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卖、文物、艺术品投资市场的行话、术语一览(论文文献综述)
高韩尧[1](2021)在《基于企业家精神的文化创意人才胜任素质模型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企业家精神和胜任力素质一直是企业管理中最重要的问题,也一直是学者们一直研究和探讨的话题,然而将企业家精神和胜任力素质相关联的研究却很少,尤其是在新兴的文化创意行业。本文基于国内外对企业家精神和胜任特征的研究,论述国内外学者们对企业家精神和胜任特征给出的相异定义及研究方向和内容,从一个较为新颖的角度对胜任特征进行研究,本文以文化创意企业为研究对象,基于企业家精神建立文创企业创意人才胜任素质模型,运用相关方法进行研究,包括文献研究法、访谈法、问卷调查法、比较分析法,统计分析方法等。通过对大量相关联的创意人才内涵、胜任力构成、企业家精神的文献、以及岗位招聘信息、文创管理者典型人物的胜任素质的分析和整理,对其基于企业家精神的胜任力进行初步提取;其次,通过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提取的胜任素质提炼。再次,进行行为事件访谈法,根据访谈对象对访谈问题的详细回答,进一步提取创意人才胜任特征词条,对上述所得结果进行归纳汇总和对比,形成创意人才胜任素质特征备选29项,然后进行基本模型的搭建,构建成模型;随后根据所得出的创意人才胜任素质模型,设计问卷,对文创企业的管理者及文创行业人才网上发放问卷,回收有效问卷,预测量表作数据处理分析,对模型进行修正,保留共23项典型胜任素质特征。问卷进行修正后,继续发放问卷验证,最终得出基于企业家精神的文化创意人才胜任素质模型。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了以下结论:本文最终得出基于企业家精神的文化创意人才胜任素质模型是四因子模型,因子一专业知识与技能包括经验积累、职业素养、专业技能、关注热点、沟通表达能力;因子二创意人格特质包括踏实耐心、努力上进、工作态度;因子三创意特征与能力包括审美能力、信心、兴趣、策划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创新精神、冒险精神、学习能力;因子四创意人才职业能力包括社会人脉资源、制作能力、奉献精神、风险承担能力、决策力,抗压能力、选择判断力。模型为文化创意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人才招聘、甄选、培训、开发及晋升提供有效依据,本文还拓展了人力资源管理研究的内容和范围,为人力资源招聘甄选和培训开发提供依据。
王壹[2](2020)在《中国传统书画艺术的当代传播研究》文中认为中国传统书画艺术历经了千年的发展与演变,形成了独特的艺术与人文体系。这种具有民族思想与哲学精神的艺术形式蕴含着丰富的审美价值与深厚的文化底蕴,它涵盖了民族文化、审美习惯、民族生活,远超过了艺术的范畴。自移动网络媒介逐渐代替传统主流媒介以来,艺术与艺术传播正在经历着一个多维即时传播时代。传统书画艺术在西方主流艺术的冲击中艰难前行,也在新媒介传播的噪杂声中经历着迷失与蜕变。中国正在构建新时期的民族价值体系,也在寻找适合民族艺术可持续发展的新思路。目前,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比较分散且薄弱。因此,系统全面研究中国传统书画艺术的当代传播显得极为迫切且意义重大。笔者注意到艺术传播观念与技术给艺术本身带来的巨大影响,尤其是近几年来中国传统书画艺术生态在传播方式不断升级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变化,其中转化角色的艺术参与者、传播效果与创作观念、艺术信息传播的维度、艺术市场交易方式……在这些艺术传播现象中都出现了若干问题。因为书画艺术的民族特性,需要审慎地对待目前各类艺术传播模式。本文从书画艺术的本体特性入手,结合艺术传播逻辑去论证中国书画艺术传播的共性与特性;总结了传统书画艺术的主流模式和特性;分析书画艺术的传播逻辑与传播思维;基于其特性深入对照分析书画艺术的传播难点;探索书画艺术在当代的传播选择以及可能形成的传播形态。在新媒介崛起的时代背景下,证明中国传统书画艺术需要形成专属的传播选择,并结合视觉与感知的传播思路,力求探索出属于民族艺术的新传播之路。同时,呼吁传统书画艺术传播者,要在客观理解书画艺术的基础上摸索艺术传播规律,区别对待不同的艺术传播模式,并发掘适合书画艺术的传播有益模式。
于鸿峣[3](2020)在《文物交易中的诈骗犯罪研究》文中指出文物交易是一个“讲眼力”的行当,“不打假”、“不保真”、“出售赝品不算骗”的交易行规往往与诈骗犯罪发生形式上的冲突;主观性较强的文物鉴定导致对文物客观情况的判断出现疑难。文物交易的特殊性导致司法机关鲜有将文物交易中出售“赝品”行为认定为诈骗犯罪的情形。文物作为人类历史传承下来的珍贵物质遗存,因而我国对于文物交易采取限制的态度。明确合法文物交易的范围是正确归责的基础,即个人所有的,可移动文物中的民间文物可依法进行交易。对于文物诈骗入罪的一般认定,应当运用推定的方法,通过交易前后阶段所表现的客观外化事实判断文物出售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文物交易中包括“不作为”的欺骗手段。通过行为人和被害人“双重判断视角”分析,即结合较低的“保证人”义务以及社会相当性进行判断;被害人能否引发认识错误,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将一般人观念放入个案中进行考量。结合不同交易地点以及被害人过错,具体考虑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的“程度”;财产损失的认定范围仅限于民间文物和谎称国有文物的赝品,不包括国有文物。在此基础上依据鉴定的方法判断文物真伪;从文物鉴定的主体、方法、程序等方面解决真伪鉴定的疑难问题。对于文物诈骗中的特殊犯罪形态,应从犯罪地点、暴力程度和特定目的三方面认定“诈骗+暴力”的转化型抢劫形态;采用“失控加数额较大说”判断交易骗局被“识破”后是否引发未遂形态;将文物诈骗各参与人划分为正犯(实行犯)和共犯(帮助犯和教唆犯)的基础上区分主犯与从犯。从成员人数、组织紧密度、犯罪目的三方面认定犯罪集团的基础上,通过主客观方面的考察对首要分子进行认定;文物交易中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先区分此罪和彼罪,后进行法条竞合从一重罪处理。文物交易中的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是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文物交易中的诈骗罪与伪造、变造类犯罪属于牵连竞合关系,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但考虑犯罪情节,进行数罪并罚。
李晓琴[4](2020)在《现代汉语换言标记构式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功能语言学的兴起,学者们打破了形式语言学侧重形式和句法研究的限制,将视野投向超句的篇章和话语结构的研究,本文的研究就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展开的。换言或称重述现象是语言中的普遍现象,标记这种现象的连接成分称为“换言连接成分”或“换言标记”。关于换言标记,就目前研究来看,无论国内外,从语言形式层面上来看,已有研究大多是探讨词项式的,就是由一个固定的词语来充当的,而对由图式构式来充当的的换言标记关注不够;从换言前后项语义关系层面上来看,国外主要借助关联理论探讨换言标记前后项之间的因果推理关系,国内汉语学者主要关注换言前后在语义复杂性方面体现的差别,研究侧重前后项之间客观性语义的描写,而对换言后项语义的主观性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从换言标记的来源层面上看,目前尚无人探讨现代汉语中的图式构式形式的换言标记是如何产生的。因而本文在国内外前人时贤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站在功能语言学的立场,运用构式语法、篇章语法和话语分析等相关的理论和方法,在厘清有关换言关系、换言标记等核心概念的基础上,对汉语典型换言标记“换句话说”的语义和功能进行描写,重点选取“引述”类换言标记构式“用X的话说”“按X的说法”,“视角”类换言标记构式“从X的角度说”“从X的方面说”,“评价”类换言标记构式“往X里说”“说得X一点”等,从形式与功能以及来源等方面对这三大类共六个图式构式形式的换言标记进行全面描写,力求对汉语的换言标记系统得出新的认知。本文结构如下:首先为绪论。该部分说明了本文的研究对象,阐述了选题意义及该选题可能的创新点,说明了拟解决问题采用的理论、方法和语料。第一章为相关问题研究综述。本章梳理了国内外关于话语标记的研究现状,介绍了与之相关的构式研究以及篇章和话语研究,着重分析了国内外关于换言问题的相关研究,主要包括换言标记的界定、分类、范围、功能等问题。第二章讨论了换言关系和换言标记的相关问题。本章主要是在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汉语的事实,厘清换言关系、换言标记的基本概念,涉及到换言关系的界定、换言关系前后项的语义关系及其语义属性等问题,讨论了换言标记的范围、形式、功能等问题,对汉语的换言关系与换言标记系统提出了我们的看法。此章的内容主要是为后面几章的个案研究提供理论和概念支撑。第三章讨论了汉语中最典型的换言标记“换句话说”。在参考已有相关研究的基础上,首先梳理了“换句话说”所关联的前后项的语义关系,其次分析了“换句话说”及其所标记的换言结构的相关语用问题,最后考察了“换句话说”的来源与演变。本章内容主要是为后面换言标记构式的描写提供范例。第四章讨论了“引述”类换言标记构式。首先介绍了引述的概念及相关研究,之后从此类构式的不同功能、相关变体、构件解析、换言前后项的语义关系及其语用功能和换言的语用分析几个方面对“用X的话说”“按X的说法”两个个案进行了全面的描写。第五章讨论了“视角”类换言标记构式。首先介绍了视角的概念及相关研究,之后从此类构式的不同功能、相关变体、构件解析、换言前后项的语义关系及其语用功能和换言的语用分析几个方面对“从X的角度说”“从X的方面说”两个个案进行了全面的描写。第六章讨论了“评价”类换言标记构式。首先介绍了评价的概念及相关研究,之后从此类构式的不同功能、相关变体、构件解析、换言前后项的语义关系及其语用功能和换言的语用分析几个方面对“往X里说”“说得X一点”两个个案进行了全面的描写。第七章为换言标记构式的历时考察。首先,考察了在古代或近代汉语中与某一换言标记构式相关的表达方式,讨论了这些表达方式与换言标记的关系。其次,分别讨论了三大类六个换言标记构式的具体来源和演变过程。最后,分析了换言标记构式的演变动因和机制。第八章为汉语换言现象相关特点的归结。首先,依据换言结构成分的多少将其分为简单的换言结构和复杂的换言结构。其次,分析了换言关系的语义层次问题。再次,分析了换言标记的分类问题。最后分析了词项式与图式构式形式的换言标记的共同点,并着重分析了换言标记构式的特点。最后为结语。首先对文章的基本框架作出说明。其次,对存在的不足和今后的研究方向作出说明。
