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可按服刑前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论文文献综述)
毛捷,李德刚[1](2021)在《社会保险与公共安全:来自中国的经验证据》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平安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本文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视角出发,选取犯罪作为衡量公共安全的代理变量,基于犯罪经济学经典理论,提出社会保险影响公共安全的理论假说。研究发现:(1)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率和支出占比与犯罪率呈现显着的负相关,有利于提升公共安全,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率、支出占比与犯罪率的关系不显着;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升公共安全的作用效果在中西部地区相比于东部地区更加明显。(2)通过变换被解释变量、改变工具变量设置、考虑测量误差、变换固定效应变量、考虑地区初始状况与工具变量的潜在关联以及放松工具变量外生假设等,上述结论仍成立。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社会保险作为一道"安全网",是以"疏"为主的新时期社会治理模式的重要组成,为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提供了政策启示。
常华丽[2](2020)在《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中的政府行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时期社会治理最核心的目标是建设平安中国,构建和谐社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女性犯罪比例增长较快,20世纪70、80年代女性犯罪人员约占犯罪人数的6%-7%,而现在已达到10%-20%。女性刑释人员作为从监狱封闭环境中走出来的弱势群体,回归社会后遇到比男性刑释人员更多的困难和问题。政府如何合理安置、帮助女性刑释人员尽快融入社会,预防女性犯罪,降低女性重新犯罪率,既是建设平安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更是创新社会治理体系中值得重视的一环。本文通过回访河南省A女子监狱部分刑释人员,访谈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过程中的政府行为进行调查梳理和分析研判。女性由于“刑释人员”的身份标签和性别因素,回归社会后遭受来自就业、恋爱、家庭、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各种歧视和排斥,而政府在其回归社会的过程中虽起到了积极引导的作用,但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影响了女性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效果。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中的政府行为直接影响到她们能否顺利回归社会,结合社会治理理论,由政府引导,在社会范围内营造谅解文化,减少社会观念中的歧视与排斥;完善就业政策,创造良好就业环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女性刑释人员提供有效帮助;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提升对女性刑释人员的帮教质量。本文尝试对优化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中的政府行为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推进女性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汤闳淼[3](2020)在《服刑人员养老金:惩罚性剥夺抑或限制性保护——劳社厅函[2001]44号及补充说明函之检讨》文中认为剥夺服刑人员养老金应以生存保障为底线,严格适用法律保留原则。从规范目的来看,剥夺监内服刑人员养老金虽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仍有必要完善缴费中断后续保、续费规则,确保养老金期待权向请求权的转换;可以设立遗属养老金申请——审查制度,适度保护基于移转形成的遗属养老金请求权。就规则解释而言,应对劳社厅函[2001] 44号及其补充复函做出检讨和调适:对"服刑"做限缩解释,以排除对涉案人员与社区矫正人员养老金的适用;对"必要生活费用"进行扩大解释,以有效保护服刑人员养老金的财产利益。
李鹏[4](2020)在《服刑人员社会保险研究 ——以L监狱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服刑人员是指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审判后投入到看守所或者在监狱进行改造的人员。法律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然会剥夺其人身自由权,但是其合法的民事权利仍然享有。民事权利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内容的权利,民事权利与服刑人员以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联系最为直接、紧密,涉及服刑人员的多个方面,服刑人员依法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社会保险权等合法民事权利。社会保险是在政府管理之下的一种保障制度,以国家为负责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则,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对公民在遭遇或者预防年老、疾病、失业以及其他灾难发生时给于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社会保险是一种稳定社会、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安全机制。