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和统一立法的进程(论文文献综述)
杨志勇[1](2020)在《面向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税制改革》文中认为深化税制改革,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三大任务之一。面向未来,中国应该推行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制改革。深化税制改革必须走出六大认识误区:将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等同于建立以直接税收入为主的税制结构;认为税制改革可以替代国家治理体系改革;迈向急于求成、徒有其表的所谓现代税制;过高估计税收作用;将发达经济体的税制当成改革目标;以为存在一劳永逸的理想税制改革方案。深化税制改革必须应对四大挑战:国家治理风险的挑战;技术进步、新业态不断涌现的挑战;全球化的挑战;税收理论缺乏的挑战。深化税制改革,需要树立起税制改革的现代理念。当下,减税降费背景下的税制改革的逻辑是以大税种减税为重点,全面减税,尽可能不出台增税的改革措施。深化税制改革需要有明确的战略指引,改革时机的选择至关重要。对深化税制改革可能带来的风险,应有充分的防范措施,以消除改革的阻力,推动税制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刘永春[2](2020)在《税负公平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文中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在国家税收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长期以来对于缩小个人贫富悬殊差距、调节收入分配公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个人收入流向高度集中、收入分配差距凸显,税负分配不公、税收流失严重问题日益严重,极易产生民怨和社会紊乱,客观上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亟需顺应时代向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与转换。2018年8月我国个税法经第七次改革,首次实现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个税制转变,是对我国传统个税的巨大突破与完善,是国家深化推进新时代税制体系改革新高度的必然选择。此次个税修法旨在体现个税的公平与正义,着力解决我国个税法实施以来没有解决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缺失、难以实现公平税负及征管体制不健全等难题。但截止目前,更多的是从立法层面的改革,是一种狭义意义上的改革,经过一年多的实践运行总结,个税在制度立法建设、税制要素设计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缺陷,有较大的改革完善提升空间。本文以我国最新个税改革为背景,对现行个税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全面诊断,从税负公平视角研究审视我国个税公平性问题,总结出当前我国个税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并进行详细原因剖析。为提升个税在国家收入分配调节、税收收入增加及个人贫富差距缩减方面更具公平性和合理性,笔者充分借鉴国外典型国家税收管理优势,试图从税基、征收模式、税率结构、费用扣除制度、纳税申报机制及相匹配的征管措施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改革建议,以期为深化个税改革,引导国家后续相关政策的出台及贯彻执行提出值得借鉴的经验。
毕杰良[3](2020)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背景下纳税人满意度研究 ——以G市H区为例》文中提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居民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以及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税方案经过多次调整,税率征收基准也在不断提高,2018年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为新一轮个税方案的实施提供了指导。在众多税种中,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优势最为突出,被公认是促进居民收入公平分配方面的有效抓手。在我国的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并不高,但它却是“税痛感”最强的一个税种,原因在于其课税对象是居民收入,使纳税人实实在在地感受到自身收入的减少。自1980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来,尽管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有过大幅度修改,此后也曾经历多次微调,但关于进一步改革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讨论一直在持续,且日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个人所得税改革涉及民生改革思路与改革方向等方面都日趋成熟,但个税新政纳税人满意度方面的研究还较为缺乏。因此,如何在税制模式的变化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方向之一。本文基于纳税人满意度视角,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背景下,结合公平理论、行为经济学理论和公众满意度等相关理论,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问卷调查法和统计分析法,在对国内外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文献进行梳理、总结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国情和未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的改革方向,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新政提供改革思路,分析对比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问题和背后的原因,并以G市H区个人所得税新政实施以来纳税人满意度情况为例,进行具体调查问卷分析。本文主要研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普通民众对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的满意度,从纳税人满意度视角深入分析研究个人所得税新政实施以来纳税人满意度情况,结合个人所得税的税制特点和个人所得税新政推行过程的对纳税人服务管理状况提出进一步的完善意见和对策。
赵莉[4](2020)在《论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功能的不足及其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中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这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时期。积极深化税制改革,将为经济持续发展、民生持续改善、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强大的动力,为实现“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奠定科学完整的物质基础和制度基础。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为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当前我国居民收入来源多样化、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遇到了一定的问题,不能够最好地完成调节收入分配的任务,因此,仍需要进行改革。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在深化税制改革之际,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来谈谈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而找出它在调节收入分配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出现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了相应的改革的合理化建议,在完成了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的转变后,可以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制度、征管手段以及其他的相关配套措施,使其更好地发挥调节功能,实现公平正义。