胡骞[5](2019)在《艺术品交易中重大误解的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个人财富不断增加,广大民众的投资需求持续走高,艺术品交易市场迎来前所未有的繁荣。然而,艺术品交易市场中鱼龙混杂,艺术品出卖方将艺术品以次充好,以假当真,坑骗消费者的情况屡见不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常遭受不法侵害。重大误解作为我国民法基本制度之一,原本应当在消费者依法撤销合同,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遗憾的是,由于在继受重大误解制度时并没有很好地与我国法律相衔接,导致其在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方面时常处于缺位状态,更被学者称为"我国私法史上的悬案"。究其根源,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重大误解本身的认识不足所致,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不明确,尽管《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都对于重大误解制度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二者对"重大误解"具体该如何认定,在何种情况下适用等问题都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艺术品交易作为一类特殊商品交易,其重大误解的认定难度更大。首先,从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角度,既要考量法律行为的典型交易目的,又要注意表意人重大过失与自担风险的情况。其次,在艺术品交易行规与民法基本原则不相违背的时候,会限制重大误解制度的适用。最后,重大误解与瑕疵担保、欺诈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时,艺术品交易中因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误解的,法院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重大误解予以选择适用。
岳妍[6](2019)在《蓬皮杜国家艺术文化中心的国际化模式研究》文中提出新世纪前后,越来越多的欧美大型艺术博物馆实施国际化战略,积极向外拓展。这一举措不仅提高了博物馆自身文化品牌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更是国家软实力的输出和文化外交政策的体现。乔治·蓬皮杜国家艺术文化中心(下文简称蓬皮杜中心),作为法国最具代表性的艺术博物馆和文化机构,近年来通过海外巡展、国际培训、临时展陈以及分馆项目等一系列探索,依托自身资源成功在国际范围建立起自身的文化品牌。因此,本论文将蓬皮杜中心作为代表性的研究对象,通过对其国际化模式的系统性分析,为促进国内同类机构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与途径,从而实现本土文化艺术品牌的对外输出。本论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章节加以论述:第一章“蓬皮杜中心国际化路径的历史沿革”,梳理了蓬皮杜中心从筹备到开幕再到新世纪之后,在国际化道路上所作出的努力和尝试。本章中,蓬皮杜中心的历史将被分成三个阶段:一,1967年至1976年间的筹备和建设期;二,从1977年到1997年蓬皮杜中心的国际化探索初期;三,在2000年重新开馆之后的调整和深化期。通过这三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可以了解到,蓬皮杜中心的发展重心一直与时代的需求息息相关,始终因应形势的变化而调整自身的发展。第二章“蓬皮杜中心国际化视野的馆藏体系”,对“馆藏的现状和流转”“藏品的来源和维护”以及“蓬皮杜的中国艺术品收藏”这三部分进行了系统研究。提出蓬皮杜中心从建馆至今,馆内收藏从类别和数量上,已经形成百科全书式的规模,且开馆以来的藏品来源和渠道也在不断地变化;并基于该中心藏品筛选方式的严谨性以及在维护保存方面的专业性进行了讨论。通过对馆内藏品的研究可以得出,蓬皮杜中心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收藏体系为其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核心资源和运作基础。第三章“蓬皮杜中心国际化发展的运营机制”,包括三个部分:一,企业化管理理念的构建。其中蓬皮杜中心高效灵活的组织结构,为其资金来源以及无形资源的拓展提供了内部基础。二,统一化品牌战略的使用。蓬皮杜中心凭借独特的视觉形象、博物馆商店、网络媒体的传播等方式成功建立起自身的文化品牌。三,多元化运营资源的拓展。蓬皮杜中心通过国际巡展、培训,以及海外分馆等途径输出无形及有形的馆内资源,在国际化的道路上逐浪前行。通过以上三方面的努力,蓬皮杜中心不仅确立了其独特的管理理念和文化品牌,并且实现了各类运营资源的有机循坏。第四章“蓬皮杜中心国际化战略的制度保障”,对蓬皮杜中心的国际化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四类主要制度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以“法国博物馆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为蓬皮杜中心的资金和藏品来源提供多方面的支持;“公共行政机构制度”为该中心赢得更大的财政和行政自主权;以法国国家文化遗产研究院为中心的“国家培训机构制度”,源源不断地为蓬皮杜中心在内的各大博物馆等机构输送人才;而在蓬皮杜中心内部形成的“行政委员会制度”,则同时具有来自中央政府的监督权和来自其自身的自主权。通过对蓬皮杜中心的制度分析能够发现,完善的制度设置是博物馆向内引进作品,向外输出展览或建立分馆的重要保障。第五章为“蓬皮杜中心国际化模式的比较与启示”,将美国古根海姆博物馆与英国维多利亚和阿尔伯特博物馆的国际化历程与蓬皮杜中心做比较,从合作模式、输出内容、产生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由此归纳出各艺术博物馆的国际化发展的三类主要模式:国家主导、市场主导和复合主导。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蓬皮杜中心,得出该中心的国际化是一种国家主导为主的复合性发展模式;并且总结其核心经验对于中国艺术博物馆的启示。本论文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田野调查、数据统计、比较研究等方式,以艺术史、艺术管理等多学科角度对蓬皮杜中心进行梳理和研究。通过本论文的研究可以得出,国际化发展的基础是馆藏资源和运营能力,而决定其发展模式差异的根本原因,是背后的制度因素。因此,本论文从馆藏、运营、制度三方面为中国同类机构的未来发展提供以下三点建议:一、明确收藏定位并建立专业性藏品征集与甄选机制;二、引入市场化盈利手段与项目制为主导的运营方式;三、完善评估注册、藏品分级与捐赠免税等制度设置。对于选择国际化发展的中国艺术博物馆和文化机构来说,只有通过不断的改革和尝试,才最终能够建立起具有鲜明特点的自身资源,并凭借这些资源在未来的道路上取得更好的发展。