社会保险保障基本要求是人道主义,覆盖范围是全体社会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出现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服刑人员权益保障问题研究起步较晚,事关服刑人员切身利益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在1994年才颁布实施,且经过多年,仅有细微修改。服刑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作为事关服刑人员切身长远利益的重要环节一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服刑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也是论文写作的初始原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作为执法者更应该看到所管理人员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的现状。从立法看我国的服刑人员同样享有社会保险权利,但是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服刑人员的社会保险权利往往被社会忽视而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笔者从法律和实践出发,剖析服刑人员社会保险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同时针对产生问题的原因根据当前国情提出合理合法的建议,从国家层面和社会实践方面制定具体可行的方案,以期达到保障服刑人员社会保险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孟晋[5](2020)在《制毒物品犯罪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研究 ——以L镇涉羟犯罪刑释人员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传统毒品逐渐被新型合成毒品取代,占据消费市场地位,制造毒品愈发依赖于化学品类制毒原料,制毒物品犯罪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制毒物品犯罪人数不断增多。制毒物品犯罪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其再社会化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倘若制毒物品犯罪刑释人员再社会化失败,极易重新走上毒品犯罪的道路。长期以来,禁毒社会工作主要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治疗及康复服务以及开展禁毒教育宣传服务,对制毒及其相关人员的关注尚处于空白。如何帮助制毒物品犯罪刑释人员顺利地进行再社会化,已成为禁毒社会工作亟需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本研究以L镇为调研地点,采用文献法和访谈法进行资料收集,以社会生态系统理论为依据,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客观、系统的研究,对制毒物品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社会化失败的原因以及再社会化困境进行描述性分析,探索制毒物品犯罪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的解决路径。通过研究得出,制毒物品犯罪刑释人员以中青年男性为主,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且经济状况较差,伴有不良嗜好等特征。社会化失败走上制毒物品犯罪道路的原因主要来自个人层面,家庭层面,朋辈群体层面和社会环境等层面。面临的主要困境在微观方面有个人的消极情绪、价值观偏离和文化程度低,在中观方面有家庭正面支持不足、用人单位用工排斥和邻里社区环境不良,在宏观方面有相关法律量刑低产生负面激励、政策缺位导致保障水平不够、职能部门重管轻服且缺乏专业性和社会公众普遍存在歧视和偏见等。最后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方面为制毒物品犯罪刑释人员再社会化提出具体可操作性的建议。
张祝宾[6](2019)在《协同治理视域下海南省刑释人员再犯罪预防研究 ——以海南A监狱罪犯为例》文中认为刑释人员再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都要面对的一大难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人民的生活不断丰富,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教育资源的越加不均衡等社会矛盾逐渐凸显,犯罪率出现了上升趋势,其中刑释人员再犯罪问题更是引起了国家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高度重视。正在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海南省,随着自身区域经济、文化的发展变革,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海南刑释人员再犯罪现象呈现出与其他省份不同的特征,对海南省的社会安全、经济秩序造成了巨大影响。本研究拟通过文献分析、理论研究、实地调查等研究方法,针对海南刑释人员再犯罪现状和原因、海南刑释人员再犯罪预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具体内容包括:第一,绪论阐明论文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思路、内容、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二,阐述犯罪涵义等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以及国内外典型实践案例。第三,以海南省A监狱再犯罪罪犯现状和犯罪原因为切入点,对海南刑释人员再犯罪预防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比较研究法对再犯罪预防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深入的剖析。第四,运用协同治理理论就海南刑释人员再犯罪预防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
