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若干问题分析

责任追究制度若干问题分析

一、责任追究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赵勇,徐本鑫[1](2021)在《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实践反思与制度完善》文中提出我国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逐渐呈现救济手段多样、保护范围拓宽、保护目标明晰的特点。然而,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仍面临各类保护主体协作困难、对地下水保护力度不足、责任追究制度运行不畅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保护主体制度不健全、责任认定标准不明确、责任追究制度不系统。因此,应当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社会环保公益组织的主体地位作用,优化多主体之间的协作机制;统一责任认定标准,正确理解《矿产资源法》《水法》之间的关系;优化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责任追究程序,注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协调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方式,形成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

郭延军[2](2021)在《我国法官裁判责任的追究限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追责语境下,裁判错误就是裁判违法。新修订的《法官法》缩小了对法官裁判错误的追责范围,这主要体现在将"重大过失"增加为追究过失裁判错误之法律责任的条件,但责任形式仍然包括宪法相关法责任和刑事责任。按照审判独立和审判监督平衡的原理,我国应进一步限缩法官裁判责任:一是对法官过失裁判错误的追责应以宪法相关法责任为限,不宜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随着法官职业素质的提高和法官审判职业内外的活动得到有效监督,对法官过失裁判错误追究宪法相关法责任宜采取谦抑态度。

刘科[3](2021)在《司法解释中的出罪规范:类型、依据与完善方向》文中研究指明司法解释中的出罪规范普遍存在着基本类型不清、法理依据不明、出罪后果表述混乱、出罪事由与出罪后果"错配"等问题,亟需深入研究。出罪规范虽种类繁多,但基本类型是"无罪"和"有罪归为无罪"。"有罪归为无罪"类型的出罪规范的法理依据是"需罚性"的丧失。完善司法解释中的出罪规范,应优先采用体系内的出罪事由,限制体系外的出罪事由;尽可能明晰出罪事由,限制模糊的出罪事由;规范出罪后果的表述方式,可以分别采用"不认为是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合理配置出罪事由与出罪后果,将部分"不认为是犯罪"修改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将部分"不作为犯罪处理"修改为"不认为是犯罪"。

聂卫锋[4](2021)在《民事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效用发挥机制——《民法典》第1234、1235条的体系化适用》文中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属于生态补偿机制中的事后责任,在我国法上早已普遍存在,《民法典》明确和巩固了其民事责任的定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责任形态较为多元,责任措施和方式种类繁多,构成了民事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背景。最大化发挥民事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效用,需要处理好其与其他责任形态下责任措施或方式的功能竞争、协调配合与顺位先后关系。

李昌盛[5](2019)在《从判决风险连带到审判结果中立》文中认为公诉案件无罪判决难是一个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问题。整体而言,它所引发的结果是弊大于利的。从裁判者的角度来说,公诉案件无罪判决难的根本原因在于审判者的利益与判决结果捆绑在一起,哪怕是依法作出的无罪判决,也可能使审判法官、法院承受极大的预期损失,法官成为自己作出的判决所引发的各种风险责任的连带者。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重塑刑事审判制度性环境,让法官能够并必须依法做出无罪判决即可,即让法官能够秉持一种结果中立的立场裁判案件。

李树训[6](2021)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竞合的第三重解法》文中研究指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高度相似,本质上是一种竞合冲突。若一项制度不能有效与其他制度保持区分,终会沦为其他制度的一部分。面对这种竞合冲突,除"序位说""合并说"这种传统解题思路之外,尚有第三重解决方案,即"范围说"。其旨在:从量上,按照一定标准确立和扩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应然适用范围,摆脱包含与被包含关系的一般认知;从质上,注重彼此分工的确定性和关系的稳定性,防止相互任意扩张各管辖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竞合冲突现象的发生。为此应坚持两项标准,分别为:为避免损害发生和防止损害后果扩大,行政机关已经采取合理处置措施的情形;影响国家环境政策明确需重点保护事项的情形。