武延平[7](2017)在《艺术品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市场经济发展的加速,人民的物质生活丰富多彩的同时,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日益增强。艺术品市场成为随着经济发展、市场多样化之后的我国市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艺术品市场由艺术品生产者(艺术家)、艺术品、市场经纪人、艺术品消费者四大基本的要素构成,其中,艺术品消费者是整个艺术品市场存在的依据和服务核心,也是整个艺术品市场运营的最终目的。随着我国艺术品市场的不断发展,艺术品消费者群体也日益发展壮大。与此同时,我国艺术品交易中侵害艺术品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凸显出我国现有艺术品市场立法及相关法律中对艺术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严重缺位。本文以艺术品消费者保护问题为研究对象,对我国艺术品市场及艺术品消费者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国外成熟艺术品市场的制度建设经验,对完善我国艺术品消费者权利保护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文章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艺术品消费者权利概述。本部分是全文的基础部分,界定了艺术品、艺术品消费及艺术品消费者等基本的概念,分析了艺术品消费与普通商品消费的不同之处,指出了艺术品消费者权利的特殊性。第二部分,我国艺术品消费者权利保护现状及问题。本部分论述了艺术品消费者权利易受侵害的原因及我国目前艺术品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目前对艺术品消费者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外国艺术品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经验及借鉴。本部分对美、法、德三国的艺术品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在我国艺术品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艺术品市场中的相关制度和艺术品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立法及市场管理经验。第四部分,我国艺术品消费者权利保护对策。本部分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针对我国艺术品消费者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艺术品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建议与对策。
戴哲[8](2017)在《艺术品追续权制度创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追续权是艺术家从作品的转售中分享利益的权利。截至2015年,全球已有81个国家创设了追续权制度,追续权正在发展成为一项全球性权利。追续权起源于1920年的法国,法国当时正处于官方沙龙消亡到艺术市场繁荣的过渡时期,艺术家在失去官方赞助体系的支持后,难以维系生计。与此同时,法国艺术品交易商却通过转售艺术品大发横财,主体意识觉醒之后的艺术家越来越强烈地提出了保障其创作权益的立法诉求,立法者也考虑到艺术创作难以受到《着作权法》的有效保护,认识到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着作权与作品原件的财产所有权相独立,尽管作品原件的后续转让不会影响着作权的归属,但却会影响着作权人的财产利益,于是法国追续权制度就此产生了。正是由于法国当时独特的社会、市场、思想、制度等多种因素,推动了法国追续权制度的诞生。追续权制度自诞生以来已有近百年的历史,追续权制度的立法体系从多样分化逐步走向统一完整,其发展历史可以分为早期、中期、近期三个阶段。早期的追续权立法主要采用单行法的形式,且不同国家在追续权具体制度设计上存在较大差异,大多数国家并未充分考虑制度的可操作性,只是为追续权制度确立了追续权的基本架构。随着《伯尔尼公约》对追续权进行规定,各国追续权立法进入中期发展阶段,追续权被纳入着作权法体系中进行规定,权利适用范围也逐步扩大,这一时期的追续权制度在构建上开始兼顾实施成本。自欧盟统一境内追续权立法以来,各国追续权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美国在官方报告中表示了对引入追续权制度的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也将追续权议题纳入工作议程之中,许多曾经反对创设追续权的国家也纷纷在本国法上确立了追续权,至此,创设追续权制度已成为各国立法之趋势。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中,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公布了《着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拟在我国着作权法律体系中建立起追续权制度。之后公布的《着作权法》修改草案各稿也都规定了追续权制度,这引发了学术界与产业界关于是否应当在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广泛争议。尽管我国目前已在立法修正草案建议稿中创设了追续权及其制度,但究竟是否应当在我国现阶段创设艺术品追续权制度以及创设何种追续权制度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而,针对追续权制度的系统理论研究显得尤为重要。从反对追续权制度创设的现有观点上看,反对者提出的观点站不住脚。首先,反对者认为追续权制度会损害艺术市场,但以欧盟、法国和英国的追续权立法实践为例,追续权的创设并不会对艺术品市场造成负面影响,艺术市场受许多关联因素的影响,追续金对艺术市场的影响甚微。其次,反对者认为追续权制度无法保障艺术家权益,但追续权是对艺术家权益的直接增进,追续权制度能够为艺术家提供物质层面、精神层面的支持,追续权还能够惠及不知名的艺术家,至于成功艺术家从作品中获得多数追续金的现象,应注意,这是着作权领域的普遍现象,作品收入与作品价值有关,追续金并非一概而论。最后,反对者认为追续权可以被其他替代制度或方法所替换,实践中也已经曾出现替代追续权的类似做法,但无论是合同约定,还是公共基金以及政府资助,都无法替代追续权制度。从现有创设追续权正当性的观点上看,“挨饿的艺术家”、“非常损失”规则、情事变更原则、不当得利规则、价值学说在论证追续权正当性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些学说中,有的已经成为推动各国追续权立法的理论依据。但客观地说,这些学说尚无法论证追续权的正当性。“挨饿的艺术家”现象是追续权创设的客观社会现实,这并不能直接推导出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非常损失”规则从未适用于动产交易,而多数艺术品原件属于动产范畴,用“非常损失”规则论证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并不具有说服力;艺术品交易并不符合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艺术品交易不具有情事变更之事实,艺术品升值发生在艺术品交易履行完毕之后,无法在追续权体系之下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价值学说论证追续权正当性的前提与依据都无法成立,并且,价值学说论证追续权正当性还会对其他价值贡献人与艺术品收藏者造成新的不公平。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具有正当性。首先,艺术家在着作权法上获酬处于不利地位,现有的着作财产权利对于艺术作品只有有限的实践价值,艺术家无法获得与其他创作者相当的利益,通过赋予艺术家以追续权,从而补偿艺术家无法从现有着作权中获得的收益,使得艺术家与其他作者处于平等的地位。其次,着作权上的作品使用存在等级体制,作者对于最终消费者使用作品的报酬请求权在行使上不具有可操作性,立法者转而赋予作者对于中间商使用作品的间接请求权,艺术作品原件再次出售的行为会产生新的消费群体,这一消费群体将因此有机会观看艺术作品,通过欣赏作品满足了其在精神层面的需求,消费群体实际使用了艺术作品,根据作品使用等级体制,艺术家对于最终消费群体使用作品的直接报酬请求权转为对中间商的间接报酬请求权,这一报酬请求权即为追续权的由来,受早期追续权草案中税法模式的影响,追续金在计量上具有法定性。最后,我国艺术家的作品在海外销售的数量与规模越来越巨大,考虑到追续权在国与国之间的适用采用的是互惠原则,只有我国也规定了追续权,才能保障我国艺术家在海外能够享有获取追续权益的资格。在艺术体制转型背景下,我国艺术家也需要追续权以保障其能从艺术创作中获取利益。从实施层面上看,追续权制度的运行障碍主要在于艺术品市场所具有的保密性和不透明性,卖家和买家的身份信息通常不对外公开,这使得卖方和买方之外的第三人很难获取艺术品交易信息。这一“信息获取障碍”会对追续权制度的实施造成严重影响。我国能够应对追续权制度的运行障碍,并控制追续权制度的实施成本。追续权人在我国可以通过拍卖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艺术市场信息平台获取艺术品交易信息。我国已经建立起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未来追续权集体管理组织可由我国美术家、书法家协会发起设立,并且,我国正在逐步探索建立艺术品登记制度,这些措施将保障我国实施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在追续权的权理基础上,追续权具有不得转让性以及非禁止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使得追续权有别于现有着作权领域中的排他性权利。追续权的法律关系是一项法定之债,在客体上,追续权的客体为作品,而非作品载体;在主体上,追续权权利主体范围除了作者与作者继承人之外,亦应包含作者的受遗赠人,追续权义务主体为艺术作品原件的出卖人;在追续权的内容上,追续权人有权请求追续权义务人向其支付追续金,追续权义务人需要向追续权人履行支付追续金的义务。在权利性质上,尽管追续权具有不得转让性,但追续权并不属于人身权范畴,追续权不可转让这一权利特征的产生是以保障追续权人获取追续权益为前提的,这一特征基于财产利益而产生,其上所保护的并非艺术家的人格利益,而是艺术家的财产利益。追续权属于对特定作品利用所产生的报酬请求权,追续权与着作财产权中的排他权利具有相同的权利基础,应当归入着作财产权的权利体系中。在我国追续权的制度构建上,我国应在着作权法体系内创设追续权制度。在制度实施上,追续权制度应当采用强制性集体管理模式,赋予追续权人以信息获取权,探索建立艺术市场信息登记制度。在追续权所适用的交易类型上,现阶段我国追续权应适用于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进行的转售活动,未来立法者可以考虑将追续权扩展适用于艺术市场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售活动。在权利限制上,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分析,追续权不适用于针对公共收藏机构的转售;从画廊行业推介艺术品的角度分析,追续权也不适用于特定情形下作品原件的初次转售。考虑到追续权属于着作财产权的一种,追续权在权利保护期限、权利救济和溯及力上应当适用《着作权法》规定着作财产权的一般规则。为了使我国艺术家能够在国外获得追续金,我国应依据互惠原则对外国作者提供追续权的保护。
