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具有哪些情形时,可以保外就医?(论文文献综述)
刘子龙[1](2020)在《罪犯医疗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以江苏省A监狱为例》文中研究表明
赵东[2](2019)在《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肇始于17—18世纪的欧洲,以“理性崇拜”和“天赋人权”为核心的思想启蒙运动,宣告了近代人权思想的崛起,资产阶级所倡导人权、自由、民主、平等观念开始深入人心。以此为契机,意大利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以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基础,基于人道主义刑罚观,在批判死刑的基础上,宣告了终身监禁时代的到来。其后的杰里米·边沁从功利主义刑罚观出发,认为执行死刑的代价与所收获的效果不成正比,而终身监禁比死刑更加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由此形成了终身监禁的两大理论支柱。在此思想的影响下,全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废除运动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终身监禁在很多国家的刑罚体系中都得到了确立,形成了风格迥异的不同模式。在全球化浪潮的席卷下,以废除死刑为“靶向”的终身监禁制度必然要影响到保留和适用死刑的中国刑法,从这个意义上说,终身监禁制度的引入,是有其阶段的历史必然性的。但是,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作为指导的社会主义中国,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的形势发展要求,并没有亦步亦趋地完全照搬国外的终身监禁制度,而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设置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终身监禁制度。像大多数新生事物一样,这种与众不同的“独树一帜”,也就有可能意味着问题、矛盾、疑难与缺陷,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思考、批判、解决与完善。最终使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从存在变为合理,从萌芽走向成熟,并对我国未来的刑罚改革提供有益的启示。本文从刑法学、哲学、社会学三个维度上对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展开研究,以本体——历史——现实——未来的逻辑线索构成论文的整体框架,具体的论述思路沿着本体概念与特征、历史源流、理论价值、现实意义、对话与探讨、反思与批判、突破与重构、启示与展望的进路展开。在上述论述过程中,有反思、有批判、有建构;有借鉴、有启示、有展望,最终形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国际视野、中国视角和自己方案的格局。本文除引言外,内容共分六章展开论述,其中第一、二章为基础篇,第三、四、五章为现实篇,第六章为未来篇,大约20余万字,各章内容摘要如下:第一章终身监禁制度概述。本部分遵循本体、历史、当代的逻辑顺序,系统梳理和研究了终身监禁的概念、特征与分类、历史源流、当代立法模式等基础性问题。现代终身监禁的概念来自于英美,理论源自于贝卡里亚的人道主义刑罚观和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起源于明、盛行于清的“永远圈禁”制度和作为希伯来法系判例法的《塔木德》分别是中西方终身监禁制度的历史源头。在当代世界各国的终身监禁制度中,美国采取了限制死刑基础上的绝对终身监禁模式,欧洲则采取了废除死刑基础上的相对终身监禁模式。这些不同的模式,对我国构建终身监禁制度的刑罚理念、适用范围、类型选择、救济渠道等都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第二章终身监禁制度的价值分析。在国家观的层面,揭示不同国家观视野下各种形态的终身监禁所具有的价值意蕴,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终身监禁的本质,并进一步回答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体系中,该如何去认识终身监禁这一源自于西方的刑罚制度,从国家意识形态的高度去把握终身监禁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性质和定位;在刑罚本体论的层面,分配主义的刑法本质论,很好地解决了终身监禁的立法威慑与司法适用问题。终身监禁是对国家实现高压反腐,保护国有财产和人民利益的刑罚根本目的和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与一般人犯罪的刑罚直接目的的部门法回应。刑罚权的根据应当是国家的统治权,刑法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强制性规范,必然要体现国家意志而服务于现实的经济基础状况,终身监禁是对我国处在社会转型的“拐点”上,为体现国家意志所做出的法律制度回应。终身监禁对改善我国的刑罚结构、推进死刑废除步伐、落实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全面贯彻我国现阶段法治反腐的政策、建立廉洁高效政府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三章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性质与适用。首先,本章梳理了我国有关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进行了立法解读。基于对立法规范的不同理解和解读,刑法理论上对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在以下两个方面展开了理论争讼:其一,对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应当“从宽理解”还是“从严理解”?有从宽说、从严说、宽严一体说。其二,对我国终身监禁的刑罚性质应当如何定位?存在着中间刑罚说、死刑过渡说、死刑本质说、死刑替代说、特殊无期徒刑说;其次,在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性质上。我国的终身监禁是从属于无期徒刑的,在后死刑时代,终身监禁成为主刑后,与无期徒刑相比,并不仅仅是名称上的区别,而是具有方法论和体系化上的差异;再次,在终身监禁的适用上。适用刑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直接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不属于终身监禁是否可以减刑的问题,而是不适用终身监禁本身。而在执行终身监禁期间,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不应当按照刑法78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减刑。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并不违反刑法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最后,通过对现有的四起终身监禁判例的分析研究,得出了从无期徒刑到终身监禁的适用数额标准跨度过大和终身监禁刑罚适用的数额边界是2亿元的结论,建构了情节整合下的“数额+情节”的终身监禁适用模式,揭示了判处终身监禁的司法逻辑,阐明了“立功”的法定从轻情节对终身监禁适用的重要作用。第四章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反思与批判。本章分为二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体系性反思。对终身监禁与死刑立即执行、终身监禁与死缓、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与罚金刑、终身监禁与刑法第50条第2款限制减刑的规定、终身监禁与服刑人员、终身监禁的替代刑与定位、刑法规定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全面的刑罚体系性反思;第二部分从人性论、社会契约论、法的命令、正义理论几个不同的视角对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展开法哲学的批判。第五章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突破与重构。首先,从重构的前提限定、刑罚的衔接与协调、刑罚执行成本的考量、特殊服刑人员的社会化处遇几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终身监禁制度重构需要考量的因素;其次,分别从观念困局、成本困局、管理困局、诉讼困局、刑期困局、刑种困局、适用范围困局七个方面重构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第六章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未来命运与刑罚改革。分别从死刑改革的视角、刑罚轻缓化的视角、犯罪分层的视角、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视角、国际刑法的视角对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未来命运进行了展望。以终身监禁为切入点,提出如下刑罚改革意见:建立增设新刑种和刑罚执行措施的评估机制、建立减刑、假释的司法听证制度、刑罚目的的转向、对短期自由刑弊害的再认识与预防、罚金刑易科“劳动补偿”、改革刑罚执行,落实实质意义的罪刑相适应、死刑废除的渐进式。
王博[3](2019)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现行的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目前仅指孕期和哺乳期妇女)的罪犯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时,其身体状态已经不适宜在监狱、看守所等机构继续执行刑罚,被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其可以暂时在监狱之外的场所,由社区矫正机构继续执行未尽的刑罚。暂予监外执行是对监禁刑的一种变通,体现了我国对罪犯实施惩罚并且与再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暂予监外执行体系的架构,凸显我国刑罚在逐渐变为人性化与非监禁化的模式,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从世界刑罚史来看,刑罚的适用总体是从重刑向轻刑逐渐演变的,大体经历了肉刑和生命刑为主、普遍适用监禁刑(自由刑)、监禁刑与非监禁刑二者并存等三个发展阶段,在未来大力发展非监禁刑罚会是一个新的必经阶段。由于我国重刑主义的传统,暂予监外执行等非监禁性刑罚并未得到重视,近年来才在多部法律中得到体现,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暂予监外执行也是当前行刑社会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体现刑罚人道主义的重要制度,符合国际主流刑罚个别主义的思想,从经济角度而言,符合我国迫切要降低司法成本的需求。