李宾宾[7](2021)在《论破产程序中配合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文中认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重塑了破产程序中配合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从起诉程序到实体均有规定,为司法实务工作带来新启发,但对配合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问题仍有进一步完善空间。破产法规定管理人代表诉讼的原则应继续坚持,进而明确以管理人代表诉讼为原则。从义务违反到责任成立的时间发展脉络,应坚持破产程序终结后追究配合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为原则。从损失的适当分担角度,责任范围应以破产债权总额为限度的原则展开。管理人未提起诉讼、个别债权人起诉的,应降低债权人的起诉门槛,在后续破产法修法过程中应建立个别债权人单独起诉规则,并借助个人破产制度等畅通对配合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追究程序。

孙辙,杨春福[8](2021)在《论我国法官司法责任制度的逻辑与范式》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责任制改革旨在通过制度设计寻求制衡法官肆意行为与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平衡。但我国现有司法责任制度仍存在功能定位不够清晰、制度设计系统性不足、多重责任交叉重叠相互冲突、法官惩戒制度运行空转等问题。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语境下,应深入审视司法责任制度的规范目的,逐步从多元责任向一元责任、从结果责任向行为责任、从惩戒为主向惩戒与保护并重理念转变,进而完善司法责任的追责事由、追责程序、责任形式等,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路径及运行模式。

谭天琦[9](2021)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王北洋[10](2021)在《我国法官责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二、责任追究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责任追究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实践反思与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实践反思
    (一)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积极进展
    (二)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不足之处
        1.各类保护主体协作困难
        2.对地下水资源保护力度不足
        3.责任追究制度运行不畅
二、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制度检视
    (一)保护主体制度不健全
    (二)责任认定标准不明确
    (三)责任追究制度不系统
三、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制度完善
    (一)完善保护主体制度
        1.建立行政机关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主体制度
        2.规范检察机关和社会环保组织的起诉主体制度
        (1)健全人民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制度
        (2)完善社会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制度
        (3)优化多主体之间的协作机制
    (二)统一责任认定标准
    (三)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1.优化责任追究程序
        2.明确责任追究方式

(2)我国法官裁判责任的追究限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裁判错误的判断标准及追责的可能范围
    (一)认定事实错误的判断标准
    (二)适用法律错误的判断标准
二、确定法官裁判责任追究限度须考量的几个重要因素
三、我国应进一步限缩对法官过失裁判错误的责任追究
    (一)可取消过失裁判错误的刑事责任
    (二)对过失裁判错误追究宪法相关法责任宜采谦抑态度

(3)司法解释中的出罪规范:类型、依据与完善方向(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司法解释中出罪规范的基本类型
    (一)“无罪”类型的出罪规范
        1. 缺乏不法要素的出罪规范
        2. 缺乏责任要素的出罪规范
    (二)“有罪归为无罪”类型的出罪规范
        1.“前行为”均已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
        2. 出罪的后果是“无罪”
二、“有罪归为无罪”类型出罪规范的法理依据
    (一)从刑法上来看,法益恢复行为使得前行为的需罚性减弱乃至丧失
        1. 行为人自愿实施法益恢复行为,使得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减弱乃至丧失
        2. 将前行为“归为无罪”同样可以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
    (二)从刑事诉讼法来看,对于“需罚性丧失”的行为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1. 理论依据
        2. 法律依据
三、司法解释中出罪规范的完善方向
    (一)出罪事由的优先适用规则与明晰化
        1. 优先采取体系内的出罪事由与限制体系外的出罪事由
        2. 明晰出罪事由与限制模糊的出罪事由
    (二)规范出罪后果的表述方式
        1. 现有出罪后果表述中存在的问题
        2. 出罪后果表述的完善
    (三)合理配置出罪事由与出罪后果
        1. 将部分“不认为是犯罪”修改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2. 将部分“不作为犯罪处理”修改为“不认为是犯罪”
        3. 同一解释中存在“无罪”与“有罪归为无罪”不同情形的宜分开表述
        4. 同一解释中出罪后果意思相同的宜采用统一的表述
余论