李甜甜[9](2017)在《纪录片《我在故宫修文物》字幕汉英翻译实践报告》文中研究表明一个国家的文化身份体现在其历史、政治、语言等各方面因素中,相比文字、图片等形式,纪录片更具科普性和教育性,是文化对外宣传的一种较为理想的载体。本文希望通过翻译由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清影工作室和杭州潜影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共同制作,由叶君与萧寒共同执导的纪录片《我在故宫修文物》的第一集,从控制字幕长度、调整字幕顺序和完善字幕间逻辑三个方面来探索总结中文纪录片字幕的英译策略。此外,由于纪录片内容大量涉及文物修复事宜,本报告中也将对英译文物名称、文物修复行话和文化信息的策略进行探讨,以期为今后纪录片字幕的翻译实践提供零星参考。
丁传国[10](2017)在《“珠山八友”的艺术经济活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珠山八友”是民国时期景德镇非常重要的一个瓷绘艺术团体,由王琦、王大凡等十人组成,他们因为志同道合以及艺术市场的需求等原因走到一起,共同演绎了陶瓷史上的一段精彩佳话。近年来,“珠山八友”的重要性逐渐被世人所认识,以“珠山八友”为对象的研究也日盛。“珠山八友”的艺术活动与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珠山八友”的作品绝大多数都是面对市场需求而进行的制作,这就决定了作品的商品性质,“珠山八友”的艺术与经济活动是融于一体,不能分割的整体。“珠山八友”的成员,一部分是陶业学堂的学生,走出学堂以瓷绘为谋生手段在情理之中;一部分是红店学徒,以瓷绘为业也是理所当然;另外还有清末秀才、税务职员、走江湖的捏面人,他们都因为景德镇与瓷绘结缘。“珠山八友”在景德镇曾经辉煌的陶瓷技术基础之上,不是囿于传统,而是选择创新突破,并且通过学习“海上画派”来感受当时社会的审美需求,创作出了当时社会认可和需要的陶瓷绘画作品。同时,经过“珠山八友”有意识的经营,他们的作品以较高的销售价格进入艺术市场,并且有着不错的销售量,也因此获得了在当时较高的经济收入,生活相对富足。当然“珠山八友”成员中,因为作品以及个性的区别,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也有不同。本文中对“珠山八友”艺术经济活动研究最重要的部分包含了这几个内容:第一,“珠山八友”作品的制作过程、过程中的管理以及制作过程中的经济因素的研究,这是“珠山八友”作品的生产过程。第二,“珠山八友”作品的市场分析,涉及“珠山八友”作品的销售渠道、模式和购藏者分析两个方面的研究,这主要是“珠山八友”作品在当时的消费过程。第三,“珠山八友”作品的特征与成本分析以及作品的价格分析,这部分内容来揭示“珠山八友”作品的价值与价格问题,是研究“珠山八友”艺术经济活动非常重要的内容。“珠山八友”艺术经济活动是一个完整的整体,艺术是活动的基础,经济是活动的支撑,对于“珠山八友”而言,两者缺一不可。“珠山八友”通过丰富的艺术经济活动赢得了名声,尽管岁月无情逝去,他们的影响依然深远。
二、拍卖、文物、艺术品投资市场的行话、术语一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拍卖、文物、艺术品投资市场的行话、术语一览(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企业家精神的文化创意人才胜任素质模型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4 本文创新点 |
1.5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1.6 论文结构 |
1.7 本章小结 |
2 文献综述 |
2.1 国内外企业家精神相关研究 |
2.1.1 企业家及企业家精神内涵 |
2.1.2 企业家精神研究成果 |
2.1.3 企业家精神测量研究 |
2.2 国内外胜任素质内涵 |
2.2.1 胜任素质相关内涵 |
2.2.2 胜任素质模型相关研究 |
2.2.3 胜任力研究演进 |
2.3 创意产业人才胜任素质模型相关研究 |
2.3.1 文化创意产业概念界定 |
2.3.2 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研究 |
2.3.3 文化创意人才内涵 |
2.3.4 文化创意产业胜任力研究 |
2.4 研究小结与不足 |
2.4.1 研究小结 |
2.4.2 研究不足 |
2.5 本章小结 |
3 模型构建 |
3.1 企业家精神与创意人才特征关联 |
3.2 胜任素质模型构建的步骤 |
3.3 胜任素质特征提取 |
3.3.1 胜任素质特征提取步骤 |
3.3.2 文献提取胜任素质特征 |
3.3.3 相关招聘信息提取胜任素质特征 |
3.3.4 文创名人自述中的胜任特征词条 |
3.4 深度访谈 |
3.4.1 访谈方法 |
3.4.2 访谈目的 |
3.4.3 访谈设计 |
3.5 结果与分析 |
3.6 模型构建 |
3.7 本章小结 |
4 文化创意人才胜任素质模型验证 |
4.1 问卷设计 |
4.2 量表预试问卷的开发 |
4.2.1 调研对象选择和问卷回收 |
4.2.2 缺失值检验 |
4.2.3 量表的初步精炼 |
4.2.4 因子负荷精炼 |
4.2.5 维度结构与信度和效度检验 |
4.3 正式量表 |
4.3.1 问卷回收 |
4.3.2 数据处理工具及方法 |
4.3.3 描述性数据分析 |
4.3.4 正态分布检验 |
4.3.5 信度检验 |
4.3.6 效度检验 |
4.3.7 效标效度检验 |
4.4 本章小结 |
5 总结讨论 |
5.1 理论贡献 |
5.2 管理启示 |
5.3 研究局限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相关产业分类表格 |
附录B 107项素质词典库 |
附录C 访谈提纲 |
附录D 文化创意人才特征与管理调查问卷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2)中国传统书画艺术的当代传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2 概念界定与研究意义 |
1.2.1 相关重要概念的界定 |
1.2.2 研究意义:中国传统书画艺术需要当代传播 |
1.3 中国传统书画艺术的当代传播研究的现状 |
1.3.1 研究着作 |
1.3.2 学术论文与专业类艺术期刊 |
1.4 本文的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4.1 本文的研究框架 |
1.4.2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研究优势及难点 |
1.5.1 本文的创新点 |
1.5.2 本文的研究优势 |
1.5.3 本文的研究难点 |
第2章 中国传统书画艺术的传播逻辑 |
2.1 中国传统书画艺术的形神意象与西方艺术的“写实”表达观 |
2.1.1 中国传统书画艺术的形神意象 |
2.1.2 西方艺术的“写实”表达观 |
2.2 中国传统书画作品的形态与呈现逻辑 |
2.2.1 中国传统书画作品的质料介质 |
2.2.2 中国传统书画作品的形式介质 |
2.3 中国传统书画艺术的传播思维 |
2.3.1 线性艺术与非线性传播 |
2.3.2 艺术本体与媒介传播思维的关系 |
2.3.3 消费主义意识形态的碰撞与融合 |
2.3.4 视觉呈现方式的转变对中国传统书画艺术传播的影响 |
第3章 中国传统书画艺术当代传播的主要形态 |
3.1 书画艺术作品的视觉直呈传播 |
3.1.1 视觉直呈的场景化 |
3.1.2 视觉直呈传播还原意蕴传达的完整性 |
3.1.3 视觉直呈传播驱动艺术生产 |
3.1.4 视觉直呈的公共传播特性 |
3.2 书画艺术的跨域嫁接传播 |
3.2.1 书画艺术与平行艺术的融合与嫁接 |
3.2.2 书画艺术与日常生活的交融 |
3.3 书画艺术的大众媒体传播 |
3.3.1 纸媒传播 |
3.3.2 影视传播 |
3.3.3 互联网传播 |
3.3.4 传统书画艺术当代传播的时代性 |
3.3.5 传统书画艺术大众传播的限制 |
第4章 中国传统书画艺术当代传播的障碍 |
4.1 传统书画艺术程式复杂且功能狭窄 |
4.2 退化的书写能力 |
4.3 “出帖”困难与“无用之美” |
4.4 城市风格脱离古典美学场域 |
4.5 艺术市场流通与作品复制的双重难题 |
第5章 中国传统书画艺术当代传播的路径 |
5.1 艺术传播方式需适配新的传播技术 |
5.1.1 艺术传播生态与书画艺术发展的关系 |
5.1.2 寻求打破传统书画艺术传播的时代局限 |
5.1.3 更新传统书画艺术传播的观念 |
5.2 美用合一的文化延展 |
5.2.1 “无用”与“有用”的融合:生活化的巧妙传播 |
5.2.2 传统书画艺术文本的功能转化 |
5.2.3 从主动选择到文化自觉 |
5.3 中国传统书画艺术传播的多维动态延展 |
5.3.1 传统书画艺术的传播界限 |
5.3.2 “失真”传播:原作保护原则下的传播策略 |
5.3.3 从“静”到“动”:动态化呈现与动态场域的构建 |
1. 书画艺术的动态化呈现可强化艺术体验 |
2. 构建动态场域,塑造“现场化”传播效果 |
5.3.4 开启书画艺术与人的多渠道沟通 |
5.3.5 构建独具特色的传统书画艺术传播生态 |