当前司法环境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相对友好,从立法方面以及相关法规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支持力度在逐渐增加,通过对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在适用条件、程序、执行方式及监督等多方面都有较为完善的规定。然而我国尚处于行刑社会化的初级阶段,暂予监外执行的实施难免存在不妥之处,法律规定上存在不足、社区矫正的试点时间较短、保外就医制度尚不完善、法律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不容忽视,目前我国在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方面,还存在着理论、法律和实践的多重障碍。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尚有许多值得完善和挖掘的地方,制度的优越性远未得到有效的发挥,因此如何改革和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对于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针对适用范围、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等多方面、多层次的规定总结出的现实问题,例如适用范围中对暂予监外执行适用对象的规定不全面、条件限制不尽完善、保外就医和社区矫正的设置仍然存在不少瑕疵、监督浮于表面并不深入等等。针对问题,从立法、程序、执行、监督四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完善我国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设置、再进一步详细规划我国暂予监外执行中的保外就医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监督要增加实地监督的方式等等,为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长远发展建言献策,唯有如此,才能达到立法者最初设立暂予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初衷。
许滔滔[4](2018)在《我国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司法人权的内涵要求,对于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契合了刑罚执行的现代化、社会化和国际化的要求。其内容主要是指对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及部分无期徒刑女性罪犯因具备或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的,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2014年,为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并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在内容上较之前作出了调整,进一步规范了执法标准、程序,强化了责任和检察监督,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在扩大了适用范围的基础上从严把控了适用标准,同时将《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作为附件,进一步明确了疾病的种类和程度,规定了详细的医学判定标准,为严格依法规范办理保外就医提供了依据,操作性更强。尽管如此,但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有悖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利于充分保障司法人权,容易影响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和社会问题。笔者从监狱工作实践出发,围绕行刑人道主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保障司法人权、规范执法标准及程序展的研究思路开论文撰写,第一章为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理论;第二章为对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考察,主要从制度和实践层面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考察;第三章为对域外国家类似制度的考察,主要对域外国家类似制度在适用范围、刑期计算等方面进行考察,并由此得到启发并就适用范围较广、刑期不予计算等特点进行阐述;第四章为对我国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的完善建议,主要是基于行刑人道主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何充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及司法公正性的原则提出完善建议。
张建杉[5](2017)在《保外就医制度完善研究 ——以龙岩市司法实践为分析样本》文中指出保外就医,即当罪犯被判处拘役或无期、有期徒刑,在具体的执行环节,因其身患重疾无法在监狱内接受刑罚,且对于社会已经不具由危险性的前提下,我国司法部门依法批准其监外执行申请的制度。对于我国监外执行制度来说,保外就医是其不可获取的组成部分。保外就医是从罪犯的角度出发,为了保护其健康以及生存从而设定的一项具有人性化的司法制度。它的设定体现了我国司法部门对于生命的尊重,也符合了国际上对刑罚日渐宽和的态度。自从我国设定和执行保外就医制度至今,对于维护监管秩序,促进罪犯的改造来说,目前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在社会发展的推动下,法律的日渐完善,保外就医制度自身的缺陷日益增多增大,其在审批、鉴定、执行、监督等环节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于是2014年10月24日两院两部一委颁布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替代了历时二十多年的1990年《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填补了我国保外就医执行制度上的一些漏洞,特别是将法院与卫生部门一起纳入《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制定当中。并且在《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部分做出重大的修改,有力地保证了保外就医制度的落实和实施。为保外就医的执行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新的渠道以及新的载体,为我国保外就医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仔细探究《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不难发现,看似完善的保外就医制度其实漏洞百出。结合检察法医保外就医文证审查工作的实际,分析我国保外就医制度立法的不完善处,健全目前所实施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标准,为其鉴定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同时制定严谨的鉴定人制度,将具有缺失的保证人制度进行完善和弥补,加强我国检察机构围绕监督等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将目前保外就医所存在的各种漏洞进行完善,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汪友海[6](2017)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暂予监外执行是自由刑的一种刑罚执行变更方式。暂予监外执行是对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部分无期徒的罪犯,由于存在不适宜在封闭的监禁场所服刑的特殊情况,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后,允许其在监外的开放性场所执行刑罚。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行刑人道性、行刑社会化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等方面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步,但存在的问题也较为突出。在立法层面,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管以及收监执行的规定不详细,缺乏配套措施,导致实践中缺乏有力的依据等。在实践层面,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主体较多。审批决定程序仍采用饱受诟病的行政审批决定方式,违法办理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以及对暂予监外执行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仍然突出。在理论层面,我国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研究较为缺乏,没有进行系统的深入研究。因此,全面深入的研究暂予监外执行从申请审批到收监执行整个刑罚执行程序,分析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改革和完善的路径,无论是对于加强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还是完善和改进运行机制,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七章。全文共约15万字。每章的核心内容如下:第一章,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理论基础。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经历了古代的萌芽、新中国成立前的兴起和成立后的完善与发展三个阶段。暂予监外执行起源于汉朝的“颂系”制度,后经清政府、民国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的不断发展,在新中国成立后该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符合行刑社会化以及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也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行暂予监执行制度对于保障罪犯基本人权、减轻监狱管理压力和降低行刑成本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第二章,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规范与执行情况。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确立下来,此后,该制度得到了不断发展。暂予监外执行是监外执行的一种,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暂予监外执行与假释在适用条件、决定时间和决定机关都不尽相同。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具有多元化特征,即决定或审批主体分别属于法院、监狱或公安机关。