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析媒介消费中的民事合同关系——兼论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媒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论文文献综述)
于园萍[1](2021)在《商业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适当性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韩宇[2](2021)在《张秋雷与红星、三里屯同里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文中指出
邓旭[3](2020)在《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的深化发展,市场交易量的不断提升,格式条款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格式条款虽然能提高经济效率、节约交易成本,但亦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体现了经营者的利益需求,经营者将格式条款作为风险转移谋取利益的工具,其中必然涉及到对消费者权益进行限制、免除自身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虽然消费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也跟随时代的发展而进步,但其中的格式条款却与消费者的需求渐行渐远。为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研究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就成为必要。我国对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存在立法规制、行政规制及司法规制三种方式,这三种方式共同作用才能达到理想的规制效果。研究发现,我国在规制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范方面,主要存在无效情形的规定不明确、不利解释的表述冲突及提示义务的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方面,行政性垄断领域会产生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形,格式条款备案制度存在地方差异。在司法规制方面,因为立法层面不完善导致司法裁判标准不明确,依赖于法官的个人裁量权。域外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具有丰富的经验,在规制实践中能明确各部门权力行使和监管范围,并将将消费者作为群体进行研究,注重对于集体利益的保护。应根据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的现状,结合域外格式条款规制的经验,完善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在立法规制方面,应当完善消费合同的立法规范,补充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完善不利解释条款,细化经营者提示义务的相关规定;在行政规制方面,应当打破原有的监管制度,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权力配置,实行格式条款裁决登记公开制度;在司法规制方面,应当确定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裁判标准;此外,应当健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社会监督,发挥行业协会对格式条款的社会监督作用,赋予消费者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当然,对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需要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兼顾其对经营者的不利影响,这样才能接近规制效果的理想状态。
张茉[4](2018)在《论我国电子商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大数据时代下,在商业的运作中,信息起着重要的作用,各行各业都需要支持多种数据,特别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信息已成为一种“货币”,是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全面走向繁荣的一个前提,同时也是电子商务企业获取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然而,随着电子商务对信息需求的增加,运营商在经营中的信息真实性逐渐引起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关注,电子商务中的信息披露问题也随之出现。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知情权的有效制度,因为在电子商务中,一般消费者对商业信息的收集和了解难度较高,因此电子商务的信息披露制度越发重要,它能保证客户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前提下作出知情决策。因此,在电子商务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中,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和信息披露准则来完善电子商务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电子商务目前面临的紧迫任务,也是一种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必不可少的,可以降低电子商务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讨论了电子商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的一些问题,本文共分以下五个章节:第一章是引言,主要对本文电子商务信息披露的背景,研究的目的进行解读,引出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本文将运用对比分析法、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文献参阅法、归纳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电子商务相关理论进行归纳总结,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我国电子商务信息披露制度的现实状况进行分析研究。主要观点是电子商务是未来全球贸易的大势所趋,与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比,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才刚刚起步,不论是在电子商务信息披露的现实情况还是在电子商务信息披露制度上,都存在一定的缺漏和不足。在对我国电子商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后,总结对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完善的必要性。第二章是对电子商务的一般理论进行分析。首先分析总结我国电子商务的类型,按照交易对象,包括B2B、O2O、B2C、C2C、B2G等类型,按照交易平台类型,包括专业型交易平台、社交型交易平台。这两种分类互相融合,互相包含;其次总结我国电子商务的特征,相对于传统商业模式来说,电子商务具有交易无时间限制、实现客户关系管理、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和服务、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全球化的特征;再次分析电子商务的法律要素,厘清电子商务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以及其他第三方之间的法律角色;最后根据上述分析、研究的结果,总结电子商务信息披露的特征。主要观点是弄清电子商务信息披露的理论是电子商务不同类型、不同平台之间的区别,为以后章节分析电子商务信息披露的缺漏和完善措施提供理论基础。