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视角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高圣平[1](2021)在《土地经营权登记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上所规定的土地经营权,依其权源,可以分为两类: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经营权和派生于土地所有权的土地经营权。其中,第二类土地经营权的登记可以参照适用第一类土地经营权的登记规则。土地经营权不宜依其流转期限的长短或者是否登记而作不同定性,不管土地经营权是物权还是债权,均不影响登记规则的适用。仅有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才具有登记能力,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属于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而非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只有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互换、入股、赠与、继承等导致土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才须办理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承包方据以融资担保的财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上所设立的担保物权属于抵押权;土地经营权上所设立的担保物权在体系定位上也属于抵押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经营权已经办理首次登记的情形之下,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相应部分记载抵押权即可。
苏畅[2](2021)在《云南省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运行障碍与成因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脱贫攻坚成果的稳固和乡村振兴的大发展,离不开持续有效的多元资本投入。“十三五”时期,为盘活农村沉没资源、解决农户融资难等问题,中共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推广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政策,为扩宽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原生资本来源、实现资源变现做出了现实的努力。作为第一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试点区域之一的云南省,因自身边疆地缘特点、民族结构复杂、山区面积占比超九成、贫困县数量曾占全国贫困县总数十分之一以上等现实历史特点,使得其能够作为研究分析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成效的典型区域之一。考虑到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推广是以政府行政力量主导的和需要农民主体主动广泛参与的这两个政策特点,本文结合了以政府实践材料为研究依据的现实分析和以典型村镇农户调研问卷为研究依据的实证分析两种分析方法,运用信贷配给的相关理论,从需求型与供给型两个角度分析了试点区域农户存在信贷配给的可能性,并运用二值选择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在前述基础上提出了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推广相关阻碍因素和政策建议,以期为农地经营抵押贷款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更好推广提供一定帮助。具体而言,本研究的主要内容与结论有以下三点:第一,依据信贷配给相关理论,在调研云南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域基础上,研究分析了试点区域政策实践特点和运行中的阻碍因素。在试点区域农户信贷配给现实分析方面,政策推行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试点地贷款情况来看,如景谷县不良贷款率高达19%,样本农户中存在需求型配给的占比为55.68%,显现出云南省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推进较为缓慢,总量小、占比低、风险显现,小规模土地承包户抵押难、融资难的现状并未彻底改观。其主要原因,一方面,从造成需求型配给的现实因素分析,农户心理风险、失地风险、政策认知偏差、融资需求较弱和支农金融产品挤出效应等是农村土地抵押贷款政策推行不利的主要阻碍因素;另一方面,从造成供给型配给的现实因素分析,融资担保和逾期贷款处置中法律释意缺憾、西部农村地区金融资本不足、农村信贷风险水平较高、涉农担保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以及产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等都是形成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给型配给的重要因素。第二,在现实分析的基础上,运用相关实证分析方法分析了影响小农户和规模农户在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下存在供需型配给的原因。基于实证分析发现: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市场中,72.62%的样本农户存在信贷配给现象且造成异质性农业经营主体所受供需型配给的原因存在差异性。一方面,从需求型配给的角度来说,对小农户而言主要因素包括其获农村土地产权鉴定证书的难度、家距离农村产权交易所的远近、固定资产、家庭年收入、(曾经)有无家人担任村干部以及土地的经营面积;对规模农户而言主要影响因素有其获农村土地产权鉴定证书的难度、家距离农村产权交易所和银行网点的远近、家庭农业劳动力比例、养老保险比例以及家庭收入中农业是否占大部分。另一方面,从供给型配给的角度来说,影响小农户数量配给的关键因素是固定资产、最近年平均收入和农业经营年限是否加入征信系统以及固定资产量;而影响规模农户数量配给的关键因素有是否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是否加入征信系统、是否在农村产权交易所登记注册、固定资产量、农地经营权地租和农地经营面积。第三,在现实与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运用相关理论和调研成果提出了我国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下农户信贷配给的缓解措施。本文将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制度的完善分为从缓解农户的需求型配给与供给型配给两方面出发:针对农户需求型配给而言,一方面,通过提高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所和银行网点覆盖范围、增加金融机构信贷员配置数量、引入“互联网+金融”服务等加快农村金融服务建设水平,规范和简化农地经营权抵押凭证获取机制,以缓解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交易成本配给;另一方面,通过持续提高农村家庭养老保险覆盖比率和保障待遇、加快农民固定资产升值、扩展农村家庭多元化流动性收入等改善农民的社会保障属性与经济保障属性,以释缓风险配给。针对缓解农户供给型配给而言,一方面,从贷款供给水平和降低放贷成本来看,高效的贷款管理模式和多元化股权型的贷款资金供给方式、完善的土地价值评估体系和畅通的产权交易体系是提升金融机构放贷动力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从风险防范和处置方面来看,健全风险补偿基金和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加快涉及农村产权法律法规修订进程是释缓化解贷款风险和维护融资主体权益的必要选择,能有效降低金融机构放贷压力及风险成本。
张家铭[3](2021)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经营权人权益保护研究》文中认为进入到21世纪之后,我国城镇化的发展步伐越来越快,市场经济活跃度也越来越高,人口的流动性也越来越大。在这样的社会转型大背景之下,我国农村原有的大量劳动力大规模迁移到城镇,这些劳动力的工作形式也不再局限于原有的第一产业,而是延伸至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农村人口的流失导致很多农村集体土地无人耕种,大量集体土地闲置,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较低,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针对上述长期存在的客观情况,我国从中央层面不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产业扶持政策,旨在进一步激发农村土地活力,提高农民收入,提升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在多项举措中,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受到广泛的关注。“三权分置”的核心就在于进一步将农村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承包权中分离,有助于土地经营权更好的在不同主体之间实现高效的流转,更好的发挥土地聚集规模效应,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新近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肯定了土地经营权的独立性,将土地经营权进一步分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农村土地经营权在理论和实践中凸显的诸多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人的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本文从探究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入手,通过运用文献分析法、逻辑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重点阐释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以及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困境,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对“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人权益保护研究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中,首先对“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内涵及法律性质进行了介绍。