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事实"的方法论意义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冯兰琦[1](2021)在《法律调整亲密关系的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叶正国[2](2015)在《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洋是两岸联结的地理纽带,海洋事务是两岸合作的重要领域,两岸海洋事务具有整体性和复合依赖关系,必须合作才能增进双赢。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可以整合两岸海洋资源,维护海上秩序,保障国家的海洋主权和主权权益,推动两岸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进程,增进两岸政治互信和国家认同。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下,两岸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海洋事务领域的制度化协商,很多两岸协议涉及海洋事务,在各自海洋事务立法也有很多涉对方的规定。然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在政治层面面临着结构化政治困境,在法律层面也存在着规范缺失难题,二者交互影响,致使海洋事务合作产生范围不广、深度不够和前进乏力等问题,亟需解决。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必须镶嵌在两岸关系的背景中,以善意、诚意和同理心进行建设性对话和良性互动,相关法律机制的建构既要符合两岸关系的现状,又要坚持海洋事务的特性,更要满足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发展的需要。为此,本文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制度化协商作为研究背景,以“一个中国”框架作为研究前提,以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及其法律机制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总结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相关两岸海洋立法和两岸协议,并探讨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实践轨迹,引入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资源对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法理基础和法制建构等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从而建构起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研究的基本框架。本文共为六章,分为五部分。第一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政治结构化困境,主要通过梳理和分析两岸海洋合作的历史、实践和问题,提出“一中争议”及其造成的政治结构化困境是海洋事务合作及其法律建构的根本问题。同时,海洋事务合作对两岸来说都非常重要,存在着机会结构来超越政治困境实现两岸合作,并可以两岸累积政治互信的突破口。根据关系标准,两岸海洋事务可以两岸间与两岸外海洋事务,两岸在二者方面的合作模式和法律机制并不完全相同。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交互性,两岸海洋事务合作迄今先后经过了倡议期、接触期、波折期和制度化时期。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涉及两岸关系的诸多重大复杂问题,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并存.外部的机会与威胁同存。第二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通过对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政治难题和泛政治化以及海洋合作的实践趋向的分析,认为如果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想要超越政治结构化困境,必须转向合作治理,并建构与之相应的法律机制,即“合作治理——法律机制”框架。目前,两岸合作面临着理论上的“主权——治权”难题和实践中的议题政治化的双重困境,应通过两岸合作治理来避免政治纷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在本质上是两岸公权力机关和私人主体共同参与海洋事务合作的制度安排,有效性与合法性是基石。这需要构建以内部机制为核心的开放式多层复合治理结构,包括治理框架的双轨制、治理进程的差序化、治理模式的多元化和治理主体的网络化。法律机制与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和交互依赖的关系。第三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建构,探讨合作治理为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带来的思维转向、价值导向和规范架构,以及何种法治化才能推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等问题。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理内涵的宏观论述。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复杂性,功能主义法治观、回应型法治模式和交涉性法治关系使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实现规范依据的封闭性和价值认知的开放性。因此,两岸应在“一个中国”的宪制基础上依据近程法制、中程法制和远程法制的思路不断进行体制整合、制度整合和平台整合,通过规范两岸公权力机关与私人主体的关系、公权力机关的关系以及两岸与国际社会的关系,进而达到维护海洋权益和增进两岸互信的双重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完善法制建构的政治约束、民意整合机制的规范化以及政策和法律的交融互动等互嵌机制。