郭奇迪[7](2018)在《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研究 ——以南京监狱为例》文中认为党十七大会议中明确提出:要在关注社会稳定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等基础性社会制度,利用公益和商业相互配合的模式,使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得以完善。并从战略角度提出了要使人人都享有社会保障的根本目标。在党十八大会议中再次对这一内容进行了强调,提出要坚持持续发展,注重划分层次性,通过合理的方式增强制度覆盖范围,使城乡居民都能够从这一制度中获利。本文认为所谓的“人人享有”,保障对象的“全覆盖”,当然是泛指所有中国公民,服刑人员也是中国的公民,具有公民权,应当享有社会保障。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进迅猛,而针对服刑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和保障措施仍相当滞后,法律制度仍旧不完善,同时设定的程序不够科学,这些问题不能很好解决,不仅影响对服刑人员的扶助保障,也必将制约我国保障型社会的全面建成。本文在分析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的特性及内容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将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畴中的必要性,并通过典型案例总结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的法令主张。论文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研究:第一部分,对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意义等进行阐述,简单介绍了当前的理论成果;第二部分,从法律范畴入手,对服刑人员应该享有的基本权益进行界定,剖析了服刑人员社会保障在保障对象、保障方法、保障内容上的特殊性,分析了现行制度框架内,我国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的现状与不足;第三部分,以南京监狱为例,实证分析服刑人员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与实施现状。第四部分,针对现实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能够有效解决问题的方式。本文认为,服刑人员服刑期满后势必会重新回归社会,这些人员在监狱中是否接受了良好的改造,将会对后续社会的稳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将服刑人员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范畴中,体现出了国家对这一主体的重视,也反映出了我国强调的以人为本的主要原则,也只有对这一群体的权利进行关注,才能够真正实现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很好体现。
金鑫[8](2018)在《狱内服刑、社区矫正、戒毒人员社会保险问题思考》文中研究指明长期以来,狱内服刑、社区矫正、戒毒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没有引起各方足够重视,一直没有完整的相关规定。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应保尽保目标的今天,关于狱内服刑、社区矫正、戒毒人员的社会保险,有必要予以重视并努力解决。一、狱内服刑、社区矫正、戒毒人员社会保险现实问题按照现有的政策,狱内服刑、社区矫正、戒毒人员不能参入各项社会保险;已经达到享受社会保险条件的,暂停发放。这些问题不解决,可以想象,狱内服刑、社区矫正、
孙志超[9](2018)在《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研究 ——以山东监狱为例》文中认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十八大以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社会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但是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养老等方面面临不少难题。新时代,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由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服刑人员这一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养老等社会保障方面面临难题的特殊群体,作为中国公民,也具有公民权,应当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这篇文章首先从论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等方面进行了梳理,确定了论文的研究内容和整体思路,然后对论文涉及的服刑人员、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等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对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通过对我国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的探索实践和现状的研究,结合山东监狱的实际情况,对我国服刑人员社会保障取得的成就和不足之处进行归纳总结,并深入分析原因,从目标与原则出发,明确了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主体和具体保障项目,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服刑人员最终是会释放并回归社会的,服刑人员改造的好坏以及刑满释放后社会保障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其能否尽快适应社会,进而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将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既是保障人权的表现,又是保证服刑人员尽快融入社会的必然要求,与自由刑这一惩罚方式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
