状;三是构建长效的普通高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的投入力度;四是提高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质量,满足贫困地区对优质普通高中教育的需求;五是健全教育精准扶贫机制,提升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精准扶贫成效。
朱晋峰[4](2019)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及鉴定意见的形成、采信研究 ——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对象的分析》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对生活条件、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其中,公众对赖以生存、生活的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目前我国环境问题迭出,各种污染环境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会造成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也会对居民的工作、生活,甚至是身体健康等造成严重影响。因而,为了确保环境能真正适应社会公众生存、生活的需求,除了要预防环境被污染以外,还需要对已经被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这一问题也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为此,相关部门还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如2015年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7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此外,《民事诉讼法》还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以确保因污染环境行为而遭受侵害的社会公益得到有效保障。随后,检察机关还组织开展了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中依然存在诸多困境,为了缓解这些困境,相关部门发布了系列规范。例如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在一定层面上,这些规范有效缓解了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部分困境。与其他环境资源诉讼不同的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确定环境修复方案,使得被污染的环境能够得到修复;或者在环境无法被修复的情况下,确定环境污染行为人应当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然何种修复方案更为妥当,更能将环境恢复到被破坏以前的状态,往往是控辩双方和法庭难以凭借自身知识就能自行解决的。因而,诉讼各方借助于专业人士或者机构的帮助来解决该问题,必然成为一重要途径。此外,在环境无法被修复的情况下,诉讼各方同样需要借助专业人士或者机构的帮助来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具体数额。这也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键内容之一。显然,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是解决诉讼中此类专业问题的最为主要的方式。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起步较晚。直到2016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才被纳入到司法鉴定行政主管机关的统一管理之中,这也就造成了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相对滞后的局面。进而导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无法满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需求。这也是本文以此为题进行研究的原因。当然,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司法鉴定是一项集管理、诉讼与证据于一身的证据方法,司法行政管理是否完善?对鉴定意见的形成与采纳产生重要的影响。因而,本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进行研究也应当从此三方面予以全面阐释。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中,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管理层面。目前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而且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依托的主体过多,鉴定主体趋利性问题依然存在,册中册、册外册1等问题又出现了新的情形。因此,本文本文认为,我们不仅要继续严格把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准入条件,而且要对现在的资格准入条件进行完善,以使其能够更加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同时,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评审专家库,我们依然应当特别重视,并完善其建设。此外,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的困境,司法鉴定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明确具体的收费标准,还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以及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基金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司法鉴定的管理,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相关部门还应当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切入点,尽快构建鉴定资质的等级管理和加强管理的区域协作。在鉴定意见的形成程序中,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我们要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启动时间提前至诉讼之前,对于鉴定结果会产生重要影响的检材提取,我们首先应当充分肯定行政机关等在鉴定前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检材,但应采取多项措施确保检材的真实性以及提取的合法性。在鉴定实施中,对于可以作为鉴定检材的确认以及环境修复方案的确定,我们可以邀请相关代表见证鉴定过程,从而确保鉴定的权威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施所依赖的技术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的标准体系、标准缺失等方面。对此,我们有必要从加速标准体系建设,统一标准管理部门,积极鼓励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团体标准,正确对待“专家法”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运用,完善相应的保障体系等方面进行完善。在鉴定意见的采信程序中,虽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可以有效解决案件中的相关专业技术问题,为裁判提供证据,但司法鉴定意见是否符合证据的要求,还需要法官在庭审中予以认定。法庭对于鉴定意见的采信,当然要遵守证据裁判的一般规则,但鉴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我们应当充分发挥专家陪审员制度的功能。这其中就包括专家陪审员专家库的建立、专家陪审员的职责等内容。当然,我们还有必要在强化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基础之上,完善鉴定人隐蔽出庭作证制度;此外,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我们也有必要采取相应的特殊措施对其进行完善。
冯志峰[5](2018)在《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政治组织体系主要分为中央政权、地方政权和基层政权,由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组成。相对于中央政权和基层政权而言,地方政权包括省市县三级,成为我国政权系统承上启下、协调各方、高效运转、强本固基的关键枢纽,对维护党中央权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凝聚党心民心、决胜全面小康、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级。地方党委组织承上启下、统揽大局、协调各方、强本固基,既是中央精神的执行者和建议者,又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者与领导者,承载着领导地方党的组织建设,履行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职责,成为加强地方治理能力建设条块结合的交汇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力量。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角色定位、职位属性与运行特性,内在地反映了地方党委组织的执政规律,蕴含着党组织权力运行与制约之道。遵循其行为之内在逻辑,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规律可提炼为“弹性定律”,鲜明地体现出独特的“二重”性,表现为“双刃剑”的作用,既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可能引发权力腐败、危害人民利益,销蚀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在内外不良因素的交互作用下,总体呈现出“十大特征”,体现为“多面人”角色,其演化逻辑可归纳为“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强化跃迁定律”,作为地方主导改革的改革者反而成为改革阻力制造者。为扎实有效地“改革改革者”,破除权力制约“悖论”,就必须统筹“个人修养教化、体制机制转化、社会风气净化”,构建科学系统、务实管用、操作简便的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为此,必须立足于中外权力制约理论基础之上,深刻把握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诱致成因,认真分析其生成逻辑,精准提炼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之道,努力促进“文本规定”与“实践运行”的有机融合,将“自我律动法”与“一制九转法”深度融入到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之中,努力实现权力高效运行与有效制约的动态平衡,着力提高地方党委书记执政本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领导核心、组织保证和力量保障,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