同时,执行方式具有暂时性和执行时间具有折抵性。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进行了完善,2014年出台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6年出台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也正在积极推进之中。国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系列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与司法文件,全国各地出台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从而,为该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依据。但暂予监外执行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非法保外就医现象突出,司法行政机关之间衔接配合不顺畅以及检察监督乏力等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和完善。第三章,域外相似执行制度的比较分析。德国推迟或中断自由刑制度主要是针对身患严重疾病而在监狱无法查明病情、或将会耽误最佳治疗时间而危及生命且对社会又不产生危险性的罪犯,暂时推迟执行刑罚的人性化执行方式。日本推行了停止执行刑罚制度,包括自由执行的必要停止和酌定停止执行两种。俄罗斯实行的延期执行制度,与日本的停止执行刑罚制度有相似之处,同样考虑了罪犯身患疾病、怀孕等情况,但该制度的特别之处在于还对被判刑妇女在刑事判决执行前有不满14周岁子女的,刑罚执行延期到子女满14周岁。因而,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也充满了人性关怀。而法国的半释放制度是将监狱和开放待遇结合起来的一种措施。主要针对1年或1年以下的监禁刑的罪犯,其目的是给罪犯重新与社会和家庭进行接触的机会。意大利的推迟执行和居所执行主要针对怀孕、艾滋病感染者以及精神病等特殊情况的罪犯,但主要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怀孕的妇女、超过60岁以上生活无法自理以及未满21岁在健康等方面有特殊需要的罪犯。这些制度与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相比,适应范围较为广泛,审批主体特定化和一元化,最大的区别是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借鉴域外相似制度,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应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改变决定主体多元化现象,建立多元化的监督机制,防止权力的滥用以及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的发生。第四章,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与决定程序。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与决定环节是整个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起点。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一般条件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部分无期徒刑的罪犯,当出现身患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消极性条件是针对不得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以及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过诊断在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限制性条件主要是对职务犯罪、金融类、涉黑类犯罪、严重犯罪、累犯以及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则需要从严审批。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在罪犯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进行决定;在罪犯交付执行后,则分别由监狱管理局或公安机关进行审批决定。同时,对决定的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决定机关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申请主体向决定机关提出保证人并由决定机关进行审批。在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一般采取人格担保的方式,未针对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此外,还要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在申请与决定环节还存在决定主体较多,非法保外就医现象突出、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要从立法上改变目前多元审批、自审自批的弊端,应当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权。完善保证人的条件,增加保证人的范围和数量,完善保证人资格审查程序。完善保外就医程序规则,完善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和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化建设,扩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和广度。建立罪犯权利救济机制,通过设立罪犯参与程序,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第五章,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程序。对罪犯进行收监执行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最后一个环节,但并不是所有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都必须要经过的程序,而只是针对符合收监条件的罪犯进行收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条件分为法定收监条件和酌定收监条件,前者主要包括在社区矫正中,发现了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或者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但罪犯刑期还未满的情况;后者主要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履行报告义务,保证人不能履行担保义务,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以及违反管理规定等情况就要对其进行收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程序分为提请、决定和执行三个方面,具体程序根据决定机关不同而又有所差异。收监执行的总体原则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向原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收监建议,由原决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监。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异地收监难、相关规定不清晰等问题。因此,应当确立“就近执行”原则,建议将异地法院裁定收监改为社区矫正地法院裁定收监,解决异地提请沟通难,减小异地审查裁定慢和异地收监押送风险,将矫正期限中止等特殊情形纳入《社区矫正法》进行完善。第六章,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制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的事后监督改为了同步监督,加大了监督力度。对职务犯罪的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的罪犯采用一案一报、层层上报和逐级审查的备案审查方式加强监督。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监督立法不完善、监督过程不规范和监督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因此,应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刚性,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监督模式,在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执行和收监环节全程同步监督。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建立检察监督办案化模式,实现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从“办事化”向“办案化”模式转变。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和双重审查机制,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效果。第七章,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改革方向。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尤其是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后,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但同时,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无论是从立法还从司法实践来看,仍需要不断地完善。因此,从宏观层面和长远发展来讲,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未来的改革方向应当向“六化”发展,即暂予监外执行法律法规统一化、执法标准规范化、执法流程信息化、案件管理统一化、执法队伍专业化和社会支持主体多元化。最终实现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赵秉志,吴宗宪,刘志伟,阴建峰,左坚卫,袁彬,周振杰,杨雄,雷小政,郭雅婷[7](20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稿)》文中研究指明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章社区服刑人员第四章基本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教育矫正第七章帮困扶助第八章考核与奖惩第九章特殊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第十章保障与促进第十一章监督机制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0101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准确执行有关刑罚,有效地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社区服刑人员,促使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和顺利适应社会,根据宪法、立法法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立法理由】1.关于立法目的