第三章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对当前我国的电子商务信息披露现状的实证研究,分析和总结了在我国的电子商务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现状,发现我国的电子商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现实问题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以及关于信息披露制度上的种种缺漏。主要观点是我国电子商务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责任划分等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具体指出我国电子商务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内容中的缺陷与不足。第四章通过对欧盟、美国和韩国的电子商务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学习和分析,了解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优点,分析、总结国外电子商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适应我国电子商务环境的内容,为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供借鉴和启示。主要观点是相对于我国电子商务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内容来看,国外相关制度呈现出信息披露内容具体化、披露方式多样化的特点,针对我国电子商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我们应当学习国外相关制度,学习国外电子商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则,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则体系。第五章是针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现状,提出一些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主要观点是明确我国电子商务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原则、对《电子商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的完善几大方面。从电子商务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着手,将为我国电子商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建立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张曦[5](2017)在《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互联网金融是移动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行业有机结合的产物,作为一个新兴领域,其具有普惠性、革命性和创新性等特点。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是金融机构(平台)提供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与金融消费者发生的纠纷。金融行业本身就具有高风险、高利润属性,金融行业在结合互联网技术后,更是加深了这两种属性。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为了追求利润时常会侵犯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金融消费纠纷频发。在交易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加之金融机构具有的经济、金融知识、信息等优势,导致金融消费者维权艰难,更有甚者会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引起群体性事件,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但是,面对数量日益增多、法律关系日益繁杂的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现有的纠纷解决模式不仅自身显得不够健全,且不同模式相互之间也存在衔接不畅等问题。因此,现有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不能有效化解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1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基本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提出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此后,我国也开始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一系列探索,例如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广州仲裁委网络仲裁平台的建立。本文对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和实践进行了梳理,并在分析借鉴美国和英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模式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完善路径。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为相关概念的界定。笔者首先界定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特征及其与传统金融的区别;其次界定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并指出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性所在;再次介绍了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的内涵、特征及类型;最后界定了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内涵及其构建的必要性。本文第二部分介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现状。笔者首先梳理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现行立法;其次则是介绍了我国现行的几种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本文第三部分是域外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以美国和英国为参考,对美国,首先介绍了美国法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规定及保护情况,然后考察了美国现行的投诉、仲裁及诉讼等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对英国,除了介绍英国法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和保护,更是较为详细地介绍了英国的FOS机制。本文第四部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有益探索及困境分析。笔者首先介绍了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北京西城区法院、广州仲裁委网络仲裁平台的运行机制等情况,然后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现存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依赖诉讼程序为主导、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本文第五部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思考。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对策: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构建一套“金融机构内部投诉处理——替代性金融消费纠纷解决(行政处理、第三方调解、仲裁)——诉讼”的多层次递进式的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第三,探索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机制建设。