“三权分置”的三权即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围绕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厘定。第二部分中,对“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人及经营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进行界定。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人包括传统和新型两种。另外,分析总结出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人权益对于当下社会发展的现实价值。对我国法律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规定进行了梳理。最后,对土地经营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归纳,从法理角度看,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权益内容包括土地所能带来的经营收益性权益,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改良土壤的权利、再流转的权利和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权利等。第三部分从当前的立法规定和实践现状出发,总结出我国目前农村土地经营权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包括几个方面,分别是:土地经营权等级制度、流转制度不规范,土地经营权人面临较高的违约风险,自主经营权易受侵犯以及征收补偿权被剥夺。并对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探索并总结出解决上述法律困境的对策。首先应当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等级制度进行完善,确保等级制度对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障作用。其次,应当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制度宣传和政策指引。另外,探索土地经营权保险制度;最后,构建多元的土地经营权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调解、纠纷前置解决程序以及健全的司法救济途径三个方面。
孙晓倩[4](2021)在《农户土地流转行为及其减贫效应研究 ——基于南疆四地州的调研数据》文中认为农村土地流转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未来农村发展的重要路径之一。在当前脱贫攻坚任务依然繁重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弊端逐渐暴露的背景下,以土地流转为抓手,系统研究农户土地流转行为及其减贫效应,对于加快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释放土地流转红利,拓宽农民收入来源,引导农户科学减贫,有效降低农户未来陷入贫困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主体主要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阅读、整理、分析和总结,确定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对本文所要运用的理论基础和相关概念进行简要介绍;第二部分就我国、新疆和南疆四地州的土地扶贫政策、土地流转政策发展历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析南疆四地州土地流转扶贫效果及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构建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理论框架,并对农户土地流转行为减贫作用机制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分析南疆四地州农户土地流转行为。基于对南疆四地州4个地区、4个县市、10个乡镇31个村调查获取的377份问卷,通过全面分析样本农户个体及家庭禀赋情况和土地流转特征情况,运用结构方程模型实证分析样本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因素;第五部分分析南疆四地州农户土地流转行为减贫效应。从收入和贫困脆弱性维度入手,运用倾向得分匹配模型分析样本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减贫效应,并依据土地转入和土地转出的收入获取途径不同,分析其减贫效应存在的异质性。主要结论如下:(1)土地流转政策经过三十多年的循序发展和渐进演变,其政策内容逐步完善,减贫益贫功能逐渐呈现。南疆四地州针对其特殊致贫原因,科学变通,制定差别化的用地政策,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模式,进一步释放土地流转红利。截止2019年底,南疆四地州共流转土地119.97万亩,带动成千上万的贫困人口实现就业,人均纯收入增加约4000元,但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不足之处。(2)农户主观规范、行为态度和感知行为控制均通过农户土地流转意愿间接影响农户土地流转行为,且影响结果显着为正。其中感知行为控制正向影响程度最大,其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464,其次是主观规范,行为态度的标准化路径系数最小为0.154;此外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对土地流转行为也具备显着正向影响结果,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850。(3)南疆四地州少数民族农户在不同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身体各方面的健康状况、家庭从事劳动力的人数、土地流转形式、对象、组织形式等情况下,其土地流转行为存在较明显的差异。(4)在收入视阈下,参与土地流转使得农户家庭收入水平较之前有所提高。基于三种不同匹配方式土地流转对家庭年纯收入的平均处理效应0.442,即土地流转户的平均收入水平比未流转户高55.52%;在贫困脆弱性视阈下,经过不同匹配方式土地流转对贫困脆弱性的平均处理效应为0.113在10%的水平下显着为负,说明农户参与土地流转可以降低农户未来陷入贫困的概率,最终达到减贫效果。(5)土地转入和土地转出均能降低农户陷入贫困的概率,但是与土地转入户相比土地转出户的减贫效应更加突出。对于土地转入户来说,其未来陷入贫困的概率比未流转户低2.7%,而土地转出户未来陷入贫困的概率比未流转户低11.6%。通过对农户土地流转行为及其减贫效应的分析,提出以下对策建议: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东中西部各省份由于土地流转特征的不同在贯彻国家流转制度基础上应结合自身特点因地制宜的出台土地、产业等相关优惠政策;加快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完善;加快农户素质和技能培训,发展多类型、多途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人而宜,对症下药,进一步解决土地转出户和土地转入户的减贫效应存在的异质性问题;推进农村信贷改革,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最后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降低土地的禀赋效应。
祝洪章[5](2021)在《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文中认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的问题,具有鲜明效率维度的价值追求和经济属性。立足中国特殊国情、农情,耕地流转问题不单纯是经济效率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在自发演化力量和有意识构建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具有自身特定的演进规律。我国现行耕地“三权分置”改革就是考虑到耕地流转的多重属性,通过权利分层方式,兼顾耕地社会属性、意识形态属性和经济属性。这是理解当下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问题的前提,是耕地经营权流转的制度环境。主流经济学推崇的简约理论模型的研究范式在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研究上存在明显的缺陷。本文结合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和西方新制度经济理论研究方法,从历史演进规律、制度逻辑的宏观视角,顺推制约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制度环境因素;从制度目标、制度机制的应然预设与流转运行和流转制度经济影响绩效实然状态的差异,逆推权利结构设计和流转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最终,针对问题成因提出优化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对策建议。本文分析了建国至今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历程和演化规律,提出农地产权制度存在制度价值复合化取向,呈现渐进、路径依赖式演化模式,具有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相结合,服务于国家城乡关系的国家意志等发展演进规律。“三权分置”改革以农户分化发展的社会现实为背景,遵循了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演进的历史规律,依托多重制度逻辑框架,将“系统观念、底线思维”作为多重逻辑兼容的指引,通过“地权细分”为多重逻辑兼容共存提供载体,通过“走廊调控”方式为多重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机制,通过增量改革和绩效提升为多重逻辑兼容共存提供动力。经营权流转制度是以经济绩效为主导逻辑的农地产权交易制度,相关的政策制定和立法近年取得较大发展。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目标主要是优化耕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同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保障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实现以上预设功能,国家通过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稳定机制三种制度机制综合推进流转改革。