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地点不当影响案件的准确定性(论文文献综述)
石贤平[1](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吴晓华[2](2021)在《东北三省休闲滑雪损伤流行病学调查与风险管理》文中研究指明休闲滑雪是一项以休闲、娱乐、健身、社交为目的滑雪运动。随着北京2022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成功申办,我国民众参与滑雪的热情与日俱增。然而,在中国滑雪人数快速增长的同时,滑雪安全事故所导致的运动损伤也逐渐增加,对我国休闲滑雪损伤展开调查并据此制定合理的预防策略已成为推进冬季运动全面顺利开展要解决的焦点问题。为此,研究运用文献资料法、流行病学调查法、参与式观察法和数理统计法,对我国东北三省有代表性的10个雪场的休闲滑雪损伤流行分布特征、影响因素等进行了为期2年的调查研究,使用德尔菲法和参与观察法对滑雪风险管理及损伤预防进行了深入探讨。主要结论如下:(1)我国东北三省不同类型滑雪场滑雪损伤发生率约在0.5‰-3.9‰之间,大型雪场损伤发生率低于中小型滑雪场。休闲滑雪损伤特征表现为:双板滑雪者的损伤发生比例高于单板滑雪者;初学者损伤发生占比超过60%;男性滑雪者的损伤比例高于女性滑雪者;年龄在26-35岁之间的滑雪者为损伤高发群体;雪季的2月份、周末、午间时段为损伤高发时间;在所有场地类型中初级道损伤发生比例最高;休闲滑雪最常见的损伤类型为扭挫伤,其次是擦伤和骨折;损伤部位中单板滑雪者以腕手部、肩部损伤最多,双板滑雪者以膝关节损伤最多;休闲滑雪损伤严重程度以轻伤为主,男性损伤程度高于女性,单板损伤程度高于双板,中高级滑雪者高于初级滑雪者,且随着年龄区间的增加有加重的趋势。(2)影响因素分析中,性别、年龄、滑雪水平、滑雪者来源地、器材使用、热身与否、雪道等级、护具佩戴、气象条件等宿主变量、中介变量和环境变量对休闲滑雪者是否易损伤及损伤严重程度的影响较为显着,且上述因素对休闲滑雪损伤发生的影响作用是综合的。(3)通过德尔菲法对休闲滑雪损伤进行风险识别,形成宿主风险、中介风险、环境风险和管理风险4个一级指标、14个二级指标和50个三级指标风险评价体系。通过风险评估发现,宿主类风险中“速度控制”“冒险行为或错误判断”、“安全意识”“护具佩戴”是高风险指标;“雪道平整维护”“防护网覆盖率”“脱落器设置”是中介类风险指标中的高风险指标;“能见度”、“雪道拥挤程度”是环境风险类指标的高风险指标;“管理者安全认知水平”“安全法规执行”“安全标识设置”和“救援时效性”是管理类风险指标中的高风险指标。在处理上述风险时,对“滑雪者行为”“雪道平整”“器材维护”等可变因素可使用主动应对策略,而对滑雪者性别、年龄、天气环境等不可控因素应采取风险转移和风险自留策略。(4)休闲滑雪损伤的安全管理可从健全政策法规系统、完善安全预警系统、改进风险监控系统、普及安全教育系统、改善安全救援系统、提升保险保障系统六个方面进行全面预防。其中,政策法规是全局性的管理依据,教育、监管和预警系统属于事故前的预防;救援系统属于事故中的急救措施;保险系统属于事故后的补偿体系。通过六个系统的串联可将损伤预防上升为系统的、动态的、链条式的安全管理体系。通过上述安全管理系统的协同工作,有助于降低休闲滑雪损伤发生,为滑雪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MVE JEAN PATRICK[3](2021)在《喀麦隆大学教师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基于四所大学的考察》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喀麦隆为研究对象,试图对发展中国家高校教师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的现存研究成果做出贡献。这项研究认为,如果高等教育机构有任何显着的表现,那么与大学教师相关的有效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可能是关键因素之一。对喀麦隆大学机构中与大学教师有关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的现有文献进行检索,得到的信息很少。但这并不意味着该研究所探讨的部门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方面没有任何现成的做法。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探讨喀麦隆大学教师和高等教育机构所开展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以确定他们所开展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的类型,这些实践是如何被开展的,以及在执行这种类型和方法的过程中遇到的困境。在对相关文献进行回顾之后,本研究采用了定性研究方法,基于嵌入式案例研究,以喀麦隆四所高等教育机构为样本,探讨与大学教师相关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这四所作为研究案例的研究单位分别是:雅温得第一大学(UY1)、中非天主教大学(CUCA)、PKFokam卓越学院(PKFIE)和雅温得Saint Therese Catholic University Institute(STCUIY)。本次研究采用面对面半结构化访谈、文本分析法和观察法三种方式于2019年1月至3月在喀麦隆进行了数据的收集。总共有67名受访者参加了访谈,其中有高等教育部(MOHE)的高等教育官员、四所高校的领导/管理人员和教师。文本分析包括审查与政策相关的文件、年鉴以及来自高等教育部和四所高等教育机构的各种报告,而观察法则主要是通过参加四所高等教育机构举行的会议,展开观察以收集材料,这些会议涉及到与教员招聘、晋升和培训等事项,会议议程则包括奖励措施等内容。在现有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理论框架,即“高校综合战略人才管理框架”。这一理论框架有助于研究者选择研究主题、设置访谈问题、分析所收集的数据以及讨论研究结果。对数据的分析表明,在研究中挑选的四所喀麦隆高校都有人力资源管理实践。除了一些特殊案例外,都开展了本研究所提到的大多数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包括招聘和甄选、培训和发展、绩效管理和考核、薪酬和晋升。但各高校间,施行这些措施之后的的效率和效果各不相同。虽然这些高等教育机构对正式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有一定的了解,但它们的管理者和领导者并没有根据这些知识采取行动,特别是在一些关键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方面,如人力资源规划、培训和发展、绩效评估和学术晋升。这些知识并没有促进他们提高教学和研究绩效和生产力方面的效率。调查结果显示,选定的高等教育机构大多从事与机构战略目标不一致的非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实践,这些做法既不相互融合,也不相互依赖,以实现卓越的绩效和生产力。这往往带来许多不好的影响,再加上他们作为一个(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国内经济发展也正处于极为困难的时期,种种因素都对其高校教师的教学和研究绩效及生产力产生了不利影响。但要说的是,这项研究的发现和讨论是基于参与这项研究的67名受访者提供的信息以及从文献回顾和观察中收集的数据。这项研究通过揭示研究中选定的喀麦隆高等教育机构开展的与大学教师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的类型和方法,为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研究,以及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做出了贡献。因此,这项研究强调了这些问题如何影响大学教师的教学和研究业绩和生产力,以及整个机构的发展。为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型增加了一个理论框架,对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做出了贡献,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可改进的理论框架。后来提出了一些建议,以帮助参与这项研究的高等教育机构和喀麦隆的高等教育部门中实行更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这有助于提高大学教师的绩效和生产力,使高等学校能够通过提供创新研究成果、高技能创新人才以及对发展的有效支持,在促进国家发展方面取得良好的成绩。
王丹[4](2020)在《正当防卫主要靠跑吗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状况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人们对正当防卫案件的关注度有所提高,认定正当防卫成立的主体也在某种程度上发生变化。面对人们关于正当防卫主要靠跑的质疑,本文分别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视角,研究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情况以予回应。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立案侦查的主体,公安机关基于自身职能,站在有利于自身监督的立场,在实务中认定正当防卫案件十分谨慎。作为审查起诉的主体,检察机关近年来认定行为人属于正当防卫不批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较之以往均有所增加。作为审判机关,法院认定行为人成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不当案件的比例较之以往有所变化,但幅度不大。虽然近年来公检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较之以前有所好转,但成立正当防卫的案件在被害人伤情上多为轻(微)伤的损害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司法机关仍受“唯结果论”思想束缚,对一些重伤和死亡的案件中行为人的定性还是较为谨慎。基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实际情况,建议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可通过改变后续防卫行为的方式、及时报警、优先选择规避方式、尽可能保留证据等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办案机关可通过适当转变固有观念、原则指导下进行类别化处理、倾听多元化意见等方式更好地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