李萍秀[8](2016)在《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研究 ——以法院送监难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指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的犯罪分子,因为发生不能继续羁押在监管场所的特殊情况而暂时变更执行刑罚方式的制度。作为特具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既具备其他制度中具备的符合现阶段中国社会国情的政策性因素,又与国际社会上其他各国的类似制度相互接轨,同时具备了中外制度的特色。随着新型疾病不断涌现,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滞后性逐渐显现,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导致病犯“送监难”问题凸显,病犯借暂予监外执行之名而行逃避刑罚实际执行之实的案件频发,致使刑罚的权威与公允受到严重侵蚀,暂予监外执行陷入进退两难的被动局面。本文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困境,以审判部门的视角从K市病犯送监难的基本情况入手,从审判的角度深入研究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针对司法实践中病犯送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法律规范的漏洞,同时通过理顺法院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从暂予监外执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完善暂予监外执行法律地位制度的措施建议,进而从制度上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和规避相关风险。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于选择“送监难”现象为接入点,为暂予监外执行的研究开辟了新视野和新思维;提出法院在暂予监外执行方面兼具权利性与义务性双重性质,并且肩负着实现被告人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双重目标。明确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性质,落实法院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中的法律定位。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联合课题组,贾洛川,骆群,魏化鹏[9](2015)在《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监管问题及解决路径》文中提出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或社区服刑,由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刑罚执行方式的变化,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监管的问题已成为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关注的新课题。应该看到,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有关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暂予监外执行包括监管都有明确的规定1,而且不断完善,这些规定
张传伟[10](2014)在《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我国近年在监禁刑执行变更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现象入手,对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进行梳理,提出完善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控制的建议,是本文选题的初衷。导论从监禁刑执行变更控制方面程序比实体具有优先性的认识出发,对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进行了探讨;梳理了国内外监禁刑执行变更领域的主要研究成果和主要观点;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比较研究、实证调查、类型分析的方法,在山东省监狱系统进行了小规模的实地调查,搜集了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的第一手资料。第一章界定了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控制的概念和类型,分析了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控制的价值。所谓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是指国家通过控制监禁刑执行变更过程中的启动、提请、决定、监督等重要节点的程序,将监禁刑执行变更活动纳入预先设定的程序中,控制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启动、提请、决定程序,将其纳入法治轨道的系列制度的统称。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具体表现为三种类型:减刑的程序控制、假释的程序控制和暂予监外执行(暂停监禁执行)的程序控制。第二章探讨了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控制的理论根据。权力制衡理论(power balance theory)、程序正义理论(the theory of procedural justice)、恢复性司法理论(restorative justice theory)、诉讼民主理论(procedure democracy theory)是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控制的理论根据。权力制衡理论的精髓在于权力的制约与平衡,监禁刑执行变更过程中涉及到的国家权力有行刑权、决定权、检察监督权。权力制衡在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中表现为:一是检察监督权对行刑权进行制衡;二是检察监督权对决定权进行制衡;三是行刑权、决定权对检察监督权的制衡,四是决定权与行刑权的相互制衡,从而形成国家行刑权、决定权、检察监督权相互制衡的局面。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理论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其精典表述的法律格言为:“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中存在参与性程序要素缺失、对等性程序要素缺陷明显、及时性程序要素缺乏、救济性程序要素存在结构性弊端等问题,均需要在程序正义的理论指导下进行改革。恢复性司法理论注重利益平衡,关注被害人、社区和加害人的损害以及由此引发的需要,兼顾各方利益。在我国目前的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设计过程中,被害人没有参与其中的程序保障,被害人也不是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中的当事人,缺少加害人与被害人沟通、交流、赔偿、道歉的平台。借鉴恢复性司法理论,应当在监禁刑执行变更中增加被害人参与的程序,加大被害人对罪犯减刑、假释的话语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犯罪人对被害人的物质赔偿,降低被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诉讼民主的精髓在于民众参与和诉讼公开,根据诉讼民主理论,监禁刑执行变更过程中除了有检察监督之外,还应有社会民众的监督。提高民众的参与度,强化启动、提请、裁决程序的公开性,是诉讼民主理论在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控制方面的应用。第三章研究了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控制的域外模式。本章分析了世界主要国家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并根据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流程梳理出一些有代表性的程序控制模式:一是启动环节的程序控制模式,主要表现为执行机关启动的程序控制模式、罪犯启动的程序控制模式、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择一启动的程序控制和复合主体启动的程序控制模式。二是提请环节的程序控制模式,主要表现为执行机关提请的程序控制模式、检察机关提请的程序控制模式、委员会提请的程序控制模式和复合主体提请的程序控制模式。三是决定环节的程序控制模式,主要表现为单一型决定模式和复合型决定模式。单一型决定模式又分为司法机关决定模式、行政机关决定模式和委员会决定模式等不同类型。复合刑决定模式又分为“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决定模式、“委员会+行政长官”决定模式。四是检察监督模式,主要表现为执检合一型监督模式与执检分离型监督模式。第四章主要采用实证的方法分析了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控制的中国选择及其存在的问题。具体则分别从启动程序、提请程序、决定程序和监督程序透视了我国现行的制度模式及其问题。第一,在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现行启动程序方面,减刑、假释采用的是司法机关控制模式,暂予监外执行采用的是行政机关控制模式。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启动由执行机关垄断;二是执行机关的启动程序缺乏监督,增大了行刑领域腐败的风险;三是透明度不够,影响了监禁刑变更执行的公正性;四是没有赋予罪犯和被害人参与权,被害人和罪犯被完全排除在启动程序之外。第二,在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现行提请程序方面,我国减刑、假释的提请程序采取的是由执行机关向法院提请的程序模式,暂予监外执行则采用执行机关向上级管理机关提请的程序模式。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从提请方式看,行政化色彩浓厚,民主程序色彩淡薄,降低了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的公正价值;二是地区间提请数量和提请比率差异巨大,不公平凸显;三是不当责任追究机制导致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行刑方式的提请比例过低;四是在提请程序上减刑与假释衔接得不够好。