唐广洲[6](2018)在《破解基层信访工作难题的对策研究 ——以湖南省龙山县为例》文中研究指明信访工作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在科学民主决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现代的市场经济转型,尤其是最近十几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和城乡发展的不协调,引发了贫富差距增大、利益冲突加剧、社会矛盾增多等问题。大量的社会矛盾通过信访的形式显现了出来:信访总量居高不下、越级信访比较突出、集体上访现象严重、积案办理质量不高、信访处理效率较低等。新形势下,探索破解这些信访工作难题,对维护群众利益、发展社会经济、稳定社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调查研究,深入分析了产生这些信访工作难题的原因,借鉴了国内外对相关信访问题的研究成果,提出了破解这些信访工作难题的对策建议。论文分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研究的背景和意义,介绍了国内外对信访问题的研究现状,说明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创新点与存在的不足。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与基层信访相关联的社会冲突理论、政治参与理论、法治理论、公共治理理论进行了阐述,对信访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三部分通过对近十来基层信访工作相关数据及案例的分析与总结,提炼出了当前困扰基层信访工作的难题。第四部分对困扰基层信访工作难题产生的原因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民主法治建设环境、信访工作机制和信访工作队伍建设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五部分主要是对国内外相关制度与经验进行了总结分析,为破解基层信访工作难题找到了经验借鉴。第六部分针对当前困扰基层信访的难题提出了推进民生事业发展、构建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加强信访工作队伍建设四条破解的对策及建议。
杨俊雷[7](2018)在《县级市城乡规划管理的去制度化与再制度化路径 ——以湖北GS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城乡规划管理组织的联结作用和制度建设愈发重要。城乡规划管理既是学科理论体系的重要构成,也是响应国家政策的实践路径,更是学科融合与发展的前沿。对于城乡规划管理的研究丰富且有侧重,是学科研究的主流。但大部分研究是一种注重外部关联的“黑箱式”研究,在“多层分立与二元化”的导向下进行了分散式的积累,过于强调物质空间、重制度建议而轻程序优化,更缺乏组织体制和组织设计的研究。另外,既往研究仅关心县级市城乡规划管理的体制优化和技术提升问题,并不重视其特殊性所带来的变化和影响。这种缺乏“内部视角”研究的现状,需要引入组织理论来改善。组织理论框架内对于环境、组织设计、制度化进程的论点可以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变革方向与条件指引、理论构建的新路径。假设组织、行为人是城乡规划管理运行的“适配器”,那么特定环境下,组织、行为人、制度、制度效果间的适配关系就是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组织系统的环境由政治控制、行政体制、城乡规划管理的制度过程与实践过程等三方面限定。在这样的环境下,城乡规划管理的组织框架围绕城乡土地、空间、物权产权等资源的使用、控制和协调这一核心价值链,在特定的组织域内展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组织域内的核心组织,通过政府授权统领组织域内组织群、组织集、组织及它们内部的行为人。在开展实践的过程中,城乡规划管理的组织体制由行业管理、组织管理及其它们对环境适应的价值管理等三个部分构成。作为实践的管理,城乡规划组织管理包括组织、行为人及他们的活动管理,并通过行政组织体制实现。组织管理的制度化是一种深层的政治过程,包括动机、目标、计划预设、行为影响、绩效考评等五个环节,反映了组织的利益以及为了利益而动员的各种行为人。GS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存在于简单、动荡的环境之中,组织框架内也存在诸多异样和特殊性,比如:组织域内的组织分异、核心组织与组织集的疏远、核心价值链拓展、核心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存在不对等的关系等。在组织体制方面,虽然有一定的规范化,但也存在一些去制度化的隐患。核心组织在组织管理环节及其组织结构方面的去制度化隐患更为明显。种种去制度化的隐患影响着GS城乡规划组织管理的实践过程,产生了制度的骤变、缺场、势弱、异化、累弱、强势、泛化、形式化等一系列去制度化的现象,降低了组织绩效。造成这一后果的原因既包括组织及其行为人的影响,也包括对去制度化隐患的触动,实质是组织和行为人、制度、制度效果之间出现了不适配关系。因此,就需要从促进组织系统积极应对环境、核心组织的组织机构优化、组织管理的制度优化等三方面举措对GS市的城乡规划组织管理进行优化。
王鑫[8](2018)在《精准扶贫背景下武陵山片区易地扶贫搬迁研究》文中提出易地扶贫搬迁是促进农村扶贫开发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对生存环境恶劣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根本改善其生存和发展环境。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阶段,国家提出精准扶贫方略,易地扶贫搬迁被纳入精准扶贫体制机制之中,成为打赢新时期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抓手,也是“五个一批”工程中政策性最强、群众关注度最高的一项标志性工程。国家明确提出,自20162020年,全国要实现约100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同时期,武陵山片区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总任务数为103.83万人,占全国总任务量的10.38%。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总任务量来看,在14个集中连片特困区中,武陵山片区的搬迁任务量高于平均水平,属于我国易地扶贫搬迁战略实施的重要阵地之一。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自武陵山区全面启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以来,片区各地易地扶贫进展到底如何,能否按计划如期完成任务?各地在推进政策实施的过程中,遇到了哪些问题或障碍,必须予以解决?搬迁群众对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实施效果感受如何,还有哪些地方可以改进?2019年片区各地陆续脱贫“摘帽”后,面向搬迁户的各项优惠政策去留如何?带着以上问题研究武陵山片区易地扶贫搬迁,对于进一步做好我国扶贫开发工作,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通过对国内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研究文献的分析,发现现有研究成果存在以下局限性:第一,对“十三五”时期精准扶贫背景下易地扶贫搬迁的研究成果总量不多,毕竟易地扶贫搬迁作为精准扶贫国家方略“五个一批”重要工程之一,在2016年才开始大规模铺开实施,近期内尚无针对整个武陵山片区易地扶贫搬迁的专题研究;第二,许多研究成果的重点,关注易地扶贫搬迁的政策背景、实施举措的宏观解读和评价,对搬迁户个体微观层面的案例研究不多;第三,对搬迁户的个案分析过多关注其生产、生活物质层面的变化,侧重看硬件水平、比数字达标,而对搬迁户面对诸如生计活动转型和居住环境的改变所带来的移风易俗、文化冲突、社交焦虑等精神层面的问题描述和分析不足,人文关怀有待加强。基于上述分析,本文锁定武陵山片区易地扶贫搬迁研究,兼顾宏观和微观角度,在系统梳理我国扶贫战略演变历史脉络,总结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实施和发展过程,分析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从精准扶贫背景下武陵山片区各地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推进现状、基层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搬迁户个案访谈、政策实施效果群众满意度评估、存在的问题及针对性对策建议等多个方面,对武陵山片区易地扶贫搬迁展开深入地剖析、研究和总结,希望研究成果对相关部门出台进一步促进易地扶贫搬迁执行进度、扶贫深度、惠民广度相关政策措施具有借鉴意义。在研究方法上,本文注重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重视实证分析与调研考察相统一、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相结合。易地扶贫搬迁作为国家扶贫战略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限期必须完成的严肃政治任务,工作做得好不好,不能只参考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文件和报告,为了避免研究中受到“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等可能状况的干扰,有必要到政策落地生根的地方去观察实情,倾听老百姓的心声。因此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研究,除了借助常规的文献分析方法外,最重要是对实地的调研,对政策实施具体实情的掌握,对搬迁户安置点巨大变化的细致观察,以及对贫困户实际生存状态变化的对比分析。为了让研究成果更接地气、更为可信,本文写作采取了实地考察、会议座谈、调查问卷和个别深度访谈等调查形式,连续3年利用高校寒暑假期多次赴武陵山区,利用各种机会参与政府机关与易地扶贫搬迁主题相关的会议,拜访发改委、扶贫办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地踏勘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并入户访问,尽可能地掌握了大量真实、丰富的第一手调研材料,为论文撰写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研究内容上,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集中阐述了包括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在内的中国扶贫战略体系完整的历史发展脉络,重点解释了精准扶贫背景下易地扶贫搬迁的基本内涵、主要内容以及所涉及的政策配套体系,分析了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从发端、成形、发展再到完善的政策发展历程,介绍了国际相关案例和经验。第二部分,“十三五”时期武陵山片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现状及案例分析。首先对武陵山片区经济发展差异进行了实证分析,阐述了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对武陵山片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梳理归总了片区在“十三五”时期的易地扶贫搬迁总规模;其次从武陵山片区的湖北、湖南、贵州和重庆4个分片区入手,阐述了武陵山各个分片区部署落实易地扶贫搬迁的重要举措和总体进展,详细盘点了各分片区2016年搬迁实施方案的内容以及实际完成情况,介绍了2017年各分片区的易地扶贫搬迁任务计划安排,从较大的空间尺度掌握武陵山片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的整体情况;然后再将研究视角逐层下移,从省、市、县、乡镇各级政府的工作作为,再到易地扶贫搬迁户的主观感受,不断分析案例,总结经验,发现亮点,精准地描绘勾勒出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在武陵山片区各地落地生根、发挥成效的过程。第三部分,从调查易迁户对搬迁政策的满意度展开,评估与分析武陵山片区易地扶贫搬迁的实施效果,以发掘不足和尚待改善的之处。通过综合分析有关易地扶贫搬迁成效评估相关文献,提出基于多维贫困视角、反映综合减贫绩效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展开深入扎实的调研,并对搬迁群众调查问卷结果进行深入分析、解读和总结。第四部分,列举当前武陵山片区易地扶贫搬迁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如何破解难题、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向“稳得住、能致富”纵深方向发展的对策和建议。在对“十三五”以来各地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深入掌握的基础上,结合与田野调查结果的印证,归纳出8个必须予以重视和解决的问题;随后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建议的目的,着眼于提高易地扶贫搬迁的实施质量,帮助搬迁贫困户更为稳妥的实现“稳得住,能致富”。第五部分,给出全文研究的结论,并提出对易地扶贫搬迁“后时期”相关政策的研究展望。到2020年,武陵山片区虽然一定能够全面摘帽脱贫,但贫困因素并未完全消除,相对贫困始终存在,如何对刚刚脱贫的搬迁户、乃至更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扶上马、送一程”,以实现更高质量的全面小康效果,也是应该予以思考的问题,所以就此做了一番展望。通过全面梳理武陵山片区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执行情况,结合对搬迁户展开的政策执行效果满意度调查,辅以田野调查中底层实情的印证,本文认为,武陵山片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取得了“2016年工作首战告捷、2017年工作呈现良好开局”的阶段性成效,“搬得出”已经稳固实现、快速夯实,“稳得住、能致富”各已初见实效,各地都有成功案例,但也有问题暴露出来,需要进一步做深层处理,本文也针对性给出了对策建议,期望对政府相关部门出台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优化调整方案具有借鉴意义。