胡建[5](2020)在《《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与税负公平研究》文中指出税负公平原则是税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判断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成效的价值尺度。在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橄榄型社会是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要阶层的社会结构,被认为是最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的形式。作为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收收入,个人所得税是通过向自然人征收税款来调整居民个人收入、促进收入再分配。在个税法中如何衡量税负公平、界定税负公平的标准,是进行研究的前提条件。本文将税负公平界定为通过量能课税的方式,纳税能力强的高收入者承担较重的税负,纳税能力弱的低收入者承担较轻的税负,通过增低、扩中、调高的方式,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构建橄榄型社会。根据这一定义,筛选出个税法在立法层面有利于促进税负公平的内容和仍然存在问题的内容,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优化方案,这是本文研究的意义和必要性所在。本文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背景下,通过使用比较分析法对个税法的修改内容进行梳理及通过实证分析法对样本数据进行测算后发现,本次个税法修改中促进税负公平的内容有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设立综合所得项目、修改费用扣除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等方面。本次个税法的修改在大幅减税的同时有助于实现量能课税,但也凸显出税制改革中不符合税负公平的一些问题:我国个税法调整税率结构后,依然存在着边际税率过高、税率级距过多的问题;将分类征收制修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虽然提出综合所得的概念,但综合所得和其他所得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以及特许权使用费和经营所得的划分不利于量能课税;通过将基本减除费用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年6万元、第一次设立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减税的同时倾向于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相比较修改前的个税法有利于纳税人间的税负公平,但由于各项所得之间存在税负差异为纳税人通过转移所得等行为进行避税提供了便利,仍然无法有效实现税负公平;修改了费用扣除标准却没有综合考虑我国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个税法在专项附加扣除中增加了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纳税人的家庭税负压力,但与其他国家的税制模式相比,没有以家庭作为纳税单位,不利于税收的横向公平。针对个税法修改后仍然存在的不符合税负公平的问题,笔者在税制、税率和纳税单位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优化个税制度,增强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通过量能课税最终实现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
杨东莹[6](2020)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从九五计划(1996年)开始到十三五规划(2016年)以及十八届三种全会,我国都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在法律层面实现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由分类所得税制变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税制模式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构建的基础,具体制度设计和配套征管措施也直接影响税制模式价值目标的实现。我国正处于个人所得税税制变革的初期,在实施新税制过程中存在着立法不完善、征管手段不健全、公平与效率价值冲突等问题。本文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应采取“大综合、小分类”的结合模式,并研究设计其具体实施方案,建议采取提高个税立法精细化程度、扩大综合所得范围、设置动态的基本减除费用机制、允许夫妻联合申报、健全自然人税收征管流程、引入自然人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等措施,力求从实体要素和征管程序两方面探索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路径。
李垚林[7](2020)在《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所得税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提出有限合伙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在2006年修订《合伙企业法》纳入有限合伙企业之后逐步发展起来。鉴于合伙创投对于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国家对其发展采取了许多税收政策进行支持,但由于合伙创投所得税制的不完善,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将探讨合伙创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分析问题、考察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基于税法的原则提出完善的思路和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关于合伙创投基础理论的介绍,这些基础理论的介绍将成为后文讨论的基础。通过对法律上创业投资、创投企业定义的介绍,引出本文研究对象合伙创投所得税的定义及其基本范畴,为后文的研究限定范围。对于国际上合伙创投不同课税模式的介绍,是为后文讨论我国的课税模式及其完善奠定基础,而完善合伙创投的基本原则是最后提出思路和建议的分析路径。第二章是关于合伙创投所得税现存问题的逐步分析。首先通过考察中央与地方合伙创投所得税制度的历史沿革,发现中央与地方在“股权转让所得”适用税目、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纳税规定及税收优惠设置方面存在分歧,而财税2019[8]号文的出台有利于缓解中央与地方在“股权转让所得”方面的争议,但是由于“落日条款”的存在,且未能触及普通合伙人附带收益的征税问题,这种缓解只能是暂时性的。因此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探讨来分析现存问题背后的原因,这些问题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所得适用税目的争议、附带收益征税问题难以明确以及中央与地方存在纳税方面的分歧。从而为完善这些问题厘清方向。第三章从域外考察的角度对合伙创投现存问题的域外经验进行介绍。这一部分将主要探讨:第一,域外不同课税模式对于股权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方式,以及不同课税模式所具有的优势和劣势;第二,美国对于附带收益的征税方式,以及美国国内对于附带收益征税方式的争论;第三,域外合伙创投的税制体系,分别介绍了美国关于合伙企业纳税处理的基本税制体系设计以及日本和韩国在税收优惠方面的专门立法模式。第四章将在前文问题分析和域外经验考察的基础上,结合税法的基本原则提出对我国合伙创投现存问题完善的思路和建议:第一,从实质课税和量能课税原则来分析股权转让所得的性质及是否应该对其进行穿透征税,并考察现行课税模式在我国适用的合理性,进一步提出股权转让所得征税的调整方式;第二,通过分析域外对附带收益征税方式的理由在我国合伙创投发展现状下的合理性,进而按照比例原则的要求分析附带收益的征税方式在我国应该如何进行明确;第三,从税收法定原则的角度,结合美国和日本、韩国在合伙企业和税收优惠方面的税制设计经验,根据税收要件法定和法律优位原则对我国合伙创投税制缺乏协调性和系统性的现状提出完善建议。