5.4 意境传达与故事化:书画作品的审美意识与立体形象的营建 |
5.4.1 “造境”:用生动意境传递审美意识 |
5.4.2 故事化传播丰富书画作品的立体形象 |
5.5 内生动能——师承与文修共进 |
5.5.1 学院“科班”教学模式 |
5.5.2 名家师门传承模式 |
5.5.3 线下雅集模式 |
5.5.4 媒介资源与平台教学 |
5.6 国际传播与文化融合 |
5.7 中国传统书画艺术传承中的变异与变异中的传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文物交易中的诈骗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诈骗犯罪及其在文物交易中的认定疑难 |
1.1 诈骗犯罪及其基本构造 |
1.1.1 诈骗犯罪的内涵 |
1.1.2 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 |
1.2 文物及合法文物交易的范围 |
1.2.1 文物的概念与种类 |
1.2.2 合法文物交易的范围划定 |
1.3 文物交易中诈骗犯罪的认定疑难 |
1.3.1 文物交易的“行业规则” |
1.3.2 “行业规则”与诈骗犯罪的形式冲突 |
1.3.3 文物真伪鉴定的疑难与失范 |
第二章 文物交易中诈骗犯罪的一般认定规则 |
2.1 文物交易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合理认定 |
2.1.1 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一般内涵 |
2.1.2 “非法占有目的”在文物交易中的特殊性 |
2.1.3 文物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规则 |
2.2 文物交易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合理认定 |
2.2.1 诈骗犯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一般内涵 |
2.2.2 文物交易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特殊性 |
2.2.3 行为人与被害人认识的双重判断视角 |
2.3 文物交易中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的合理认定 |
2.3.1 诈骗犯罪中“陷入认识错误”的一般内涵 |
2.3.2 文物交易中的真伪混杂与“陷入认识错误”的特殊性 |
2.3.3 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在不同文物交易场所中的认定 |
2.3.4 文物交易中的“博弈”心理与“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的认定 |
2.4 文物交易中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合理认定 |
2.4.1 诈骗犯罪中“造成财产损失”的一般内涵 |
2.4.2 “造成财产损失”在文物交易中的特殊性 |
2.4.3 文物诈骗犯罪中“造成财产损失”的认定规则 |
2.5 文物交易中“文物真伪”的合理认定 |
2.5.1 文物真伪的判断标准 |
2.5.2 文物真伪鉴定的规范化与科学化 |
第三章 文物交易中诈骗犯罪的特殊形态及其认定规则 |
3.1 文物诈骗犯罪的转化犯形态及其司法认定 |
3.1.1 文物交易中“诈骗+暴力”的实践现象 |
3.1.2 文物诈骗犯罪中“转化型抢劫”的司法认定 |
3.2 文物诈骗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及其司法认定 |
3.2.1 文物交易中骗局被“识破”的实践现象 |
3.2.2 文物诈骗被“识破”中所涉及的未完成形态 |
3.2.3 文物诈骗犯罪中未完成形态的司法认定 |
3.3 文物诈骗犯罪的共犯形态及其司法认定 |
3.3.1 文物交易中多人“做局”的实践现象 |
3.3.2 文物诈骗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问题 |
3.3.3 文物诈骗犯罪集团及其首要分子的认定问题 |
3.4 文物诈骗犯罪的罪数形态及其司法认定 |
3.4.1 文物诈骗犯罪所涉及的罪数形态 |
3.4.2 文物诈骗犯罪中法条竞合及其司法处理 |
3.4.3 文物诈骗犯罪中想象竞合及其司法处理 |
3.4.4 文物诈骗犯罪中牵连竞合及其司法处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现代汉语换言标记构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相关问题研究综述 |
1.1 关于话语标记研究 |
1.1.1 国外话语标记的相关研究 |
1.1.2 国内话语标记的相关研究 |
1.2 关于构式研究 |
1.2.1 构式的界定 |
1.2.2 构式的分类 |
1.2.3 关于功能性构式 |
1.3 关于篇章和话语研究 |
1.3.1 关于篇章研究 |
1.3.2 关于话语研究 |
1.3.3 篇章和话语的关系 |
1.4 关于换言问题的研究 |
1.4.1 国外换言问题的相关研究 |
1.4.2 国内换言问题的相关研究 |
1.4.3 换言标记研究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换言关系和换言标记 |
2.1 关于换言关系 |
2.1.1 换言关系的界定 |
2.1.2 换言关系的语义分析 |
2.1.3 换言关系的语义属性 |
2.1.4 关于“语义相似性” |
2.2 关于换言标记 |
2.2.1 换言标记的范围 |
2.2.2 汉语的换言标记系统 |
2.2.3 换言标记的功能 |
2.2.4 换言标记的共性特征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典型换言标记分析——以“换句话说”为例 |
3.1 “换句话说”的相关变体 |
3.2 “换句话说”前后项的语义关系 |
3.2.1 释义关系 |
3.2.2 非释义关系 |
3.3 语用分析 |
3.3.1 着眼于语言语境的换言 |
3.3.2 着眼于交际语境的换言 |
3.4 “换句话说”与“换言之”的产生和发展 |
3.4.1 “换句话说”的产生与发展 |
3.4.2 “换言之”的产生与发展 |
3.4.3 关于“换句话说”“换言之”来源的假设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引述”类换言标记构式 |
4.1 “引述”及相关问题 |
4.1.1 “引述”及其类型 |
4.1.2 与“引述”相关的理论 |
4.1.3 “引述”与“互文” |
4.1.4 “引述”与“换言” |
4.2 “用X的话说” |
4.2.1 “用X的话说”的不同用法 |
4.2.2 “用X的话说”的引述类型 |
4.2.3 “用X的话说”前后项之间的语义关系 |
4.3 “按X的说法” |
4.3.1 “按X的说法”的不同用法 |
4.3.2 “按X的说法”的引述类型 |
4.3.3 “按X的说法”前后项之间的语义关系 |
4.4 语用分析 |
4.4.1 人物引述型换言标记构式的语用倾向 |
4.4.2 时地引述型换言标记构式的语用倾向 |
4.4.3 属性引述型换言标记构式的语用倾向 |
4.4.4 其他引述型换言标记构式的语用倾向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视角”类换言标记构式 |
5.1 “视角”及其相关问题 |
5.1.1 视角 |
5.1.2 视角类型与视角化的手段 |
5.1.3 语言顺应理论的视角观 |
5.2 “从X的角度说” |
5.2.1 “从X的角度说”的不同用法 |
5.2.2 视角类型 |
5.2.3 换言前后项的语义关系 |
5.3 “从X的方面说” |
5.3.1 “从X的方面说”的不同用法 |
5.3.2 视角类型 |
5.3.3 换言前后项的语义关系 |
5.4 语用分析 |
5.4.1 视角的延伸 |
5.4.2 视角的转换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评价”类换言标记构式 |
6.1 “评价”及相关问题 |
6.2 “往X里说” |
6.2.1 “往X里说”的不同用法 |
6.2.2 构件解析 |
6.2.3 换言前后项的语义关系 |
6.3 “说得X一点” |
6.3.1 “说得X一点”的不同用法 |
6.3.2 构件X的解析与构式变体 |
6.3.3 换言前后项的语义关系 |
6.4 语用分析 |
6.4.1 “评价”类换言标记构式的语用功能 |
6.4.2 换言前后项的语用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换言标记构式的来源和演变 |
7.1 “引述”类换言标记构式的历时考察 |
7.1.1 近代汉语中的相关构式 |
7.1.2 “用X的话说”的来源和演变 |
7.1.3 “按X的说法”的来源和演变 |
7.2 “视角”类换言标记构式的历时考察 |
7.2.1 古代汉语中的相关构式 |
7.2.2 “从X的角度说”的来源和演变 |
7.2.3 “从X的方面说”的来源和演变 |
7.3 “评价”类换言标记构式的历时考察 |
7.3.1 近代汉语中的相关构式 |
7.3.2 “往X里说”的来源和演变 |
7.3.3 “说得X一点”的来源和演变 |
7.4 换言标记构式演变的动因 |
7.4.1 语义虚化 |
7.4.2 语境的作用 |
7.4.3 语言接触的影响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汉语换言结构的特点 |
8.1 结构成分 |
8.1.1 简单的换言结构 |
8.1.2 复杂的换言结构 |
8.2 结构关系 |
8.2.1 第一层次的语义关系 |
8.2.2 下位层次的语义关系 |
8.3 结构标记 |
8.3.1 换言标记的分类 |
8.3.2 两类换言标记的共同点 |
8.3.3 换言标记构式的特点 |