王婷[6](2016)在《多维视野下的中国手机媒介 ——基于技术文化史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手机媒介的诞生,尤其是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的使用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对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它扩大了人际传播的影响和范围,颠覆了新闻信息的传播路径,取代了闹钟、钱包、手电筒、日历等日常用品,丰富了人们闲暇时间的娱乐选择,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重要媒介。与此同时,其平等、兼容和开放的特性对文化多元、社会互动和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也为相关领域的管理与规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手机媒介既是现代社会多种媒介融合的典范,又是消弭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界限的推手;既使人跨越时空障碍而与他人取得联系,又使人在中介化的交流中日渐疏远;既融多种实用的物质功能于一身,又能提供丰富的文化内容和精神产品;既为人类排忧解难,又产生许多复杂难题……为了厘清手机媒介拥有的多重角色,对手机媒介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研究十分有必要。研究以对如下四方面的思考为切入点进行:第一,手机何以成为人须臾不离的媒介?换言之,手机在人的日常生活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探寻手机媒介传播规律和功能融合是研究的第一个思路。第二,手机媒介的融合性将人“捆绑”在手机上,人的社会关系也依附于手机媒介。手机媒介重构的社交方式和人际关系是研究的第二个思路。第三,仅凭社交上的便利还不足以催生出沉迷于手机的“低头族”,丰富的内容和应用也是令他们乐此不疲使用手机的重要原因所在。以手机游戏、手机音乐和手机视频为代表的手机内容产业的盈利模式以及其在发展中所遇到的障碍是研究的第三个思路。第四,在新媒介形态产生之初,政策的鼓励和法律的宽松都是为了促进其更快发展,但在媒介逐渐发展成熟时应对其产生的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手机媒介的融合性与传统媒体规制的分业性相冲突,加大了管理与规制的难度。如何理顺政府机关、手机媒介企业、行业协会以及用户个人之间的关系,建立手机媒介的管理与规制框架是研究的第四个思路。在这四个思路的指导下,研究以技术文化史为纲分析手机媒介在各个时期对当时的人、社会和文化的影响。首先将手机媒介置于媒介进化的历史进程中进行考察,以功能升级和系统更新为标准划定手机媒介的发展分期。手机媒介从没有太大实用价值的实验室概念产品发展到第一代模拟制式手机,将人从特定的空间解放出来,赋予人在行走中与不在场的人交流的自由。进入2G功能机时代,手机媒介从语音通话工具发展为拥有文字、图片、音频以及简短视频的多媒体终端,其塑造的信息生产与传播方式逐渐消弭了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之间的界限。3G智能手机延伸为物联网的中心设备,媒介杂交固然可以释放巨大能量,但是其相伴随的破坏性也绝不容忽视。手机媒介带来的多任务处理将媒介的人性化逆转为人的机械化,媒介对人的物化值得人们警醒和深思。在人类漫长的进化史中,无论从基因选择还是从习得体验而言,人际交往在个体进步和社会发展中都有其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个时期的人际沟通工具总是与这个时期个体移动的频繁程度和活动范围的远近相适应。手机媒介作为人际沟通工具成为现代社会变迁的产物,它将即时或延时、同步或异步等多种社交方式融为一体,其建构的移动性和半虚拟性情境一方面赋予主体与他人的连接自由,另一方面又弱化和消解了人的主体性和唯一性。在人与媒介形成的相互形塑与共同演化的关系中,呈现出媒介的人性化演化和人的机械化发展趋势,这在抬高媒介地位的同时无疑降低了人的地位。手机媒介超越时空限制使人处于永远在线的状态,刷新了亲密与孤独的界限,长期的中介化社交产生了一种新型的“舍近求远”的人际关系,最终致使人们忽视现实世界的人与事。只有将手机媒介还原到工具位置,通过“社交泛在化”以尊重自身的方式塑造技术,用线下活动转化线上虚拟关系,发挥手机媒介的组织与协调功能,将真正的社交还归现实生活,才能恢复人之为人的本性。手机媒介在通讯功能与社交功能之外,还因提供丰富多彩的内容产品和文化服务而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现代社会是媒介社会,移动互联网络的升级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使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被海量的信息包围,手机媒介内容产业成为信息时代文化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游戏是人类的天性,人类需要优秀的游戏以获得深度的、持久的乐趣。手机游戏契合了移动互联网时代微操作、微体验与微社交的“微文化”,受到不同年龄阶用户的欢迎。手机媒介的便携性特征和视听播放功能使音乐成为手机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保护和用户价值是手机音乐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和必由之路。在“三网融合”政策的推动下,兼容多种视频资源的手机媒介成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关注的焦点。手机视频产业虽然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其在内容生产与运营、用户喜好与培养以及盈利模式上都存在不少问题。借助大数据思维,对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整合、挖掘以及分析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手机媒介在使用与传播中产生了种种仅靠市场力量无法解决的问题,如垃圾短信泛滥和社交网络谣言四起、闯入公共空间和侵犯私人空间、色情内容屡禁不止等等,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规制。现阶段,从纵向上看,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以及各级政府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构成手机媒介规制的五大层面;从横向上看,每个层面中涉及的管理与规制内容又可以分为基础设施管理、服务提供者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和传播内容管理四大方面。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手机媒介规制的基本框架,尽管如此,作为融合性媒介和新媒介代表,手机媒介的管理与规制无论从政府的他律、行业的自律还是从用户的自我约束和监督而言,依然存在不少难题。“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国外新媒介规制的先进经验,从立法约束、政策规范、行业协会以及用户媒介素养方面提出我国手机媒介的规制办法,对于推动我国手机媒介恰当使用和内容健康传播大有裨益。手机媒介绝不仅仅是信息时代的技术创新或当下社会的潮流写真,人们对手机媒介的使用、接受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态度和立场具有深远的意义。手机媒介不仅对人作为真正社会人的生存提出挑战,也对既有的文化生态、社会秩序和经济形态造成一定的冲击,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探索。