刘雅楠[5](2020)在《信用卡诈骗罪量刑失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据《中国银行卡产业发展报告》显示,2018年我国银联网络转接交易金额占全球银行卡清算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并持续保持全球第一。在银行卡业务发展的同时,银行卡风险问题日益突出,银行卡违法犯罪不断增多。信用卡诈骗罪既是金融诈骗罪中的一员,也是银行卡犯罪中的一份,其在金融诈骗罪和银行卡犯罪中所占比重非常大,案件数量正逐年呈现上升趋势。随着人们掌握银行卡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网络平台和通讯终端刷卡业务的大规模开展,信用卡诈骗几乎成为一种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行为。因此,在刑事司法领域,信用卡诈骗罪能否得到公正合理判决,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事关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然而,社会公众主要基于自己朴素的法律意识,对刑事司法是否公正和刑事个案是否存在量刑失衡作出判断,这种判断来自于对刑事个案的加减刑罚量过程,而不是来自对整个审判结果的研究。不仅是社会公众,有些刑法学者对量刑失衡状况的研究也来自对刑事个案的列举和研判。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信用卡诈骗罪量刑失衡是否存在、程度如何均来自于这种经验和感觉,而非来自科学的定量研究。因此,信用卡诈骗罪量刑失衡是否存在、程度如何,亟需以统计数据为基础,结合生效裁判文书,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客观、全面、准确地了解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现状,发现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笔者在全国范围内选取了四个颇有代表性的省份,吉林、浙江、四川、广东,分别代表东北、华东、西南、华东四个地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随机抽取五年来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决书,从中提取被告人的量刑情况作为样本数据,查看四个地区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现状。通过运用统计学方法分别对四个地区以及同一地区的普通信用卡诈骗罪和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情况对比分析,发现信用卡诈骗罪的裁判存在明显的量刑失衡。具体包括主刑失衡、罚金刑失衡、主刑与罚金刑适用关系失衡、缓免刑适用失衡,以及量刑建议率与采纳率失衡。同时,运用统计学方法对信用卡诈骗罪量刑因素影响力大小进行排序,区分对于量刑结果产生不同影响的因素,如对量刑结果具有显着影响力的量刑因素有诈骗数额、退赔、认罪、共犯、谅解、自首,对量刑结果具有明显影响力的量刑因素有立功、累犯、坦白,对量刑结果具有一般影响力的量刑因素有未遂、未成年、聋哑人、前科、劣迹。通过个案分析发现量刑因素同样存在适用失衡的现象。对于如何量刑,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即刑罚裁量权。产生量刑失衡,必然是刑罚裁量权运用不当所致。因此,探究信用卡诈骗罪量刑失衡的原因,实际是考察刑罚裁量权运用不当的原因。量刑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活动,是由法官依据法律规定的量刑条款、适用量刑规则和方法、遵循量刑程序、在量刑认知影响下,运用刑罚裁量权作出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刑罚裁量权运用不当,进而出现量刑失衡。通过对信用卡诈骗罪样本的分析,发现信用卡诈骗罪量刑失衡的因素包括量刑条款不当、量刑规范模糊、量刑程序虚位、量刑认知偏差。具体来讲,量刑条款不当表现: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有期徒刑幅度过大,某些量刑阶段闲置浪费,无法充分发挥刑罚功能;量刑起点数额标准不合理,四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但是数额起点没有体现地区差异,不利于量刑公正,而且普通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各量刑幅度内数额标准不协调;财产刑设置中缺失单处罚金刑、罚金刑设置不合理,在司法实践中导致罚金刑适用严重失衡。量刑规范模糊表现在量刑情节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法定情节适用不一,多功能情节适用混乱;酌定情节适用不一,退赔、谅解、前科、劣迹适用混乱;数情节并合适用不一;罚金刑裁量标准不一,有的依据犯罪数额倍数,有的依据罚金刑数额起点2万元。量刑程序虚位表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率低,量刑建议与量刑意见并未在量刑程序中出现对抗,未体现量刑质证与量刑辩论;裁判文书中量刑说理不充分、不确切。量刑认知偏差表现:量刑理念陈旧,如重刑主义思想尚未根除,轻视量刑思想尚未转变;刑罚认知偏差导致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人民法院裁判适用单处罚金刑;量刑情节认知偏差导致坦白减轻处罚适用泛滥;量刑规则认知偏差导致罚金刑适用减轻处罚时出现严重失衡。量刑失衡背离了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是法治社会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规制量刑失衡应当坚持问题导向,从上述原因入手,规范法官刑罚裁量权。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认识对实践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在行动之前应当树立正确的认识。规制信用卡诈骗罪量刑失衡,要求树立正确的法律认识。做到公正合理量刑,必须有正确的量刑理念。首先要重视量刑,将信用卡诈骗罪量刑置于同定罪同等重要的位置;其次要罪刑相应,即犯罪人实施的信用卡诈骗罪的严重程度与所受刑罚的轻重程度相适应;再次是宽严相济,总体上促进信用卡诈骗罪量刑的轻缓化趋势。在量刑条款方面,增设管制刑,以免在司法实践中监禁刑与非监禁刑之间过渡产生缺口;降低并缩减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增加单处罚金刑,修改罚金数额科处模式;因罚金刑可以实现没收财产刑的功能,建议取消没收财产刑。在量刑规范方面,比照各地诈骗罪调整量刑起点数额标准;正视侵财前科、劣迹对量刑的影响作用;考虑被害方过错的量刑影响作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量刑程序方面,以被告人认罪态度为切入点,实现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普通程序简易审、普通程序等程序分流;检察机关加强量刑建议数量和质量,与量刑意见形成质证、辩论的对抗状态,构建两造抗辩的量刑辩论模式;撰写审理报告和合议案件过程中把量刑作为相对独立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分析和评议,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合议程序;明确量刑情节适用功能,加强裁判文书量刑说理。
陈军[6](2019)在《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裁量是行政权运行的必要方式,也是行政控权的重点领域。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与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国家鼓励各级行政机关积极制定裁量基准以实现行政自律与合理行政。在这一背景下,各级城管执法机关也纷纷制定并出台各式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但在理论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其理论基础为何?其法律地位与性质为何?等等理论问题尚未融通;在实践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具体内容、适用规范等具体制度都尚未建立。面对这一领域研究空白,亟待从理论层面夯实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法理基础,并从城管执法实践出发建构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体系。在法理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既是城管执法机关的自制规范,也是具有一定外部效果的行政技术规范。鉴于我国城管执法行政的特殊性,我国的城管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在制度定位上与大陆法系的裁量基准制度不同。在表现形式上,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不仅体现为专门的裁量基准文件形式,还体现为能够控制裁量权的综合性行政规范形式。在生成模式上,大部分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系城管执法机关出于自制需求而自发制定,也有部分裁量基准的制定受外界压力影响。在目标指向上,制定科学完备的城管执法裁量基准仅是一种立法理想,在实践中,仍以制定出符合执法实践需求的自治规范为目的。在程序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程序并不公开透明。但随着程序法治的发展,城管执法行政裁量的制定也需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之要求。在裁量基准制定过程中,应遵循裁量法定、程序正当、最小侵害、公益取向与协商合作等基本原则。在流程设计上,动议发起、文本起草、草案论证、表决发布等程序流程都应符合相应的程序要求。在参与机制上,鉴于城管执法活动的特殊性,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应引入部门参与、社区参与、专家参与、公众参与等多元参与因素。在程序控制上,应当严格裁量基准起草人员的选拔机制,对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过程全程进行便宜监督,整个裁量基准制定过程适当对外开放,裁量基准制定出台后也应当进行公开。在内容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区别于其他行政裁量基准。在宏观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可以分为授益性执法裁量基准、侵益性执法裁量基准和事实性执法裁量基准三种基本类型。行政实践中的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大多都以侵益性行政裁量基准的具体构造为蓝本设计而成。但授益性城管裁量基准与事实性裁量基准的内容构造与侵益性裁量基准又有所不同。而在中观层面,城管执法裁量基准又涵盖了城管执法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等内容,并表现为裁量事项、裁量情境和裁量标准三部分内容。在微观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主要采用情境设计、格次划分、函数表达与僵化平衡等多种技术手段,并呈现高度技术化的发展趋势。在适用和监督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在城管执法实践与司法活动中都有所适用,均需制定相关配套规范。对于城管执法人员而言,裁量基准是日常执法的“工具”和“准据”,一般情况下执法活动应遵循裁量基准的量度要求,但在特殊情况下也许考虑个案正义。对于城管执法机关而言,对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实施情况负有监督义务。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需要定时评估并更新,需要建立体系化的裁量基准评估更替制度。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城管执法行政裁量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环节,裁量基准可能成为法院附带审查的对象,相关司法审查规则的构建需要平衡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制定并出台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是深化城管执法行政法治的要求,也是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制定科学的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能够升进城管执法活动的可接受性与执法活动的精细化程度。通过建立并完善体系化的城管执法裁量基准制度,能够在理论层面拓展城管执法与城市治理的理论界域,也能够在实践中有效增进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合法性与科学性。