柴桂玉[8](2020)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2018年我国完成了第七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为“个税法”)的修订,全新的个税法也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个税改革包含着诸多亮点,除了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为“个税”)起征点、优化调整个税税率结构之外,最大的创新之处就是通过引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完善个税费用扣除模式。时至今日,全新的个税法已经实施一年有余,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也逐渐为大众所熟知,但是这项制度在优化我国税制模式、合理减轻纳税人税负等方面带来一定积极作用的同时,在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缺陷也逐步暴露出来。本文首先从个税法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出发,通过分析我国个税法的普遍原则与特别原则,探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正当性以及存在的不足。然后从计税依据的角度,论证了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是净值课税理论以及公平理论在个税法改革中的体现。最后从个税税制模式改革的角度出发,对引入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优劣之处进行法理性分析。其次,本文从个税法的实施现状入手,详细分析了最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关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这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对其进行法律解读,挖掘其立法出发点以及制度设计的不足之处。以调查问卷的形式收集了部分纳税人对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看法,试图寻找到新制度的实施困境以及突破口。尽管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在我国是一次全新的尝试,但是类似的税前扣除规定在很多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因此对于国际经验的分析和借鉴是必不可少的。本文重点分析了美国和俄罗斯两个国家关于个税税前扣除制度的相关内容。美国在个税税前扣除制度实体法立法方面能够为我国的制度完善提供新的思路,俄罗斯的改革经验则能够为我国加快完善实施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配套税收管理制度提供帮助。最后,本文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以及其他发达国家个税改革经验,为进一步完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在立法设计方面,建议将扣除标准进行地域差异化处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扣除标准进行合理调整等;在纳税申报方面,建议适当引入家庭联合申报的申报方式、尽快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推动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最后还在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提高税务机关服务能力等方面提出建议,希望能够为推动新制度的实施以及完善提出可供参考的改进建议。
谷妍[9](2020)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下优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同日正式发布。从2018年10月1日起,将在工资薪金所得中先行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中先行适用新的税率表。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是1980年我国个税立法以来,政策调整规模最大、涉及人群最广、减税力度最强的一次,是个人所得税制乃至整个中国税制的一次重大标志性飞跃。在此之前,中国一直实行的是单一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度,就是对纳税人的收入按照来源、性质和项目分类,分别规定、适用不同的税率和征收方式。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个人收入多元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贫富差距和分配不公现象日益突出,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在税收实践中的问题和矛盾逐渐显现。为了更加全面和公平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这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不仅是一场税制改革,也是税收征管模式的巨大变革,税务机关由过去只面对扣缴单位,转变为面对扣缴单位和数以亿计的自然人纳税人并重的征管局面,任务更重,情况更复杂。与此同时,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既要尽量减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办税负担,确保该减的减到位,又要有效防范税收收入流失,确保该管的管到位,要求更高、责任更重大。这些都对税收治理乃至社会治理、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本文从新公共管理的视角出发,结合中国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的现状,通过梳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对部分发达国家在自然人税收管理方面的特点进行借鉴比较和研究分析,同时结合税务工作的实际征管经验,对可行性和操作性较强的管理手段进行思考探讨,对进一步完善优化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体系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现实意义,对国内、国外的相关参考文献进行梳理分类,对研究的思路和方法作了概括总结。第二章主要是介绍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的类型和理论基础,以及当前适合我国国情的征税模式选择。第三章梳理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状,面临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征管方面尚存在哪些障碍和问题。第四章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对发达国家税收征管的先进性进行参考和借鉴。第五章从制度建设、申报管理、信息数据、个人征信、风险管控五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优化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符裔[10](2019)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潮流。而在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由于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不仅在区域内对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形成了税收障碍,还常常因为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问题产生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争端,直接制约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因此,消除区域税收障碍与合理分配区域内各国间的税收利益也就成为各国进行国际税收协调的核心内容。特别是区域联盟组织都普遍采用国际税收协调的方式去解决区域内的重复征税、有害的国际税收竞争以及恶意的国际逃避税问题,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区,也同样面临着区域内的各种税收问题。