郝英青[7](2016)在《对虚假新闻提起公益诉讼的应然性研究 ——基于媒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视角》文中提出本文基于媒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视角,从应然的角度探索一条通过公益诉讼治理虚假新闻的路径。现阶段对虚假新闻的规范,主要通过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司法救济等三种方式进行。在司法救济方面,最常见的是由特定主体提起的侵害肖像权、名誉权的纠纷。本文则是从媒介消费的视角审视虚假新闻。本文认为,社会主义的新闻事业具有公益属性,媒介消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虚假新闻的传播侵犯了不特定的多数受众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属于公共利益。诉讼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理应将公共利益包含在内。为了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被称为公益诉讼。由此可知,媒介消费领域的公共利益,也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来主张。从根本上杜绝虚假新闻,需要从法律的角度考量传媒机构的责任,如加重传媒机构的法律责任等,使那些没有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走出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盲区,从而实现对虚假新闻监督的全方位管理。基于媒介消费的公益属性,媒介消费公益诉讼应该被纳入虚假新闻的治理体系中。根据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动作激发了本研究的完善与落实。新《民事诉讼法》出台之前,只有利益相关的主体才具有原告资格,才可以提起诉讼。新《民事诉讼法》放宽了原告的主体资格,除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外,有关社会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论文采用了规范性研究方法和案例分析法。本论文站在法理的高度,从应然性视角出发,讨论媒体在虚假新闻的传播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诉讼重在实践。应然层面的法理研究,最终都要回归司法实践。作为普通的媒介消费者,要懂得“权利是斗争得来的”,在适当的时候采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抵抗不法,不仅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更是权利人对集体和对社会的义务。第三章到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内容。第三章分析了虚假新闻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以及责任竞合下的诉讼策略。第四章论证了用公益诉讼的手段治理虚假新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五章着眼于媒介消费公益诉讼程序的具体建构,即哪些主体可以媒介消费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适用何种程序、举证责任如何分担等。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两点。首先,通过对现有制度的介绍和分析,针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媒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也为今后虚假新闻的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其次,本文呼唤公民的公共权利意识。只有增强公民的公共权利意识,才能促使公民身份从“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就普通的媒介消费者而言,不仅要有媒介消费的权利意识,还要为此项权利而斗争。
胡潇潇[8](2016)在《试论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文中认为PPP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既可以改善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资金匮乏、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效率低下的问题,也可以利用社会资本的资金和技术优势、鼓励引导其参与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中,通过市场机制,提高基础设施、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效率。因此,大力推广PPP模式对我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在我国PPP模式运行中,如何界定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学界尚存争议,这不仅涉及法学理论问题、也关乎到法律实践中,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与责任界分,以及救济模式运用等现实问题。文章通过分析PPP模式的发展历程、梳理规制PPP模式的法律文件,阐释了PPP模式的法律特征、PPP模式在我国的几种主要模式,以及特许经营与PPP模式的关系;分析了PPP模式的多种法律关系以及特许经营关系的设立方式、参与主体、客体及内容,从特许经营权的权利构成角度分析了特许经营权的私权性质,此外,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不是政府方单方意志的体现,它不同于普通的行政许可,而是社会资本方用资金、技术与政府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交换的结果。最后从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论述了合同为民商事合同,但由于该合同提供的是基础设施、公共产品或服务,因此又区别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政府在合同中兼具双重身份,既是合作者,又是监管者,但是其作为监管者参与PPP项目,并不是其公权力在商业领域的必然延伸,而是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行使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而且,政府方的监管与介入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换言之,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是政府行使监管权的依据。
周婷[9](2016)在《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文中研究表明在市场中消费者是弱势群体,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购物方式呈现多元化,消费市场也异常活跃。在邮购、网购、电视订购等新型的购物方式下,消费者对物流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在接受物流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受到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侵害的现象日益普遍。但由于目前法律对第三方物流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缺乏明确规定,致使实践中在认定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方面产生分歧。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明确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在侵害消费者权益中的法律责任,本文对该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对第三方物流经营者、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了界定,并将其与商品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了区分,同时,对实践中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归纳。第二部分,第三方物流经营者的角色定位、法律适用及其责任性质,分别讨论了在邮购和网购、电视订购等情形下,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与消费者、商品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了它既是民事合同当事人,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因此,第三方物流经营者要受不同部门法律规范的调整。在责任承担方面,既可能作为民事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能作为消费者保护法中的经营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承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第三部分,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构成,对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在合同关系中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形及构成,尤其是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作为物流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不同权利的责任构成进行了专门的探讨。第四部分,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形式与承担方式,探讨了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具体形式,如:损害赔偿、返还原物、赔礼道歉等。并从承担方式角度,对其中的直接责任、替代责任以及连带责任问题进行了论述。