廖丽环[7](2019)在《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顶层设计与地方摸索相结合”、“改革于法有据”重大理论判断,一方面,从高位推动的层面肯定了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另一方面,为试点改革开辟了新的时代征程的同时也带来了更严峻的现实挑战,这些新的发展态势以及新的现实问题因应了试点改革理论研究的现实必要性与重要性。司法领域的试点改革是政策试点方法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性运用。它是指地方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或中央默认特定地区、期限以试点项目的形式展开具有特色的法律先行、先行先试的司法改革试验,而后通过暂行条例等规范的出台巩固地方试点经验,再经中央认可吸收到正式制度并向全国铺开的先行先试——由点到面的改革路径。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是由我国司法改革现状与基本特性、渐进政治的总体安排以及降低制度变迁成本所共同决定的。同时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长期选择,是基于对有限理性与知识分立、调适的正确认知上所形成的司法改革方法。从当前试点改革运行的整体样态来看,“司法权为中央事权”是本轮试点改革的基础理论主张,并在此逻辑之上展开了央地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制度建构,通过借助小组机制、示范机制、指标管理机制以及传导机制作为盘活二者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机制。透过这一行动框架,可以得出本轮试点改革具有政策型倾向,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关系目标,以政策的主动反应作为其行动进路,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逻辑。但现阶段的政策型试点改革衍生了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问题,进一步加剧央地关系的结构性失衡以及试点改革的非制度化与非规范化,试点改革亟需加以修正。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应当致力于路径的规范化、成熟化与制度化,可以实验治理作为技术进阶,以法理型试点改革作为规范进路,从而建构一个制度化的体系。具体制度设想是确立不同梯度的主体构造、区分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推动改革体系深化、建立学习型推广、诊断性评估、问责性督导、科学性预测、权限分配等保障机制。
夏伟[8](2019)在《在程序与实体之间: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法与民法固然有着各自的立法旨趣与规范构造,但近年来随着财产犯罪的高发,理论与实践不约而同地聚焦于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上。目前,学界对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程序方面,实体方面虽稍有涉及,但始终缺乏应有的关注。然而,实体方面是财产犯罪中刑民交叉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存在不仅凸显这一主题自身的特殊性,也体现出该主题项下程序维度与实体维度双向互动的特质。鉴于此,本论文以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为主题,按照从程序到实体再反思程序的基本逻辑,将具体的问题类型化为概念框定、违法判断、规范衔接、程序反思等方面,并分别予以探讨。首先,刑民交叉本质上是一个实体性问题,程序的选择是为解决实体问题而服务的。从实体问题出发,可以将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归纳为两类,分别是“先决关系型”与“冲突关系型”。根据实体问题的处理是否受程序先后的影响,可以将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分为“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和“刑民分立”三种。其中,前两种模式对应的是实体问题处理受程序先后影响的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第三种模式对应的是实体问题处理不受程序先后影响的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程序与实体是双向互动的关系,实体问题的处理效果能反映程序安排是否合理,透过程序之争也可以引申出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具体的实体问题。其次,以民法中的财产概念为基础,确立财产概念的“相对一元标准”,是解决刑民交叉中财产概念分歧的理想之道。在民法中的财产概念之外,根据刑法自身的特点来构建一个新的财产概念体系,既无必要也不现实。构建财产概念“二元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入罪,即以保护财产法益的名义实现犯罪圈的扩张。但其难以克服两个根本性的弊端,即赋予非法占有行为以正当化根据会对整体法秩序形成永久性创伤以及通过司法途径扩张犯罪圈会消融法益概念的外部控制机能。部门法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任何法体系下都是不可避免的,将民法作为确定刑法中的财产概念范围的依据,并不是要给刑法套上枷锁,而是在遵循整体法秩序的基础上,允许刑法发挥适当的独立评价作用,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使得刑法与民法在财产概念方面达成共识而不是产生冲突。再次,财产犯罪边界之划定,不能仅从刑法自我谦抑的角度寻找根据,还要在前置规范中寻找理由。违法性判断的“一元”与“多元”之争的理论精髓是,要在坚持法秩序统一性的基础上,确立前置规范的法律地位,即刑事违法性判断具有双重性,违反前置规范是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前提。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划分的意义在于,自然犯的违法性实质是法益侵犯性,其自体恶天然具备了违法性的实质,但法定犯之禁止恶是对法规范的违反,必须借助其所对应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据此,自然犯与法定犯就具有了不同的违法性结构,即在自然犯中,违反前置规范是其构成要件前提事实,是在构成要件判断之前必须确定的,在法定犯中,违反前置规范是其构成要件要素,是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的内容。从而,划分自然型财产犯罪边界的方法是,通过对财产犯法益内容的实质认定来防止其不当扩张;划分法定刑财产犯罪边界的方法是,从反思“先刑后民”模式开始,通过对作为其构成要件要素的前置规范的严格解释来避免其沦为“口袋罪”。复次,填补财产犯罪中的刑民规范漏洞的路径有两种:一种是从教义学的视角建构填补刑民规范漏洞的处理规则,从而为类型化解决问题提供依据;另一种是从经验主义的视角总结填补刑民规范漏洞的裁判经验,从而为个别化解决个案分歧提供具体参照。这两种路径适用的情境有所不同,具有互补性。处理好财产犯罪中的刑民规范漏洞,应当从漏洞的产生原因着手。据此,可分为基于立法原因的刑民规范漏洞以及源于司法解释原因的刑民规范漏洞,进而形成两种对应的解决方式:对于基于立法原因的刑民规范漏洞的填补,教义学的路径只能够缓和漏洞而不能够完全填补,理想的方式是对立法规定的内容作出必要的调整。对于基于司法解释原因的刑民规范漏洞的填补,应转变司法解释作为“副法”的现实定位,降低司法实践对司法解释的依赖度,禁止司法解释以填补漏洞的名义突破法定规定的界限。最后,刑诉法不是“损害填补法”,法益保护也并非必然要偏向受害人的利益,厘清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制度之间的基本关系,是从程序上处理好刑民交叉案件的关键所在。借助公权力固然能够更有效地保障私财产权救济,但通过透支附带诉讼以及颠倒裁判逻辑等方式实现的救济,无疑会对实质法治国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前者造成附带诉讼自成体系,使得业已建构的民事诉讼制度瓦解;后者导致受害人利益的地位被过度拔高,使得国家求刑权正当化的理念在刑事诉讼中被权衡掉。正确厘定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关系,就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民事诉讼以矫正正义为基础与刑事诉讼以分配正义为底色的核心区别,将刑民交叉案件中国家与犯罪人、加害人与被害人这两组关系的价值权衡分别锁定在各自的语境之下,确立刑事诉讼主要解决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基本理念,打开“先决关系型”刑民交叉案件的缺口,避免将“先决关系”与“先刑后民”划等号。