8.4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艺术品交易中重大误解的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一)艺术品的概念与界定 |
1. 何谓艺术品 |
2. 法律视野下的艺术品 |
(二)艺术品交易中重大误解适用的理论与实践困境 |
1.“重大误解”与“错误”的理论争议 |
2. 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关于重大误解规定的不足 |
3. 艺术品交易中重大误解适用的裁判争议 |
二、艺术品交易中的重大误解 |
(一)重大误解在艺术品私下洽购中的法律适用 |
1. 构成重大误解的积极要件 |
(1)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 |
(2)表意人因错误做出意思表示 |
2. 重大误解的消极要件 |
(1)表意人因自己重大过失而陷于错误 |
(2)表意人既已承担错误风险 |
(二)重大误解在艺术品拍卖中的法律适用 |
1. 拍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2. 拍卖活动的特征 |
3. 艺术品拍卖中不宜适用重大误解制度 |
(三)艺术品交易中重大误解与其他法律制度的竞合 |
1. 重大误解与瑕疵担保的竞合 |
2. 重大误解与欺诈的竞合 |
三、艺术品交易行规对重大误解适用的影响 |
(一)何谓艺术品交易行规 |
1. 艺术品交易行规的涵义 |
2. 艺术品交易行规的正当性 |
(二)艺术品交易行规的特征与作用及对重大误解适用的限制 |
1. 艺术品交易行规的特征与作用 |
(1)艺术品交易行规的特征 |
(2)艺术品交易行规的作用 |
2. 艺术品交易行规对重大误解适用的限制 |
四、适用重大误解制度保护艺术品消费者的路径探究 |
(一)特别保护艺术品消费者的必要性 |
1. 艺术品交易的特殊性 |
2. 重大误解制度的缺位对艺术品消费者的影响 |
(二)保护艺术品消费者的路径探讨 |
1. 专业艺术品消费者与一般艺术品消费者的区分 |
2.“冷静期”在艺术品交易中的引入 |
结语 |
(6)蓬皮杜国家艺术文化中心的国际化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目的和意义 |
四、研究内容与概念界定 |
五、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蓬皮杜中心国际化路径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创立期的背景与规划(1967 年—1976 年) |
一、外交政策的需要 |
二、城市结构的调整 |
三、文化政策的革新 |
第二节 开幕初期的定位与探索(1977 年—1997 年) |
一、初期定位与制度改革 |
二、国际化的初期尝试 |
第三节 新世纪的挑战与应对(2000 年至今) |
一、去中心化方向的明确 |
二、从“移动的蓬皮杜”到“临时蓬皮杜”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蓬皮杜中心国际化视野的馆藏体系 |
第一节 馆藏的流转与现状 |
一、从卢森堡博物馆到蓬皮杜中心 |
二、百科全书式的收藏现状 |
第二节 藏品的来源与维护 |
一、从收购到捐赠 |
二、研究委员会与收购委员会的双重筛选 |
三、本杰明·沃捷的作品修复 |
第三节 国际化收藏的实证:蓬皮杜中心的中国收藏 |
一、对中国近现代艺术的持续关注 |
二、中国藏品的来源及收藏方式 |
三、中国艺术品收藏的意义与双向合作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蓬皮杜中心国际化发展的运营机制 |
第一节 企业化管理理念的构建 |
一、高效而灵活的组织结构 |
二、新资金来源的开拓 |
三、无形资源的形成 |
第二节 统一化品牌战略的确立 |
一、建立独特的视觉形象 |
二、博物馆商店和商品的美学符号 |
三、注重网络媒体传播 |
第三节 多元化运营资源的拓展 |
一、基于有形资源的国际巡展 |
二、基于无形资源的国际化培训 |
三、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相结合的海外分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蓬皮杜中心国际化战略的制度保障 |
第一节 《博物馆法》及相关法律制度 |
一、从中央到地方的政策优势 |
二、从单一推动到多方支持的法律实施 |
三、无追索条款的双向约束 |
第二节 公共行政机构制度 |
一、约束大于支持的双重管理结构 |
二、财政和行政自主权的扩大 |
第三节 国家培训制度 |
一、国立文化遗产研究所的建立 |
二、从研究员到策展人的职能转变 |
第四节 行政委员会制度 |
一、委员会的监督权 |
二、委员会的自主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蓬皮杜中心国际化模式的比较与启示 |
第一节 国际化模式的全球比较 |
一、连锁加盟式的企业化模式——美国古根海姆博物馆 |
二、无形资源为主的市场化模式——英国维多利亚和阿尔伯特博物馆 |
三、国家主导下的复合性模式——法国蓬皮杜艺术文化中心 |
四、蓬皮杜中心与其他博物馆国际化模式的异同及原因 |
第二节 蓬皮杜中心国际化模式的中国启示 |
一、明确收藏定位并建立专业性藏品征集与甄选机制 |
二、引入市场化盈利手段与项目制为主导的运营方式 |
三、完善评估注册、藏品分级与捐赠免税等制度设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蓬皮杜中心国际化相关活动大事记 |
附录二:蓬皮杜中心的中国艺术品收藏简录 |
附录三:与蓬皮杜中心相关负责人访谈记录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专着、科研成果 |
致谢 |
(7)艺术品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现状述评 |
1.国外研究动态 |
2.国内研究动态 |
(三)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研究目的 |
2.研究意义 |
(四) 研究方法 |
一、艺术品消费者权利概述 |
(一) 艺术品消费者 |
1.艺术品消费的相关概念 |
2.艺术品消费者概念 |
3.艺术品消费的特殊性 |
(二) 艺术品消费者权利 |
1.艺术品消费者权利概念 |
2.艺术品消费者权利性质 |
3.艺术品消费者权利及其特殊性 |
二、我国艺术品消费者权利保护现状及问题 |
(一) 艺术品消费者权利保护现状及问题 |
1.我国艺术市场监管现状及其问题 |
2.我国艺术品消费者权利保护相关立法现状及其问题 |
3.艺术品拍卖行业现状及其问题 |
4.画廊行业现状及其问题 |
5.艺术品鉴定行业现状及其问题 |
(二) 艺术品消费者权利易受侵犯的原因 |
1.商业道德水准下降 |
2.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 |
3.商品经济中的信息不对称 |
4.艺术品经营者与艺术品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对立 |
三、外国艺术品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经验及借鉴 |
(一) 德国艺术品消费者权利保护 |
(二) 法国艺术品消费者权利保护 |
(三) 美国艺术品消费者权利保护 |
(四) 国外艺术品消费者权利保的经验借鉴 |
四、我国艺术品消费者权利保护对策 |
(一) 艺术品消费者权利的间接保护 |
1.完善艺术品市场监管 |
2.完善艺术品交易制度体系 |
(二) 艺术品消费者权利的直接保护 |
1.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对艺术品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 |
2.改变目前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艺术品追续权制度创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缩略语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追续权及相关概念阐释 |
(一)追续权概念阐释 |
(二)追续金概念阐释 |
(三)艺术家与艺术作品概念阐释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一)历史分析方法 |
(二)法律解释方法 |
(三)美学研究方法 |
(四)比较法 |
(五)经济学研究方法 |
(六)法哲学研究方法 |
五、文献综述 |
(一)国外追续权研究历史的演进 |
(二)我国追续权研究历史的演进 |
(三)论述追续权制度正当性的观点 |
第一章 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的缘起与历史演进 |
第一节 追续权制度的缘起根源 |
一、社会根源:赞助体制消亡下艺术家经济利益失衡 |
(一)法国官方艺术资助体系于十九世纪末的衰落 |
(二)赞助体制消亡下艺术家经济利益失衡 |
(三)赞助体制消亡促使追续权制度的产生 |
二、市场根源:艺术品交易之利益分配失衡 |
(一)艺术中介在艺术市场上不可或缺 |
(二)艺术中介使得艺术品交易利益分配失衡 |
(三)追续权能够平衡艺术家与艺术中介间的利益 |
三、思想根源:艺术家主体意识的觉醒与扩张 |
(一)艺术家主体意识的觉醒 |
(二)艺术家主体意识的扩张 |
(三)追续权制度的产生:艺术品与艺术家之间的联系永续 |
四、制度根源:着作权法对艺术作品的保护尚不完善 |
(一)艺术作品与作品载体在财产关系上曾存在争议 |
(二)作品与载体间财产关系的厘清推动了追续权制度的创设 |
第二节 追续权制度的产生过程 |
一、追续权于法国创设前的立法案及其分析 |
(一)法国前期追续权草案:以税金视角构建追续权制度 |