高永周[10](2015)在《回到科斯:法律经济学理论探源》文中研究说明法律经济学不仅是一种法学思潮,一种法学理论,也是研究部门法不可或缺的工具之一,已渗透到司法裁判实践中,尤其关涉到冲突权利如何配置。在我国,无论是法学理论界抑或法律实务界对开创法律经济学鼻祖科斯的《企业的性质》、《联邦通讯委员会》、《社会成本问题》所蕴含的法律经济学思想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讹误。因此,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探究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源头就具有了现实必要性和重要性。在摒弃主观道德评判的基础上,科斯提出了损害相互性,并运用边际原理,蕴含着被称为科斯定理的天才思想。科斯定理不仅动摇了庇古传统,更是奠定了新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的哲学基础,开创了总体的边际的替代的研究方法。科斯定理乃至整个科斯思想,产权界定是其胚胎与酵母。当从交易成本为零的假想状态转换到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世界,在资源有限与竞争无限张力中,界定产权成为定分止争,约束竞争的重要手段。这就是张五常所精辟概括的局限条件下合约选择的科斯思想了。产权界定意味着资源转化为权利、资源配置转化为权利配置,这不仅实现了法学与经济学的无缝对接,也是解决权利冲突的重要步骤和必经阶段,而且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视角,即如何选择规则或者作出制度安排。因为在不同产权规则下同一资源所呈现出的产权性质和结构是不同的。因此,就某一待决的具体特定的案件而言,应在特定法律领域内而非越出该领域去寻求其他领域的法律规则、原则和原理解决。如公司法中的疑难案件首先应该在公司法的框架下选择规则,似不应从民法中寻求根据。这也符合传统法学方法在确定法律适用的顺序时,一贯主张的特别法较之普通法优先适用原则的应有之义。因此,当规则不明或者缺失时,该如何选择适当规则来解决纠纷时,科斯有关资源转化为权利、资源配置转化为权利配置的理论就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想资源。在有关妨害案件中,往往诉诸于(合理)容忍义务或权利相对性理论。实际上所谓的容忍义务是一个有关行为的成本与收益考量的现实问题,之所以容忍仅仅在于容忍的收益大于成本。从这个角度看,容忍义务实质上就是法定义务的另一称谓而已。权利相对性是权利的本质特征。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权利相对性就意味着节约交易成本。法学界将权利的实现受制于客观的物质文化条件的制约称之为权利相对性有悖于权利的本质,这实际上是权利的实现受交易成本制约的问题。试图以权利相对性理论来解释、解决有关妨害案件似乎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从法律的视角看,产权界定/合约选择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冲突权利如何配置。科斯法律经济学在秉承社会总产品最大化这个核心的前提下,将生产的制度结构即经济系统整体作为研究对象,在该系统中任何一个影响因子的变动都有可能触动整个体系,增加交易成本。产权规则是否变迁、如何变迁取决交易成本的大小。因此,在有效产权规则下,为维护法治的权威、培养公民良好的法律情感,避免陷入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泥淖,在先权利应受保护;在产权规则不明或缺失的情况下,如何界定产权视交易成本为依归,并考虑相关因素。另外,既定产权规则建构的权利配置格局是检视法律规则适用妥当与否的重要依据,尤其在存在不同规则竞争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近年来,经学者引介到中国的利益衡量论似有扩张之势,尤其在民法解释学的领域。从表面看,作为法学方法论之一的利益衡量论和科斯局限条件的合约选择是两种平行且无交集的两种法学理论。实际上,利益衡量论和合约选择一样都是产权界定方式的表现形式。利益衡量论是为克服概念法学并为超越概念法学的形式主义,意在改变概念法学的刻板和机械。但法官恣意司法不可避免地与具有主观任意性内核的利益衡量论相伴而生。为驯服利益衡量论的主观任性,有学者建构了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衡量层次结构。但该层次结构终因缺乏科学标准,且内在冲突、模糊不清等原因,似乎难有作为。利益衡量论只是言辞包装下的利益考量的断语具有了可信性和真实性。科斯法律经济学根据交易成本界定产权具有客观真实性,符合局限条件下争取利益最大化的人类本性,具有自然法的意味。通过界定产权界分市场和国家,划定两者的边界,为正确处理市场和国家的关系提供理论根据,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蕴含着法治精神。
二、试析媒介消费中的民事合同关系——兼论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媒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析媒介消费中的民事合同关系——兼论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媒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论文提纲范文)
(3)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一般理论分析 |
2.1 消费合同的概念解析 |
2.2 格式条款的界定及其发展 |
2.3 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价值基础 |
2.3.1 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效率价值 |
2.3.2 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安全价值 |
2.3.3 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秩序价值 |
第3章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现状及评析 |
3.1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 |
3.1.1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现状 |
3.1.2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缺陷 |
3.1.2.1 提示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 |
3.1.2.2 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缺乏明确规定 |
3.1.2.3 不利解释条款内容存在歧义 |
3.2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 |
3.2.1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的现状 |
3.2.2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行政规制存在的问题 |
3.3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 |
3.3.1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司法适用现状 |