第三,在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现行决定程序方面,采用的是司法机关决定程序、行政机关决定程序并用的模式。即减刑、假释采用司法机关决定程序,暂予监外执行采用行政机关决定程序。实践中现行减刑、假释决定程序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假释采用司法机关决定模式,是对假释性质的误读,降低了假释的决定效率;二是减刑、假释的诉讼结构设计不尽科学;三是减刑、假释程序运行的主要依据不够科学;四是减刑、假释的运行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权力异化;五是监禁刑执行变更参与主体的范围过窄,罪犯和被害人被排除在外。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程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保外就医的证据获得存在不公正因素;二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后果是将在监外执行的刑期计入服刑期限,容易引发罪犯及亲属在审批前程序中造假;三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的收监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最后,在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监督程序方面,我国实行的是执检分离型监督模式。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是:一是检察监督渠道不顺畅,同步监督制度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二是未明确对监禁刑执行变更的检察监督方式。第五章是对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启动程序的重构。第一,分类建构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启动程序。其中,减刑、假释应实行“罪犯+执行机关”双主体启动程序,以罪犯申请启动为主,执行机关依职权启动为辅;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则应改为暂停监禁执行程序,且采取罪犯启动程序模式。第二,对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具体启动程序进行设计,减刑、假释的启动应采用集中处理程序,暂停监禁执行的启动则应实行一案一报程序。第三,完善对罪犯申请启动监禁刑执行变更后的初步核实程序。启动程序阶始自罪犯或代理人提出申请,或者执行机关依职权启动,止于监区(分监区)对罪犯申请启动监禁刑执行变更的核实程序。具体包括:罪犯的启动申请程序、申请后的公示程序、异议程序、对异议的处理程序,以及监区向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的呈报程序。第六章探讨了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提请程序的改革问题。提请程序开始于监区将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启动程序材料报监狱刑罚执行机构之时,终止于监狱作出提请决定时。启动程序与提请程序时间点的界分,是本文的创新之一。主要内容包括:提请程序模式的宏观建构;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公示程序;监狱的提请程序;向社会的公开程序;被害人和社区矫正机构的参与程序;监狱向司法机关、假释委员会、行政机关的提请建议。本文认为,减刑应由监狱向法院提请;假释的提请程序应由监狱报送省级监狱管理局,后者审核后应向省级假释委员会提请:暂停监禁执行则应由监狱向省级监狱管理局提请。第七章是对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决定程序的变革。第一,减刑应采用司法机关决定程序。减刑权在性质上属于司法权,因而减刑活动理应以司法特有的方式展开。第二,假释决定应采用委员会评审决定程序。从假释的性质看,假释并不实质改变原审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者裁定,因为对罪犯来说,假释并不意味着刑种的减轻或者刑期的缩短,假释只是改变了罪犯的服刑方式和服刑场所,即罪犯由监禁服刑变为社区服刑。关于假释委员会的设置,应设立三级,分别是监狱假释委员会、省级假释委员会和国家假释委员会。第三,暂停监禁程序应适用行政决定模式。暂停监禁执行是对罪犯出现人道主义危机时的临时处置措施,应以追求效率价值为目标。第四,探索建立监禁刑执行变更决定作出后的公开程序和备案审查程序。第五,完善监禁刑执行变更决定作出后的考验及撤销程序,建立减刑撤销制度,在减刑后设立减刑考验期。第六,设立救济程序。应赋予不服减刑裁定结果的罪犯上诉权,检察院则有抗诉权。罪犯或者被害人不服省级假释委员会的评审决定,可以由申请人向省级假释委员会的申诉,由省级假释委员会举行听证并投票决定。再次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委员会申诉。省级监狱管理局做出是否同意暂停监禁执行的决定后,罪犯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司法厅(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检察院认为省级监狱管理局对罪犯作出暂停监禁执行的决定不当的,应向省级监狱管理局提出纠正的司法建议,省级监狱管理局应重新作出决定。第八章研讨了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程序的完善问题。第一,在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启动程序中,检察机关应加强对计分考评情况、监区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的及时监督。第二,在提请程序中,完善同步监督程序,加强对公示、听证程序的监督力度,介入省级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的评审程序。第三,在决定程序中,法庭开庭审查的减刑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参加庭审,实行同步过程监督;法院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建立不定期抽检制度,并可行使抗诉权。对省级假释委员会的假释评审决定,检察机关可派员同步监督。对省级监狱管理局作出的暂停监禁执行决定过程,亦可实行同步监督。
二、罪犯具有哪些情形时,可以保外就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罪犯具有哪些情形时,可以保外就医?(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终身监禁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终身监禁的概念及其分类 |
一、终身监禁的概念和特征 |
二、终身监禁的分类 |
第二节 终身监禁制度源流纵横考 |
一、中国古代终身监禁制度源流考 |
二、西方现代终身监禁制度源流考 |
三、中西方源流对终身监禁制度的启示 |
第三节 域外终身监禁立法模式考察 |
一、美国模式:限制死刑基础上的绝对终身监禁模式 |
二、欧洲模式:废除死刑基础上的相对终身监禁模式 |
三、域外模式对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启示 |
第二章 终身监禁制度的价值分析 |
第一节 不同国家观视野下各种形态终身监禁的价值旨趣 |
一、西方自由主义国家观——个人主义视野下的相对终身监禁 |
二、黑格尔理性主义国家观——国家主义视野下的绝对终身监禁 |
三、马克思主义国家观视野下重大贪污受贿罪的终身监禁 |
第二节 终身监禁的刑罚本体论价值 |
一、终身监禁的刑罚本质价值 |
二、终身监禁的刑罚目的价值 |
三、终身监禁的刑罚功能价值 |
四、终身监禁的刑罚权根据价值 |
第三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价值与意义 |
一、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刑罚理论价值 |
二、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对反腐倡廉的现实意义 |
第三章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性质与适用 |
第一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解读 |
一、我国终身监禁的立法规范梳理 |
二、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罪名 |
三、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 |
四、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时间 |
五、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效果 |
第二节 我国终身监禁性质与适用的对话和探讨 |
一、终身监禁的基本立场 |
二、我国终身监禁的性质 |
三、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 |
第三节 我国终身监禁适用的司法判例分析研究 |
一、我国终身监禁适用的数额标准 |
二、我国终身监禁适用的司法逻辑 |
三、情节整合下的“数额+情节”的终身监禁适用模式 |
四、“立功”对终身监禁适用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反思与批判 |
第一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体系性反思 |
一、终身监禁与死刑立即执行 |
二、终身监禁与死缓 |
三、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 |
四、终身监禁与罚金刑 |
五、终身监禁与刑法第50条第2款限制减刑的规定 |
六、终身监禁与服刑人员 |
七、我国终身监禁的替代刑与定位 |
八、刑法规定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哲学批判 |
一、人性视野下终身监禁的合理性追问 |
二、社会契约论中终身监禁的合法性危机 |
三、法的命令下终身监禁对抽象人格自由的违背 |
四、正义理论对终身监禁价值的拷问 |
第五章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突破与重构 |
第一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重构的考量因素 |
一、重构的前提限定 |
二、刑罚的衔接与协调 |
三、刑罚执行成本的考量 |
四、特殊服刑人员的社会化处遇 |
第二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困局的突破与重构 |
一、观念困局的突破与重构:恢复性司法的刑事司法理念 |
二、成本困局的突破与重构:余刑终身的社区矫正制度 |
三、管理困局的突破与重构:《监狱法》增设终身监禁的“分押分管”措施 |
四、诉讼困局的突破与重构:建立与终身监禁制度相适应的综合配套诉讼程序. |
五、刑期困局的突破与重构:《刑法》增设刑事特赦条款 |
六、刑种困局的突破与重构:废除死缓基础上终身监禁成为独立刑种 |
七、适用范围困局的突破与重构: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 |