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发展和“—带一路”的战略规划的推进,东盟国家与中国之间的相互贸易和投资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然而,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也日益凸显。虽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经过了逾10年的发展,区域内各国间的关税得到大幅度的降低,货物与服务的进出口贸易基本消除了关税的障碍,但是,现阶段自贸区内重复征税和国际避税的问题依然还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区域性的税收竞争始终存在,而税收协调进程却相对缓慢,已难以契合自贸区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速度。因此,深化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税收协调研究,不仅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和国际税收理论的拓展和实证检验,而且也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要求,对于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和实现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客观上赋予了广西、云南等地以新的历史机遇。如何从税收制度建设和协调的角度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历史潮流,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和加快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构成本文最为直接的现实意义。文献综述表明,国外对国际税收竞争与协调的研究起步较早,目前在这方面的理论也已日趋全面、深入和透彻,但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发达国家的区域(主要是欧盟),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区域的税收协调研究比较少。而国内对于国际税收协调的研究,在吸取国外研究的基础上,虽然在理论体系、研究方法和分析方法上实现了一定的创新,但理论还是局限于宏观战略的分析而缺乏微观的实证基础,特别是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研究,相关的研究文献不仅大多还停留在自贸区建立之初,而且进行定量分析的文献较少,不能很好地给予自贸区建设发展以理论的指导。尤其是中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之后税收协调的研究呈现出更多新的特点、新的任务,现有的文献在税收协调上的研究成果已经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函需新形势下对税收协调进行更全面有效的研究。有鉴于此,本文主要从国际税收研究和国际经济学相结合的角度,以国际税收的国家主义和世界主义的结合为视角,视国际税收协调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内生因素,综合运用现代经济学的实证分析、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制度分析和博弈分析等方法,通过对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理论框架的构建以及税收协调效应的分析,在借鉴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基础上,较为全面地阐述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思路、原则和对策。本论文由导论与六章内容组成,按照理论分析——实证分析——对策建议的基本逻辑思路展开,可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国际税收协调的理论分析,主要包括第一章;第二部分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实证分析,主要包括第二至五章;第三部分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深化税收协调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第六章。文章的具体内容如下:导论部分在进行相关文献综述的基础上,主要阐述了本文研究的问题、选题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并概要指出了本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第一章是国际税收协调的理论分析。本部分首先对国际税收协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与区分,接着从关税同盟理论、国际相互依存理论、博弈论这三个方面分为税收协调提供了一系列的理论依据,并且对税收协调可能产生的效应及影响进行分析,说明了进行税收协调的必要性。第二章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历史与现实概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形成,有着特殊的地理、历史、文化、经济和政治背景。了解东盟的社会经济与发展,回顾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历史关系,认识和理解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历程,是探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背景和前提。第三章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税收协调实践。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程度,直接影响着自由贸易区经济一体化建设的进程。本章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税收协调实践进行了梳理和概述:首先,对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税制结构差异进行了分析;其次,介绍自由贸易区近年来税收协调的现状;再次,探讨了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面临的挑战;最后,分析了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问题。通过对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实践的考察,为怎样推进深层次的税收协调提供了最为重要的现实基础。第四章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效应的分析。中国与东盟国家进行区域税收协调是否能减少税收竞争的负面影响,是否能促进区域内各国福利水平的提升,是否要深化税收协调的层次,这就必然牵涉到对税收协调的效应进行实证的分析。本章通过收集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各项经济数据,利用计量模型对税收协调产生的效应进行了定量的分析:分别分析了中国与东盟国家税收协调所产生的贸易、投资效应,结论得出税收协调产生了有利于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创造、投资增长的效应。通过对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效应的实证分析,验证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行税收协调的必要性。第五章是区域间税收协调的国际经验借鉴。欧盟是一体化程度最高的窗口,其区域间税收协调最为全面、深入,因而对区域税收协调具有导向意义;北美自由贸易区同样是自由贸易区的形式,其税收协调的经验对区域税收协调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总结欧盟及北美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政策的一般经验和教训,能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税收协调提供国际视域上的经验借鉴。第六章具体探讨了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对策和建议。促进税收协调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是本文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立足于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理论框架、实践考察、实证分析和国际经验的借鉴,本章系统地阐述了促进税收协调的总体思路、原则和途径,以及我国参与税收协调的政策建议。