3.3.2 我国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司法适用困境 |
第4章 域外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经验借鉴 |
4.1 域外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实践 |
4.1.1 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方面 |
4.1.2 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方面 |
4.1.3 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方面 |
4.2 域外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的启示 |
第5章 完善我国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建议 |
5.1 完善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规范 |
5.1.1 细化经营者提示义务的相关内容 |
5.1.2 补充免责条款无效的相关规定 |
5.1.3 明确解释条款的相关含义 |
5.2 强化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 |
5.2.1 健全格式条款监管机制 |
5.2.2 完善格式条款备案审查制度 |
5.3 确定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裁判标准 |
5.3.1 关于订入规则的裁判 |
5.3.2 关于无效规则的裁判 |
5.3.3 关于不利解释的裁判 |
5.4 健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社会监督 |
5.4.1 发挥行业协会对格式条款的社会监督作用 |
5.4.2 赋予消费者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论我国电子商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我国电子商务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2.1 我国电子商务的类型和特征 |
2.1.1 我国电子商务的类型 |
2.1.2 我国电子商务的特征 |
2.2 电子商务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要素 |
2.2.1 电子商务信息披露的主体 |
2.2.2 电子商务信息披露的客体 |
2.3 电子商务信息披露的特征 |
2.3.1 双向性 |
2.3.2 即时性 |
2.3.3 便捷性 |
2.4 电子商务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 |
2.4.1 消费者知情权应受保护 |
2.4.2 促进正当竞争 |
2.4.3 信任是公平交易的基础 |
3 我国电子商务信息披露现状及制度缺陷 |
3.1 我国电子商务信息披露现状 |
3.1.1 格式条款信息披露不规范 |
3.1.2 商品质量信息不对称 |
3.1.3 经营者身份认证信息披露存在瑕疵 |
3.1.4 经营者信用认证信息虚假披露 |
3.2 我国电子商务信息披露存在的制度问题 |
3.2.1 信息披露义务分配不明确 |
3.2.2 信息变更保留制度缺失 |
3.2.3 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 |
3.2.4 惩罚机制不健全 |
4 国外电子商务信息披露制度之考察 |
4.1 代表性国家及国际组织信息披露制度 |
4.1.1 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的相关规定 |
4.1.2 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
4.1.3 欧盟《消费者权利指令》的相关规定 |
4.2 国外立法对我国电子商务信息披露立法的启示 |
4.2.1 信息披露方式的多样化 |
4.2.2 信息披露内容的具体化 |
5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 |
5.1 明确立法原则 |
5.1.1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原则 |
5.1.2 义务分配合理化原则 |
5.1.3 信息披露适当性原则 |
5.2 我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相关规定的完善 |
5.2.1 明确义务分配 |
5.2.2 完善信息披露方式 |
5.2.3 健全监管制度 |
5.3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
5.3.1 细化经营者信息披露内容 |
5.3.2 完善处罚制度 |
5.3.3 建立以政府主导的消费者权益网络救济平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5)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本文的创新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相关内涵界定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概述 |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概述 |
一、金融消费者内涵界定 |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之合理性探析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内涵、特征及类型 |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构建必要性探析 |
第二章 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相关立法 |
一、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立法 |
二、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相关立法 |
第二节 我国现行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
第三章 域外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
一、美国法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及保护 |
二、美国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考察 |
第二节 英国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
一、英国法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及保护 |
二、英国金融纠纷解决机制考察—以FOS为例 |
第三节 域外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借鉴意义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困境分析 |
第一节 当前我国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有益探索 |
一、独立第三方调解机构探索—以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为例 |
二、法院推动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探索—以北京西城区法院为例 |
三、网络仲裁探索—以广州仲裁委网络仲裁平台为例 |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现存问题 |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 |
二、纠纷解决仍以诉讼程序为主导 |
三、缺乏健全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
第五章“多层次递进式”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思考 |
第一节 构建系统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 |
第二节 多层次递进式解纷机制第一层级——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 |
第三节 多层次递进式解纷机制第二层级——完善替代性金融消费纠纷解决 |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行政处理机制 |