第六章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未来命运与刑罚改革 |
第一节 多维视角下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未来命运 |
一、死刑改革的视角:后死刑时代是否需要一种最高等级的严厉刑罚 |
二、刑罚轻缓化的视角:生命与终身自由孰轻孰重 |
三、犯罪分层的视角:极重罪的刑罚设置标准 |
四、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视角:为终身监禁改革预留空间 |
五、国际刑法的视角:“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突破 |
第二节 终身监禁制度对我国刑罚改革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
一、建立增设新刑种和刑罚执行措施的评估机制 |
二、建立减刑、假释的司法听证制度 |
三、刑罚目的转向:从“三振出局”的终身监禁说起 |
四、对短期自由刑弊害的再认识与预防——以终身监禁为视角 |
五、终身监禁与罚金刑冲突的启示:罚金刑易科“劳动补偿” |
六、改革刑罚执行,贯彻落实实质意义的罪刑相适应 |
七、自由与生命“质的鸿沟”消解:有期、无期、终身到死刑废除的渐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3)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性质与制度构造 |
1.1 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 |
1.2 暂予监外执行的性质 |
1.3 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构造 |
第二章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 |
2.1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理论基础 |
2.1.1 刑罚人道主义 |
2.1.2 刑罚个别主义 |
2.1.3 刑罚目的主义 |
2.2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现实意义 |
2.2.1 有利于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权 |
2.2.2 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
2.2.3 有利于降低行刑成本 |
第三章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运行现状与问题分析 |
3.1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
3.1.1 刑罚条件 |
3.1.2 实质条件 |
3.1.3 限制条件 |
3.2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 |
3.2.1 暂予监外执行的提出 |
3.2.2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
3.2.3 暂予监外执行的终止 |
3.3 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方式 |
3.3.1 暂予监外执行中的保证人制度 |
3.3.2 暂予监外执行犯的社区矫正制度 |
3.4 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 |
3.4.1 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主体及职权 |
3.4.2 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方式 |
3.5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问题分析 |
3.5.1 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方面的问题 |
3.5.2 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程序方面的问题 |
3.5.3 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方式方面的问题 |
3.5.4 暂予监外执行法律监督方面的问题 |
第四章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对策 |
4.1 暂予监外执行之适用条件的完善 |
4.1.1 拓展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及相关条件 |
4.1.2 细化“保外就医”的条件 |
4.2 暂予监外执行之适用程序的完善 |
4.2.1 调整审批权限并改进相关程序 |
4.2.2 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
4.2.3 建立权利救济程序 |
4.3 暂予监外执行之执行方式的完善 |
4.3.1 强化对暂予监外执行犯的监管措施 |
4.3.2 为暂予监外执行犯制定特殊的矫正措施 |
4.3.3 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犯的考评制度 |
4.4 暂予监外执行之法律监督的完善 |
4.4.1 明确监督的主体及具体监督内容 |
4.4.2 强化对重点执行环节的法律监督 |
4.4.3 提高法律监督的同步性、实地性和参与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内涵 |
第二节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特征 |
一、暂时性 |
二、条件性 |
三、指定性 |
第三节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理论渊源 |
一、行刑人道主义 |
二、行刑社会化 |
三、刑罚经济性 |
第二章 对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制度层面的考察 |
一、我国暂予监外执行适用范围过严 |
(一)适用对象中的刑期种类较窄 |
(二)适用范围中有关“三类罪犯”的病情条件要求过严 |
二、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部分规定未予明确 |
(一)“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规定较为含糊 |
(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有关高血压病的规定缺乏严谨性 |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参照标准有待规范 |
(四)保外就医后的病情审查未予明确规定 |
(五)调查评估报告的专业性不强 |
第二节 实践层面的考察 |
一、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对接收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落实不力 |
二、调查评估报告变相为暂予监外执行的必经程序 |
第三章 暂予监外执行类似制度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域外国家类似制度的核心内容 |
一、域外国家类似制度的适用范围 |
二、域外国家类似制度在刑期计算方面的特点 |
第二节 域外国家类似制度的发展趋势 |
一、扩大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 |
(一)扩大适用范围中的刑期种类 |
(二)放宽适用范围中严重疾病条件的程度 |
(三)考虑罪犯家属抚养、赡养或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 |
二、刑期计算类别化 |
第四章 对我国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立法 |
一、扩大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 |
(一)扩大适用范围中的刑期种类 |
(二)放宽范围中有关“三类罪犯”的病情条件 |
二、完善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标准 |
(一)细化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具体内容 |
(二)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对保外就医罪犯疾病的审查职责 |
(三)规范《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医学标准 |
(四)进一步明确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标准 |
第二节 完善交付接收的衔接配合机制 |
一、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执行程序中的职权职能 |
二、搭建信息交流平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保外就医制度完善研究 ——以龙岩市司法实践为分析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保外就医制度概说 |
第一节 保外就医制度的概念 |
一、保外就医制度的含义 |
二、保外就医的特点 |
第二节 保外就医制度的作用 |
一、保障罪犯的人权 |
二、有助于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
三、有利于降低行刑成本 |
第三节 我国保外就医制度的历史变革 |
一、我国古代保外就医制度的雏形 |
二、保外就医制度的起步与探索阶段 |
三、保外就医制度的发展阶段 |
第二章 龙岩市保外就医制度运行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近年来龙岩市保外就医基本情况 |
第二节 龙岩市保外就医适用中的问题 |
一、保外就医环节多,效率低下 |
二、脱管漏管现象严重 |
第三章 保外就医适用中问题的原因 |
第一节 保外就医适用条件不明 |
一、审批机关多元导致适用条件不统一 |
二、医院鉴定主体不适格 |
三、医学标准不准确导致保外对象不明确 |
第二节 保外就医执行程序衔接不顺畅 |
一、法规之间相互冲突,立案程序不明 |
二、审查决定、重新核查形式不明 |
三、鉴定程序发生混乱 |
四、具体决定机关、决定部门不合理 |
第三节 保外就医的责任制度不明确 |
一、保外就医鉴定人责任不明确 |
二、保证人的责任不明确 |
三、监管人的责任不明 |
第四节 检察监督不到位 |
一、监督程序滞后 |
二、监督工作难以深入 |
三、检察机关自侦办案的积极性削弱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保外就医制度的构想 |
第一节 完善相关立法体制 |
一、重新定位我国的保外就医制度 |
二、完善保外就医的医学标准 |
第二节 完善保外就医的鉴定程序 |
第三节 确立相关人员的责任制度 |
一、明确鉴定人的责任 |
二、明确保证人的责任 |
第四节 完善保外就医的检察监督体制 |
一、建立全程监督机制 |
二、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以法律强制力 |
三、强化检察监督力量 |
四、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 |
第五节 解决其他问题的措施 |
一、将罪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 |