(二)法国后期追续权草案:以权利视角构建追续权制度 |
二、追续权于法国国会的立法讨论及其分析 |
(一)阿贝尔·费里报告对追续权法案的分析 |
(二)莱昂·贝哈尔报告对追续权法案的分析 |
(三)乔治·雷纳尔德报告对追续权法案的分析 |
三、历史上首部追续权法的内容及其分析 |
(一)1920 年法国追续权法的基本内容 |
(二)1920 年法国追续权法的运行模式 |
(三)1920 年法国追续权法的实施效果 |
第三节 追续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追续权制度的早期发展(1920—1948):多样与分化 |
(一)各国早期的追续权立法 |
(二)《伯尔尼公约》对追续权进行规定 |
(三)追续权早期立法的特点 |
二、追续权制度的中期发展(1948—2001):扩张中兼顾效率 |
(一)各国中期的追续权立法 |
(二)《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对追续权进行规定 |
(三)追续权中期立法的特点 |
三、追续权制度的近期发展(2001 至今):走向统一 |
(一)欧盟统一境内追续权立法 |
(二)美国追续权立法的最新发展 |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追续权纳入工作议程 |
第二章 我国创设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争议与厘清 |
一、创设追续权制度是否会损害艺术市场 |
(一)主张创设追续权制度会损害艺术市场的正反观点 |
(二)立法实践视角:创设追续权制度不会损害艺术市场 |
(三)影响市场因素视角:创设追续权制度不会损害艺术市场 |
(四)结论:追续权制度的创设不会损害艺术品市场 |
二、创设追续权制度是否确能保障艺术家权益 |
(一)追续权制度是否能够保障艺术家权益的争议 |
(二)争议之厘清:创设追续权制度能保障艺术家权益 |
三、追续权制度是否可为替代制度所替换 |
(一)合同约束无法替代追续权制度 |
(二)公共基金无法替代追续权制度 |
(三)政府资助无法替代追续权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正当性的部分学说之反思 |
一、“挨饿的艺术家”现象之反思 |
(一)“挨饿的艺术家”现象论证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基本逻辑 |
(二)“挨饿的艺术家”现象源于赞助体制向市场的转型时期 |
(三)“挨饿的艺术家”现象无法论证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 |
二、“非常损失”规则之反思 |
(一)罗马法中的“非常损失”规则只适用于土地买卖 |
(二)法国法中的“非常损失”规则只适用于不动产交易 |
(三)“非常损失”规则无法论证创设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 |
三、情事变更原则之反思 |
(一)情事变更原则论证追续权正当性的产生与发展 |
(二)艺术品交易不具有情事变更之事实 |
(三)艺术品升值发生在艺术品交易履行完毕之后 |
四、不当得利规则之反思 |
(一)不当得利规则论证追续权正当性的产生与发展 |
(二)艺术品交易不符合不当得利成立之要件 |
(三)不当得利所需返还利益与追续金在数额上并不等同 |
五、价值学说之反思 |
(一)价值学说论证追续权正当性的产生与发展 |
(二)价值学说论证追续权正当性的前提并不成立 |
(三)价值学说论证追续权正当性的依据并不成立 |
(四)价值学说论证追续权正当性会产生新的不公平 |
第三节 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依据 |
一、艺术家有权从着作权法获得利益 |
(一)作者有权通过着作权法获得利益 |
(二)艺术家在着作权法上获酬处于不利地位 |
(三)艺术家在着作权法上获酬处于不利地位的原因 |
(四)追续权旨在改变艺术家在着作权法上获酬处于的不利地位 |
二、艺术家根据作品使用体系应从转售中获酬 |
(一)作品使用上存在等级体制 |
(二)艺术作品原件转售构成中间商使用作品行为 |
(三)追续权是对艺术作品使用行为的补偿 |
(四)早期税法模式使追续权法律关系具有法定之债属性 |
(五)追续权是对“首次销售”原则的限制 |
三、保障我国艺术家权益的客观必要 |
(一)保障我国艺术家能够在海外享有主张追续权的资格 |
(二)追续权能为体制转型中的艺术家提供支持 |
第三章 我国实施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
第一节 追续权制度的运行障碍 |
一、艺术市场的信息获取障碍 |
(一)私人交易下的信息获取障碍 |
(二)公开拍卖下的信息获取障碍 |
二、艺术市场信息获取障碍对追续权制度的影响 |
(一)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制度失效为例 |
(二)信息获取障碍将影响追续权制度的运行与评估 |
第二节 我国具有实施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 |
一、追续权人可以获取艺术品拍卖信息 |
(一)追续权人通过拍卖监管部门可获取艺术品拍卖信息 |
(二)追续权人通过艺术信息平台可获取艺术品拍卖信息 |
二、我国已经创设了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三、美术家、书法家协会能够发起设立追续权集体管理组织 |
四、我国正在逐步探索建立艺术品登记制度 |
第四章 我国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的权理基础 |
第一节 追续权的特征 |
一、不得转让性 |
(一)追续权不得转让性的来源 |
(二)追续权不得转让性的原因 |
(三)追续权不得转让性的争议 |
(四)追续权不得转让性的适用 |
二、不可放弃性 |
三、非禁止权特性 |
第二节 追续权法律关系 |
一、追续权的客体 |
(一)现有关于追续权客体的学说 |
(二)追续权的客体应为作品而非载体 |
(三)追续权的客体应为艺术作品 |
二、追续权的主体 |
(一)追续权权利主体:应涵盖艺术家受遗赠人 |
(二)追续权义务主体:应为艺术作品原件出卖人 |
三、追续权的内容 |
(一)追续金的计量基础:应为转售总额 |
(二)追续金的计提比例:采用固定计提比例 |
(三)追续金的计量门槛:设置最低计量价格 |
(四)追续金的计量上限:我国不应对此进行设定 |
(五)我国追续权内容界定的结论 |
第三节 追续权权利性质 |
一、追续权性质的现有学说 |
(一)着作人身权说 |
(二)着作财产权说 |
(三)综合权利说 |
(四)征税权说 |
二、追续权不属于征税权 |
(一)追续金不具有税的属性 |
(二)将追续金视为税的观点源于对原始词汇的错误理解 |
三、追续权不属于人身权 |
(一)认定追续权属于人身权的理论来源 |
(二)追续权不属于身份权 |
(三)追续权不属于人格权 |
四、追续权属于财产权 |
(一)认定追续权财产权性质的不同规定 |
(二)追续权属于着作财产权 |
五、我国追续权权利性质界定的结论 |
第五章 我国创设艺术品追续权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追续权制度立法模式:置于着作权法体系内 |
一、各国关于追续权立法模式的规定 |
(一)置于单行法下的立法模式:极少数国家作此规定 |
(二)置于着作权法下的立法模式:多数国家作此规定 |
(三)置于税法下的立法模式:曾经出现在追续权草案中 |
二、我国追续权制度立法模式选择:置于着作权法与行政法规中 |
第二节 我国追续权制度实施:保证运行效率 |
一、选择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追续权的行使机构 |
(一)域外多数国家在追续权运行上采用集体管理模式 |
(二)我国应当在追续权运行上采用强制性集体管理模式 |
(三)我国追续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构建 |
二、创设信息获取权 |
(一)域外信息获取权的立法实践 |
(二)交易主体的隐私对信息获取权的限制 |
(三)我国应当创设信息获取权 |
三、探索建立艺术市场信息登记制度 |
(一)域外追续权信息登记实践 |
(二)我国应当探索创设艺术市场信息登记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追续权所适用的交易类型:结合市场监管现状 |
一、现有各国对追续权所适用交易类型的规定 |
(一)追续权适用于公开交易的规定 |
(二)追续权适用于艺术市场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售的规定 |
(三)追续权适用于任何转售的规定 |
(四)追续权适用于任何转售和出租的规定 |
(五)追续权适用于任何转让的规定 |
二、我国应结合艺术市场现状确定追续权所适用的交易类型 |
(一)各国艺术市场呈现集中化的趋势 |
(二)我国艺术市场在地域分布上更加分散 |
三、现阶段我国追续权应适用于公开拍卖转售活动 |
(一)追续权制度不适用于完全由私人完成的交易 |
(二)追续权制度难以适用于以物易物的交换 |
(三)追续权制度难以适用于画廊、艺术博览会中的交易 |
(四)只有将追续权制度限缩适用于公开拍卖才具有可行性 |
(五)追续权制度中公开拍卖的具体适用 |
四、未来我国追续权可扩展适用于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售活动 |
(一)未来我国追续权需扩展适用于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售 |
(二)未来我国追续权扩展适用于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售的时机 |
五、追续权权利限制:不适用于特定转售 |
(一)追续权不适用于针对公共收藏机构的转售 |
(二)追续权不适用于特定情形下作品原件的初次转售 |