二、探索构建金融消费纠纷独立第三方调解机制 |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仲裁解决机制 |
第四节 多层次递进式解纷机制第三层级——完善金融诉讼制度 |
第五节 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机制探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多维视野下的中国手机媒介 ——基于技术文化史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意义与价值 |
第二节 国内外手机媒介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境外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的理论基础与方法概述 |
一、理论基础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三、研究方法概述 |
第四节 研究框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框架 |
二、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手机媒介的传播与功能融合 |
第一节 手机媒介发展史 |
一、无线电技术与交换电话系统的融合:手机的前身 |
二、第一代模拟制式手机时代(1G):固定电话的补偿 |
三、第二代数字功能手机时代(2G):小型多媒体 |
四、第三代移动互联手机时代(3G/4G):智能的世界 |
第二节 从单一到多元:手机语言的演变及其蕴含的文化意义 |
一、语音通话:有声语言 |
二、短信服务:文字语言 |
三、表情图片和照片:视觉语言 |
第三节 从人际传播到大众传播:手机成为媒介融合的典范 |
一、媒介的融合逻辑 |
二、媒介融合的意义 |
三、手机媒介融合在传播领域的表现 |
第四节 由通讯终端到数据处理终端:信息社会的必然产物 |
一、手机的搜索功能 |
二、手机的娱乐功能 |
三、手机的支付功能 |
四、手机功能“杂交”释放新能量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手机媒介构建的社交形态与人际关系 |
第一节 人际沟通工具的历史演变 |
一、社会联系的重要性 |
二、社会的变迁:从熟悉的乡镇社会到陌生化的都市空间 |
三、时空距离的缩短和“永远在线”的连接 |
第二节 手机媒介塑造的交流情境与主体特性 |
一、人与媒介的关系演变:从人机分立到人机共同体 |
二、情境的移动性与主体的去中心性 |
三、情境的半虚拟性与主体的多重性 |
第三节 手机媒介刷新亲密与孤独的界限 |
一、分享自我 |
二、三种社交形态 |
三、密切连接性及其缺陷 |
第四节 手机社交构建的新型人际关系 |
一、“舍近求远”人际关系的内涵 |
二、新型人际关系出现的主客观因素 |
三、新型人际关系的弊端:忽视现实世界 |
第五节 未来手机媒介社交的趋势 |
一、陌生社交的两种形式 |
二、社交泛在化:以尊重自身的方式塑造技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手机媒介内容产业 |
第一节 手机媒介与内容产业的融合历程 |
一、“文化产业”和“内容产业”的内涵与外延 |
二、手机内容产业繁荣发展的背景 |
三、大力发展手机内容产业的必要性 |
第二节 手机游戏产业的商业模式分析 |
一、手机游戏的发展历程及特点 |
二、手机游戏产业的规模与现状 |
三、手机游戏产业链与利益分配模式 |
四、手机游戏产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及解决思路 |
第三节 内容保护与用户价值:手机音乐产业可持续发展路径 |
一、内容保护是手机音乐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
二、用户价值是手机音乐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
第四节 “三网融合”与大数据指导下的手机视频产业 |
一、手机视频产业要素概述 |
二、从从文化学意义上解读手机视频 |
三、手机视频是“三网融合”政策推动的产物 |
四、大数据指导下手机视频产业生态的重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手机媒介的管理与规制 |
第一节 手机媒介传播的失范表现 |
一、失范表现之一:垃圾短信和社交网络谣言 |
二、失范表现之二:公共空间的“插足者”和私人空间的“闯入者” |
三、失范表现之三:色情内容屡禁不止 |
第二节 我国手机媒介管理与规制的现状 |
一、五大层面构建的手机媒介法治框架 |
二、四大方面涵盖手机媒介管理范围 |
第三节 手机媒介的行业自律现状 |
一、手机媒介自律会议 |
二、手机媒介自律公约 |
第四节 我国手机媒介规制的不足与域外借鉴 |
一、管理机构的设置 |
二、立法的完善 |
三、自律机制的建立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对虚假新闻提起公益诉讼的应然性研究 ——基于媒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研究说明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概述 |
一、作为消费者行为的媒介使用 |
二、有关公益诉讼的问题研究 |
三、虚假新闻的治理路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规范性研究方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第二章 媒介消费与公益诉讼制度 |
第一节 作为权利范畴的媒介消费 |
第二节 公益诉讼与公共利益 |
一、公共利益概念及内涵 |
二、公益诉讼概念及内涵 |
第三章 特定类别的虚假新闻及其违法性分析 |
第一节 虚假新闻的界定 |
一、虚假新闻的定义 |
二、虚假新闻的概念辨析 |
第二节 虚假新闻的法理学分析 |
一、新闻真实的法律要求 |
二、媒介消费法律关系中的虚假新闻 |
三、虚假新闻违法性的法律渊源 |
第三节 虚假新闻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辨析 |
一、作为侵权行为的虚假新闻 |
二、作为违约行为的虚假新闻 |
三、虚假新闻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
第四章 公益诉讼手段治理虚假新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媒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学基础 |
一、法治理念:公平与效益 |
二、媒介消费纠纷与公益诉讼属性的契合 |
第二节 对虚假新闻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分析 |
一、现阶段虚假新闻的治理路径 |
二、虚假新闻治而不绝的主要因素 |
第三节 对虚假新闻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分析 |
一、媒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 |
二、“利害关系”内涵解释的扩张 |
三、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 |
第五章 虚假新闻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分析 |
一、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
二、媒介消费范畴的虚假新闻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困境 |
第二节 虚假新闻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 |
一、媒介消费者 |
二、消协及其他社会组织 |
三、检察机关 |
第三节 虚假新闻公益诉讼程序完善的思考 |
一、诉讼程序的适用原则分析 |
二、放宽立案标准 |
三、行政先行的前置处理程序 |
四、社会协作机制 |
第四节 虚假新闻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 |
一、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
二、虚假新闻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试论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结构 |
第二章 PPP模式在我国的发展与演变 |
2.1 PPP模式的发展历程 |
2.2 PPP模式的政策演变 |
2.3 PPP模式的法律特征 |
2.3.1 主体特征 |
2.3.2 目的特征 |
2.3.3 合同标的物特征 |
2.4 我国PPP的主要模式 |
2.4.1 特许经营 |
2.4.2 购买服务 |
2.4.3 股权合作 |