激励机制包括鼓励主体分流、客体强权赋权和完善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等;约束机制包括设立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红线、流转用途红线、农民权利保护红线等;稳定机制包括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等。本文在系统梳理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规模、流转主体、流转方式、流转合约、流转价格、流转效力等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从宏观时空角度,运用LMDI法分析了耕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影响因素;从微观农户行为角度,基于农户流转规模决策模型,分析了影响农户流转决策行为的主要因素和农户耕地福利保障效应、农户耕地禀赋效应以及农户政策感知、预期与反馈效应等对流转决策的影响。对照流转制度功能目标定位,本文分别分析了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耕地配置绩效、生产效率绩效、粮食安全保障绩效。研究发现,虽然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耕地配置效率,但面积和地块细碎化和耕地撂荒等问题依然存在;耕地流转制度提升了农业全要素生产率,但对流转双方、全国区域间影响存在较强的异质性;现有耕地流转制度对流转“非农化”“非粮化”抑制效果不佳,经济发达地区的流转“非农化”明显,非粮食主产区流转“非粮化”明显,粮食主产区也存在流转“非粮化”趋势。依循“制度环境-制度逻辑-制度功能-制度机制-制度绩效”分析脉络,本文得出了我国城乡融合发展进程和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进程的渐进性约束了流转制度绩效发挥的结论;根据“产权结构-行为激励与约束-制度绩效”分析脉络,本文得出了耕地“三权”赋权方案不确定性、立法内容与技术缺陷影响了流转制度绩效发挥的结论;根据“制度交易成本”分析,本文得出了农户政策认知弱、流转交易平台建设滞后、交易监管薄弱、交易信息化程度低等因素增加了制度交易成本,造成流转制度绩效损失的结论。针对制度环境,本文提出耕地经营权流转应与农业非农转移、城市及乡村非农产业吸纳能力、农业技术进步水平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相适应发展,加快协同配套进程推进。针对赋权环节,本文建议应捋顺三权关系,采取“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的赋权路径,完善立法以减轻经营权非经济属性功能负荷;针对流转制度运行,本文提出从规模化思路、政策指导、主体培育、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持续降低经营权流转制度交易成本,提高流转制度效能。
蒋崧韬[6](2021)在《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农业经营总体上呈现出分散、细碎的小农经济格局。传统产权理论认为只要权利有清楚的界定,不管界定为谁属,市场的运作会带来同样的效果。然而我国农业发展的现实却与传统理论相悖,在农地权利被清晰界定后,农地产权的整合仍然面临障碍,小农格局被长期固化。对于我国农业为何长期受困于小农格局,既有研究至今没有形成一致的解释。本文聚焦这一问题,从体制的角度出发,将我国的农业体制归纳为“小农体制”,并第一次较为系统的阐述了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即小农体制下农户始终拥有土地承包权,农地整合只能依靠派生于土地承包权的经营权,由于经营权派生于承包权必然具有期限性,当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必须向土地承包权回复,因此农地整合后的产权格局就不具有终局性且存在向承包权回复的体制性动力,进而导致我国小农格局的固化。由于小农体制及其作用机理的存在,因此制约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就不仅是分散、细碎的农地产权格局,导致农地产权格局向分散、细碎的初始赋权状态回复的动力机制才是制约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症结”之所在。本文随后从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出发进一步分析了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影响,指出小农体制下农地整合的非终局性会给市场交易带来不确定性,从而“对冲”市场机制整合农地的动力,同时农地整合的非终局性也会导致为整合农地而支付的交易成本不具有永久性效果以及因农地整合而提升的农业效率难以得到有效的积累。为了验证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障碍机理,本文就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和农业生产效率两个方面的影响进行了讨论。在经营体制方面,由于小农体制及其作用机理的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论采用何种组织形式都始终面临交易成本高、运营成本高以及地权稳定性弱等困境。而在农业效率方面,本文运用我国2004-2018年的省际面板数据对小农体制与我国农业生产效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实证结果表明无论是小农体制的表征还是小农体制的实质都对我国农业生产效率产生了显着的负面影响。本文的分析表明,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如果不阻断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发挥作用,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将始终受到束缚。考虑到西方农业发达国家(新大陆国家除外)在经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过程中也曾经经历过改造小农的历程,而我国各地农业现代化发展实践中也在不断尝试多种应对小农体制的办法,因此本文对改造小农格局的国际经验和应对小农体制的国内实践进行了梳理,以便从中找到参考和借鉴。从法国、德国、荷兰以及日本这几个主要农业发达国家改造小农格局的历程来看,通过财政、金融政策刺激、引导农场规模扩大,做好农户退出农业的安置工作以及出台限制农业分散的政策法规是被实践检验有效的通行做法。此外,设立专门的中介机构来促进农地产权整合、降低农地产权整合的交易成本也是各国的共识。同时,不可忽略的是,土地私有制下农地产权能够被终局性整合是上述国家改造小农格局成效显着的关键因素。从国内应对小农体制的实践来看,虽然各地实践模式有所不同,但由于通过农地自发流转很难打破分散、细碎的产权格局。因此,各地大多由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来负责农地要素的整合、集中。然而,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作为农地整合机构也面临短板和困境:首先,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受其行为能力限制,在农地整合过程中只能发挥居间作用,相较于农业发达国家承担相应职能的农地中介机构而言,其职能单薄难以承载更多的期望。其次,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本身不是农地产权整合效果的直接受益者,其整合农地的动力可能并不来自于市场机制,这种权利义务配置的扭曲可能诱发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行为的失范。再次,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大多不具备独立的财产和责任能力,在农地整合过程中难以对其行为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负责,农户成为相关风险的主要转嫁对象,容易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最后,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并不能解决小农体制下农地产权整合的非终局性问题。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根据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在借鉴农业发达国家改造小农格局的国际经验和国内应对小农体制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策建议。该对策建议的思路是通过新的制度供给来阻断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总体制度构想为设立独立的农地经营机构来充当土地流转中介。围绕这一总体制度构想,本文就该制度下如何保持农地产权的稳定、如何保障农民的主体性(包括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和农民的耕地需求等)、如何低成本实现土地供应以及如何保障市场交易双方通过农地经营机构来参与农地要素交易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最后,本文根据该制度设计之初拟定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对该制度设计的效果进行了检验并就设立农地经营机构可能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展开了必要的讨论。