徐清[9](2016)在《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文中研究指明西方学者对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历史由来已久,在这些研究中,有学者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视角对法官和司法活动进行了极具启发性的研究;法律人类学以微观视角就文化、社会与基层法院、村落纠纷解决的相互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法社会学对基层刑事法院法院组织以及法官所处政治、社会和法律生态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上述研究已有一定基础并提供了比较法上的方法论视角和理论资源,但这些国外经验可以借鉴但并不能完全照搬。国内学界有关基层法院组织的研究主要表现为三种二元范式和三种一元研究路径。在传统司法制度研究的三种二元范式中,“制度——过程”分析模式一个从静态维度填补了制度史上知识和理论的空白,一个从动态维度理解司法过程和法律的意义,然而均难免走入传统结构主义“结构——行动”的二分模式,忽略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以及结构中其他诉讼主体的行动;“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自下而上的知识策略”模式诠释了我国法律建构的基本逻辑,以此逻辑产出的无论是“规划的知识”亦或是“策略的知识”都是站在“局外人”的视角,而非“局内人”的视角解读,故看似具有针对性,却仍然难以具有改革之实效意义;“国家——社会”模式来自于对自上而下的“国家”范式的批判,意图把市民社会或社会的观念引入到国家法治发展的研究中,然而追求抽象化与普遍化的理论往往导致忽略对具体制度和细节的追索。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三种超越二元范式的—元研究路径,“语境论”的核心要义要求研究者进入制度和规范发生的那个语境,但总体上缺乏“概念化”的理论总结和概括;“相对合理主义”的价值在于强调我国司法改革必须遵循渐进性、较好论与累积性,然而依旧没能真正走入司法改革主体的生活世界中去;“当事人中心模式”表达了法律人类学理论在司法制度研究中的空间与价值,然受该模式的理论所限,未能揭示群体的集合:组织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为解决当前基层法院组织研究中的上述理论困境,本研究主张迈向一种“以主体为中心”的研究模式,即回到问题的中心“主体”上,围绕“主体”中所欲解决的问题选择方法论,以此模式才能整合作为技术与工具的各种研究方法,沟通社会、文化与制度,进而完善和改革我国的基层法院组织结构。循此进路,本文以我国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个基层人民法院为个案,从内部和外部两大部分,“被忽略的过程”、“被忽略的主体”和“被忽略的关系”三个层面详细考察了W市人民法院组织结构中的法庭、法官和法院这三个主体分别面临的实践困境,结合静态与动态,结构与行动,纵向与横向这三个维度,系统地阐释了基层法院“权力型”组织结构内部与外部的运作过程、特点和策略,最后对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当前架构予以概括总结,并进行可能的制度重构。具体就本文的篇章结构和内容来看,本文分为导论、正文与结论。正文由四章构成。导论部分从基层法院立案庭中的一个个案说起,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司法的特殊性,法制现代化的“边疆——中心”模式和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制度研究薄弱这三个方面说明了本文选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法院作为个案的原因。提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以结构和行动、空间和制度视角,对基层法院组织结构加以“类型化”研究,以此探寻我国基层法院组织的真实图景,并对其予以必要的反思和重构。该部分系统梳理了有关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的不同理论范式,针对既有研究的三种二元对立范式和三种一元研究路径可能存在的局限,倡导迈向一种“以主体为中心”的第三条道路,进而强调在“以主体为中心”的范式下应扩大对“主体”的理论研究范畴,在研究方法上保持包容性与开放性,研究路径上保持一种“关联——阐释”观,最终在研究方向上倡导从法教义学出发,最终回到法教义学中去。此外,本部分还具体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的材料来源。第一章以扩展个案的研究方法考察了W市人民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的运作过程,强调法院组织运作过程中的多重逻辑及其与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旨在深描出当下中国基层法院组织日常运作的真实图景。从时空交集下W市人民法院分庭结构的变迁中梳理出构建其内部组织结构的三种逻辑:技术逻辑、社会逻辑和权力逻辑。在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运作中,当三重逻辑与主体的行动相互遭遇时,组织风格表现为权力逻辑偏好主导下的控制方式,进而形成了当下我国基层法院分庭组织结构的三种悖论,即庭室规模的扩大化与运行效果的内卷化、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与组织关系的人缘化以及空间的层次化与权力的混同化。第二章通过对法院组织结构内部基层法官为何离职这一组织现象的层层剖析,首先勾勒出基层法官日常生活中身处的三重场域。受到权力场域和社会场域的交互影响,司法场域中作为法律人的基层法官仅能拥有“有限”的司法判断权,作为社会人的法官需要考虑并解决深嵌于社会场域中的各种人情世故,作为公务员的法官则需要面对来自权力场域中的日常政治。进而文章指出,权力场域主导下的基层法官在行动中分别表现出了三种不同的角色和离职类型,分别是权力持有型法官的高原型离职、权力依附型法官的瓶颈型离职以及通常不会选择离职的权力边缘型法官。第三章从职能脱离和地方性抽离这两个组织现象详细阐释了W市人民法院内部两个典型组织结构的运行困境。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成立起,各省从高级法院至基层法院相继成立了立案二庭。研究发现自其成立以来,预期职能与实践职能间产生了极大的脱离。立案二庭的预期职能主要是涉诉信访、再审立案与判后释明。而实践中由于法律规范的模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对诉前咨询有巨大的社会需求空间,导致立案二庭的职责模糊,其职能逐渐转变为提供诉前指导与咨询。未来立案二庭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明确其定位,厘清其职能并下放再审立案管辖权。对派出法庭的研究主要表现为“制度——过程”,“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自下而上的知识策略”和“国家——社会”三种二元对立范式,有必要坚持“以主体为中心”并在“生活世界——派出法庭——诉讼参与者”的共在视角下整合上述范式和多元方法论的冲突。处于“基层中的基层”的派出法庭在时空的脉络中形成并发展了其基本职能与延伸职能,受组织结构所限,不断被边缘并表现出反结构化行动,进而在总体上表现出一种“地方性抽离”的组织特征。在此意义上,未来司法改革的方向是重构派出法庭在基层中的初审职能,重视物质设置及精神文化建设并关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派出法庭的独特性。第四章重点分析了W市人民法院在外部组织场域中与基层政法委员会和公安、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文章首先从建构论与结构主义的视角,由“案件”及“结构”,并由“结构”及“人”逐步进行剖析,展现在与各政法部门的互动中,基层政法委员会作为“他者”,组织结构的建构历程。随后基于时空要素的分析,归纳了这一组织结构的内部与外部构造及表达方式。本章的研究表明,基层政法委员会并不必然会干预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其行为空间并非没有边界,行为效果也会受到来自国家正式制度和来自法院组织“反结构性”能动行为的双重束缚和限制。当下中国的司法体制中,“合谋格局”已经成为公检法三机关的一种制度化的非正式行动,本章由“合谋格局”的外观呈像至现实表现逐步进行剖析,发掘其长期存在的时空环境与结构基础。公检法三机关间“合谋格局”的本质是法院外部组织场域的结构化,镶嵌其中的基层法院改革是一种全方位、多主体的整体规划和设计,进而从组织互动的角度为司法改革提供新的视角。结论部分再次对本文论证的“基层法院组织结构”这一理论问题进行了回顾,并指出当前我国的基层法院组织是一种“权力型”组织结构,其形成有着深厚的传统、社会与文化原因。“权力型”法院组织结构的特点表现为权力主体的同一性,权力关系的依赖性,权力运作的个体性和权力来源的多元性。进而指出未来我国司法改革的可能路径是在交往沟通的运行逻辑基础上回归“审判型”法院组织结构,其核心要义包括在法院组织的行动主体中以法官为中心,在内部组织部门的构架中以审判组织为中心及在法院组织的外部关系上以审判为中心。
葛方林[10](2013)在《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活动中,政府是最重要的经济干预权主体。从政府的纵向层级看,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它们二者都是经济干预权主体,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活动中,分别承担了不同的角色。但是,已有的经济法理论并未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进行明显的区分,而是将其作为一个抽象整体进行研究,并且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我们常常下意识将中央政府等同于政府,由此而产生的政府经济干预权理论主要围绕着中央政府展开。然而,地方政府毕竟不同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作为政府中的一种类型,它既有政府的一般特征,也有自身的特殊性。现有的政府经济干预权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地方政府,这就引发经济法理论上的困惑与实践中的冲突。对此,本文尝试着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做一个一般性和基础性研究,以求对解开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中的困惑,化解经济法实践中的冲突。全文共分六章。