二、建立保外就医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6)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创新 |
第一章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古代的萌芽 |
二、新中国成立前的兴起 |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完善与发展 |
第二节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刑罚人道性 |
二、行刑社会化 |
三、刑罚经济性 |
四、教育刑理论 |
五、刑罚个别化 |
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第二章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基本规范与执行情况 |
第一节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与特征 |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 |
二、暂予监外执行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暂予监外执行的立法现状 |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立法 |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与司法文件 |
三、司法机关相关批复情况 |
四、暂予监外执行地方性法规 |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实践图景 |
一、保外就医在暂予监外执行中占有较大比重 |
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以非暴力犯罪人员为主 |
三、非法保外就医现象突出 |
四、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成绩突出但机制仍不健全 |
第三章 域外相似执行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域外相似制度的规定 |
一、停止执行制度 |
二、半释放制度 |
三、我国台湾地区监外执行制度 |
第二节 域外相似制度的特点 |
一、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广泛 |
二、监外执行审批主体一元化 |
三、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 |
第三节 域外相似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扩大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 |
二、改变决定主体多元化模式 |
三、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机制 |
第四章 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与决定程序 |
第一节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适用范围与条件 |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 |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
第二节 申请与审批程序规则 |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程序规则 |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程序规则 |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制度 |
一、保证人制度的内涵 |
二、保证人的条件 |
三、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四节 人身危险性评估制度 |
一、人身危险性的理论发展 |
二、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基本原则 |
三、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内容与方法 |
四、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程序 |
第五节 暂予监外执行公开制度 |
一、暂予监外执行公开的依据 |
二、暂予监外执行公开的范围 |
三、暂予监外执行公开的方式 |
四、暂予监外执行公开的实践情况 |
第六节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与决定的完善 |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由法院统一行使 |
二、完善保证人制度 |
三、完善保外就医程序规则 |
四、完善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机制 |
五、建立和完善权利救济机制 |
第五章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程序 |
第一节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条件与范围 |
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法定条件 |
二、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酌定条件 |
第二节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程序 |
一、收监执行的提请程序 |
二、收监执行的决定程序 |
三、收监执行的执行程序 |
四、收监执行制度的困境 |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收监执行的相关规定 |
二、确立就近执行原则 |
三、完善收监执行的适用范围 |
四、完善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机制 |
第六章 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 |
第一节 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机制 |
一、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 |
二、检察监督的内容 |
三、检察监督的方式 |
四、检察监督的程序 |
第二节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备案制度 |
一、备案审查的范围 |
二、备案审查的内容 |
三、备案审查结果的处理规则 |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
一、赋予检察机关抗诉权 |
二、建立和完善检察监督方式 |
三、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 |
四、建立检察监督办案化模式 |
五、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
第七章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改革方向 |
第一节 法律法规统一化 |
一、法律法规统一化的基本内涵 |
二、法律法规统一化的基本要求 |
三、法律法规统一化的主要措施 |
第二节 执法标准规范化 |
一、执法标准规范化的基本内涵 |
二、执法标准规范化的基本要求 |
三、执法标准规范化的主要措施 |
第三节 执法流程信息化 |
一、执法流程信息化的基本内涵 |
二、执法流程信息化的基本要求 |
三、执法流程信息化的主要措施 |
第四节 案件管理统一化 |
一、案件管理统一化的基本内涵 |
二、案件管理统一化的基本要求 |
三、案件管理统一化的主要措施 |
第五节 执法队伍专业化 |
一、执法队伍专业化的基本内涵 |
二、执法队伍专业化的基本要求 |
三、执法队伍专业化的主要措施 |
第六节 社会支持主体多元化 |
一、社会支持主体多元化的基本内涵 |
二、社会支持主体多元化的基本要求 |
三、社会支持主体多元化的主要措施 |
结语:回顾与展望 |
一、本文的研究结论 |
二、本文的研究不足 |
三、未来的研究方向 |
附录:暂予监外执行人员问卷调查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稿)(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
第三章社区服刑人员 |
第四章基本程序 |
第五章监督管理 |
第六章教育矫正 |
第七章帮困扶助 |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
第九章特殊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 |
第十章保障与促进 |
第十一章监督机制 |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
第十三章附则 |
(8)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研究 ——以法院送监难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 |
二、国外研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 |
一、理清送监难的原因及提出完善建议 |
二、明晰立法漏洞及提出完善措施 |
第二章 暂予监外执行的界定 |
第一节 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内涵 |
第二节 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特点 |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性质 |
第三章 暂予监外执行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暂予监外执行的现状 |
一、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现象频发 |
二、“送监难”问题越发尖锐 |
(一)病犯所患疾病呈多类型化特征 |
(二)病犯所犯罪行呈多类型化特征 |
三、消极避责后果更为凸显 |
第二节 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的问题 |
一、错用滥用情况明显 |
二、监督管理不到位 |
三、恣意延长期限 |
第三节 造成暂予监外执行困境的原因 |
一、法律法规缺位 |
(一)刑诉法与监狱法冲突 |
(二)刑事诉讼法与看守所条例冲突 |
(三)刑诉法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冲突 |
二、病残鉴定存在缺陷环节 |
(一)病残鉴定主体存在弊端 |
(二)疾病标准缺乏可操作性 |
(三)鉴定程序不规范 |
三、执行监督程序滞后 |
(一)回访考察制度落实不到位 |
(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互冲突 |
(三)执行部门存在考察盲点 |
(四)相关期限规定不明确 |
(五)病犯羁押条件恶劣 |
(六)检察监督缺乏法律保障 |
第四章 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
第一节 修订现行相关法律 |
一、修改现行法律条文规定 |