魏妍萍[7](2021)在《“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土地“二轮承包”确定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经过40多年发展变化,在实践中显现出了土地规模小、耕地细碎的竞争劣势,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利用与流转,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需求,也无法满足农民的利益诉求。另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大量农业人口非农化,农作物不断由粮食型作物转为经济型作物,农户对于农业的流转需求不再局限于土地本身的权利,而是更加迫切地需要获得土地权利市场流转的经济效益。自2013年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自此开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三权分置”时代,开始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其根本目标在于“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土地经营权更多的权能,这使得农村土地逐渐变成一种金融资本,农民将赖以生存的土地之上的财产性权利——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作为融资贷款的一项担保物权,向金融机构获得抵押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农户获得资金的渠道,以此支持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有助于融通现代农业的发展资金。本文首先立足于农业经营体制中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三权分置”模式的根本价值目标,从理论角度对“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进行阐述,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分离后的权利属性,从理论角度阐释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应该定性为抵押权,而不是权利质权,以此呼应本文主题。进而在“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分析允许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可行性,为完整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制度的实践分析奠定理论基础。其次,按照时间顺序梳理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政策演进和立法现状,逐步分析“三权分置”下我国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现实状况与面临的法律困境,主要法律问题涉及抵押主体、客体确定不明晰、土地经营权抵押设立规则不完善、土地经营权抵押在设立条件和登记效力方面颇有争议,以及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能否当然适用一般抵押的拍卖、变卖、折价等权利实现方式。另外,在外部制度方面也存在着诸如市场交易平台尚未建立、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方法参差不齐、未建立起完善的农业保险机制等问题。再者,针对目前所面临的各类困境提出对现行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包括抵押双方当事人的确定、抵押的客体范围、抵押登记制度、抵押权实现方式等一系列土地经营权抵押流转的法律构建与完善的具体措施。最后,将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放在农业经营制度的大背景下,对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主要从农地经营要保持适度的规模、抵押标的物价值评估体系、风险防范机制方面展开论述。
王佳艺[8](2021)在《“三权分置”视角下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是农业大国,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农业由传统型向现代化农业转变。城镇化加速使得农村土地撂荒现象严重,原本的权利体制弊端经过长期的实践暴露出来,不再适应现代农业高产出、高效率的要求。农业经营主体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资金需求量大是现代农业的发展特点,同时,缺乏充足的资金亦是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因此,亟须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我国在2014年提出“三权分置”政策,将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释放土地经营权的财产权利属性,逐步放开土地的融资功能。2018年新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为农村土地经营者融资难提供出路。2020年《民法典》将土地经营权相关内容写入物权编当中,为土地经营权制度推进提供法律保障。近年来,土地经营权抵押成为热点问题,引发各地形式各异的探索和学术界的激烈讨论,本文拟就“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文章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其中不包括绪论和结语):第一部分是对“三权分置”视角下土地经营权抵押概括性论述。本部分详细阐述了“三权分置”概念、农村土地经营权及其抵押担保制度,包括“三权分置”和土地经营权的定义、法律特征、法律规定的历史沿革、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正当性及内涵。第二部分阐述了土地经营权抵押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部分针对土地经营权抵押政策和法律进行梳理后提出现有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中存在抵押主体不明确、客体范围不明晰、抵押设定规则不完善、土地经营权抵押实现机制不健全、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五个方面问题。第三部分探究典型试点地区运行模式和不足,并从中得到启示。本部分对于我国目前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试点模式进行归纳分析,将各地抵押试点总结为“直接抵押”模式、“反担保抵押”模式、“第三方提供担保抵押”模式、“租金抵押”模式,评析各模式的优点和不足,并总结得出对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的启示。第四部分针对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建议。本部分对应第二部分提出的法律障碍以及制度缺陷,详细分析了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健全措施,力求为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完善提供合理化建议。
包志会[9](2021)在《土地经营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重心在于土地资源之优化配置,推动“三权分置”改革能够有效促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土地经营权出资有限公司作为土地流转之主要方式,能够破解农民身份之束缚,扩大土地流转范围,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之有效手段。当前,全国各地区已对土地经营权出资有限公司开展实践探索,《农村土地承包法》与《民法典·物权编》亦对土地经营权出资赋予法律地位,深入分析土地经营权出资有限公司之新型土地流转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针对在“三权分置”改革下土地经营权出资有限公司之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探析其本质原因和现有障碍,进而尝试提供妥适的解决方案,以期为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实践现状与司法案例。分析实践探索之“自下而上”改革逻辑,通过土地制度变迁理论和土地规模经济理论引出实行土地经营权出资之本质缘由,以实践数据论证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内在优势。进而对土地经营权出资有限公司之典型实践样本进行分析比较,得出目前我国土地经营权出资有限公司在法律要求、履行程序以及利润分配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另外,当前我国土地经营权出资之纠纷数量正逐年增加,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保障土地经营权出资制度之构建。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土地经营权出资之法律要求。土地经营权作为非货币形式进行出资,符合《公司法》中可以评估作价和可以依法转让之出资要求。在土地经营权出资有限公司时,其主要法律障碍在于出资人数股东和土地经营权出资期限违背《公司法》相关规定,故在满足当前法定限制条件下提出具体解决方案。第三部分,重点研究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履行程序。经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基本程序主要为登记、评估作价和实际交付。而当前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尚不能发挥良好效应、评估作价机制的缺失亦造成现实桎梏。因此,通过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和构建评估作价体系来完善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履行程序。第四部分,集中探索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利润分配制度。在利润分配机制方面,实践中大多数做法采取“保底+分红”,但是保底收益机制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和市场风险负担原则相矛盾,同时“名为出资,实为出租”之缺陷日益凸显。最适宜之解决方式为设置优先股,细化优先股制度之具体内容与权利配置,进而构建合理的利润分配机制。
孙杭琪[10](2020)在《“三权分置”背景下集体林地生态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集体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经济价值,同样也具有生态价值及社会价值。依据生态保护的一般理论,从“三权分置”理论入手,明晰“三权分置”在放活经营权,促进集体林地开发利用的同时,应当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基础上,进行可持续经营,保护好集体林地的生态环境。本文首先对“三权分置”的政策演进以及立法现状,以及其与集体林权改革之间的关系做了梳理,通过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优先理论、集体林地多功能性理论以及财产权限制理论等系统地探讨了集体林地的特殊性,以及其生态保护的必要性。其次,通过正反两面辩证分析了“三权分置”对集体林地生态保护的影响,明确其有利于完善林地产权结构,为林地经营者提供资金保障,促进适度规模经营,从而促进集体林地生态保护,降低生态风险。但是也存在公益林生态补偿存在补偿标准较低以及补偿方式较为单一;商品林流转方面存在林地经营权登记、森林资产评估不足、林农收益制度不完善、流转中及流转后缺乏有效的监管;缺少生态保护服务提供等现实问题。在此基础上,尝试借鉴域外经验,主要梳理了美国以及英国的林地生态保护制度,借鉴美国林业经营的激励措施以及整体性的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以及英国的乡村管理补助金制度和木材采购政策,特别是对木材采购政策中的“合理和可持续”等成功经验。最后提出了当集体林地规划成公益林,应当通过构建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以及拓宽生态补偿方式,从而完善公益林生态补偿;当集体林地规划成商品林,通过明确林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完善森林资产评估以及强化流转监督,从而规范林地经营权流转;通过加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完善集体森林方案编制以及建设经营权流转市场从而提供集体林地生态保护支持促进集体林地生态保护等法律对策。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视角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视角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土地经营权登记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与登记能力 |