从逻辑上说,大致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篇(第一、二章),主要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基本理论做出阐述,并找到一个能够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进行深入研究的纽带,为第二部分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研究的展开做一个进行理论上的铺垫;第二部分是实证篇(第三、四、五章)分别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其它地方政府以及社会群体的关系着手,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存在的全过程,即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生成与行使展开论述。第三部分是对策篇(第六章),针对第二部分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产与行使所引发的一些问题,提出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对策。各章内容具体分述如下:第一章是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本章主要对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一些基础性问题进行阐述。第一节,对地方政府在经济干预活动中进行了定位,首先对经济干预活动中的地方政府的含义进行了界定,本文采纳广义上的地方政府;接着对经济干预活动中地方政府的类型进行了界定;最后对地方政府在经济干预活动中的功能进行了阐述,并归纳出地方政府在经济干预活动中的特点。第二节,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理论基础包括:地方性公共产品理论、“地方性知识”理论、信息与知识的分散性理论、制度竞争理论。第三节,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进行了法律界定,分别阐述了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内涵和外延。第二章是地方政府自主性——研究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纽带。地方政府无论是在政府体系中还是在市场之中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中央政府、其它地区的地方政府、社会利益群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生成与行使受到以上几类经济法主体的制约。本章引入自主性理论,将地方政府在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具有的能够摆脱其它主体影响,自主实施干预经济的能力,称之为地方政府自主性。将地方政府自主性作为一个纽带,讨论地方政府在经济干预活动中与中央政府、其它地区的地方政府、社会利益群体的真实关系。第一节主要对地方政府在经济干预活动中的自主性进行一般性介绍,首先对地方政府自主性概念进行阐述,然后分析了影响地方政府自主性的几种重要因素,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其它地方政府和社会利益群体;最后对地方政府自主性的外延进行了阐述。第二节对地方政府自主性在经济干预活动中表现形式进行了阐述,将地方政府自主性抽象的概念加以具体化。在经济干预活动中,地方政府自主性的表现形式就是,根据自身的利益,地方政府在对经济进行干预时可以有选择性的扮演不同角色: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地方利益的代表者、地方上经济组织的准盟友、其它地方政府的竞争者。第三节阐述了地方政府自主性对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一般性影响,包括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第三章是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为视角。这一章主要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入手,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进行全面而深入研究,即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生成与行使的全过程进行研究。第一节,主要以地方政府参与经济法的立法为主线,以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为视角,探讨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如何生成。第二节,主要以地方政府实施经济法为主线,以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为视角,探讨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生成与行使。第四章是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生成与行使——以地方政府间的关系为视角,这一章主要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即地方政府间竞争关系入手,在地方政府竞争的背景下,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生成与行使进行研究。第一节对我国地方政府竞争进行一般性阐述,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我国地方政府竞争进行一般性的阐述:一是地方政府竞争的制度动因;二是地方政府竞争的经济社会原因;三是政绩考核制度对我国地方政府竞争的影响。第二节主要阐述了地方政府竞争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的正面影响。首先以经济法制度创新为主线,阐述了地方政府竞争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的促进作用;然后公共产品供给和政府权力寻租为例,阐述了地方政府竞争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行使的促进作用。第三节主要阐述了地方政府不正当竞争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的负面影响。本节首先以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滥用为主线,对地方政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理论进行了阐述,然后对地方政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地方政府行政垄断和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例,论证了地方政府不正当竞争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的负面影响进行了阐释。第五章是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以地方政府与社会利益群体关系为视角。这一章主要从地方政府与社会利益群体的关系入手,以当前我国社会利益群体的基本态势为例,探讨社会强弱群体二元失衡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的影响。第一节主要对当前我国社会利益群体的基本态势进行了分析,首先介绍当前我国社会的性质,然后然后分析导致我国社会强弱群体二元失衡的原因,最后对中国社会强弱势群体二元失衡矛盾的实证分析,列举了几组强弱势群体。第二节主要通过实证分析,对社会强弱群体二元失衡影响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进行了阐述。首先阐述了社会强势利益群体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的影响,社会强势利益群体通过参与地方政府的经济法立法来影响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生成;然后阐述了社会强势利益群体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行使的影响,以经济法的实施为主线,通过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市场秩序规制法和城市规划法的实施为例,来分析社会强势利益群体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行使的影响。最后,对社会强势利益群体影响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进行一个评价。第六章是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对策。这一章主要是解决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所出现的问题,根据对第三、四、五章内容的分析,针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所出现的问题,讨论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对策,以重塑其合法性基础。第一节主要讨论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指导思想,从而对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进行宏观上的指导。第二节阐述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基础性制度,即经济宪政制度,首先通过经济宪政制度规范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纵向配置,从而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进行清晰的界定;然后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对政府间经济干预权冲突进行裁决;最后探讨了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要达致的目标,即宪政秩序下多元化的经济法制度竞争。第三节主要阐述通过经济民主制度来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首先介绍了经济法的经济民主观,然后对经济民主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进行了实证分析,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协商民主机制来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从而重塑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合法性。
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川市“10·21”特大投毒案领导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川市“10·21”特大投毒案领导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论文提纲范文)
(1)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2)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改革开放后司法改革的政策梳理 |
三、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四、对研究现状的述评 |
五、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与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我国宪法上审判独立条款的历史成因 |
第一节 五四宪法第78条的成因 |
一、形成第78条的意识形态因素 |
二、形成第78条的现实因素 |
三、形成第78条的规范因素 |
第二节 五四宪法框架下司法责任归属机制的表现与弊端 |
一、对司法的监督制约路径和司法责任的整体属性 |
二、整体性司法责任框架下的科层制特征 |
三、法院整体责任归属和监督制约机制所带来的问题 |
第二章 司法改革中的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一节 司法改革后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整体独立 |
一、司改政策文件中的“司法权”指的是什么? |
二、司法权的国家性与同质性 |
三、司法改革政策对审判机关整体独立的影响 |