二、加快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和统一立法的进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快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和统一立法的进程(论文提纲范文)
(1)面向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税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税制改革理论研究的评述 |
二、深化税制改革的六大认识误区 |
(一)误区之一:将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等同于建立以直接税收入为主的税制结构 |
(二)误区之二:认为税制改革可以替代国家治理体系改革 |
(三)误区之三:迈向急于求成、徒有其表的所谓现代税制 |
(四)误区之四:过高估计税收作用 |
(五)误区之五:将发达经济体的税制当成改革目标 |
(六)误区之六:以为存在一劳永逸的理想税制改革方案 |
三、深化税制改革的四大挑战 |
(一)挑战之一:国家治理风险的挑战 |
(二)挑战之二:技术进步、新业态不断涌现的挑战 |
(三)挑战之三:全球化令税制改革考虑更多的国际因素 |
(四)挑战之四:税收理论不能充分支撑税制改革 |
四、面向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改革 |
(一)深化税制改革需要面向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二)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树立起税制改革的现代理念 |
(三)减税降费背景下的税制改革逻辑 |
五、结语 |
(2)税负公平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1.选题缘由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国外相关研究 |
2.国内相关研究 |
(三)概念、架构及方法 |
1.核心概念的界定 |
2.研究架构的设计 |
3.研究方法的选择 |
(四)创新之处及研究限度 |
1.本项研究的创新点 |
2.研究不足 |
一、我国个税改革的历程及意义 |
(一)我国个税改革发展历程及其特征 |
1.“三税并存”阶段(1978年-1993年) |
2.“分类统一”阶段(1993年-2018年) |
3.“小综合+多扣除”阶段(2018年8月-至今) |
(二)我国新个税改革的背景及意义 |
1.新个税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 |
2.新个税改革是我国向现代化税制改革的良好开端 |
3.税制要素设定调整促进税负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
二、我国个税税负不公平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个税税负不公平的主要表现 |
1.纳税单位范围界定模糊 |
2.税基范围设置有限 |
3.税率设计不够合理 |
4.费用扣除指标设置缺乏灵活性 |
5.征管方式较为粗放 |
(二)税负不公平问题的主要原因 |
1.法律层面 |
2.税制要素方面 |
3.配套措施方面 |
三、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国际比较 |
(一)国际个税税制的类型及特点 |
(二)国外典型国家个税税制及其税负公平性 |
1.美国综合所得税制及其税负公平性 |
2.英国综合与分类所得税制及其税负公平性 |
3.俄罗斯综合所得税制及其税负公平性 |
(三)国外典型国家税负公平问题对我国的启示 |
四、完善我国个税税制的对策建议 |
(一)制度建设方面 |
1.制定税收基本法夯实个税法律基础 |
2.细化个税法推进个税改革顺利实施 |
3.完善税收征管法促进个税改革公平性 |
(二)税制要素设计方面 |
1.合理界定纳税单位范围 |
2.拓宽税基范围、优化税率结构 |
3.合理规范费用扣除申报制度 |
4.改革完善个税征管方式 |
(三)配套改革措施 |
1.设立公民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2.实行纳税申报激励 |
3.搭建协护税平台、健全税务稽查处罚机制 |
4.积极推行税务代理 |
5.完善税务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背景下纳税人满意度研究 ——以G市H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简要评述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第二章 核心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的界定 |
2.1.1 个人所得税基本特点 |
2.1.2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及其优缺点 |
2.1.3 公众满意度 |
2.2 理论基础 |
2.2.1 收入分配理论 |
2.2.2 顾客满意度理论 |
2.2.3 公平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G市H区个人所得税满意度现状分析 |
3.1 G市H区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现状 |
3.1.1 G市H区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的情况 |
3.1.2 G市H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特点 |
3.2 G市H区纳税人满意度实证分析 |
3.2.1 调研目的 |
3.2.2 调研方法 |
3.2.3 问卷设计 |
3.2.4 调查的实施 |
3.2.5 调查的评价 |
3.3 G市H区个人所得税满意度现状调查分析 |
3.3.1 G市H区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新政满意度的影响分析 |
3.3.2 G市H区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新政的态度 |
3.3.3 G市H区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政策效应的看法 |
3.3.4 G市H区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G市H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满意度差异的问题和原因 |
4.1 G市H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满意度存在的问题 |
4.1.1 个税申报便捷程度不高 |
4.1.2 高收入人群税负变化不明显 |
4.1.3 税收治理环境有待优化 |
4.2 G市H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满意度差异原因分析 |
4.2.1 个税项目设置和操作相对复杂 |
4.2.2 纳税人税费负担和专项扣除存在差异 |
4.2.3 信息共享系统尚不健全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提高新个人所得税纳税满意度的建议 |
5.1 提高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和管理 |
5.1.1 强化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配套建设 |
5.1.2 建立健全纳税人服务体系,完善主动纠错机制建设 |
5.1.3 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办税质效 |
5.2 完善个人所得税新政的征收模式 |
5.2.1 合理设置费用扣除制度 |
5.2.2 逐步向综合课税模式过渡 |
5.2.3 改革理念由监管到服务转变 |
5.3 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体系 |
5.3.1 提高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 |
5.3.2 推行个人信用制度,提高纳税意识 |
5.3.3 加强纳税跟踪管理,建立个人所得税监管长效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个人所得税”政策满意度调查问卷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论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功能的不足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
1.研究方法 |
2.研究内容 |
(四)创新点 |
(五)研究可能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概况及其沿革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职能 |
1.财政职能 |
2.经济职能 |