2.4.4 政府特许经营与PPP模式的关系 |
第三章 PPP模式中的政府特许经营权 |
3.1 PPP模式中涉及的多种法律关系 |
3.2 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关系 |
3.2.1 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关系设立方式 |
3.2.2 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关系参与主体 |
3.2.3 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关系涉及的客体 |
3.2.4 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关系的内容 |
3.3 PPP模式中的政府特许经营特征及相关概念辨析 |
3.3.1 PPP模式中的政府特许经营特征 |
3.3.2 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与普通行政许可 |
3.3.3 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与政府采购 |
3.4 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
3.4.1 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权利主体 |
3.4.2 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权利客体 |
3.4.3 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权利内容 |
第四章 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辨析 |
4.1 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法律性质的争议 |
4.1.1 行政合同说 |
4.1.2 民事合同说 |
4.1.3 修正双阶理论 |
4.1.4 经济合同说 |
4.1.5 混合合同说 |
4.2 对上述不同学说的法律评析 |
4.2.1 对行政合同说的评析 |
4.2.2 对民事合同说的评析 |
4.2.3 对修正双阶理论的评析 |
4.2.4 对经济合同说与混合合同说的评析 |
4.3 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定位 |
4.3.1 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 |
4.3.2 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的客体 |
4.3.3 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9)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价值与主要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一、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表现 |
(一)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及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
(二)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表现形式 |
二、第三方物流经营者的角色定位、法律适用与责任性质 |
(一) 第三方物流经营者的角色定位 |
(二)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适用 |
三、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构成 |
(一)第三方物流经营者违约责任的构成 |
(二)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侵权责任的构成 |
四、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形式与承担方式 |
(一)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承担责任的形式 |
(二)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回到科斯:法律经济学理论探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文献回顾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思路 |
第一章 科斯法律经济学的思想脉络 |
第一节 科斯对庇古传统的批判 |
一、科斯定理动摇庇古传统 |
二、漠视交易成本的庇古传统 |
第二节 科斯定理的逻辑结构 |
一、产权界定是科斯定理成立的必要条件 |
二、产权界定是科斯定理有效的充分条件 |
三、科斯定理推论的逻辑推论 |
第三节 科斯范式的确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律与经济的对接 |
第一节 损害相互性 |
一、损害的相互性抑或权利相互性 |
二、损害相互性与产权界定 |
第二节 资源配置与权利配置 |
一、资源与权利 |
二、规则选择 |
第三节 对容忍义务和权利相对性的评析 |
一、容忍义务 |
二、权利相对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产权界定与交易成本 |
第一节 社会总产品 |
一、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分离 |
二、边际上的因果关系 |
三、产权结构与交易成本 |
第二节 界权成本 |
一、选择与成本 |
二、界权成本的迷思 |
三、从交易成本到制度成本 |
第三节 冲突权利配置路径 |
一、裁判冲突权利配置中的问题 |
二、冲突权利配置误区溯因 |
三、冲突权利配置路径探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利益衡量论与合约选择 |
第一节 什么是利益衡量论: 对问题本身的追问 |
一、司法实践对学说理论的挑战 |
二、利益衡量论的本质 |
第二节 利益衡量层次结构的剥离 |
一、虚幻的利益层次结构 |
二、利益层次结构的内在冲突 |
第三节 合约选择替代利益衡量论 |
一、合约选择的客观性 |
二、合约选择: 界分国家和市场 |
三、合约选择蕴含法治精神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试析媒介消费中的民事合同关系——兼论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媒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论文参考文献)
- [1]商业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适当性义务研究[D]. 于园萍.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张秋雷与红星、三里屯同里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D]. 韩宇. 湖南师范大学, 2021
- [3]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研究[D]. 邓旭. 扬州大学, 2020(05)
- [4]论我国电子商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D]. 张茉. 河北经贸大学, 2018(07)
- [5]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D]. 张曦.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6]多维视野下的中国手机媒介 ——基于技术文化史的研究[D]. 王婷. 山东大学, 2016(10)
- [7]对虚假新闻提起公益诉讼的应然性研究 ——基于媒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视角[D]. 郝英青. 南京大学, 2016(10)
- [8]试论PPP模式中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D]. 胡潇潇. 天津大学, 2016(02)
- [9]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D]. 周婷.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10]回到科斯:法律经济学理论探源[D]. 高永周. 南京大学, 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