第二节 司法改革中的法官审判独立 |
一、十八大以来法官审判独立的规范发展 |
二、从规范和实践两方面重新解释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三节 审判委员会与审判独立原则的调和 |
一、审委会讨论个案与审判独立原则及法定法官原则仍有距离 |
二、审委会制度与审判独立原则的调适 |
三、审委会制度是党对具体审判工作领导的连接点 |
第三章 司法责任制实施后法院如何对人大负责 |
第一节 人大监督审判权的简要历史梳理 |
一、人大监督审判权的历史侧重 |
二、《监督法》制定过程中对审判权监督规定的变化 |
三、人大对审判权监督的现实问题 |
第二节 从审判独立原则出发重新认识法院向人大负责的问题 |
一、法院“依照法律”审判的规范意义 |
二、法律最高性决定了人大监督法院的二元性 |
第三节 重新定义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制度 |
一、其他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的一般功能 |
二、法院工作报告的内在机理分析 |
第四章 司法责任制实施后审判管理如何服从于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一节 审判与对审判的管理 |
一、审判管理的类型概括 |
二、审判管理的体系 |
第二节 审判流程管理如何服从于审判独立原则 |
一、我国审判流程管理的意旨 |
二、审判独立原则下个案流程中的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应当分离 |
第三节 审判独立原则与法官考评和惩戒 |
一、法官为什么考评及考评什么? |
二、法官的内部监督与惩戒 |
第五章 法院如何向公众负责:走出司法公开的误区 |
第一节 从司法机制来看司法信任和社会信任的关系 |
一、司法公信力要素中的悖论 |
二、司法机制隐含社会信任决定司法信任 |
第二节 舆论裁判的背后:社会信任不足的成因和涉诉舆论治理的误区 |
一、社会组织结构的激进变化 |
二、社会意识结构的惰性演进 |
三、庭审公开反映出的舆论应对之误区 |
第三节 双管齐下:从涉诉舆论应对和强化审判中立入手 |
一、建立涉诉舆论的应对规则 |
二、强化司法中立性 |
结论 |
附表一:美国部分州、属地法官考评制度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我国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困境与治理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提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目的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对已有研究的反思 |
第三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贫困地区 |
二、中西部贫困地区 |
三、普通高中教育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一、研究方法 |
二、数据来源 |
第五节 结构安排与创新之处 |
一、结构安排 |
二、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重视中西部贫困地区发展普通高中教育的必然性 |
第一节 从人力资本理论透视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的减贫功能 |
一、人力资本理论的研究脉络及理论贡献 |
二、人力资本视域中的贫困研究 |
三、人力资本视角下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的减贫功能和应然选择.. |
第二节 教育公平理论与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的弱势补偿 |
一、多元视角下的教育公平理论研究 |
二、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公平存在的问题 |
三、教育公平视角下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补偿的路径 |
第三节 教育治理现代化与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 |
一、西方发达国家教育治理的实践趋势 |
二、我国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逻辑审视 |
三、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治理现代化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
第三章 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的政策变迁及发展成就 |
第一节 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的政策变迁 |
一、重点导向时期(1949-1980) |
二、普职调整时期(1980-1998) |
三、规模扩张时期(1998-2005) |
四、普及攻坚时期(2005 至今) |
第二节 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的发展成就 |
一、普及水平持续提升 |
二、经费投入不断增加 |
三、办学条件显着改善 |
四、免费教育逐步推行 |
五、升学通道继续拓宽 |
第四章 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供需矛盾困境 |
一、规模上的供不应求加剧入口困难 |
二、办学资源紧缺导致“大班额”现象突出 |
三、办学条件薄弱难以满足基本办学需求 |
四、社会对优质资源的渴求激化资源短缺矛盾 |
第二节 经费保障困境 |
一、财政性经费投入不足,与经济发达地区差距较大 |
二、经费投入占比偏低,面临学段“倒挂”现象 |
三、经费投入不均衡,贫困地区内部差异显着 |
四、举债办学现象普遍,学校债务问题突出 |
五、贫困家庭普通高中教育成本负担较重 |
第三节 均衡发展困境 |
一、城乡之间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失衡 |
二、示范校与非示范校之间发展失衡 |
第四节 内涵发展困境 |
一、优质生源大量流失 |
二、师资队伍建设薄弱 |
三、辍学现象尚未改善 |
第五章 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自然生态环境恶劣,社会基础薄弱,普通高中发展先天不足 |
一、脆弱的生态环境及气候灾害对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的影响 |
二、薄弱的社会基础条件对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的制约 |
第二节 贫困程度深,经济发展滞后,普通高中发展缺乏经济基础 |
一、贫困是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的主要障碍 |
二、贫弱的经济状况影响政府财政投入和家庭的支付能力 |
第三节 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重心过低,普通高中发展面临体制机制障碍 |
一、低重心的基础教育管理格局使县级政府成为普通高中的领导者 |
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难以承担发展普通高中教育的重任 |
第四节 法律规制不健全,普通高中发展缺乏法制规范和保障 |
一、法制供给不足导致多元主体的行为失范和利益受损 |
二、政策执行偏差:普职结构政策的地方博弈 |
第五节 贫困文化桎梏,家庭教育功能缺失,普通高中发展缺乏良好的环境氛围 |
一、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的贫困文化制约机制 |
二、家庭教育缺失对贫困地区农村留守儿童接受高中教育的影响 |
第六节 教育精准扶贫机制不健全,普通高中教育扶贫功效有待加强 |
一、教育精准扶贫理念的非系统性 |
二、教育精准扶贫推进中的粗放式 |
三、教育精准扶贫中多元主体的缺失 |
第六章 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的治理路径 |
第一节 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立法,构建和完善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法制体系 |
一、我国普通高中教育立法的新时代背景 |
二、我国普通高中教育立法的价值取向和重点内容 |
三、构建和完善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的制度体系 |
第二节 扩大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资源,缓解供求失衡的现状 |
一、扩充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办学资源 |
二、合理规划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布局 |
三、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教育资源服务供给中的主体创新作用 |
第三节 构建长效经费保障机制,加大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投入力度 |
一、建立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生均拨款制度 |
二、明确各级政府普通高中教育投入主体责任,构建政府间分担机制 |
第四节 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满足中西部贫困地区对优质普通高中教育的需求 |
一、师资素质转型:加强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师队伍建设 |
二、组织机制转型: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和良性互动机制 |
三、战略思路转型:推动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多样化有特色发展 |
第五节 健全教育精准扶贫机制,提升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精准扶贫成效 |
一、转变教育扶贫思维,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教育精准扶贫实践 |
二、提升关键环节成效,建构精准化的教育精准扶贫治理机制 |
三、建全贫困资助体系,保障贫困学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合法权利 |
四、发挥政府“元治理”的核心主体作用,构筑多元协同参与的教育精准扶贫格局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中西部贫困县(区)教育局调查表 |
附录二 校长、教育行政人员访谈提纲 |
附录三 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现状调查问卷(校领导卷) |
附录四 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现状调查问卷(教师卷) |
附录五 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现状调查问卷(学生卷) |
在学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及鉴定意见的形成、采信研究 ——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对象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性 |
第一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概述 |
第一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概念及功能 |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概念 |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功能 |
第二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特殊性 |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的特殊性 |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特殊性 |