3.社会职能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
(四)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手段及调节现状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节方式及手段 |
1.累进税率 |
2.费用扣除 |
3.减免税 |
(二)我国居民的收入分配现状及调节现状 |
1.整体收入持续增加 |
2.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不能充分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 |
(二)财产申报制度不健全,收入形式多元化难以监管 |
(三)代扣代缴不到位 |
(四)税收征收环境欠佳,违法行为处罚轻 |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调节作用有限的原因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收入在我国税制结构占比不高 |
(二)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健全 |
(三)税收征管手段落后 |
(四)居民自觉纳税意识淡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
五、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
(一)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制度 |
(二)建立健全财产申报制度 |
(三)加强征管与监督 |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
2.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 |
3.提升征管技术手段 |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配套措施 |
1.加大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
2.健全社会保险制度 |
3.发挥社会力量对收入差距的第三次调节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与税负公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评述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概述 |
2.1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
2.2 个人所得税的历史背景和改革进程 |
2.3 量能课税原则 |
2.4 税负公平的认定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中凸显税负公平的修改内容 |
3.1 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 |
3.2 首次建立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的制度 |
3.3 修改费用扣除标准 |
3.3.1 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
3.3.2 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
3.4 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 |
3.5 其他修改内容 |
3.5.1 修改居民个人的判断标准 |
3.5.2 引入市场价格评价非货币形式收入 |
3.5.3 取消外籍人员生计费用的加计扣除 |
3.5.4 取消了“其他所得”税目 |
3.6 基于CHIP2013 模拟测算税改的减税力度及公平效应 |
3.6.1 数据来源及测算方法 |
3.6.2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减税力度和公平效应评估 |
第四章 税负公平视角下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
4.1 个税边际税率过高、税率级距过多 |
4.2 各项所得之间存在税负差异 |
4.3 统一的费用扣除无法有效体现地区差异 |
4.4 纳税单位的选择没有考虑家庭因素 |
第五章 促进个人所得税税负公平的优化路径 |
5.1 降低边际税率、扩大税率级距 |
5.2 建立综合所得税制 |
5.3 设立弹性费用扣除标准 |
5.4 建立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申报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导师评阅表 |
(6)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基础理论 |
(一)个人所得税与其课税模式介绍 |
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要素 |
2.个税课税模式的作用及其影响因素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类型 |
1.分类所得税制 |
2.综合所得税制 |
3.混合所得税制 |
(三)个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基本原则 |
1.首要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
2.核心原则:税收公平原则 |
3.辅助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
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下个税制度的结构与实践 |
(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税模式的制度框架 |
1.所得类型的划分 |
2.费用扣除的设计 |
3.纳税单位的选择 |
4.纳税方式的规定 |
5.纳税周期的设置 |
(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税模式的实践范例-以海林市为例 |
1.海林市个税收入的总体情况 |
2.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状况 |
(三)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税模式存在的问题 |
1.政策之治代替法律之治 |
2.公平与效率取舍不当 |
3.税源管控不到位 |
4.申报数据质量低 |
5.预扣预缴税额偏高 |
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比较分析 |
(一)美国的课税模式及特色制度 |
1.弹性的费用扣除机制 |
2.家庭申报制度 |
3.发达的稽核比对 |
4.税收违法成本高昂 |
(二)英国的课税模式及特色制度 |
1.独特的所得类型划分 |
2.有效的税源监控措施 |
(三)日本的课税模式及特色制度 |
1.精细的费用扣除设计 |
2.蓝色申报制度 |
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下个税制度的完善 |
(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下的实体规则完善 |
1.提高个税立法质量 |
2.扩大综合所得范围 |
3.完善费用扣除制度 |
4.引入家庭为纳税单位 |
(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下的程序规则完善 |
1.健全自然人税收征管规范 |
2.优化预扣预缴制度设计 |
3.完善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 |
4.提高征管信息化水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所得税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的界定 |
(一)创投企业的界定及其特征 |
(二)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的界定 |
二、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概述 |
(一)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基本范畴 |
(二)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课税模式 |
三、税法促进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发展的必要性 |
(一)创投企业对于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 |
(二)税收制度对创投企业发展的重要影响 |
四、完善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原则 |
(一)税收法定原则 |
(二)量能课税原则 |
(三)比例原则 |