王梦瑶[9](2019)在《抽象危险犯的司法限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抽象危险犯的研究在刑法理论中占有重要一席。虽然其因介入过早、可能引发刑罚处罚范围不断扩张等而争议不断,但近年来我国刑法以修正案形式不断增设抽象危险犯的相关罪名是不争事实。为合理控制其提前介入的“度”,有必要探究其处罚范围限缩的路径。刑事司法的完善路径比刑事立法更加直接、现实和有效,因此,以司法限缩为研究路径。在抽象危险理论辨析的基础上,结合抽象危险犯司法的不足与问题,提出从定罪限缩和量刑限缩两个维度进行完善,以期实现抽象危险犯在抵御风险的同时兼顾人权保障。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大约45000余字,其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是抽象危险犯的基本蕴涵概述。明确抽象危险犯的概念界定和构成特征,以明晰研究探讨的理论前提与基础。立足于我国刑法规定和犯罪构成体系,将抽象危险犯界定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典型危险行为,以造成公共安全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或成立标准的犯罪类型。抽象危险犯需要在客体上与公共安全相关,应将抽象危险状态作为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上必须具有罪过。同时,关于抽象危险犯的正当性赞同折中说,并提出以抽象危险犯的司法限缩为研究视角。第二部分是抽象危险犯的司法现状及其困境。以几种常见的抽象危险犯罪名为研究样本,分别对非法持有枪支罪、放火罪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等判决书进行抽样,在分析三个罪名基本司法特点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三个罪名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现在定罪方面,尚无无罪司法判决,出罪通道阻塞严重。原因在于:在司法理念上,过于偏重法益保护,忽视人权保障;在适用方法上,形式判断大行其道,实质判断情形较少;在评价内容上,忽略危险状态判断,制约准确定性评价。在量刑方面,整体轻缓,但限缩方式单一、判断混乱。原因在于:在判断内容上,遗漏重要量刑情节,影响准确量刑;在限缩方式上,存在缓刑路径依赖,缺乏其他手段;在刑罚结果上,刑罚整体相对较轻,但亦存在罪刑失衡。第三部分是抽象危险犯的定罪限缩。在抽象危险犯的定罪限缩中,要坚持以犯罪构成要件为依据,即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进行限缩。要依法加大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力度,确保在司法实践中将情节显着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抽象危险行为排除在定罪范围之外。在定罪限缩中,应注重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对抽象危险进行实质判断,实现罚当其罪,以进一步限缩抽象危险犯的入罪范围。同时,在诉讼程序上允许被告人运用反证原理对抽象危险进行反证,从程序法角度限缩入罪范围。第四部分是抽象危险犯的量刑限缩。坚持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指导,以抽象危险的判断为中心,全面检索个案的量刑情节,规范适用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并需要注意特殊的案件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切实限缩抽象危险犯的量刑,确保实现个案正义。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的案件,依法加大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力度,提高缓刑判决的适用率,在确保罪刑均衡的前提下,有效减少刑罚的负面效果。
宋澜[10](2018)在《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指数是现代金融的核心,是现代经济的晴雨表,是现代社会的基础设施。信息时代及大数据社会,指数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彰显。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Consumer Price Index)、沪深300及上海银行间拆解利率Shibor(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无不成为我们衡量物价水平、掌握大盘动向及判断资金成本的重要依据。然而,世人往往忽视指数生成过程中的主观因素及自由裁量,臆以为其是真实、客观、公正的。事实上,即便是基于客观数据而生成的非常“客观”的指数,也难逃被操纵的命运。指数操纵将我们置身于“上帝已死”的困顿中,因为我们曾经信奉的准则被动摇了。这种震撼不仅激发国际社会对现有的指数生成机制进行改革,更促使本文展开以指数为对象的基础性研究。2012年6月26日、27日,美国司法部(DOJ)、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先后公布了各自与巴克莱银行集团的不起诉协议,巴克莱集团承诺缴纳合约4.5亿美元的罚款。1伦敦银行间拆解利率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操纵丑闻爆发。在调查Libor案时,监管部门截获了大量的数据终端,发现国际汇率市场居然也存在严重的操纵问题。摩根大通、花旗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等多家外汇市场做市商因涉嫌对“WM/R汇率”(由World Markets Company和Thompson Reuters汤森路透公司联合发布)实施了操纵,被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及瑞士、美国等监管部门以反垄断法为依据进行了处罚。2随后,黄金、3牛奶、4石油、5生物燃料、1天然气及2铝3等市场也都相继发生了指数操纵案件。从国际经验看,以证券指数为代表的、由集合竞价方式产生的场内金融基准尚未发现被严重操纵的迹象。而以Libor及WM/R为例的、由做市商充分参与的、传统意义上的场外金融基准则存在人为左右的可能。改革前的Libor由英国银行家协会(British Banker’s Association,BBA)管理、由Thompson Reuters汤森路透公司计算并发布。改革后的Libor,本质仍然是报价行预测的资金拆借成本。指数WM/R则是全球使用最广泛的货币兑换标准,完全依据抓取的外汇真实交易的数据而编纂。WM/R根据全球的市场参与者在不同时区全天候的交易而设定,但被引用最多的是发生在伦敦时间每天下午4点收盘前30秒与收盘后30秒所有交易的中值。4基准操纵事件披露后,除却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的行政处罚,各类民事、刑事诉讼在过去的6年中也呈井喷式曝发。国际社会的既有判例和基准改革方案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绝佳的素材,更是笔者行文立意的主要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利率及外汇基准操纵不仅在国际银团贷款、利率互换、利率期权期货、浮息票据等借贷市场、衍生品市场造成巨大冲击,而且因为报价行基本都是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所以操纵基准也引发了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更有意思的是,基准操纵应当是很明确的金融行业监管法的问题,如基准操纵是市场操纵的新方式。但在系统梳理英美欧等国、因基准操纵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时,笔者发现美国的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纷纷以反垄断法作为请求权的基础、提起反垄断民事赔偿之诉,5而非以证券、期货等监管法规为依据、提起传统的市场操纵反欺诈之诉,这也引发本文对金融基准操纵法律规制路径的思考:第一,规制金融基准操纵到底是一个行业监管法问题、还是反垄断问题,抑或是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问题?第二,如果金融基准操纵确实同时触犯不同的部门法,那么不同执法机构需要如何应对和协调?第三,金融基准操纵中,权益被侵犯的投资者或金融消费者又该选择何种诉讼类型来获得民事赔偿?第四,金融基准的未来何去何从?我国的相关制度建设又可以有何启示?基于上述问题的引导,本文的研究采用下述思路逐层推进。本文的第一章首先对“金融基准”的概念、分类与性质进行了分析。这是对金融基准展开基础性研究的前提,更是选择相关法律规制路径及改革路径的理论基础。首先,界定金融基准的概念,及与之容易造成混淆的其他概念、如证券指数。综合2016年《欧盟基准条例》(EBR)1、2014年欧盟《金融市场条例》(Mi FIR)2及英国《2012金融服务法案》对benchmark的规定,“基准”是任何费率(rate)、指数(index)或数字(figure),其基于一种或多种资产的价值或价格,通过公式计算或其他方式,周期性地或不间断地向公众免费公开或公众付费可得,可能是评估的、预测的价值,也可能是真实的交易价格。基准的用途主要有三个方面:(1)在借贷合同或其他投资协议中,决定待支付的利息或其他待结清的余额,如Libor;(2)决定资产的价值,如WM/R;(3)衡量投资的表现,如各类证券指数。第一章随后根据基准供给的不同意图,将其划分为公共性基准、商品性基准及混合型基准。由于混合性指数兼具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特征,因而权属关系不清、权责关系不明,且爆发严重操纵丑闻的都集中在第三类混合性指数中。唯有明确基准在作为数据、作为资产、作为价格时的不同意义,才能明晰不同指数的不同运作机理、并预防不同指数所带来的不同风险。最后,本章提出,基准具有数据性,基准与信息、新闻、大数据等概念都有交叉;基准具有财产性,其以知识产权(如数据库)或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救济载体维护基准权利人的利益;基准具有价格性,当基准被合同或产品直接援引,那么基准就不再是某种“参照”,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交割价格。本文的第二章分析了“金融基准操纵”的行为性质、操纵原因和主体特征。首先,基准操纵超脱了现有“市场操纵”的理论前提,即,操纵者的目标是为了影响整个市场的价格,而手段则是交易足够大量的资产(比如连续交易、相互委托)。操控价格基准可以省去实物的运输和仓储成本,从某种程度上比操控实物价格或基础市场更便捷。同时,基准生成由于有其特殊的数据抓取及信息披露惯例,所以往往欠缺构成“欺诈”所必须的“虚假陈述”和“依赖”。这促使“基准操纵”已成为“市场操纵”最时兴的方式。其次,由于既有的市场操纵的立法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2014年4月,欧盟通过了最新的《市场滥用条例》(MAR),规定“任何传递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要素,或者任何影响基准计算的行为”,都属于“操纵市场”,从而在行业监管法上给予“非欺诈型”的基准操纵以特殊的法律救济。再次,不论是报价驱动型的Libor还是交易驱动型的WM/R,其本质都是做市商制度。因此,本文指出,操纵金融基准的主体是做市商,并在纵览国际上不同时期、不同市场中有关做市商垄断判例的基础上,就做市商制度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性影响及相关对策进行了探讨。本文的第三章讨论了金融基准操纵民事救济的另类途径——反垄断民事赔偿。一方面,广大投资者,诸如利率衍生品合约的持有者,无法以合同关系为依据向基准操纵者索赔。另一方面,相比行业监管法上民事赔付所必须证明的诸多繁柯的要求,反垄断民事赔偿的证明标准要低得多。通说认为,垄断损失是垄断给社会带来的成本。在Libor案中,法院认为报价行因为操纵Libor而获取的垄断利润,只是财富从消费者向垄断者的转移,并没有给社会造成价值损失。这样的分析是非常陈旧与局限的。因为经营者谋求垄断的努力和消费者避免支付垄断价格的努力就会对社会资源造成耗费。WM/R操纵事件爆发后,投资者对外汇市场做市商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赔偿之诉得到了美国联邦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做市商间通过邮件、即时信息等方式的磋商构成了横向价格垄断协议、适用反垄断法上的“本身违法”原则。这不仅是广大投资者及金融消费者的一次伟大胜利,更新了我们对金融业垄断的认识。该章续而主张应在充分理解金融业反垄断默示豁免原则的基础上、当部门法就同一行为的规制产生竞合,一国的法律应合理分配金融基准反垄断规制权与行业监管权。但同时,因为金融基准是全球性的经济治理问题,在跨国界的协调机制难以实现择一重处罚的情况下,同时适用、以增加威慑力也是现实之举。