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特征 |
第三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立法与司法实务 |
一、立法 |
二、司法实务 |
第四节 司法鉴定管理与鉴定意见形成、采信的关系 |
一、司法鉴定管理与鉴定意见形成的关系 |
二、司法鉴定管理与鉴定意见采信的关系 |
第二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 |
第一节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
一、实例分析 |
二、管理现状 |
三、管理的问题 |
四、管理的完善 |
第二节 关于司法鉴定人及评审专家库的管理 |
一、鉴定人管理现状 |
二、鉴定人管理的问题 |
三、鉴定人管理的完善 |
四、评审专家库管理的完善 |
第三节 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的管理 |
一、收费现状及困境 |
二、收费的完善 |
三、应当明确的三个问题 |
第四节 关于司法鉴定等级的管理 |
一、内核 |
二、现状 |
三、可行性 |
四、完善等级管理的思路 |
第五节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区域协作 |
一、内核 |
二、现状 |
三、模式选择 |
四、协作内容 |
五、协作程序 |
第三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形成 |
第一节 司法鉴定的启动 |
一、启动现状 |
二、从启动实践反思立法 |
三、启动的完善 |
第二节 司法鉴定的受理 |
一、司法鉴定检材移交 |
二、多个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受理鉴定 |
第三节 司法鉴定的实施 |
一、司法鉴定的基本方法 |
二、司法鉴定见证的法律依据 |
三、司法鉴定见证的现状 |
四、司法鉴定见证的重要意义 |
五、司法鉴定见证的完善 |
第四节 司法鉴定的标准 |
一、标准现状及困境 |
二、标准体系的完善 |
第四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研究 |
第一节 司法鉴定意见采信概述 |
一、采信主体 |
二、采信程序 |
三、采信规则 |
四、采信现状 |
第二节 鉴定人隐蔽出庭作证 |
一、内涵和特征 |
二、实证考察 |
三、困境 |
四、完善 |
第三节 专家辅助人制度 |
一、出庭实证考察 |
二、专家辅助人资格 |
三、专家辅助人地位 |
第四节 专家陪审员制度 |
一、概述 |
二、实证考察 |
三、现状 |
四、困境 |
五、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5)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聚焦与研究意义 |
(一)现实问题聚焦 |
(二)问题研究意义 |
(三)问题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与相关评论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现状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研究方向 |
三、研究设计与主要框架 |
(一)明确调查研究要素 |
(二)科学选取研究方法 |
(三)合理设计研究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数据说明 |
(一)历史文献资料来源 |
(二)实地访谈资料来源 |
(三)核心概念内涵界定 |
第二章 中外权力制约思想比较 |
一、权力制约的理论内涵 |
(一)权力的本质定义 |
(二)权力的固有特征 |
(三)制约与监督辨析 |
二、中国传统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中国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中国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中国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历代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西方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西方中世纪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西方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实践开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主体化权力制约思想 |
五、中外权力制约理论体系 |
(一)以道德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先导 |
(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保障 |
(三)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核心 |
(四)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根本 |
(五)以社会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依据 |
第三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建制的演变 |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地方党委建制的雏形 |
(二)土地革命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形成 |
(三)抗日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发展 |
(四)解放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调整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党委建制的成熟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的经验做法 |
(一)地方党委书记选拔标准逐步得到明确,凸现党性坚定首要性 |
(二)地方党委书记任用程序逐步得到规范,呈现环节设计科学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逐步得到控制,体现流程管理严肃性 |
(四)地方党委书记绩效考核逐步得到优化,实现评价方式合理性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监督逐步得到健全,展现腐败整治威慑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要素 |
(一)地方党委书记职位厘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分析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成长特征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模量定律”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含义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特征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成因 |
第四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衡量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现象的界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认定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定义的确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要件 |
(一)“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性别构成 |
(二)“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级别构成 |
(三)“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地域分布 |
(四)“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期间 |
(五)“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年龄 |
(六)“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潜伏时长 |
(七)“落马”地方党委书记腐败类型 |
(八)“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罪名分布 |
(九)“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判处结果 |
三、地方党委书记违法乱纪的行为特征 |
(一)违反政治纪律,挑战党中央权威 |
(二)违反组织纪律,干部选任藏猫腻 |
(三)违反廉洁纪律,官商勾结搞腐败 |
(四)违反群众纪律,脱离群众捞名利 |
(五)违反工作纪律,言行不一污形象 |
(六)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受堕牢笼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运行轨迹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形成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转化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强化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重复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惩罚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成因追问 |
(一)地方党委书记心理贪欲强化是权力腐败的原始驱动力 |
(二)地方党委书记制度规定泛化是权力腐败的外在驱动力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异化是权力腐败的内在驱动力 |
(四)地方党委书记管理监督弱化是权力腐败的间接驱动力 |
(五)地方党委书记人情交往物化是权力腐败的直接驱动力 |
第五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自我律动法”的实施途径 |
(一)加强党性修养,坚定对党忠诚执政立场 |
(二)明确主攻方向,树立稳中求进执政目标 |
(三)提高领导水平 带好立党为公执政队伍 |
(四)坚持服务群众 打牢为民造福执政基础 |
(五)发扬民主作风 完善求真务实执政机制 |
(六)勤于学习调研 提高实干兴邦执政魄力 |
(七)践行法治思维 形成改革创新执政方法 |
(八)锐意攻坚克难 肩负敢于担当执政责任 |
(九)保持党员本色 固守清正廉洁执政底线 |
(十)加强官德修养 涵泳诚信平实执政道德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的他律途径 |
(一)加强人才储备精准“育权”、好中选优正本清源 |
(二)改进选任方式法定“授权”、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
(三)明确权力边界科学“厘权”、合理定位职责明晰 |
(四)科学划分权责依法“制权”、坚持原则恪守规矩 |
(五)推进党务公开全程“晒权”、公布清单职责法定 |
(六)设计权力流程依规“行权”、固化程序规范运行 |
(七)加强权力制约有效“控权”、严格制度强化监督 |
(八)优化考评机制公正“评权”、创新方式科学考核 |
(九)完善奖惩机制规范“退权”、优胜劣汰吐故纳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1 “现任”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2 “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3 党中央制定的权力监督制度简明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研究成果 |