第四节 外国作者的追续权保护:适用互惠原则 |
一、追续权制度中互惠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
(一)追续权制度中互惠原则的形成:源于《伯尔尼公约》 |
(二)追续权制度中互惠原则的挑战:扩展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
二、互惠原则下外国作者在我国主张追续权的条件 |
(一)追续权制度中互惠原则的适用要件的争议 |
(二)追续权制度中互惠原则的适用要件的厘清 |
(三)外国作者在我国主张追续权的保护要件 |
三、互惠原则下外国作者在我国主张追续权的保护范围 |
(一)互惠原则下外国作者在我国追续权保护范围的争议 |
(二)互惠原则下外国作者在我国追续权保护范围的界定 |
第五节 我国追续权制度的其他规定:适用着作权法一般规定 |
一、追续权保护期限 |
(一)现有各国对追续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
(二)我国追续权的保护期限应当与着作财产权保持一致 |
二、追续权的权利救济 |
(一)现有各国对追续权权利救济的规定 |
(二)我国追续权在救济上应以补偿性为原则 |
三、追续权的溯及力 |
(一)现有各国对追续权溯及力的规定 |
(二)我国追续权应适用于仍处于着作权法保护期内的作品 |
结语 |
附录一: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建议稿 |
附录二: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各稿对追续权的规定 |
附录三:现有具有代表性的追续权制度比较 |
附录四:历史上具有代表性的追续权立法 |
一、《伯尔尼公约》关于追续权的规定 |
二、《欧盟追续权指令》 |
三、法国1920年追续权法 |
四、比利时1921年追续权法 |
五、捷克斯洛伐克1926年《着作权法》对追续权的规定 |
六、波兰1935年《着作权法》对追续权的规定 |
七、乌拉圭1937年《着作权法》关于追续权的规定 |
八、意大利1941年《着作权法》关于追续权的规定 |
九、法国1957年《文学和艺术产权法》关于追续权的规定 |
十、德国1965年《着作权法》关于追续权的规定 |
十一、德国1972年《着作权法》关于追续权的规定 |
十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82年追续权法 |
附录五:早期法国追续金征收情况 |
一、去世的知名画家获得追续金情况 |
二、在世的知名画家获得追续金情况 |
三、外国知名画家在法国获得追续金情况 |
四、知名雕塑家获得追续金情况 |
五、着名拍卖会征收的追续金情况 |
附录六:艺术市场调研纪实 |
一、访问安徽书法家协会名誉主席陶天月先生 |
二、访问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福建省美术家协会副主席梁明先生 |
三、访问福建省龙岩市文联主席、龙岩市书法家协会主席王永昌 |
四、访问福建省龙岩市第一中学美术教研组组长郑金明先生 |
五、访问艺术品收藏家、艺术品销售中间商陶戈先生 |
六、访问金艺画廊王经理 |
七、访问艺术品收藏家、艺术品销售中间商王先生 |
八、访问福建省贸易信托拍卖行邱利明经理 |
参考文献 |
索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纪录片《我在故宫修文物》字幕汉英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翻译任务描述 |
第一节 背景知识及文本特征 |
一、背景知识 |
(一)背景简介 |
(二)主要内容 |
二、文本特征分析 |
第二节 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一、翻译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纪录片与纪录片字幕的翻译 |
一、纪录片的定义及分类 |
二、纪录片字幕的翻译原则 |
第二章 翻译过程 |
第一节 译前准备 |
一、工具、参考文献的准备 |
二、平行文本的选择 |
三、术语表的制定 |
第二节 翻译过程 |
一、翻译文本 |
二、自查校正 |
三、润色完善 |
第三章 案例分析 |
第一节 纪录片字幕的英译策略 |
一、化繁为简,控制字幕长度 |
二、地道表达,调整字母顺序 |
三、增加关联,完善字幕逻辑 |
第二节 文物修复术语的英译策略 |
一、文物名称的翻译策略 |
(一)释译法 |
(二)音译法 |
二、行话的翻译策略 |
三、文化信息的翻译策略 |
第四章 翻译实践总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原文及译文 |
附录二 术语表 |
致谢 |
(10)“珠山八友”的艺术经济活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珠山八友”的历史机遇 |
第一节“珠山八友”的概述 |
一、“珠山八友”的成员 |
1、“八友”十人 |
2、“珠山八友”的身份 |
二、“珠山八友”的结社 |
1、结社的前奏 |
2、结社的高潮 |
3、结社的续曲 |
第二节“珠山八友”与“海上画派” |
一、“珠山八友”与“海上画派”的交往 |
1、上海的崛起及与景德镇的交流 |
2、“珠山八友”与“海上画派”画家的交往 |
二、“海上画派”对“珠山八友”作品艺术面貌的影响 |
1、作为群体的观照 |
2、作为个体的影响 |
三、“海上画派”对“珠山八友”作品市场经营的影响 |
1、“海上画派”的商业经营 |
2、“珠山八友”受到的影响 |
第三节“珠山八友”活动时期的景德镇 |
一、清末民初的陶瓷绘画技术 |
1、明清时期取得的成就 |
2、清末民初的彩瓷技术 |
二、清末民初的景德镇陶瓷商业 |
1、景德镇陶瓷商业传统 |
2、清末民初的商业状况 |
第二章“珠山八友”作品的制作及管理 |
第一节 作品制作的流程 |
一、准备工作 |
二、制作过程 |
第二节 作品制作过程的管理 |
一、个人制作过程的管理 |
二、配樘创作过程的管理 |
第三节 作品制作过程中的经济因素考量 |
一、专业的分工 |
二、无名的填色师傅 |
三、创新的含金量 |
第三章“珠山八友”作品市场分析 |
第一节 作品销售模式与渠道分析 |
一、新式“红店” |
二、订制的多样 |
1、配樘或配画作品的订制 |
2、个人作品的订制 |
三、中间商的代理 |
四、展览与参赛 |
五、社团组织 |
第二节 作品购藏者分析 |
一、购藏者的身份与需求 |
1、购藏者身份 |
2、购藏者的需求 |
二、“珠山八友”与购藏者的关系 |
1、与中间商的关系 |
2、与最终消费者的关系 |
第四章“珠山八友”作品的成本与价格分析 |
第一节“珠山八友”作品的特征与成本 |
一、作品的艺术特征 |
二、作品的商业特征 |
1、题材内容的选择 |
2、相似的画面 |
三、作品成本分析 |
第二节、“珠山八友”作品的价格分析 |
一、“珠山八友”作品价格形成分析 |
1、艺术生产阶段的生产价格 |
2、流通领域的价格变化 |
二、“珠山八友”作品价格及销售情况比较 |
1、“珠山八友”作品生产价格与销售比较 |
2、流通领域中的“珠山八友”作品价格比较 |
第五章 经济因素对“珠山八友”的影响 |
第一节“珠山八友”的生活境遇 |
一、“珠山八友”的经济收入与生活状况 |
1、经济收入 |
2、房产 |
3、生活状况 |
二、“珠山八友”与陶瓷各业从业人员的收入比较 |
三、相关社会经济因素对“珠山八友”生活的影响 |
1、瓷业行帮与习惯的影响 |
2、税收的影响 |
3、货币贬值的影响 |
第二节 经济因素对“珠山八友”瓷绘创作的影响 |
一、经济因素对“珠山八友”瓷绘创作的积极影响 |
1、经济因素对于艺术创作的促进 |
2、艺术市场对于艺术作品的传播 |
二、经济因素对“珠山八友”瓷绘创作的消极影响 |
1、市场效益对“珠山八友”艺术创作的诱惑 |
2、购藏者对“珠山八友”艺术创作的干预 |
第三节“珠山八友”在陶瓷艺术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 |
一、艺术生产阶段的市场地位 |
二、流通领域的市场影响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珠山八友”相关人员访谈记录 |
附录二:论文中引用部分的图片 |
四、拍卖、文物、艺术品投资市场的行话、术语一览(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企业家精神的文化创意人才胜任素质模型构建研究[D]. 高韩尧. 成都大学, 2021(07)
- [2]中国传统书画艺术的当代传播研究[D]. 王壹. 吉林大学, 2020(01)
- [3]文物交易中的诈骗犯罪研究[D]. 于鸿峣. 河北大学, 2020(08)
- [4]现代汉语换言标记构式研究[D]. 李晓琴.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5]艺术品交易中重大误解的适用研究[A]. 胡骞.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3卷 总第23卷)——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和体育法研究小组文集, 2019
- [6]蓬皮杜国家艺术文化中心的国际化模式研究[D]. 岳妍. 上海大学, 2019(02)
- [7]艺术品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D]. 武延平. 云南财经大学, 2017(10)
- [8]艺术品追续权制度创设研究[D]. 戴哲.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9]纪录片《我在故宫修文物》字幕汉英翻译实践报告[D]. 李甜甜. 黑龙江大学, 2017(04)
- [10]“珠山八友”的艺术经济活动研究[D]. 丁传国. 南京艺术学院,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