至于预防金融基准操纵的制度设计,无非分为两大类,一是惩戒,一是激励。长期以来,金融基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监管对象”、不直接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其原因是多重的。比如,无论是BBA英国银行间协会这样的自律组织,还是标准普尔公司这样的金融数据服务商,都不是公权力机关,所以金融基准的供给通常被视为具有充分信息披露的自由市场行为。再如,很多基准的基础交易、如即期外汇交易(Spot FX Trading),其本质上只是契约而不是金融工具——两个市场主体(通常是银行)协议以一种货币兑换另一种货币、并立即交割(通常是两天),其地点、价格、数量之选择也属于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还有,传统的观点认为,规模大、流动性强的市场,单个市场主体操纵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事实证明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金融基准需要给予明确的管理规则。2013年9月欧盟委员会向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提交了《关于在金融工具及金融合同中使用指数作为基准的监管立法建议》1。《立法建议》中的一项非常重要内容就是对金融工具及金融合同何时应该引用基准、引用何种基准树立“适度”的标注(a“suitability”standard)并就现有金融基准的改革提出了动议。2016年6月,这项《立法建议》经欧盟议会审议通过,《欧盟基准条例》(EU Benchmarks Regulation 2016/1011,EBR)问世,其大多数的条文已于2018年1月1日生效。这是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关于基准编制与使用的成文法律。本文第四章的第一节将会结合英国2014年“公平及有效市场审查”(Fair and Effective Markets Review,FEMR)及《欧盟基准条例》,介绍欧盟对基准分类管理、基准来源数据分层使用的经验,并提出基准监管应坚持强制性及谦抑性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其与行业监管法的同等适用,且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并不能对固定收益、外汇及大宗商品领域的基准适用。故在本文的第四章的最后一部分会介绍金融基准操纵涉及的个人监禁案例以及其对国际罪犯治外法权“全球关联原则”的突破,并由此对我国的刑事法律提出建议。本文的最后一章考虑金融基准操纵的激励性制度建设。所以,本文意识到,只有通过考察法律执行相关主体的利益,探索激励相容的规则措施,才能激励基准的数据提供者及发布者提供准确、充足的指数供给。如上激励相容的机制包括,在平衡集中交易与充分竞争的基础上,明悉不同主体的权责、强化指数编制者的财产权利、尤其是知识产权类保护;引导混合型指数向商品型指数转变,以保证“付费可得”后的产品(也就是指数)公允。同时,本文基于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和穿透式监管的需要,主张央行应享有金融基准规制的剩余立法权,至于行政执法权的分配,应当在行业监管部门间合理设计。最后,金融基准操纵具有“复杂而新型”的事实基础、“广泛而分散”的影响受众(这也是P2P暴雷等金融犯罪案件所共同的特点),从而增加了司法审判的难度。美国MDL审前合并审查程序,只对跨州诉讼相似的事实背景进行统一认定,体现了集合诉讼的灵活之美、对我国提高司法效率有很强的借鉴价值。为了实现对投资者和广大金融消费者有效的司法保障,本文还建议深化行为保全在民商事审判中的运用并不断对法律实施效果进行评测,在金融创新与金融市场的更迭中,保持法律的弹性与实施。市场经济的显着特征是分散的经济决策者根据市场价格自主决定资源的配置及使用各种要素的成本。因此,法律保障人们积极参与价格设定的权利。但操纵金融基准,无论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还是从保持金融稳健的角度都是法律所无法容忍的。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不断深入,中国掌握利率市场、外汇及大宗商品市场定价权的契机日益成熟、任务也更加紧迫。研究金融基准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抽样地点不当影响案件的准确定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抽样地点不当影响案件的准确定性(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2)东北三省休闲滑雪损伤流行病学调查与风险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2 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及释义 |
2.1.1 休闲滑雪 |
2.1.2 运动损伤 |
2.1.3 流行病学 |
2.1.4 风险管理 |
2.2 休闲滑雪损伤整体研究进展 |
2.2.1 国外休闲滑雪损伤文献研究概况 |
2.2.2 国内休闲滑雪损伤文献研究概况 |
2.3 休闲滑雪损伤率的国内外研究 |
2.3.1 休闲滑雪损伤率的国外研究 |
2.3.2 休闲滑雪损伤率的国内研究 |
2.4 休闲滑雪损伤特征的国内外研究 |
2.4.1 休闲滑雪损伤部位的研究 |
2.4.2 休闲滑雪损伤类型的研究 |
2.4.3 休闲滑雪损伤程度的研究 |
2.5 休闲滑雪损伤致因的国内外研究 |
2.5.1 休闲滑雪损伤致因国外研究 |
2.5.2 休闲滑雪损伤致因国内研究 |
2.6 休闲滑雪损伤预防的国内外研究 |
2.6.1 休闲滑雪损伤预防国外研究 |
2.6.2 休闲滑雪损伤预防国内研究 |
2.7 风险管理与安全管理理论 |
2.7.1 风险管理理论 |
2.7.2 安全科学理论 |
2.7.3 风险管理理论应用 |
2.7.4 滑雪安全管理组织 |
2.8 文献评述与问题的提出 |
3 研究设计 |
3.1 研究对象 |
3.2 研究思路 |
3.3 研究方法 |
3.4 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4 休闲滑雪损伤流行病学分布特征 |
4.1 休闲滑雪损伤发生率 |
4.1.1 滑雪损伤事故调查整体情况 |
4.1.2 不同雪场休闲滑雪损伤发生率 |
4.2 休闲滑雪损伤时间与地点分布 |
4.2.1 损伤时间分布 |
4.2.2 损伤地点分布 |
4.3 休闲滑雪损伤者类别与水平分布 |
4.3.1 滑雪损伤者类别分布 |
4.3.2 滑雪损伤者水平分布 |
4.4 休闲滑雪损伤性别与年龄结构分布 |
4.4.1 滑雪损伤者性别分布 |
4.4.2 滑雪损伤者年龄分布 |
4.5 休闲滑雪损伤部位与类型分布 |
4.5.1 滑雪损伤部位分布 |
4.5.2 滑雪损伤类型分布 |
4.6 休闲滑雪损伤严重程度分布 |
研究小结 |
5 休闲滑雪损伤影响因素分析 |
5.1 休闲滑雪损伤因素分析原理及操作 |
5.1.1 休闲滑雪损伤因素分析原理 |
5.1.2 休闲滑雪损伤因素分析操作 |
5.2 宿主(滑雪者)因素结果与分析 |
5.2.1 滑雪者技术因素结果与分析 |
5.2.2 滑雪者生理因素结果与分析 |
5.2.3 滑雪者类型因素结果与分析 |
5.2.4 滑雪者行为因素结果与分析 |
5.2.5 滑雪损伤部位与损伤程度关系 |
5.2.6 滑雪损伤类型与损伤程度关系 |
5.3 中介因素(场地器材)结果与分析 |
5.3.1 雪道因素结果与分析 |
5.3.2 器材因素结果与分析 |
5.3.3 护具因素结果与分析 |
5.4 环境因素结果与分析 |
5.4.1 自然环境因素结果与分析 |
5.4.2 时间与雪道容量因素结果与分析 |
5.4.3 潜在价值损失结果与分析 |
研究小结 |
6 休闲滑雪损伤风险管理 |
6.1 休闲滑雪损伤风险识别 |
6.1.1 休闲滑雪损伤风险识别的方法 |
6.1.2 休闲滑雪损伤风险识别的结果 |
6.1.3 休闲滑雪损伤风险指标分析 |
6.2 休闲滑雪损伤风险评估 |
6.2.1 休闲滑雪损伤风险评估的方法 |
6.2.2 休闲滑雪损伤风险评估结果与分析 |
6.3 休闲滑雪损伤风险应对 |
6.3.1 风险回避 |
6.3.2 风险转移 |
6.3.3 风险自留 |
6.3.4 风险减缓 |
研究小结 |
7 休闲滑雪损伤安全预防体系建设 |
7.1 健全政策法规系统 |
7.2 完善安全预警系统 |
7.3 建立风险监控系统 |
7.4 普及安全教育系统 |
7.5 改善安全救援系统 |
7.6 完善保险保障系统 |
研究小结 |
8 研究结论 |
9 研究局限与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1 滑雪损伤事故记录表 |
附件2 休闲滑雪损伤调查问卷 |
附件3 问卷效度专家评价表 |
附件4 风险识别专家咨询(第一轮) |
附件5 风险识别专家咨询(第二轮) |
附件6 休闲滑雪损伤风险评估问卷 |
附件7 损伤调查保密协议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经历 |
(3)喀麦隆大学教师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基于四所大学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简介 |
(二)研究背景 |
1.喀麦隆高等教育的背景 |
2.喀麦隆高等教育政策框架 |
3.喀麦隆高等教育的结构 |
4.喀麦隆高等教育趋势 |
5.问题提出 |
(三)研究目的和研究目标 |
(四)研究问题、研究意义、研究范围和划界和研究内容 |
1.研究问题 |
2.研究意义 |
3.研究范围和划界 |
4.研究内容 |
(五)结论 |
二、文献回顾 |
(一)简介 |
(二)人力资源管理 |
1.高等教育人力资源管理实践 |
(三)喀麦隆高校教师管理研究 |
(四)结论 |
三、理论框架 |
(一)简介 |
(二)研究的理论透镜 |
1.种激励理论 |
2.新公共管理理论(Hood,1991) |
3.新公共管理视角下的人力资源管理 |
4.资源基础理论 |
5.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理论 |
6.人才管理理论 |
(三)研究的衍生理论框架 |
(四)结论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简介 |
(二)研究思路 |
1.哲学思考 |
(1)建构主义 |
(2 )研究的主要特点 |
(三)确定研究方法 |
1.定性方法 |
2.特定研究设计的选择和理由 |
3.案例研究设计 |
4.主要数据收集的研究方法 |
5.主要数据收集程序 |
6.数据分析 |
(四)可信性和可转让性、道德考虑因素和研究局限 |
1.可信性和可转让性 |
2.道德考虑因素 |
3.研究局限 |
(五)结论 |
五、研究参与者的机构和人口统计概况 |
(一)简介 |
(二)参与者机构的一般信息 |
1.公立高等教育机构 |
2.国际私立高等教育机构 |
3.国家私立高等教育机构 |
(三)参与者的详细信息 |
1.按性别对参与者进行分类 |
2.按年龄对参与者进行分类 |
3.按婚姻状况对参与者进行分类 |
4.参与者的教育水平 |
5.参与者的经验 |
6.参与者的职位和任务 |
7.按学术等级对学员进行分类 |
8.参与者的机构和工作状况 |
9.按学术领域对参与者进行分类 |
(四)结论 |
六、喀麦隆大学教师管理的历史(演变)分析与发现 |
(一)简介 |
(二)喀麦隆学术职业的开始与管理职责的演变 |
1.喀麦隆学术职业的开始 |
2.管理职责的演变(从洋务时代到喀麦隆化时代) |
(三)喀麦隆教授:从西方化到喀麦隆化 |
1.洋务时代 |
2.法国基金会在喀麦隆教师管理中的作用 |
3.喀麦隆化时代 |
4.大学机构咨询委员会 |
(四)招聘和任期做法与学术角色和职业里程碑 |
1.招聘和任期做法 |
2.学术角色和职业里程碑 |
(五)晋升和考核管理与教师的地位和工作条件 |
1.晋升和考核管理 |
2.大学教师的地位和工作条件从黄金时代到黑暗时代 |