后记 |
(6)破解基层信访工作难题的对策研究 ——以湖南省龙山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2 信访相关理论及概念界定 |
2.1 信访相关理论 |
2.1.1 社会冲突理论 |
2.1.2 政治参与理论 |
2.1.3 法治理论 |
2.1.4 公共治理理论 |
2.2 相关概念界定 |
2.2.1 信访 |
2.2.2 基层信访 |
3 龙山县信访概况及存在的难题 |
3.1 龙山县情 |
3.2 龙山县信访工作情况 |
3.2.1 龙山县信访组织结构 |
3.2.2 龙山县信访局办访工作流程 |
3.2.3 龙山县信访工作主要做法 |
3.2.4 龙山县信访总体形势 |
3.3 困扰龙山县信访工作的难题 |
3.3.1 信访总量居高不下 |
3.3.2 越级信访比较突出 |
3.3.3 集体上访现象严重 |
3.3.4 积案办理质量不高 |
3.3.5 信访处理效率较低 |
4 困扰龙山县信访工作难题的原因分析 |
4.1 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 |
4.1.1 城乡发展不平衡 |
4.1.2 人民群众就业不充分 |
4.1.3 城镇化建设管理机制不健全 |
4.2 民主法治建设不完善 |
4.2.1 信访立法尚不完善 |
4.2.2 人民群众法制意识薄弱 |
4.2.3 人治色彩依然严重 |
4.2.4 依法治访力度不够 |
4.3 信访工作机制不健全 |
4.3.1 信访机构责重权轻 |
4.3.2 信访工作制度执行不到位 |
4.3.3 信访渠道不畅通 |
4.4 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
4.4.1 对信访工作人员的配备不够合理 |
4.4.2 对信访工作人员过度强调信访稳控 |
4.4.3 信访工作人员作风不实 |
5 国内外相关经验借鉴 |
5.1 国外相关经验借鉴 |
5.1.1 日本的行政苦情制度 |
5.1.2 丹麦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
5.1.3 法国的调解专员制度 |
5.2 国内相关经验借鉴 |
5.2.1 信访法治化模式 |
5.2.2 信访责任化模式 |
5.2.3 信访信息化模式 |
6 破解基层信访工作难题的对策 |
6.1 推进民生事业发展 |
6.1.1 统筹城乡公共事业发展 |
6.1.2 促进人民群众充分就业 |
6.1.3 统筹城乡规划建设 |
6.2 构建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
6.2.1 出台符合中国国情的《信访法》 |
6.2.2 提高法制宣传效果 |
6.2.3 规范依法行政行为 |
6.2.4 大力推行依法治访 |
6.3 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 |
6.3.1 整合信访资源,形成“大信访”格局 |
6.3.2 完善信访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
6.3.3 疏通信访渠道,充分发挥网络优势 |
6.4 加强信访工作队伍建设 |
6.4.1 配齐配强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
6.4.2 树立“事要解决”的理念 |
6.4.3 加强信访工作作风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县级市城乡规划管理的去制度化与再制度化路径 ——以湖北GS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研究背景 |
1.1 城镇化进程中国家治理与变革的需求 |
1.2 城乡规划管理需要解决问题的新视角 |
1.3 城乡规划管理是学科融合与发展的前沿 |
1.4 城乡规划管理既往研究的缺陷 |
1.5 县级市城乡规划管理研究的必要性 |
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组织的理论 |
2.2 组织理论 |
2.3 组织理论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意义 |
3 研究设计 |
3.1 概念界定 |
3.2 研究设计 |
3.3 研究框架 |
4 城乡规划管理的组织系统 |
4.1 城乡规划管理系统的环境 |
4.2 城乡规划管理的组织环境限定 |
4.3 城乡规划管理的组织框架 |
4.4 城乡规划管理的组织体制与组织管理的制度化逻辑 |
5 GS市城乡规划管理的组织系统与制度建设的去制度化隐患 |
5.1 GS市城乡规划管理的特殊组织环境 |
5.2 GS市城乡规划管理的组织框架及去制度化隐患 |
5.3 GS市城乡规划组织管理体制的三个去制度化隐患 |
5.4 核心组织的组织管理的制度化与去制度化隐患 |
5.5 核心组织结构中的去制度化隐患 |
5.6 结论 |
6 GS市城乡规划组织管理实践的去制度化现象与机制 |
6.1 计划预设环节的去制度化现象与机制 |
6.2 行为影响环节的去制度化现象与机制 |
6.3 绩效考评环节的去制度化现象与机制 |
6.4 结论 |
7 GS市城乡规划管理的再制度化建议 |
7.1 组织系统对环境的积极应对 |
7.2 核心组织的组织结构优化 |
7.3 组织管理环节的制度优化 |
8 结论、创新点与不足 |
8.1 结论 |
8.2 创新点 |
8.3 不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1:表目录 |
附件2:图目录 |
附件3:案例 |
附件4:GS市城乡规划管理状况的公众意见调查 |
附件5:GS市的行政格局演变 |
附表 |
附表1:组织理论的分异 |
附表2:组织理论发展的五个时期及内容 |
附表3:霍尔的组织理论派别划分 |
附表4:斯科特的组织理论分层模型 |
附表5:组织结构理论与组织理论的对应关系 |
(8)精准扶贫背景下武陵山片区易地扶贫搬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对象、目的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对象 |
(三) 研究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主要内容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基本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扶贫 |
(一) 我国扶贫开发的历程 |
(二) 我国扶贫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
(三) 我国扶贫存在的问题、不足和对策探讨 |
二、精准扶贫 |
(一) 精准扶贫的内涵 |
(二) 精准扶贫的基本内容 |
三、易地扶贫搬迁 |
(一) 易地扶贫搬迁的基本概念界定 |
(二) 易地扶贫搬迁与生态移民的关系辨析 |
四、易地扶贫搬迁的配套政策体系 |
(一) 搬迁农户住房建设的支持政策 |
(二) 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支持政策 |
(三) 易地扶贫搬迁的土地支持政策 |
(四) 搬迁户生计重建的支持政策 |
(五) 产业发展与就业支持政策 |
五、易地扶贫搬迁的理论基础 |
(一) 马克思主义人口迁移理论 |
(二) 生态价值理论 |
(三) 生态贫困理论 |
(四) 生态文明理论 |
(五) 可持续发展理论 |
第二章 我国易地扶贫搬迁的政策实践和国际经验借鉴 |
一、我国易地扶贫搬迁的政策发展历程 |
(一) 初步探索阶段(1982~1990) |
(二) 常规化与扩展阶段(1991~2000) |
(三) 整体推进阶段(2001~2010) |
(四) 政策强化阶段(2011~2014) |
(五) 精准扶贫阶段(2015年至今) |
二、易地扶贫搬迁的国际经验借鉴 |
(一) 国外生态移民安置的主要做法 |
(二) 国外生态移民搬迁的经验启示 |
第三章 精准扶贫背景下易地扶贫搬迁现状及案例分析 |
一、武陵山片区易地扶贫搬迁的意义及总体规模 |
(一) 武陵山片区经济发展现状及差异分析 |
(二) 武陵山片区易地扶贫搬迁的重要意义 |
(三) 武陵山片区“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总体规模 |
二、武陵山片区易地扶贫搬迁的现状 |
(一) 武陵山片区省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
(二) 武陵山片区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及完成情况 |
(三) 武陵山片区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计划安排 |
三、经典案例分析及其模式、经验 |
(一) 武陵山片区各地推进易地扶贫搬迁的具体案例 |
(二) 易地扶贫搬迁户深度访谈案例 |
(三) 武陵山片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主要创新模式 |
(四) 武陵山片区有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的特色经验 |
第四章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效果评估与分析 |
一、易地扶贫搬迁效果评估文献分析 |
二、基于多维贫困视角的易地扶贫搬迁效果评估分析框架 |
(一) 综合减贫绩效分析框架的理论基础 |
(二)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体系 |
三、武陵山片区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的实证分析 |
(一) 调研设计与实施概况 |
(二) 搬迁群众对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实施效果的认同度分析 |
(三) 调查问卷分析结论及相关建议 |
第五章 当前易地扶贫搬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
一、当前易地扶贫搬迁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搬迁后脱贫产业发展乏力 |
(二) 征地费用高,县级财政压力大、农户自筹资金难 |
(三) 对象精准识别存在遗留问题亟待解决 |
(四) 集中安置各有限制,搬迁方式选择难 |
(五) 项目审批手续繁,工程招标提速难 |
(六) 分散安置点建房安全监管不到位 |
(七) 拆旧复垦落实难,且与传统村落保护相矛盾 |
(八) 社区管理有漏洞,基层治理存隐患 |
二、易地扶贫搬迁向“稳得住、能致富”纵深推进的对策建议 |
(一) 精准对接产业,助推搬迁扶贫 |
(二) 积极报告呼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
(三) 优化创新搬迁模式,分类保障农户生计 |
(四) 简化项目审批,加快工程招投标进度 |
(五) 强化分散安置点建房安全监管 |
(六) 加大拆旧复垦执行力度 |
(七) 狠抓新型社区治理,化解基层搬迁纠纷 |
(八) 在易地搬迁中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保护 |
第六章 结论及易地扶贫搬迁后时期相关政策研究展望 |
一、武陵山片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
二、武陵山片区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实施效果评价 |
三、武陵山片区易地扶贫搬迁后时期相关政策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B:武陵山片区易地扶贫搬迁农户调查问卷 |
附录C:武陵山片区易地扶贫搬迁调查访谈提纲 |
(9)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价值 |
(一) 为何选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院 |
(二) 为何是基层法院 |
(三) 为何是法院组织结构 |
二、核心观点与论文框架 |
三、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范式及理论困境 |
(一) 传统司法制度研究中的二元范式 |
(二) 超越二元范式的一元研究路径 |
(三) 迈向“以主体为中心”的第三条道路 |
四、方法与材料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材料来源:Y省W市人民法院及其辖区 |
第一章 基层法院分庭组织结构的运行分析 |
一、时空交集下W市人民法院分庭结构的变迁 |
二、三重逻辑中分庭结构的构建和变迁 |
(一) 技术逻辑 |
(二) 社会逻辑 |
(三) 权力逻辑 |
三、权力逻辑主导下分庭组织结构运行的三种悖论 |
(一) 庭室规模的扩大化与运行效果的内卷化 |