(一)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经营权的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登记能力的限制 |
(三)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属性 |
二、派生于土地所有权的土地经营权的登记能力 |
(一)派生于土地所有权的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方式 |
(二)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经营权的登记规则的类推适用 |
(三)派生于土地所有权的土地经营权的设立许可 |
三、土地经营权的再流转与转移登记 |
(一)土地经营权的再流转方式 |
(二)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的具体情形 |
(三)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的限制 |
四、土地经营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抵押权设立登记 |
(一)承包方据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财产 |
(二)土地经营权担保的体系定位 |
五、结语 |
(2)云南省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运行障碍与成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内容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
二、农业经营主体 |
三、信贷配给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 |
二、信贷配给理论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动态 |
二、国内研究动态 |
三、研究趋势小结与本文研究方向的异同 |
第三章 云南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域农户信贷配给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政策背景 |
第二节 云南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域开展现状 |
一、试点地区贷款情况统计 |
二、试点地区政策规定 |
三、试点地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开展现状 |
第三节 云南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域实践运行中的阻碍因素及成因分析 |
一、需求型配给方面现实阻碍因素分析 |
二、供给型配给方面现实阻碍因素分析 |
第四章 云南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域农户信贷配给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研究设计 |
第二节 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
第三节 描述性分析 |
一、调研区域数据分类统计 |
二、研究方法 |
三、变量选取 |
四、解释变量 |
第四节 实证分析 |
一、需求型配给模型实证分析 |
二、供给型配给模型实证分析 |
第五章 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缓解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下农户需求型配给政策建议 |
一、加快农村金融服务建设 |
二、降低产权鉴证书获取难度 |
三、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水平 |
四、提高农户固定资产与流动收入 |
第三节 缓解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下农户供给型配给政策建议 |
一、完善农村土地抵押贷款相关法律法规 |
二、提升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给水平 |
三、优化产权评估交易机制 |
四、构筑贷款风险防范体系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3)“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经营权人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内涵与法律性质 |
(一)“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的内涵 |
1.土地经营权的基本含义 |
2.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承包权分离的重要意义 |
(二) “三权分置”下我国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
1.农村土地经营权为用益物权的理由归纳 |
2.农村土地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的理解 |
二、“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人及其权利范围 |
(一)“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人 |
1.传统农村土地经营权人 |
2.新型农村土地经营权人 |
(二)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人权益的现实价值 |
1.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速率 |
2.加大农村土地经营规模 |
3.增强经营权人的投入力度 |
(三)“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范围 |
1.立法演进 |
2.权利范围 |
三、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人权益保护存在的现实问题 |
(一)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不规范 |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不完善 |
(三)土地经营权人面临较高的违约风险 |
(四)土地经营权人的自主经营权易受侵犯 |
(五)土地经营权人的征收补偿权被剥夺 |
四、完善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人权益保护的对策 |
(一)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 |
(二)规范农村土地市场流转制度 |
(三)探索对农村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保险制度 |
(四)构建多元的土地经营权纠纷解决机制 |
1.通过调解手段化解纠纷 |
2.完善纠纷的前置解决方式 |
3.健全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农户土地流转行为及其减贫效应研究 ——基于南疆四地州的调研数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1 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研究 |
1.2.2 贫困与减贫的研究 |
1.2.3 农户土地流转行为与减贫的研究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框架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3.4 技术路线图 |
1.3.5 本文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土地流转 |
2.1.2 农户土地流转行为 |
2.1.3 贫困 |
2.1.4 减贫效应 |
2.2 理论基础 |
2.2.1 计划行为理论 |
2.2.2 土地产权理论 |
2.2.3 贫困陷阱理论 |
2.2.4 参与式扶贫理论 |
第3章 土地流转及扶贫概况分析 |
3.1 土地扶贫政策介绍 |
3.1.1 我国土地扶贫政策介绍 |
3.1.2 南疆四地州土地扶贫政策实施情况 |
3.2 土地流转政策发展历程及实施情况 |
3.2.1 我国土地流转政策发展历程分析 |
3.2.2 我国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
3.2.3 新疆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
3.2.4 南疆四地州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
3.3 南疆四地州土地流转扶贫效果分析 |
3.4 南疆四地州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
3.4.1 土地流转规模整体较小,区域间发展不平衡 |
3.4.2 土地流转期限较短,过程不够规范 |
3.4.3 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价格易失真 |
3.4.4 土地流转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 |
3.4.5 农民缺乏一技之长,土地流转后就业压力大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农户土地流转行为减贫效应的影响机制分析 |
4.1 农户土地流转行为分析理论框架 |
4.1.1 农户土地流转行为态度对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 |
4.1.2 农户土地流转主观规范对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 |
4.1.3 农户土地流转感知行为控制对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 |