(六)结论 |
七、喀麦隆大学教师当前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的分析和发现 |
(一)简介 |
(二)在喀麦隆高等院校与大学教师相关的人力资源规划 |
(三)招聘和选拔做法 |
1.多元化招聘 |
2.招聘策略 |
3.招聘标准 |
4.招聘方式 |
(四)喀麦隆高等教育机构的归纳法和定向实践 |
(五)培训和发展 |
1.培训和发展项目的类型 |
(六)绩效管理:绩效考核 |
1.评估方法 |
(七)学术推广实践 |
1.提升雅一教师 |
2.提升CUCA教师 |
(八)薪酬管理 |
1.YU1 的薪酬管理 |
2.CUCA薪酬管理 |
3.PKFIE和 STCUIY薪酬管理 |
(九)高等院校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的问题和挑战以及参与者对解决方案的意见 |
1.人力资源规划 |
2.招聘和选拔 |
3.入职、入职培训和发展 |
4.绩效管理与考核 |
5.学术推广 |
6.薪酬管理 |
(十)学员提出的跟教员管理有关的其他问题 |
1.工作条件 |
2.资金短缺 |
3.学术兼职 |
4.管理和领导问题 |
(十一)结论 |
八、调查结果讨论 |
(一)简介 |
(二)参与者及其机构的一般信息 |
(三)大学教师管理的演变 |
(四)与大学教师相关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 |
1.人力资源规划 |
2.招聘和选拔实践 |
3.入职和入职培训、培训和发展实践 |
4.绩效管理与考核 |
5.学术促进(进步) |
6.薪酬管理 |
(五)与会者提出的其他限制 |
1.物质和财政资源短缺 |
2.学术兼职 |
3.管理和领导问题 |
(六)结论 |
九、结论与建议 |
(一)简介 |
(二)结论 |
(三)建议 |
(四)进一步研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正当防卫主要靠跑吗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状况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实证研究法 |
二、文献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第二章 公安机关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 |
第一节 公安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 |
一、案件概况 |
二、侦查意见 |
第二节 公安机关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案件 |
一、案件概况 |
二、侦查意见 |
第三节 公安机关认定为防卫不当的案件 |
一、案件概况 |
二、侦查意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检察机关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 |
第一节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案件 |
一、轻(微)伤类案情概况 |
二、重伤类案情概况 |
三、死亡类案情概况 |
第二节 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 |
一、存疑不起诉 |
二、相对不起诉 |
三、绝对不起诉 |
第三节 检察院抗诉类案件 |
一、案件概况 |
二、抗诉类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法院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 |
第一节 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 |
一、数量概况 |
二、工具概况 |
三、双方力量对比 |
第二节 法院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案件 |
一、工具概况 |
二、量刑概况 |
第三节 法院认定为防卫不当的案件 |
一、缺乏防卫意图 |
二、缺乏防卫起因 |
三、缺乏防卫时间 |
四、缺乏证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理想与现实 |
第一节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理论与实践的偏差 |
一、数量分析 |
二、访谈资料 |
第二节 公检法认定正当防卫的思路逻辑 |
一、伤情分析 |
二、不法侵害暂时停止类案件 |
三、传销类案件 |
四、案件的完整处理流程 |
第三节 公民行使防卫权的建议 |
一、改变后续防卫行为的方式 |
二、及时报警 |
三、优先选择规避行为 |
四、尽可能地保留证据 |
第四节 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 |
一、适当转变固有观念 |
二、原则指导下进行类别化处理 |
三、倾听多元化意见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信用卡诈骗罪量刑失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 |
第一章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失衡研究前提 |
第一节 信用卡诈骗罪的界定 |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沿革 |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厘清 |
第二节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失衡的界定 |
一、量刑失衡的概念 |
二、量刑失衡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三、量刑失衡的危害 |
四、信用卡诈骗罪量刑失衡的表现 |
第三节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失衡研究方法 |
一、样本选择 |
二、设计变量 |
三、实证分析 |
第二章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现状检视 |
第一节 刑罚适用情况分析 |
一、自由刑量刑失衡明显 |
二、罚金刑量刑失衡严重 |
三、自由刑与罚金刑关系失调 |
四、缓免刑适用差距突出 |
五、量刑建议率与采纳率迥异 |
第二节 量刑因素影响力分析 |
一、诈骗数额 |
二、罪前情节 |
三、罪中情节 |
四、罪后情节 |
第三章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失衡原因分析 |
第一节 量刑条款不当 |
一、自由刑设置不当 |
二、财产刑设置不当 |
第二节 量刑规范模糊 |
一、法定情节适用不一 |
二、酌定情节适用不一 |
三、数情节并合适用不一 |
四、罚金刑裁量标准不一 |
第三节 量刑程序虚位 |
一、量刑建议频率低 |
二、量刑建议粗略化 |
三、量刑说理笼统化 |
第四节 量刑认知偏差 |
一、量刑观念陈旧 |
二、刑罚认知偏差 |
三、情节认知偏差 |
四、规则认知偏差 |
第四章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失衡规制路径 |
第一节 树立公正量刑理念 |
一、重视量刑 |
二、罪刑相应 |
三、宽严相济 |
第二节 合理设定量刑条款 |
一、增设管制刑 |
二、修改有期徒刑幅度 |
三、调整罚金刑设置模式 |
四、取消没收财产刑 |
第三节 纵深发展量刑规范 |
一、量刑起点——调整数额标准 |
二、罪前情节——正视侵财前科、劣迹情节 |
三、罪中情节——考量被害方过错 |
四、罪后情节——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第四节 逐步完善量刑程序 |
一、庭前程序 |
二、庭审程序 |
三、庭后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6)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基本结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基本结构 |
1.4 研究创新与研究局限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局限 |
第2章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理论分析 |
2.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概念分析 |
2.1.1 从行政到行政裁量 |
2.1.2 从行政规则到裁量基准 |
2.1.3 从行政裁量基准到城管执法裁量基准 |
2.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理论基础 |
2.2.1 现实缘起:城管执法行政自制 |
2.2.2 正当基础:合法性与有效性 |
2.2.3 性质厘定:规范与功能的统一 |
2.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度定位 |
2.3.1 法律渊源:实质与形式 |
2.3.2 生成模式:内生与外源 |
2.3.3 目标定位:合理和理想 |
第3章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及相关机制 |
3.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
3.1.1 裁量法定原则 |
3.1.2 程序正当原则 |
3.1.3 最小侵害原则 |
3.1.4 公益取向原则 |
3.1.5 协商合作原则 |
3.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流程构造 |
3.2.1 动议与评估 |
3.2.2 文本的起草 |
3.2.3 草案的论证 |
3.2.4 表决与发布 |
3.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参与机制 |
3.3.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部门参与 |
3.3.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社区参与 |
3.3.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专家参与 |
3.3.4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公众参与 |
3.4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调控机制 |
3.4.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人员的选拔 |
3.4.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过程的监督 |
3.4.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过程的公开 |
第4章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内容结构 |
4.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实践类型 |
4.1.1 城管授益性执法行政裁量基准 |
4.1.2 城管侵益性执法行政裁量基准 |
4.1.3 城管事实性执法行政裁量基准 |
4.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规范内容 |