(一)统一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
(二)统一保外就医疾病范围的规定 |
二、提高立法语言技巧 |
(一)明确法定收监情形 |
(二)明确酌情收监情形 |
第二节 完善相关病残鉴定制度 |
一、鉴定标准的更新与统一 |
二、确保鉴定医院及人员的专业化 |
第三节 完善协调配套机制 |
一、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机制 |
二、完善收押执行体制 |
(一)明确看守所收押程序 |
(二)完善监管场所医疗机构设置 |
三、完善检察监督体制 |
(一)实现全程监督模式转变 |
(二)探索建议整改模式 |
第四节 制定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管理办法 |
一、制定办法的思想指导 |
二、制定办法的背景 |
三、制定办法的程序设置 |
(一)立案程序 |
(二)审查程序 |
(三)监督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监管问题及解决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交付中的问题及其完善 |
二、日常监管中的问题及其完善 |
三、收监中的问题及其完善 |
四、解矫中的问题及其完善 |
五、保外就医中担保人的条件与责任问题及其完善 |
(10)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由来与意义 |
(一) 选题的由来 |
(二) 研究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二) 域外研究概述 |
三、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概念与类型 |
一、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之概念 |
(一) 何谓监禁刑执行变更 |
(二) 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之概念界定 |
二、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之类型 |
(一) 减刑的程序控制 |
(二) 假释的程序控制 |
(三) 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控制 |
第二章 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理论根据 |
一、权力制衡理论 |
(一) 权力制衡理论的含义及其发展 |
(二) 权力制衡理论对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之指导 |
二、程序正义理论 |
(一) 程序正义理论的含义及其发展 |
(二) 程序正义理论对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之指导 |
三、恢复性司法理论 |
(一) 恢复性司法的含义及发展 |
(二) 恢复性司法对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之指导 |
四、诉讼民主理论 |
(一) 诉讼民主理论的含义及其发展 |
(二) 诉讼民主理论对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之指导 |
第三章 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域外模式 |
一、启动环节的程序控制模式 |
(一) 执行机关启动的程序控制模式 |
(二) 罪犯启动的程序控制模式 |
(三) 执行机关和决定机关择一启动的程序控制模式 |
(四) 复合主体启动的程序控制模式 |
(五) 比较评析 |
二、提请环节的程序控制模式 |
(一) 执行机关提请的程序控制模式 |
(二) 检察机关提请的程序控制模式 |
(三) 委员会提请的程序控制模式 |
(四) 复合主体提请的程序控制模式 |
(五) 比较评析 |
三、决定环节的程序控制模式 |
(一) 单一型决定模式 |
(二) 复合型决定模式 |
(三) 比较评析 |
四、检察监督模式 |
(一) 执检合一型监督模式 |
(二) 执检分离型监督模式 |
(三) 比较评析 |
第四章 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中国实践 |
一、启动程序的中国选择及其问题 |
(一) 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现行启动程序 |
(二) 现行启动程序存在的问题 |
二、提请程序的中国选择及其问题 |
(一) 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现行提请程序 |
(二) 我国现行提请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三、决定程序的中国选择及其问题 |
(一) 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现行决定程序 |
(二) 现行决定模式存在的问题 |
四、检察监督的中国选择及其问题 |
(一) 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现行检察监督模式 |
(二) 现行检察监督模式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启动程序之重构 |
一、监禁刑执行变更启动程序的界定 |
二、分类建构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启动程序 |
(一) 减刑假释应采取以罪犯申请为主、执行机关申请为辅的启动程序 |
(二) 暂停监禁执行应采取罪犯启动的程序 |
(三) 配套措施: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改革 |
三、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启动程序设计 |
(一) 罪犯申请启动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 |
(二) 罪犯委托代理人申请启动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 |
(三) 监禁刑执行机关启动的减刑、假释程序 |
四、完善启动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初步核实程序 |
(一) 初步审核程序的完善 |
(二) 公示程序的完善 |
(三) 有异议的调查处理程序之完善 |
(四) 改进报请建议程序 |
第六章 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提请程序之改革 |
一、提请程序模式的宏观建构 |
(一) 减刑的提请程序模式 |
(二) 假释的提请程序模式 |
(三) 暂停监禁执行的提请程序模式 |
二、完善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程序 |
(一)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监区报送材料的审查程序 |
(二) 构建被害人参与程序 |
(三) 构建审查后的公示程序 |
三、改革监狱减刑、假释的评审程序 |
(一) 评审前的呈报程序 |
(二) 减刑、假释委员会的会议评审程序 |
四、向社会的公开程序 |
(一) 公开的内容 |
(二) 向社会公开的程序设计 |
五、建构社区矫正机构参与提请的程序 |
(一) 调查评估的人员组成 |
(二) 对拟提请假释的罪犯之社区影响的调查内容 |
(三) 调查的方式和程序 |
六、改革监狱向决定机关的提请建议程序 |
(一) 减刑的提请程序 |
(二) 假释的提请程序 |
(三) 暂停监禁执行的提请程序 |
第七章 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决定程序之变革 |
一、减刑的决定程序之变革 |
(一) 减刑开庭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 |
(二) 减刑不开庭程序实行司法审查化改造 |
二、革新假释的决定程序 |
(一) 三级假释委员会的设立 |
(二) 省级假释委员会的评审程序 |
三、建构暂停监禁执行的决定程序 |
四、监禁刑执行变更决定的附随程序 |
(一) 监禁刑执行变更决定作出后的公开程序 |
(二) 特别案件的报请备案审查程序 |
(三) 不服监禁刑执行变更决定结果的救济程序 |
(四) 监禁刑执行变更决定作出后的考验及撤销程序 |
第八章 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检察监督程序之改进 |
一、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启动程序之检察监督 |
(一) 检察机关对启动程序的介入 |
(二) 启动程序主要环节的检察监督 |
二、监禁刑执行变更的提请程序之检察监督 |
(一) 提请阶段公示与听证程序的检察监督 |
(二) 作出提请建议的检察监督 |
三、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决定程序之检察监督 |
(一) 决定过程同步检察监督程序的重构 |
(二) 减刑案件法院审理程序的检察监督 |
(三) 省级假释委员会评审程序的检察监督 |
(四) 暂停监禁执行决定程序的检察监督 |
(五) 附随程序的检察监督 |
附 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规范(建议稿)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罪犯具有哪些情形时,可以保外就医?(论文参考文献)
- [1]罪犯医疗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以江苏省A监狱为例[D]. 刘子龙. 东南大学, 2020
- [2]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研究[D]. 赵东.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3]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研究[D]. 王博. 河北大学, 2019(08)
- [4]我国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研究[D]. 许滔滔. 华南理工大学, 2018(05)
- [5]保外就医制度完善研究 ——以龙岩市司法实践为分析样本[D]. 张建杉. 华侨大学, 2017(01)
- [6]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研究[D]. 汪友海.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稿)[A]. 赵秉志,吴宗宪,刘志伟,阴建峰,左坚卫,袁彬,周振杰,杨雄,雷小政,郭雅婷. 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13——2014年卷), 2016
- [8]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研究 ——以法院送监难为视角[D]. 李萍秀. 华南理工大学, 2016(04)
- [9]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监管问题及解决路径[J].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联合课题组,贾洛川,骆群,魏化鹏. 中国司法, 2015(12)
- [10]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研究[D]. 张传伟. 山东大学, 20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