(四)实质课税原则 |
第二章 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所得税的现状及问题 |
一、中央与地方的不同课税规定溯源 |
(一)中央层面规定的历史沿革 |
(二)地方的变通执行与中央存在的分歧 |
二、中央层面对于央地分歧的调停 |
(一)中央层面规定的具体内容和作用 |
(二)中央层面规定存在的不足 |
三、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 |
(一)股权转让所得征税分歧:基于课税模式的分析 |
(二)附带收益征税问题不明确:现行税制不完善 |
(三)央地分歧的产生:税制缺乏协调性和系统性 |
第三章 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不同课税模式对股权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 |
(一)非实体课税模式下的“完全穿透” |
(二)实体课税模式下的“不穿透” |
(三)准实体课税模式下的“部分穿透” |
二、域外附带收益课税的相关讨论 |
三、域外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的税制体系 |
(一)美国合伙企业税制的立法体系 |
(二)日韩税收优惠制度的立法模式 |
第四章 完善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思路与建议 |
一、按照实质课税和量能课税原则调整股权转让所得课税制度 |
(一)股权转让所得的性质应该穿透 |
(二)现有的课税模式符合我国的发展现状 |
(三)在现有的课税模式下调整股权转让所得的税目 |
二、按照比例原则明确附带收益征税制度 |
三、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完善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所得税体系 |
(一)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的完善思路 |
(二)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完善思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从个税法原则看专项附加扣除制度 |
一、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的普遍原则 |
二、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的特殊原则 |
第二节 从税法基本要素的角度看专项附加扣除制度 |
第三节 从课税模式的角度看专项附加扣除制度 |
第二章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法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六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二、有关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规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制度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制度的实施现状 |
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个税涉税信息共享领域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
第一节 从美国经验看个税费用扣除法律制度优化 |
一、美国个税税收指数化机制 |
二、美国个税弹性费用扣除机制 |
三、从美国纳税申报表看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申报制度 |
第二节 从俄罗斯经验看个税费用扣除法律制度优化 |
一、构建科学的税前扣除制度 |
二、提高个税征管工作效率 |
三、加强涉税保密立法 |
第三节 对美、俄两国专项附加扣除法律制度先进经验的借鉴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立法设计 |
一、《个人所得税法》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应当进行地区差异化处理 |
二、明确专项附加扣除动态调整的标准 |
第二节 优化个税信息申报制度及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一、适当引入家庭申报制度 |
二、优化个税税收征管制度 |
第三节 完善个税涉税信息共享领域法律规范 |
一、在立法上明确涉税信息提供主体及范围 |
二、完善个税税收信息化管理平台 |
三、加强纳税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下优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现实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创新点和难点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的类型与特点 |
第一节 分类征收模式 |
一、分类征收模式的含义 |
二、分类征收模式的优缺点 |
三、分类征收模式的征管特征 |
第二节 综合征收模式 |
一、综合征收模式的含义 |
二、综合征收模式的优缺点 |
三、综合征收模式的征管特征 |
第三节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 |
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的含义 |
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的征管特征 |
第四节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选择 |
第三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但占比较低 |
二、工薪阶层纳税占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部分 |
三、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
四、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上主要依靠源泉扣缴 |
五、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信息化现状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改革带来的变化与挑战 |
一、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背景和意义 |
二、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政策变化 |
三、改革对现有征管方式带来的影响 |
第三节 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问题和不足 |
一、制度层面,法律体系不健全 |
二、操作层面,自行申报难落实 |
三、信息层面,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尚不完善 |
四、信用层面,诚信纳税机制尚不完善 |
五、风控层面,违法查处后续乏力 |
第四章 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征管经验借鉴 |
一、严密的双向申报制度 |
二、严格的收入监控体系 |
三、高效的信息稽核机制 |
四、完善的纳税征信体系 |
五、严厉的违法惩戒措施 |
第二节 日本征管经验借鉴 |
一、蓝色申报表制度 |
二、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的方法 |
三、清理欠税制度 |
四、税收信息化 |
五、高收入人群单独管理 |
六、对偷逃税严厉的法律制裁 |
第三节 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个税征管的启示 |
一、强化涉税信息采集应用 |
二、加强社会征信机制建设 |
三、实施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 |
四、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 |
第五章 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制度体系 |
一、推进有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
二、加强税法宣传,营造税收法律环境 |
第二节 提升自然人纳税申报管理质效 |
一、强化宣传辅导,提高自然人纳税申报意识和能力 |
二、优化业务流程,提高自然人申报的准确率 |
三、利用信息手段,提高自然人纳税申报效能 |
四、优化机构设置,提高税务机关管理质效 |
第三节 优化自然人税收信息系统和数据库 |
一、扩大功能应用范围,完善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自然人涉税信息数据库 |