陈娇娇[10](2018)在《吉林省刑满释放人员社会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满释放人员作为一类特殊的群体,由于其自身在监狱中长期服刑的特点,鲜有与社会接触的机会,一旦当刑满释放人员出狱步入社会,由于对社会的不适应以及被相关因素困扰,使刑满释放人员在生活和就业等方面将会面临极大的困扰,在相关社会权益保障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刑满释放人员将不知所措,很容易再次犯罪,这样无疑为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留下了潜在的隐患。本文以吉林省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权益保障为研究切入点,以与刑满释放人员自身利益最为密切就业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社会最低保障等方面内容为方向自拟调查问卷并进行发放,通过对有效调查问卷的收集与梳理,提出现阶段吉林省刑满释放人员社会权益保障在政府部门干预、社会权益保障待遇享受、安置帮教救助项目和社会保险参与资格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对国内外发达国家与地区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权益保障经验做法的分析,并结合吉林省的实际情况,建议在今后的刑满释放人员社会权益保障措施中应在立法层面,丰富对刑满释放人员保护的方式、明确刑满释放人员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与参与力量、权利与救济途径;在监狱制度的配套改革方面,加强职业技能技术培训、开展安置就业政策宣传工作、健全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在社会权益保障体系层面,建议以社会救助为基础、社会保险为主体、社会福利为补充;在监督机制方面,以政府监督机制主导、强化制约机制、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并注重资金筹措监督机制。社会权益保障的不断完善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同时,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权益保障的不断完善,不仅迎合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制社会的要求,还是目前我国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鉴于此,本文以吉林省为蓝本,探讨加强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权益保障在吉林省乃至全国的保护措施和途径,希望引起全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权益保障的重视并不断完善与健全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权益保障制度,最终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权益保障。
二、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可按服刑前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可按服刑前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论文提纲范文)
(1)社会保险与公共安全:来自中国的经验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文献述评与理论假说 |
2 实证策略与数据描述 |
2.1 实证策略 |
2.2 数据描述 |
3 实证结果 |
3.1 传统估计方法的实证结果 |
3.2 工具变量估计的实证结果 |
3.3 稳健性检验 |
3.3.1 更换核心变量 |
3.3.2 控制测量误差 |
3.3.3 其他稳健性检验 |
3.4 异质性分析 |
4 结论 |
附录A数据搜集步骤及社保与犯罪关系的相关说明 |
1.分管社保的副省长是否是省委常委的数据查询步骤 |
2.养老保险因犯罪受到影响 |
附录B附表和附图 |
(2)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中的政府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及政府行为相关理论概述 |
一、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及政府行为相关概念 |
(一)女性刑释人员 |
(二)回归社会相关概念 |
(三)政府行为概念 |
二、相关理论 |
(一)标签理论 |
(二)马斯洛需求理论 |
(三)社会治理理论 |
第二章 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现状及政府行为调查 |
一、调查背景和方法 |
(一)调查的背景 |
(二)调查方法 |
二、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现状调查情况 |
(一)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