4.2.1 裁量事项 |
4.2.2 裁量情境 |
4.2.3 裁量标准 |
4.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技术构造 |
4.3.1 情境设计技术 |
4.3.2 格次划分技术 |
4.3.3 函数表达技术 |
4.3.4 僵化衡平技术 |
第5章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适用与监督 |
5.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实践适用规范 |
5.1.1 一般情况:遵守裁量基准义务 |
5.1.2 特殊个案:个别情况考虑义务 |
5.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行政监督规范 |
5.2.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监督主体 |
5.2.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监督标准 |
5.2.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监督方法 |
5.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规范 |
5.3.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司法审查的主要障碍 |
5.3.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司法审查的正当理由 |
5.3.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司法审查的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进路 |
第一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内部观察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问题缘起 |
一、政策试点的方法论传统与具体实践 |
二、政策试点在司法改革领域的延伸运用 |
第二节 试点改革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 |
一、探索型法制催生了试点改革路径 |
二、政策优位于法律的法制过渡性选择 |
三、司法的受制性强化了司法改革的试错色彩 |
四、司法改革的复杂性与不可预期性加剧改革的试验步伐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发展阶段 |
一、试点改革的低度活跃期: 1978—2002 |
二、试点改革的中度活跃期: 2003-2012 |
三、试点改革的高度活跃期: 2013-至今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性质 |
一、试点改革的总体特征 |
二、试点改革的形式特征 |
三、试点改革的路径特征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立场 |
一、试点改革的基本限度 |
二、试点改革的路径意义 |
第二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外部考量与理论支撑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政治考量: 服从渐进政治改革 |
一、西方渐进政治的决策模式 |
二、我国渐进政治的发展及改革目标 |
三、渐进政治改革下的司法试点改革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制度考量: 降低制度变迁成本 |
一、制度变迁的局部性与渐进性 |
二、制度变迁的成本计算 |
三、通过试点降低司法制度变迁成本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理性支撑: 批判理性与实践不及 |
一、批判理性: 否定唯理主义与虚无理性 |
二、实践不及: 质疑计划思维 |
三、理性论对司法试点改革的启示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知识依据: 知识的分工与调试 |
一、知识的存在状态: 无知与分立 |
二、知识的获取方式: 默会知识的实践性 |
三、知识的进化过程: 试错与调试 |
四、知识论对司法改革试点的启示 |
第三章 试点改革的运行概貌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行动框架 |
一、前期准备阶段 |
二、先行先试阶段 |
三、扩点总结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规范类型 |
一、两类重要主体的规范梳理 |
二、原则性规范 |
三、指导性规范 |
四、执行性规范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项目配置 |
一、尚未推进项目和难以推进项目 |
二、外源性应激项目与内源性需求项目 |
三、试点项目立法吸收的整体成效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空间分布 |
一、总体试点的地区分布 |
二、单项试点的地区分布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目标体系 |
一、纵向上的政策目标体系:总体目标VS框架目标VS任务目标 |
二、横向上的政策目标群:单一型VS复合型 |
三.政策目标分级对试点改革实效的影响 |
第四章 基于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政策型试点改革 |
第一节 司法权的属性判断: 中央事权的基本主张 |
一、中央事权的判断标准与具体内容 |
二、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规范表达与正当理据 |
第二节 中央事权的行动逻辑: 基于委托一代理关系的试点改革 |
一、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 |
二、委托一代理关系在试点改革的情境演化 |
第三节 委托一代理关系的特殊运作机制 |
一、解决改革主体内部组织关系的小组机制 |
二、解决试点单位与非试点单位关系的示范机制 |
三、解决技术管理与信息反馈关系的指标机制 |
四、解决内部与外部制度扩点的传导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权为中央事权对试点改革的政策型导向与表征 |
一、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组织目标 |
二、以政策反应的主动性作为其行动进路 |
三、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目标 |
第五章 当代政策型试点改革的问题诊断 |
第一节 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 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 |
一、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的体系关系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现存问题 |
第二节 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过度依赖顶层设计 |
一、计划作为顶层政策推动的主要调整手段 |
二、固化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
三、强制型与供给主导型成为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式 |
第三节 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 路径依赖与试点异化 |
一、地方改革缺乏自我激励的成长 |
二、强化地方路径依赖与制度同化的效应 |
三、引发技术指标恶性竞争的机会主义与效果导向主义 |
四、衍生地方司法机关的应声虫行为 |
第四节 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 空间的压缩与垄断 |
一、社会主体参与试点改革的空间极为有限 |
二、社会主体的参与身份和地域具有高度垄断性 |
第六章 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二阶修正 |
第一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技术进阶: 实验治理 |
一、治理技术的革新: 作为新兴治理范式的实验治理 |
二、实验治理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精进: 异质关系与决策开放 |
三、实验治理在中国司法试点改革样本: 本土化实践与不足 |
第二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制度规范: 法理型试点改革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的理论渊源: 法理型支配的法治特性 |
二、法理型支配与司法试点改革的历史关联:解构与重构 |
三、法理型支配对司法改革的当代重塑: 法理型试点改革 |
第三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鼎故革新: 匡正与耦合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匡正 |
二、法理型试点改革与实验治理的二象耦合 |
第四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主体梯度: 国家—地方—社会的三重建构 |
一、主体构造的前提: 国家、地方与社会的关系再定位 |
二、主体构造的核心: 利益相关者的识别与分类 |
三、主体构造的具象: 参与主体的阶梯层次 |
第五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决策优化: 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的区分 |
一、直接决策法律拰制化的现实国情: 改革于法有据 |
二、法律推制化的现实途径: 授权改革的法定化 |
三、边际决策的自主协商化 |
第六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体系深化: 综合配套改革的功能定位 |
一、综合配套改革对主体改革的四种功能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改进方向: 突出核心功能 |
第七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机制保障 |
一、学习型的制度推广机制 |
二、实质诊断的评估机制 |
三、问责性的督查机制 |
四、科学性的预测机制 |
五、合理的权限分配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8)在程序与实体之间: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主要学术创新 |
第一章 财产犯罪刑民交叉的基本样态:从程序到实体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分析思路的初步建构 |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
二、源起于理论与实践的刑民程序先后之争 |
三、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化 |