4.1.4 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对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 |
4.2 农户土地流转行为减贫作用机制分析 |
4.2.1 土地转出行为的减贫作用机制分析 |
4.2.2 土地转入行为的减贫作用机制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南疆四地州农户土地流转行为分析 |
5.1 调研区域与样本描述 |
5.1.1 调研区域的概况 |
5.1.2 数据来源 |
5.1.3 样本特征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 样本农户土地流转行为交叉分析 |
5.2.1 农户个体信息差异对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 |
5.2.2 土地流转特征差异对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 |
5.3 样本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5.3.1 模型介绍 |
5.3.2 变量的选取与量化 |
5.3.3 信度与效度检验 |
5.3.4 模型运行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南疆四地州农户土地流转行为减贫效应分析 |
6.1 模型设定 |
6.1.1 可行广义最小二乘法(FGLS) |
6.1.2 倾向得分匹配法(PSM) |
6.2 变量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
6.3 家庭收入水平和土地流转行为的相关性分析 |
6.4 南疆四地州农户土地流转行为减贫效应的实证分析 |
6.4.1 南疆四地州少数民族农户贫困脆弱性的测算 |
6.4.2 共同支撑域假设检验 |
6.4.3 平衡性假设检验 |
6.4.4 实证结果及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及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建议 |
7.2.1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 |
7.2.2 加快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和完善 |
7.2.3 加快农户素质和技能培训,发展多类型、多途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7.2.4 解决土地转出户和转入户减贫效应差异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扶贫政策 |
7.2.5 推进农村信贷改革,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 |
7.2.6 完善农村社会社会保障制度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一)关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述评 |
(二)关于我国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研究述评 |
(三)关于家庭承包耕地经营权及流转的研究述评 |
(四)关于农地制度绩效的研究述评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耕地 |
二、耕地经营权及耕地经营权流转 |
三、制度及制度绩效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制度经济学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 |
三、多重制度逻辑理论 |
四、小农经济与规模经济理论 |
五、土地用益物权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与“三权分置”改革制度逻辑 |
第一节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与演进特征 |
一、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 |
二、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演进特征 |
第二节 “三权分置”改革的多重制度逻辑 |
一、以“系统观念、底线思维”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指引 |
二、通过“地权细分”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载体 |
三、以“走廊调控”方式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机制 |
四、以“增量改革”和“绩效提升”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动力 |
五、“三条底线”与“放活经营权”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运行机制 |
第一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立法现状 |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 |
二、《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土地经营权及流转的相关规定 |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关于经营权流转内容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一、耕地配置优化功能 |
二、生产效率优化功能 |
三、粮食安全保障功能 |
第三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运行机制 |
一、流转激励机制 |
二、流转约束机制 |
三、流转稳定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现状与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现状 |
一、流转规模方面 |
二、流转主体方面 |
三、流转方式方面 |
四、流转合约方面 |
五、流转价格方面 |
六、流转效力方面 |
第二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时空特征与影响因素 |
一、LMDI法模型设计 |
二、变量解释 |
三、数据来源 |
四、结果与分析 |
第三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的微观决策与影响因素 |
一、农户耕地流转规模决策模型 |
二、农户耕地福利保障效应 |
三、农户耕地禀赋效应 |
四、农户政策感知、预期与反馈效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绩效评价 |
第一节 耕地配置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耕地经营权流转对“撂荒”的影响 |
二、耕地经营权流转与规模种植 |
第二节 生产效率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研究方法与模型设计 |
二、变量与数据 |
三、结果分析 |
第三节 粮食安全保障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耕地经营权流转对“非农化”的影响 |
二、耕地经营权流转对“非粮化”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制约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根源分析 |
第一节 制度环境发展进展约束 |
一、城乡融合发展水平约束 |
二、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衔接程度约束 |
第二节 三权赋权方案解读的不确定性 |
一、“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不动产租赁权)”赋权方案 |
二、“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 |
第三节 立法内容与立法技术缺陷 |
一、现行法律对承包权的性质、内容没有明确规定 |
二、涉及经营权性质的部分表述容易引发歧义 |
三、法条对承包权受让与经营权受让的身份未区分 |
第四节 流转制度实施环节交易费用高 |
一、农户对流转制度认知度差 |
二、耕地流转市场交易平台建设滞后 |
三、耕地流转外部监管缺失 |
四、耕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范性差 |
五、耕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信息化水平低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提升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持续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 |
一、引导务农人口的城镇化转移 |
二、引导务农人口的农村非农产业转移 |
三、推进转移人口的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
第二节 推进生产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双轮驱动协调 |
一、推进流转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的互补与转化 |
二、科学设计流转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的优序与组合 |
第三节 采用“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的赋权方案 |
一、“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架构 |
二、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优势 |
三、逐步实现承包权对承包经营权的替代 |
四、明确承包权成员权性质与内容 |
第四节 加强立法平等保护耕地经营权 |
一、明确经营权“分段”式用益物权权利期限细分模式 |
二、修改完善现有经营权权属性质法条内容 |
第五节 加强耕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分类指导 |
一、根据城乡融合差异重点对规模化路径进行分类指导 |
二、根据农业现代化模式差异重点对适度规模标准进行分类指导 |
三、根据粮食安全功能差异重点对流转租金、租期进行分类指导 |
第六节 加快耕地流转市场体系建设 |
一、建立完善耕地流转公开交易平台 |
二、加强流转合同管理 |
三、优化耕地经营权流转抵押担保等配套服务 |
四、加强承包地流转及流转用途的监督管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表附录 |