(二)调查对象现状调查 |
(三)回归社会中的政府行为情况调查 |
第三章 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中政府行为存在的问题 |
一、政府对固有观念引导不力 |
二、就业环境排斥 |
(一)就业选择局限性更大 |
(二)就业边缘化更为突出 |
(三)年龄压缩就业空间 |
(四)就业成功率更低 |
三、社会保障制度不足 |
四、政府对相关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 |
(一)在监狱改造方面的表现 |
(二)在安置帮教方面的表现 |
(三)社会资源利用方面的表现 |
第四章 关于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中政府行为偏差的原因分析 |
一、政府行为导向不明导致舆论引导不力 |
二、就业政策的禁锢导致就业环境的排斥 |
三、社会保障制度缺失导致保障链条断裂 |
四、政府资源配置不合理导致社会治理不协调 |
(一)监狱改造质量有待提高 |
(二)安置帮教部门作用发挥有限 |
(三)社会资源利用不足 |
第五章 关于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中政府行为的优化研究 |
一、政府明确观念引导,营造宽容社会氛围 |
(一)由政府搭建平台,有效助推社会宽恕氛围的形成 |
(二)政府进行舆论引导,媒体配合适度宣传 |
二、调整就业政策,创造良好就业环境 |
(一)健全就业相关法律法规 |
(二)出台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政策 |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落实政府帮扶 |
(一)提供过渡性物质帮助和短期生活保险 |
(二)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
(三)提供住房保障 |
(四)帮助办理社会保险 |
四、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提升帮教效率和质量 |
(一)加强狱内帮教,提升监狱改造质量 |
(二)完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 |
(三)借助社会力量,补充政府行为缺位 |
(四)多措并举,给予精神力量和社会资源的支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1 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相关问题调查问卷 |
附2 用于女性刑释人员访谈提纲 |
附3 用于走访综治办、司法局、安置帮教部门、妇联、社区的同志访谈提纲 |
(3)服刑人员养老金:惩罚性剥夺抑或限制性保护——劳社厅函[2001]44号及补充说明函之检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复函的法律效果及其检讨 |
(一)规则之适用范围 |
(二)规则之法律效果 |
(三)规则之效力位阶 |
二、学理检视:制度逻辑的悖论 |
(一)惩罚性剥夺养老金并无刑法依据 |
1.“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人员不是被判刑的罪犯 |
2. 剥夺养老金权益并非刑罚处罚 |
(二)限制性保护养老金之社会法依据 |
1. 养老保险制度功能之检视 |
三、养老保险法律关系核心问题之检视 |
四、解释与调适:限制性保护的立法与司法实现 |
(一)规则之解释适用 |
1. 复函中“服刑”概念之限缩解释 |
2. 刑法上“必要生活保留”之扩大解释 |
(二)立法调适之原则 |
1. 底线与上限之结合 |
2. 监内与监外之区分 |
3. 保险与救助之衔接 |
结语 |
(4)服刑人员社会保险研究 ——以L监狱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技术路线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及不足之处 |
2 服刑人员社会保险的概念辨析与理论基础 |
2.1 服刑人员社会保险的概念辨析 |
2.1.1 服刑人员 |
2.1.2 社会保险 |
2.2 理论基础 |
2.2.1 社会支持理论 |
2.2.2 木桶理论 |
3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变革及服刑人员社会保险的特点 |
3.1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变革 |
3.1.1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险体系 |
3.1.2 “双轨制”时期的社会保险体系 |
3.1.3 改革时期的社会保险体系 |
3.2 服刑人员社会保险的特点 |
3.2.1 法律保障的特殊性 |
3.2.2 参与方式特殊性 |
3.2.3 参与人员身份的特殊性 |
3.3 服刑人员社会保险的意义 |
3.3.1 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的需要 |
3.3.2 促进刑释人员的再社会化 |
3.3.3 减小家庭经济压力 |
3.4 小结 |
4 服刑人员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服刑人员社会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 |
4.1.1 专项法律法规存在缺失现象 |
4.1.2 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 |
4.1.3 社会保障体系存在漏洞 |
4.1.4 保险资金来源单一 |
4.2 造成当前问题的原因 |
4.2.1 立法重视程度不足 |
4.2.2 缺少专业管理部门 |
4.2.3 缺乏信息沟通机制和平台 |
4.2.4 部分服刑人员参与积极性不高 |
4.2.5 监狱行刑和行使社会保险权利存在冲突 |
5 服刑人员社会保险的对策建议 |
5.1 明确服刑人员社会保险资金来源 |
5.1.1 服刑人员劳动报酬 |
5.1.2 服刑人员个人自理 |
5.2 确定服刑人员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
5.2.1 普遍性和选择性原则 |
5.2.2 准入和竞争原则 |
5.2.3 分担原则 |
5.2.4 透明公开原则 |
5.3 保障服刑人员社会保险权利的思路 |
5.3.1 法律上明确服刑人员参保机制 |