(4)民事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效用发挥机制——《民法典》第1234、1235条的体系化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生态补偿机制之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一)生态补偿机制的立体性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事前、事中制度表现
    (三)作为事后制度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多元化责任形态背景
    (一)刑事制裁
    (二)行政制裁
        1.生态环境保护类单行法
        2.生态环境相关类单行法
        3.行政基本法和产业法、领域法
    (三)民事赔偿
        1.民事基本法
        2.生态环境保护主题类单行法
        3.特殊领域单行法内的生态环境责任条款
    (四)小结
三、民事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效用的最大化:与其他责任形态之关系
    (一)与行政处罚中的“恢复原状”存在功能竞争关系
    (二)与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措施的协同配合关系
    (三)与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存在实现顺位交错关系
    (四)小结
结语

(6)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竞合的第三重解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 言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竞合
    (一)关于竞合关系的一般阐释
    (二)“两诉”竞合的表现形式
        1.适用主体交叉。
        2.适用范围重合。
        (1)概念解释的角度。
        (2)规范分析的角度。
        3.适用后果相同。
三、既有解决思路
    (一)“序位说”
    (二)“合并说”
四、新的解法——“范围说”
    (一)“范围说”的由来
    (二)“并行适用模式”的具体构建路径
五、结 语

(7)论破产程序中配合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一、实务困境
    (一)一则案例
    (二)问题提出
二、关于诉讼当事人的列明
    (一)原告[2]
    (二)被告
    (三)第三人
三、责任范围以破产债权总额为限
    (一)法律适用
    (二)责任范围
四、诉讼时机以破产程序终结为起点
    (一)实务操作及评价
    (二)破产程序终结后提起诉讼的正当性
五、诉讼权利行使过程中的特殊问题
    (一)《九民纪要》规定管理人依职权诉讼
    (二)“无产可破”下诉讼程序之启动
    (三)个别债权人起诉的路径
结语

(8)论我国法官司法责任制度的逻辑与范式(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法官司法责任制度的多维审视
    (一)错案责任制度
    (二)职业伦理责任制度
    (三)违纪违法责任制度
    (四)违法审判责任制度
    (五)法官惩戒制度
二、我国法官司法责任制度现行模式之问题
    (一)制度规定的分散性问题
    (二)追责主体的多元性问题
    (三)追责程序的正当性问题
三、法官司法责任制度改革的逻辑向度
    (一)价值判断:从专业判断到职业评判
    (二)基本理念:从重在惩戒到惩戒与保障并重
    (三)责任模式:从结果责任到行为责任
    (四)制度设计:从多重并行到一元扎口
四、法官司法责任制度改革的范式构建
    (一)追责事由
    (二)追责程序
        1.受理。
        2.调查。
        3.审查。
        4.认定。
        5.设置特别停权程序。
    (三)责任形式
    (四)责任豁免
五、结语

四、责任追究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实践反思与制度完善[J]. 赵勇,徐本鑫. 皖西学院学报, 2021(06)
  • [2]我国法官裁判责任的追究限度[J]. 郭延军. 法学评论, 2021(06)
  • [3]司法解释中的出罪规范:类型、依据与完善方向[J]. 刘科. 中国法学, 2021(06)
  • [4]民事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效用发挥机制——《民法典》第1234、1235条的体系化适用[J]. 聂卫锋. 法治论坛, 2021(03)
  • [5]从判决风险连带到审判结果中立[J]. 李昌盛. 刑事法评论, 2019(01)
  • [6]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竞合的第三重解法[J]. 李树训.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5)
  • [7]论破产程序中配合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A]. 李宾宾.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9卷 总第57卷)——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文集, 2021
  • [8]论我国法官司法责任制度的逻辑与范式[J]. 孙辙,杨春福. 南京社会科学, 2021(08)
  • [9]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研究[D]. 谭天琦. 昆明理工大学, 2021
  • [10]我国法官责任制度研究[D]. 王北洋. 吉林财经大学,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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