(二) 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与组织关系人缘化 |
(三) 空间的层次化与权力的混同化 |
四、小结 |
第二章 三重场域中基层法官的角色 |
一、研究方法 |
二、基层法官为何离职 |
(一) 历时的流出和共时的嵌入 |
(二) 基层法官日常生活中的三重场域 |
三、权力场域主导下基层法官的三种角色 |
(一) 权力持有型法官 |
(二) 权力依附型法官 |
(三) 权力边缘型法官 |
四、小结 |
第三章 基层法院内部两个典型组织结构的运行分析 |
一、职能脱离:立案二庭的运行现状及其改革 |
(一) 研究对象:历史变迁中的W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
(二) 职能脱离:W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试点现状 |
(三)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的改革方向 |
二、地方性抽离:派出法庭的运作困境及其出路 |
(一) 实证的问题与背景 |
(二) 基层中的派出法庭 |
(三) 派出法庭的组织角色 |
(四) 派出法庭的组织结构 |
(五) 认真对待派出法庭 |
第四章 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外部互动 |
一、基层法院与基层政法委员会的关系 |
(一) 调查对象与调查的开展 |
(二) 协调、监督或是干预的“案件” |
(三) 由“案件”到“结构” |
(四) 由“结构”及“人” |
(五) 小结 |
二、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间的“合谋格局” |
(一) 格局呈现:基于数据的观察 |
(二) “合谋”表现:基于经验的分析 |
(三) “合谋格局”的时空环境和结构基础 |
(四) 小结 |
结论 走出个案: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现实架构和运行路径选择 |
一、问题回溯 |
二、“权力型”组织结构的评析 |
(一) “权力型”组织结构的成因 |
(二) “权力型”组织结构的特点 |
三、交往沟通逻辑下“审判型”组织结构的回归 |
(一) 交往沟通逻辑与法院组织结构的构建 |
(二) 路径选择:回归“审判型”组织结构 |
附录一:对W市人民法院55位法官的调查问卷 |
附录二:对进入诉讼阶段的120个诉讼当事人的调查问卷 |
附录三:W市人民法院制度(选登)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意义 |
二、 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研究现状 |
三、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进路 |
第一章 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在经济干预中的定位 |
一、 地方政府的含义 |
(一)“地方政府”中的“地方”的范围 |
(二)“地方政府”中“政府”的范围即地方政府应该包括那些机关 |
(三)地方政府的含义 |
(四)在经济干预活动中地方政府与地方党委的关系 |
二、 地方政府的类型 |
三、 地方政府在经济干预活动中的功能 |
四、 地方政府在经济干预活动中的特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理论基础 |
一、 地方性公共产品理论 |
二、 “地方性知识”理论 |
三、 信息与知识的分散性理论 |
四、 制度竞争理论 |
第三节 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法律界定 |
一、 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内涵及其特点 |
二、 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外延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自主性——研究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纽带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自主性的一般理论 |
一、 地方政府自主性概念的阐释 |
二、 影响地方政府自主性的几个重要因素 |
三、 地方政府自主性的外延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自主性的表现形式 |
一、 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 |
二、 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利益的代表者 |
三、 地方政府作为地方上经济组织的准盟友 |
四、 作为“竞争者”的地方政府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自主性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的影响 |
一、 地方政府自主性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的正面影响 |
二、 地方政府自主性对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的负面影响 |
小结 |
第三章 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为视角 |
第一节 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生成分析——以地方政府参与经济法立法为主线 |
一、 地方政府参与经济法立法的原因分析 |
二、 地方政府参与经济法立法的实证分析 |
小结 |
第二节 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生成与行使——以地方政府实施经济法为主线 |
一、 经济法的实施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
二、 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扩张的原因 |
三、 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的实证分析——以我国宏观调控的实施为例 |
四、 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扩张的后果 |
第四章 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生成与行使——以地方政府间的关系为视角 |
第一节 我国地方政府竞争一般性阐述 |
一、 地方政府竞争的制度动因 |
二、 地方政府竞争的经济社会原因 |
三、 政绩考核制度对我国地方政府竞争的影响 |
第二节 地方政府竞争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的正面影响 |
一、 地方政府竞争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的促进作用——经济法制度创新为主线 |
二、 地方政府竞争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行使的正面影响 |
第三节 地方政府不正当竞争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的负面影响 |
一、 地方政府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理论——以政府经济干预权滥用为主线 |
二、 地方政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证分析 |
三、 地方政府滥用经济干预权力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的危害 |
小结 |
第五章 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以地方政府与社会利益群体关系为视角 |
第一节 当前我国社会利益群体的基本态势分析 |
一、 分析中国社会强弱势群体二元失衡格局的理论前提 |
二、 中国社会强弱势群体二元失衡矛盾的实证分析 |
小结 |
第二节 社会强弱群体二元失衡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的影响 |
一、 社会强势利益群体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的影响 |
二、 社会强势利益群体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行使的影响 |
三、 社会强势利益群体影响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的后果 |
第六章 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对策 |
第一节 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指导思想 |
一、 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须遵从国家的政治主体意识 |
二、 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须避免中央政府中心主义倾向 |
三、 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必须避免泛道德主义倾向 |
第二节 经济宪政——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制度基础 |
一、 政府经济干预权力的纵向配置 |
二、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以裁决政府经济干预权间的冲突 |
三、 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要达致的目标——宪政秩序下多元化的经济法制度竞争 |
第三节 经济民主——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有效手段 |
一、 经济法的经济民主观 |
二、 经济民主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实证分析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川市“10·21”特大投毒案领导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论文参考文献)
- [1]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
- [2]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D]. 葛翔.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3]我国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困境与治理路径研究[D]. 于璇.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9)
- [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及鉴定意见的形成、采信研究 ——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对象的分析[D]. 朱晋峰.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5]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D]. 冯志峰.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6]破解基层信访工作难题的对策研究 ——以湖南省龙山县为例[D]. 唐广洲.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2018(12)
- [7]县级市城乡规划管理的去制度化与再制度化路径 ——以湖北GS市为例[D]. 杨俊雷. 华中科技大学, 2018(01)
- [8]精准扶贫背景下武陵山片区易地扶贫搬迁研究[D]. 王鑫. 中南民族大学, 2018(05)
- [9]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D]. 徐清. 云南大学, 2016(03)
- [10]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研究[D]. 葛方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