5.3.2 设立国家层面服刑人员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
5.3.3 建立服刑人员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和监督机制 |
5.3.4 确定服刑人员社会保险等级制度 |
5.3.5 完善服刑人员社会保险参与机制 |
5.3.6 创新服刑人员社会保险支配机制 |
5.4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制毒物品犯罪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研究 ——以L镇涉羟犯罪刑释人员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选题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制毒物品犯罪的研究 |
二、关于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的研究 |
三、关于社会工作介入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的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第三节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二、理论基础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研究意义与创新点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L镇涉羟犯罪刑释人员的基本情况 |
第一节 人口特征 |
一、性别分布 |
二、年龄分布 |
三、婚姻状况 |
四、受教育程度 |
五、就业情况 |
第二节 认知特征 |
一、对涉羟犯罪的认知 |
二、对禁毒宣传的接受情况 |
三、实施涉羟犯罪的态度 |
第三节 行为特征 |
一、不良嗜好 |
二、涉毒前科行为 |
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
第三章 制毒物品犯罪刑释人员犯罪的原因 |
第一节 个人层面 |
一、非法途径追求财富的不良心理 |
二、不良嗜好导致的经济拮据 |
第二节 家庭层面 |
一、家族中涉毒犯罪人员的教唆 |
二、家庭变故导致的经济压力 |
三、家庭成员对其非法行为的默许 |
第三节 朋辈群体层面 |
第四节 社会环境层面 |
一、社区环境 |
二、文化环境 |
三、法治环境 |
第四章 制毒物品犯罪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的困境 |
第一节 微观系统 |
一、消极情绪 |
二、价值观偏离 |
三、文化程度低 |
第二节 中观系统 |
一、家庭盲目袒护与家庭排斥的两重困境 |
二、用人单位的用工排斥 |
三、邻里社区的不良环境 |
第三节 宏观系统 |
一、相关法律量刑低产生负向激励 |
二、政策缺位导致保障水平不够 |
三、职能部门重管轻服且缺乏专业性 |
四、社会公众普遍存在歧视与偏见 |
第五章 制毒物品犯罪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的路径 |
第一节 微观系统 |
一、祛除心毒,帮制毒物品犯罪刑释人员克服障碍 |
二、传授技能,促制毒物品犯罪刑释人员增能自立 |
三、链接资源,为制毒物品犯罪刑释人员牵线搭桥 |
第二节 中观系统 |
一、家庭疗法给制毒物品犯罪刑释人员正向支持 |
二、激励用人单位录用制毒物品犯罪刑释人员 |
三、净化社区环境营造再社会化的良好氛围 |
四、强化禁毒社工本领提升服务水平 |
第三节 宏观系统 |
一、完善制毒物品相关法律法规细化量刑标准 |
二、优化民生政策助力制毒物品犯罪刑释人员重塑 |
三、转变职能部门管理理念创新服务方式 |
四、发挥社工伦理价值的正外部性构建宽容的社会环境 |
第六章 总结和讨论 |
第一节 总结 |
第二节 讨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访谈提纲 |
附录二 涉羟犯罪刑释人员基本情况表 |
附录三 L镇禁毒委员会禁毒告知书 |
附录四 Y区公安局L镇派出所禁毒告诫书 |
附录五 拒绝毒品进家庭(单位、企业)承诺书 |
附录六 禁毒(涉羟)社工职责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6)协同治理视域下海南省刑释人员再犯罪预防研究 ——以海南A监狱罪犯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2 刑释人员再犯罪预防的理论基础与典型实践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刑释人员 |
2.1.2 再犯罪 |
2.1.3 再犯罪预防 |
2.2 协同治理理论与再犯罪预防 |
2.2.1 协同治理理论 |
2.2.2 再犯罪预防与协同治理 |
2.3 域内外的典型实践 |
2.3.1 国内实践 |
2.3.2 国外实践 |
3 海南省A监狱刑释人员再犯罪预防现状分析 |
3.1 海南省A监狱刑释人员再犯罪现状 |
3.1.1 再犯罪罪犯占当年入监服刑罪犯人数比例 |
3.1.2 再犯罪罪犯文化水平 |
3.1.3 再犯罪罪犯犯罪结构类型 |
3.1.4 再犯罪罪犯捕前职业 |
3.1.5 再犯罪罪犯年龄结构 |
3.1.6 再犯罪罪犯上次服刑刑期 |
3.2 海南刑释人员再犯罪预防现状 |
3.2.1 服刑人员在监狱的预防现状 |
3.2.2 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再犯罪预防现状 |
4 海南A监狱刑释人员再犯罪预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海南省刑释人员再犯罪原因 |
4.1.1 个人原因 |
4.1.2 制度原因 |
4.1.3 社会原因 |
4.2 监狱对服刑人员的再犯罪预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2.1 监狱本身力量不足 |
4.2.2 监狱工作难以开展 |
4.2.3 监狱工作目标不明确 |
4.2.4 监狱与其他单位工作不衔接 |
4.3 地方政府对刑释人员的再犯罪预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3.1 安置帮教工作不连贯 |
4.3.2 帮扶政策落实不到位 |
4.3.3 再犯罪教育缺失 |
4.3.4 缺少对社会舆论的引导 |