图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6)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国际背景 |
1.1.2 国内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小农经济理论 |
1.4.2 关于中国农业的小农经济特征 |
1.4.3 关于我国小农格局的成因 |
1.4.4 关于小农格局对农业现代化的影响 |
1.4.5 关于小农格局的破除 |
1.4.6 关于国外改造小农格局的实践经验 |
1.4.7 文献评述 |
1.5 本文创新点 |
1.6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技术路线 |
2.1 相关理论基础 |
2.1.1 农业现代化理论 |
2.1.2 产权理论 |
2.2 本文研究的技术路线 |
第3章 小农体制概述 |
3.1 中国农业体制的性质 |
3.1.1 关于经济体制 |
3.1.2 中国农业体制为何是小农体制 |
3.2 我国小农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
3.2.1 我国农地制度的沿革 |
3.2.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沿革及性质辨析 |
3.2.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准所有权性质导致了小农体制的形成 |
3.3 相关概念界定 |
3.3.1 “小农体制” |
3.3.2 “小农经济”与“小农格局” |
3.3.3 其他相关概念 |
3.4 本章小节 |
第4章 小农体制对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障碍机理分析 |
4.1 从“科斯定理”看我国的小农格局 |
4.1.1 关于我国农地产权界定的讨论 |
4.1.2 关于农地要素流动交易成本的讨论 |
4.1.3 小农体制的作用“对冲”了市场机制对农地的整合效果 |
4.2 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影响 |
4.2.1 小农体制下农地整合的特殊方式——土地流转 |
4.2.2 小农体制下农地整合后果的不确定性 |
4.2.3 小农体制下农地整合交易成本花费的无效率 |
4.2.4 小农体制下农业效率积累困难 |
4.2.5 小农体制导致小农格局被固化难以打破 |
4.2.6 关于小农体制下农地整合期限的讨论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小农体制与农业经营体制 |
5.1 小农体制如何影响我国农业经营体制 |
5.1.1 小农体制的表征对农业经营体制的影响 |
5.1.2 小农体制的实质对农业经营体制的影响 |
5.2 小农体制下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 |
5.2.1 小农体制下家庭农场农地整合的交易成本高 |
5.2.2 小农体制下家庭农场土地流转的成本高 |
5.2.3 小农体制下家庭农场的地权稳定性弱 |
5.2.4 从农业发达国家家庭农场的发展看我国小农体制的特殊性 |
5.3 小农体制下的农业合作 |
5.3.1 普通农户间的合作难以达成 |
5.3.2 大户领办的合作——合作社的异化 |
5.3.3 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影响分析 |
5.4 小农体制下的社会化服务 |
5.4.1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历史沿革 |
5.4.2 小农体制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困境 |
5.4.3 从农业社会化服务自身的生存、演化逻辑看小农体制的影响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小农体制对农业生产效率的影响 |
6.1 相关理论和研究设计 |
6.2 研究方法和变量选取 |
6.2.1 方法简介 |
6.2.2 变量选取及数据来源 |
6.3 农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测算与分析 |
6.4 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
6.4.1 模型参数估计 |
6.4.2 稳健性检验 |
6.5 估计结果分析与结论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改造小农格局的国际经验和应对小农体制的国内实践 |
7.1 国外改造小农格局的相关经验 |
7.1.1 法国 |
7.1.2 德国 |
7.1.3 荷兰 |
7.1.4 日本 |
7.1.5 国外改造小农格局的经验借鉴 |
7.2 国内应对小体制的实践尝试 |
7.2.1 “联耕联种”模式 |
7.2.2 “虚拟地块”模式 |
7.2.3 “土地信托”模式 |
7.2.4 “土地银行”模式 |
7.2.5 国内应对小农体制实践的经验总结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对策建议 |
8.1 根本方向:通过新的制度供给阻断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 |
8.2 制度供给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
8.2.1 价值取向 |
8.2.2 基本原则 |
8.3 总体制度构想:设立独立的农地经营机构充当土地流转中介 |
8.3.1 农地经营机构的基本功能:承担农地要素流动的中介 |
8.3.2 农地经营机构应该独立承担中介职能避免政府干预 |
8.3.3 农地经营机构应该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责任能力 |
8.4 农地经营机构的具体制度设计 |
8.4.1 保持农地产权稳定的相关制度设计 |
8.4.2 尊重农民土地流转意愿和保障农户耕地需求的制度设计 |
8.4.3 保障低成本土地供应的相关制度设计 |
8.4.4 保障农户通过农地经营机构流转土地的制度设计 |
8.5 对制度设计效果的检验 |
8.5.1 新的制度安排能否阻断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 |
8.5.2 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能否被实现 |
8.5.3 提出的基本原则能否被贯彻 |
8.6 设立农地经营机构可能面临的风险 |
8.6.1 运营成本过高的风险 |
8.6.2 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
8.7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度语境 |
1.1 “三权分置”的制度价值考量 |
1.1.1 破除土地对农民身份的束缚,实现人地分离 |
1.1.2 农村集体经济与市场经济接轨 |
1.1.3 土地社会保障功能与经济功能的兼顾 |
1.2 “三权分置”模式的法律表达与权利属性探究 |
1.2.1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置方式 |
1.2.2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权利属性审思 |
1.3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宜采抵押方式 |
1.4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正当性分析 |
1.4.1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具有理论基础 |
1.4.2 土地经营权抵押具有现实必要性 |
第二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现实分析 |
2.1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历史演进 |
2.1.1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政策演变 |
2.1.2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立法规范分析 |
2.2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实践分析 |
2.2.1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实践的基本现状 |
2.2.2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试点经验总结 |
2.3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面临的现实困境 |
2.3.1 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确定模糊 |
2.3.2 土地经营权抵押设立规则不规范 |
2.3.3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方式存有争议 |
2.3.4 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制缺失 |
2.3.5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与分散机制不健全 |
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内部制度构建与完善 |
3.1 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关系的主体确定 |
3.1.1 抵押人资格确定 |
3.1.2 抵押权人资格确定 |
3.2 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关系的客体确定 |
3.3 土地经营权抵押设立规则 |
3.3.1 土地经营权抵押设立限制——无须取得承包方同意 |
3.3.2 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效力 |
3.4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
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外部配套制度构建与完善 |
4.1 把控土地经营权抵押的适度规模 |
4.1.1 严守耕地红线,坚持土地农业用途 |
4.1.2 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发挥集体作用 |
4.1.3 适度经营,防止过度集中 |
4.2 构建完备的市场服务体系 |
4.2.1 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 |
4.2.2 建立健全农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 |
4.3 建立土地经营权抵押风险防范机制 |
4.3.1 强化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稀释 |
4.3.2 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三权分置”视角下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抵押基本理论 |