第二节 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探索:以分类归集假设和Amos结构方程模型的验证性分析为核心 |
一、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基本面貌 |
二、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实证展开 |
三、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分类归集 |
第三节 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之争的表象与实质 |
一、“法即程序”VS“法即规则”:都是“法即正义” |
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延拓 |
三、发现财产犯罪刑民交叉背后的实体问题 |
小结:要警惕刑民交叉的形骸化 |
第二章 概念框定:财产概念的刑法误区与民法辨正 |
第一节 财产概念分歧引发的权属之争及其表现 |
一、私人财产抑或公共财产 |
二、个人财产抑或公司财产 |
三、自己财产抑或他人财产 |
第二节 财产概念的“二元标准”及其辩驳 |
一、财产概念标准二元化的路径之一:“内涵式”扩张 |
二、财产概念标准二元化的路径之二:“外延式”扩张 |
三、财产概念标准二元化的目的:入罪化 |
第三节 财产概念“相对一元标准”的提倡及适用 |
一、确定财产概念范围的基本立场:“相对一元标准” |
二、财产概念“相对一元标准”的司法适用 |
小结:在民法的基础上实现财产概念的一元化 |
第三章 违法判断:刑事双重违法性判断标准与财产犯罪的边界 |
第一节 违法性判断中的“一元论”与“多元论”:刑民交叉的“二阶观察” |
一、“一元论”与“多元论”的理论对立及其实质 |
二、违法判断中前置规范的法律地位 |
三、重拾违法性判断的理论精髓 |
第二节 自然型与法定型财产犯罪中的双重违法性判断 |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形式二分及其实质意义 |
二、自然型财产犯罪中的双重违法性判断 |
三、法定型财产犯罪中的双重违法性判断 |
第三节 划定财产犯罪边界的逻辑与方法 |
一、从刑法谦抑到前置约束 |
二、刑法的道德界限:自然型财产犯罪的刑民边界 |
三、公权的介入程度:法定型财产犯罪的刑行边界 |
小结:要防止民事纠纷的刑事化 |
第四章 规范衔接:规范漏洞与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的漏洞填补 |
第一节 财产犯罪中的刑民规范漏洞及其表现 |
一、基于立法原因的规范漏洞 |
二、基于解释原因的规范漏洞 |
第二节 填补财产犯罪中刑民规范漏洞的方法论选择 |
一、填补财产犯罪中刑民规范漏洞的理论方法 |
二、理性与经验的方法论融汇 |
第三节 填补财产犯罪中刑民规范漏洞的具体路径 |
一、立法漏洞的填补:“立”与“释” |
二、解释漏洞的填补:“改”与“废” |
小结:漏洞填补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界限 |
第五章 程序反思:权衡法则与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的程序选择 |
第一节 作为价值判断方法的权衡及其司法适用 |
一、权衡法则的基本逻辑 |
二、权衡法则的适用限制 |
三、权衡法则司法适用的两个维度:刑民交叉案件司法裁判的展开 |
第二节 权衡法则与被权衡的民事程序 |
一、被透支的附带诉讼 |
二、被颠倒的裁判逻辑 |
第三节 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的程序权衡与选择 |
一、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程序权衡的基底:以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的分野为依据 |
二、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程序权衡的方法 |
三、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程序选择的路径 |
小结:要避免刑诉法沦为“损害填补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mos结构方程建模的样本案例索引 |
博士在读期间学术科研情况 |
致谢 |
(9)抽象危险犯的司法限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抽象危险犯的基本蕴涵概述 |
(一)抽象危险犯的概念界定 |
(二)抽象危险犯的构成特征 |
(三)抽象危险犯的基本立场 |
二、抽象危险犯的司法现状及其困境 |
(一)样本选择与研究方法 |
(二)抽象危险犯的司法现状 |
(三)抽象危险犯的司法困境 |
三、抽象危险犯的定罪限缩 |
(一)以犯罪构成要件为依据 |
(二)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之适用 |
(三)实质解释方法之选择 |
(四)允许反证原理之运用 |
四、抽象危险犯的量刑限缩 |
(一)量刑情节的正确适用 |
(二)定罪免刑方式之提倡 |
(三)缓刑制度的规范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国际背景 |
二、选题的中国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金融基准的概念、分类与性质 |
第一节 基准的概念及操纵的范畴 |
一、基准与指数的关联 |
二、金融基准、证券指数与基准操纵的概念厘清 |
第二节 基准的分类 |
一、以供给意图划分,可以分为公共性、商品性及混合性基准 |
二、以编纂数据的来源划分,指数的生成机制可分为做市制度与竞价制度 |
三、以生成指数的场所划分,可分为场内市场指数与场外指数 |
第三节 基准的性质 |
一、基准是一种信息,部分基准属于大数据 |
二、基准是一种资产 |
三、基准是一种价格 |
第二章 金融基准操纵的原因、主体与行为 |
第一节 催生金融基准操纵的制度根源 |
一、激发操纵的内生动力:正外部性、合同硬关联性 |
二、产生垄断的前提条件:市场参与者具有横向竞争关系 |
三、促使操纵的根本原因:信息偏在、大银行具有细分市场的支配地位 |
四、自律监管者“监守自盗”、政府监管亦有利益冲突之嫌 |
第二节 操纵金融基准的主体是做市商 |
一、做市商是生成金融基准的重要机制 |
二、做市商带有“价格操纵”的制度胎记 |
第三节 金融基准操纵是新型的市场操纵行为 |
一、影响价格基准从市场操纵的“结果”晋级为“直接手段” |
二、来源数据的“可选择性”使操纵基准不以“欺诈”为要件 |
三、以价格形成再论市场操纵的本质 |
第四节 金融市场监管法对基准操纵的适用及发展 |
一、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2000》难以适用 |
二、欧盟《市场滥用条例2014》新增对基准操纵的特别规定 |
三、美国CFTC《反操纵实施细则》对基准操纵的处罚及市场监管法的发展 |
第三章 金融基准操纵的部门法规制竞合 |
第一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现实需求 |
一、依据民事合同关系、难以认定合同项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
二、依据金融行业监管法的反欺诈条款、取得部分胜利 |
三、行业监管法与反垄断法在民事赔偿要件上的比较 |
第二节 金融基准操纵的反垄断案例及分析 |
一、Libor反垄断案因缺乏“垄断损害”遭到驳回 |
二、欧盟委员会认定报价行有违欧盟反垄断规则 |
三、汇率基准FX案:证实横向价格协议与垄断损害的存在 |
四、金融基准操纵民事赔偿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建立行业监管法与反垄断执法共同适用的协调机制 |
一、金融指数操纵应当受到中国反垄断法的调整 |
二、建立执法协调机制的必要性:“价格共谋”的禁止竞合 |
三、建立协调机制的可能性:一致的理念与目标 |
第四节 协调机制的理论基础:再议金融反垄断最小豁免规则 |
一、资本形成与自由竞争的两难:以瑞银第一波士顿案为视角 |
二、金融垄断最小豁免的适用范围与操作路径 |
第四章 金融基准的监管及操纵的惩罚性规制 |
第一节 监管的强制性:明确基准为监管对象 |
一、树立监管标准、采纳IOSCO基准原则 |
二、增强一级市场管理、英国推进“公平及有效市场审查” |
第二节 监管的谦抑性:分层管理之欧盟经验 |
一、金融基准监管的除外情形与豁免特征 |
二、关键基准、重要基准与非重要基准的三分法 |
第三节 基准来源数据的现行规则及展望 |
一、数据抓取规则的层级化管理:交易数据优先、报价数据劣后 |
二、数据规则的建议1:强制数据披露及报告措施、数据换准入 |
三、数据规则的建议2:运用大数据思维、以全样本取代抽样 |
第四节 金融基准操纵的刑事法律追究 |
一、金融基准操纵重释全球刑事犯罪的“最小关联原则” |
二、金融基准操纵对我国刑法182 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补充 |
三、从部门法平等适用的角度看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的构建 |
第五章 金融基准的改革及操纵的激励性规制 |
第一节 促进混合性指数向商品性指数的转化 |
一、金融指数逐渐从公共物品向竞争性的私人物品转化 |
二、推广付费可得、保障基准的供给与公允 |
三、设计恰当的监管激励、拓展基准的运用场景 |
第二节 明确基准链条中各方主体的权责 |
一、监管框架下适格的监管机构及“专业守门人”的权责 |
二、明确基准编制者对基准公允的绝对责任 |
三、保证基准编制者对基准使用的相对利益:集中交易与充分竞争的权衡 |
四、明确竞争性做市商协作与共谋的边界、法与非法的行为原则 |
五、以先进的交易系统保障弱势市场主体的公平交易权 |
第三节 实现金融基准剩余立法权及执法权的相互制衡 |
一、央行享有金融基准的剩余立法权 |
二、以金融垄断最小豁免规则分配金融监管及反垄断执法权 |
三、完善一线监管和自律监管 |
四、保持法律弹性,关注实施评测 |
第四节 灵活的统一审判保障有效的司法实施 |
一、In re LIBOR案适用美国跨州诉讼审前合并审查程序(MDL) |
二、MDL程序对我国合并诉讼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抽样地点不当影响案件的准确定性(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2]东北三省休闲滑雪损伤流行病学调查与风险管理[D]. 吴晓华. 上海体育学院, 2021(09)
- [3]喀麦隆大学教师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基于四所大学的考察[D]. MVE JEAN PATRICK. 浙江师范大学, 2021(02)
- [4]正当防卫主要靠跑吗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状况实证研究[D]. 王丹. 江苏大学, 2020(05)
- [5]信用卡诈骗罪量刑失衡研究[D]. 刘雅楠. 吉林大学, 2020(08)
- [6]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研究[D]. 陈军. 湘潭大学, 2019(12)
- [7]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D]. 廖丽环. 厦门大学, 2019(07)
- [8]在程序与实体之间: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D]. 夏伟. 东南大学, 2019(05)
- [9]抽象危险犯的司法限缩研究[D]. 王梦瑶.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宋澜.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