5 刑释人员再犯罪预防的完善对策 |
5.1 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的协同治理 |
5.1.1 引入社会力量提升狱内预防效果 |
5.1.2 提升狱内工作的协作性和衔接性 |
5.2 回归社会后的协同治理 |
5.2.1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 |
5.2.2 明确各预防主体的共同目标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海南A监狱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问卷调查表 |
附录2 |
致谢 |
(7)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研究 ——以南京监狱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的方法、内容和创新之处 |
1.2.1 研究方法 |
1.2.2 研究内容 |
1.2.3 创新之处 |
1.3 服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2 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可行性分析 |
2.1 社会保障的概念 |
2.2 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理论基础 |
2.3 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基础 |
3 我国对服刑人员的社会保障现状与不足 |
3.1 我国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的立法现状分析 |
3.1.1 国家一级的立法 |
3.1.2 地方的立法 |
3.1.3 对我国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评价 |
3.2 我国对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的问题分析 |
3.2.1 享受失业保险困难 |
3.2.2 养老保险的社会排斥 |
3.2.3 服刑人员医疗保障虚设 |
3.2.4 相关立法不完善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关于罪犯社会保障的立法过于笼统 |
3.3.2 服刑人员的社会保障立法水平低 |
3.3.3 社会保障监督制约服刑人员的机制尚不清楚 |
3.3.4 罪犯社会保障的规定不完善,项目不完备 |
3.3.5 工作人员工作质量无人监督 |
4 南京监狱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现状分析 |
4.1 基本情况 |
4.2 现行制度及做法 |
4.2.1 制度分析 |
4.2.2 组织保障 |
4.2.3 物质及社会保障 |
4.2.4 监督保障 |
4.2.5 法律保障 |
5 我国服刑人员社会保障权益改革方向 |
5.1 将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想 |
5.1.1 明确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的目标与原则 |
5.1.2 确定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 |
5.1.3 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的基本项目 |
5.2 做好服刑人员刑罚执行前后社会保障权益衔接 |
5.2.1 正确认识服刑人员的法律地位,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
5.2.2 在追求人权实现过程中,处理好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
5.2.3 改革服刑人员职业技术教育 |
5.2.4 深化监企配套改革 |
6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狱内服刑、社区矫正、戒毒人员社会保险问题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狱内服刑、社区矫正、戒毒人员社会保险现实问题 |
二、狱内服刑、社区矫正、戒毒人员参入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 |
三、现行有关狱内服刑、社区矫正、戒毒人员社会保险立法的完善 |
(一) 对前述有关狱内服刑、社区矫正、戒毒人员社会保险法规的修订建议 |
1. 具体内容规定不全面、不合理。 |
2. 行政规章剥夺了《宪法》和《社会保险法》《监狱法》规定的狱内服刑、社区矫正、戒毒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
(二) 完善狱内服刑、社区矫正、戒毒人员社会保险立法的建议 |
1. 保障狱内服刑、社区矫正、戒毒人员社会保险权。 |
2. 全面、充分保障狱内服刑、社区矫正、戒毒人员社会保险权。 |
四、狱内服刑、社区矫正、戒毒人员社会保险的实现路径 |
(一) 狱内服刑、社区矫正、戒毒人员自愿缴纳社会保险 |
(二) 监狱企业支付 (戒毒人员同理) |
(9)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研究 ——以山东监狱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 |
2.1 概念界定 |
2.1.1 服刑人员 |
2.1.2 服刑人员社会保障 |
2.1.3 社会保障体系 |
2.2 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关理论 |
2.2.1 理论基础 |
2.2.2 法律基础 |
2.3 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意义 |
小结 |
第3章 我国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的实践探索 |
3.1 我国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的历史沿革 |
3.2 我国服刑人员社会保障现状 |
3.2.1 立法现状 |
3.2.2 实施现状 |
小结 |