三、优化业务流程设计,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 |
第四节 建立全面的个人税收征信体系 |
一、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评定机制 |
二、强化自然人纳税信用激励与惩戒制度 |
第五节 建立分级分类的自然人税收风控机制 |
一、确定重点监控对象 |
二、制定风险评估指标 |
三、建立个税风险指标模型 |
参考文献 |
附录 问卷分析报告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际税收协调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国际税收协调的内涵 |
二、国际税收协调的原则 |
三、国际税收协调的内容与形式 |
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调的理论依据 |
一、国际间经济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 |
二、区域间存在关税同盟的形式 |
三、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存在博弈关系 |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调的理论效应 |
一、国际税收协调的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效应 |
二、国际税收协调的FDI流动效应 |
三、国际税收协调的福利效应 |
第四节 国际税收协调的现实价值 |
一、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
二、约束有害税收竞争的负面效应 |
三、防止国际逃避税 |
第二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历史沿革与现实考察 |
第一节 东盟的社会经济与发展 |
一、东盟的社会经济 |
二、东盟区域经济合作的历史演进 |
三、东盟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历史关系 |
一、山水相连和隔海相望的邻邦 |
二、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贸往来 |
三、华人文化和华人经济的影响 |
第三节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现实状况 |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立的背景及发展历程 |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 |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的意义 |
第三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实践 |
第一节 中国—东盟自贸区税收制度比较分析 |
一、中国与东盟国家税制结构比较 |
二、中国与东盟国家所得税比较 |
三、中国与东盟国家流转税比较 |
第二节 中国—东盟自贸区税收协调现状 |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成果 |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现实制约因素 |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面临的挑战 |
第三节 中国—东盟自贸区税收协调存在的问题 |
一、税收制度协调的内容及形式单一 |
二、成员国之间税收协定尚未完全覆盖 |
三、成员国之间税收合作程度低 |
四、成员国之间税收协调机制不健全 |
第四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效应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关税协调对自贸区贸易效应的实证分析 |
一、文献回顾 |
二、东盟各国对中国的贸易空间关联的网络结构特征 |
三、研究设计与数据来源 |
四、实证结果分析 |
五、结论与启示 |
第二节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自贸区投资效应的实证分析 |
一、文献回顾 |
二、税收因素影响境外直接投资的理论分析 |
三、研究设计与数据来源 |
四、实证结果分析 |
五、结论及启示 |
第五章 国际区域间税收协调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欧盟税收协调的经验 |
一、关税协调的全面实现 |
二、间接税协调的较快发展 |
三、直接税协调的探索与推进 |
第二节 北美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经验 |
一、《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税收协调 |
二、《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的税收协调 |
三、自由贸易区各国双边税收协调 |
第三节 国际区域间税收协调的经验启示 |
一、区域内各成员国有明确的合作目标 |
二、由超国家的专门机构负责区域税收协调 |
三、在区域经济体内部进行税收协调有法律依据 |
四、区域税收协调建立有利益补偿机制 |
第六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深化税收协调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中国—东盟自贸区深化税收协调的总体思路 |
一、税收协调的原则 |
二、路径的选择 |
第二节 中国—东盟自贸区深化税收协调的途径 |
一、加快税收协定的谈签与内容完善 |
二、建立区域性税收协调组织机构 |
三、完善区域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 |
四、建立区域内税收利益补偿机制 |
第三节 推动我国深化税收协调的政策建议 |
一、完善税收协定条款内容,构建国际税收协定网络 |
二、完善涉外税收制度,接轨国际税收惯例 |
三、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强化涉外税收管理能力 |
四、重视和加强国际税收协调的理论研究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加快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和统一立法的进程(论文参考文献)
- [1]面向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税制改革[J]. 杨志勇. 改革, 2020(07)
- [2]税负公平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D]. 刘永春.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3]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背景下纳税人满意度研究 ——以G市H区为例[D]. 毕杰良.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论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功能的不足及其完善[D]. 赵莉.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20(08)
- [5]《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与税负公平研究[D]. 胡建. 石河子大学, 2020(08)
- [6]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D]. 杨东莹.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7]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所得税制度完善研究[D]. 李垚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
- [8]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法律制度研究[D]. 柴桂玉.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9]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下优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研究[D]. 谷妍.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7)
- [10]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研究[D]. 符裔.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