2.1 “三权分置”理论渊源 |
2.2 土地经营权的界定 |
2.2.1 土地经营权的概念 |
2.2.2 土地经营权的特征 |
2.3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正当性及内涵 |
2.3.1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正当性 |
2.3.2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内涵 |
2.4 本章小结 |
3 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现状 |
3.2 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存在问题 |
3.2.1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主体条件不明确 |
3.2.2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客体范围不明晰 |
3.2.3 土地经营权抵押设定规则不完善 |
3.2.4 土地经营权抵押实现机制不健全 |
3.2.5 土地经营权抵押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备 |
3.3 本章小结 |
4 土地经营权抵押若干实践模式及启示 |
4.1 土地经营权抵押试点模式 |
4.1.1 “直接抵押”模式 |
4.1.2 “反担保”模式 |
4.1.3 “第三方担保”模式 |
4.1.4 “租金抵押”模式 |
4.2 评析及启示 |
4.2.1 各试点模式评述 |
4.2.2 启示 |
4.3 本章小结 |
5 我国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完善 |
5.1 明确土地经营权抵押主体条件 |
5.2 明晰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客体范围 |
5.3 完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设定规则 |
5.3.1 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抵押不需要经过承包方同意 |
5.3.2 确定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登记生效主义 |
5.3.3 合理确定抵押的期限和额度 |
5.4 健全土地经营权抵押实现机制 |
5.4.1 折价方式 |
5.4.2 拍卖和变卖方式 |
5.4.3 其他实现机制的探索 |
5.5 细化土地经营权抵押相关配套机制 |
5.5.1 规范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制 |
5.5.2 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 |
5.5.3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
5.5.4 建立农业风险保障机制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附件 |
(9)土地经营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之缘起 |
(一)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实践现状 |
1. “自下而上”之改革逻辑 |
2.土地经营权出资之现状梳理 |
(二)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司法案例 |
二、土地经营权出资之法律要求 |
(一)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基本要求 |
(二)土地经营权出资要求之法律障碍 |
1.出资人数要求:农民股东人数与公司法规定相抵触 |
2.土地经营权期限:与公司存续期限相冲突 |
(三)土地经营权出资要求之制度完善 |
1.出资人数障碍之克服:引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模式 |
2.明确土地经营权出资公司期限 |
三、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履行程序 |
(一)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基本程序 |
1.登记 |
2.评估作价 |
3.实际交付 |
(二)土地经营权出资程序之现实桎梏 |
1.登记对抗主义阻碍土地经营权出资 |
2.评估作价机制缺乏合理细则 |
(三)土地经营权出资程序之规则完善 |
1.推进土地经营权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2.构建合理评估作价体系 |
四、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利润分配 |
(一)现行做法:“保底+分红”之利润分配方式 |
(二) “保底+分红”机制之本质缺陷 |
1.保底收益机制有悖于资本维持原则 |
2.保底收益机制不符合市场风险负担原则 |
3.“名为出资,实为出租”之现象凸显 |
(三)利润分配制度之有效优化 |
1.设立农民股东之优先股 |
2.农民股东优先股之制度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10)“三权分置”背景下集体林地生态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思路 |
2 “三权分置”背景下集体林地生态保护的现实基础 |
2.1 “三权分置”的政策演进与立法现状 |
2.1.1 “三权分置”的政策演进 |
2.1.2 “三权分置”的立法现状 |
2.2 “三权分置”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关联性分析 |
2.2.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
2.2.2 “三权分置”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影响 |
2.3 “三权分置”背景下集体林地生态保护的理论分析 |
2.3.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2 生态优先理论 |
2.3.3 集体林地多功能性理论 |
2.3.4 财产权限制理论 |
2.3.5 林地用途管制理论 |
3 “三权分置”对集体林地生态保护的促进作用 |
3.1 完善林地产权结构体系有利于促进集体林地生态保护 |
3.2 林地经营权融资担保为经营者提供资金保障 |
3.3 “三权分置”促进集体林地适度规模经营降低生态风险 |
4 “三权分置”背景下集体林地面临的生态保护问题 |
4.1 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不完善 |
4.1.1 生态补偿的标准较低 |
4.1.2 生态补偿方式较为单一 |
4.2 商品林林地经营权流转制度不健全 |
4.2.1 林地经营权证法律效力较低 |
4.2.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不足 |
4.2.3 收益制度不完善使得林农忽视生态效益 |
4.2.4 流转过程及流转后监管不足 |
4.3 林业生态保护服务不完善 |
4.3.1 林业部门社会化服务提供能力较弱 |
4.3.2 缺乏森林经营方案编制 |
5 美英林地生态保护经验及其借鉴 |
5.1 美国林地生态保护经验及其借鉴 |
5.1.1 林业可持续发展激励措施 |
5.1.2 整体性森林生态系统保护 |
5.1.3 借鉴意义 |
5.2 英国森林生态保护经验及借鉴 |
5.2.1 乡村管理补偿金 |
5.2.2 木材采购政策 |
5.2.3 借鉴意义 |
6 “三权分置”背景下集体林地生态保护的法律对策 |
6.1 完善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 |
6.1.1 构建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 |
6.1.2 拓宽生态补偿方式 |
6.2 完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法律规范 |
6.2.1 明确林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 |
6.2.2 完善集体森林的资产评估 |
6.2.3 强化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监督 |
6.3 提供集体林地生态保护服务支持 |
6.3.1 加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
6.3.2 完善集体森林经营方案编制 |
6.3.3 促进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视角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土地经营权登记规则研究[J]. 高圣平. 比较法研究, 2021(04)
- [2]云南省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运行障碍与成因研究[D]. 苏畅.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3]“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经营权人权益保护研究[D]. 张家铭.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4]农户土地流转行为及其减贫效应研究 ——基于南疆四地州的调研数据[D]. 孙晓倩. 塔里木大学, 2021(08)
- [5]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D]. 祝洪章.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6]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 蒋崧韬. 四川大学, 2021(12)
- [7]“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D]. 魏妍萍. 兰州大学, 2021(12)
- [8]“三权分置”视角下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研究[D]. 王佳艺. 东北林业大学, 2021(09)
- [9]土地经营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D]. 包志会.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0)
- [10]“三权分置”背景下集体林地生态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孙杭琪. 浙江农林大学, 2020(07)
标签:土地流转论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论文; 三权分置论文;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论文; 土地抵押贷款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