第4章 山东监狱服刑人员社会保障情况调查分析 |
4.1 山东监狱服刑人员社会保障实践 |
4.2 山东监狱服刑人员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
4.3 山东某监狱服刑人员社会保障需求调查分析 |
小结 |
第5章 我国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 |
5.1 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与原则 |
5.2 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主体 |
5.3 服刑人员的社会保障项目 |
5.3.1 基础性社会保障项目 |
5.3.2 特殊性社会保障项目 |
5.4 深化监企配套改革 |
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吉林省刑满释放人员社会权益保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刑满释放人员社会权益保障相关概念与理论 |
2.1 社会权益保障 |
2.2 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权益保障 |
2.3 刑满释放人员社会权益保障理论基础 |
2.3.1 社会权益保障论 |
2.3.2 社会公民权理论 |
2.3.3 综合治理理论 |
第3章 吉林省刑满释放人员社会权益保障现状分析 |
3.1 吉林省刑满释放人员社会权益保障现状调查 |
3.1.1 就业保障情况调查 |
3.1.2 其他社会保险情况调查 |
3.1.3 刑满释放人员现状分析 |
3.2 吉林省刑满释放人员社会权益保障保障存在的问题分析 |
3.2.1 政府部门干预不足 |
3.2.2 社会权益保障待遇享受问题 |
3.2.3 安置帮教救助项目存在缺陷 |
3.2.4 社会保险参与资格问题 |
第4章 国内外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权益保障的经验借鉴 |
4.1 美国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权益保障 |
4.2 意大利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权益保障 |
4.3 日本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权益保障 |
4.3.1 日本更生保护的渐进与变革 |
4.3.2 日本更生保护的组织建设 |
4.3.3 比较有特色的制度构成..改造应急保护 |
4.4 香港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权益保障 |
4.5 上海市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权益保障 |
4.5.1 公益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万千百人就业项目”托底就业 |
4.5.2 依托社区矫正开展就业援助 |
4.5.3 建立专职就业援助员队伍 |
4.5.4 “中途之家”项目建设 |
4.6 国内外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权益保障经验总结 |
4.6.1 法制完备 |
4.6.2 机构健全 |
4.6.3 职责明确 |
4.6.4 公众认同和支持度很高 |
第5章 吉林省刑满释放人员社会权益保障完善措施 |
5.1 立法层面 |
5.1.1 结合吉林省的实际情况丰富对刑满释放人员保护的方式 |
5.1.2 明确刑满释放人员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与参与力量 |
5.1.3 明确刑满释放人员的权利与救济途径 |
5.2 监狱制度的配套改革 |
5.2.1 加强职业技能技术培训 |
5.2.2 开展安置就业政策宣传工作 |
5.2.3 健全罪犯劳动报酬制度 |
5.3 权益保障体系层面 |
5.3.1 社会救助为基础 |
5.3.2 社会保险为主体 |
5.3.3 社会福利为补充 |
5.4 刑满释放人员社会权益保障监督机制的完善 |
5.4.1 政府主导是监督机制的保障 |
5.4.2 制约机制是监督机制的根本 |
5.4.3 权利救济机制是监督机制的完善 |
5.5 资金筹措监督机制 |
结论与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四、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可按服刑前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论文参考文献)
- [1]社会保险与公共安全:来自中国的经验证据[J]. 毛捷,李德刚. 经济学报, 2021(02)
- [2]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中的政府行为研究[D]. 常华丽. 河南大学, 2020(06)
- [3]服刑人员养老金:惩罚性剥夺抑或限制性保护——劳社厅函[2001]44号及补充说明函之检讨[J]. 汤闳淼. 当代法学, 2020(05)
- [4]服刑人员社会保险研究 ——以L监狱为例[D]. 李鹏. 山东农业大学, 2020(10)
- [5]制毒物品犯罪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研究 ——以L镇涉羟犯罪刑释人员为例[D]. 孟晋. 扬州大学, 2020(05)
- [6]协同治理视域下海南省刑释人员再犯罪预防研究 ——以海南A监狱罪犯为例[D]. 张祝宾. 海南大学, 2019(05)
- [7]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研究 ——以南京监狱为例[D]. 郭奇迪. 辽宁师范大学, 2018(05)
- [8]狱内服刑、社区矫正、戒毒人员社会保险问题思考[J]. 金鑫.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8(09)
- [9]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研究 ——以山东监狱为例[D]. 孙志超. 山东财经大学, 2018(08)
- [10]吉林省刑满释放人员社会权益保障问题研究[D]. 陈娇娇. 吉林财经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