第四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制体系,在整体上分析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在法规范体系层面的基本框架,包括法律原则、法律形式、法律规制、法律程序和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等问题。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规范体系。由于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多中心和过程的协商性,权威和权力具有多极性,在坚持平等互惠、弹性透明、预防风险和权益导向等法律原则基础上,只要符合权威授权、规范载体和规制意图生成的规范性文件都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形式,总体上分为硬法和软法。虽然各种法律形式的位阶不同,只要符合实体有效性和程序有效性的要件都具有法律效力。由此,两岸法律规制共同体逐渐扁平化,规制工具不断组合和规制过程趋向平等协商,法律规制过程从“制度——精英”逐渐转向“制度——社会”模式。基于此,两岸应不断完善公权力机关的利益诉求表达——协商谈判——达成共识——实施推动和公众参与等法律程序机制,并建构类型化多元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第五章是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探寻只涉及两岸的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完善的路径。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重点。以往,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治理往往采用各自推动与协议衔接、法制建构的政策导向和发挥私人主体的中介功能等方式推进,具有一定的生成机理,也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因此,两岸应该重塑基于“关系法”的两岸共治、基于作用法的社会协同和基于组织法的共识形成的法律治理框架,并通过完善各自域内海洋事务立法、健全两岸协议体系、创新行政规制手段、审视两岸司法机关角色和建构海洋事务合作组织等法律治理路径,但须由核心制度、支持性制度和技术性制度组成的法律治理体系配套。第六章是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协调,讨论了两岸在共同涉及其他主体的海洋事务合作中双方及与国际法相关机制的协调问题,主要包括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模式。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热点和难点。由于受国际政治的影响,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处于多重复合博弈结构中,必须对主权海洋事务和非主权海洋事务分轨做出合情合理的规范安排。基于国际法特别法理,台湾享有一定的对外交往权能,并可以通过法律技术解决相应的法律障碍,在此基础上可以“两岸”模式来解决相关身份、名义和地位的问题,并建构与之相应的法律归因的二阶构造确定行为归属及其责任承担,并在先行协商机制上基于选择策略渐讲式进路和采用灵活多样的法律方式。
王倩[3](2011)在《海洋争端的类型化研究 ——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要视角》文中指出海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空问与资源基地,也是国家安全防御的前沿阵地,又是国际政治、经济、军事及外交事务的舞台,关系着国家的根本利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相关缔约国必须在2009年5月13日之前,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方案,否则有关这方面的要求就不会得到承认。而中国海洋国土有近半存在争议,受此影响,中国的海上安全问题也更加复杂。随着国际海洋竞争的白热化,陆地资源的减少及人口不断的增加,突显海洋资源的战略价值越来越重要,各国为了国家长远的生存与发展,无不积极制定海洋战略,以维护自己的海洋权益。本文的问题意识或者创新之处就在于试图建立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类型建构”。首先,本文认为,世界上的海洋法律争议层出不穷,形态万千,例如法律上的行为、动机、因果关系、不同的法律形态之描述和概括等等,要完全把它们囊括入几个抽象的法律概念,这是一种学术神话,故传统抽象化的方法实在力不能逮。再者,海洋法律争议事实层出不穷,且随时代的发展变动不居,要完全对之进行条分缕析地具体化研究也不可能,更无必要,也有违法律规范化的本质。因此,为更好地指导我国海洋法的理论和实践,达到确实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目的,本文认为,我们现在有必要对上述两种问题进行重新整合和归位,这也正是本文所力图阐明的“类型”的方法论意蕴所在。综上所述,本研究的目的是在于厘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主权、管辖权、海洋权利和海洋权益等多个概念,针对不同类型的争端提供不同的解决路径,为解决诸如划界、岛屿主权归属等海洋争端问题提供一种新的角度。与此同时,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要依据,详尽介绍各类型化争端的内容,并结合中国海洋法实践中的现状预测未来中国海洋政策、海洋法制发展的新方向。除此之外。本文也希望能引起更多的研究者,甚至政府重视海洋权益争端即将面临的危机与挑战,重新思考我国现行的海洋政策,并投入更多的研究,以提供解决之策。本论文依上述研究目的,依次如下铺陈论述:第一章绪论说明本论文的研究目的、研究现状、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第二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海洋权益争端类型化研究概述重点分析类型化研究在海洋法中的运用。本章通过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主权、管辖权、海洋权益、海洋权利做一类型化探讨。同时回顾了海洋法制定的发展历史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编纂经过,以期对海洋法各项权利规定有较为宏观和完整的概念。第三章主权类型争端本章主要说明主权的演变和国际法的发展,并列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水、领海、岛屿制度来说明海洋法中的主权问题,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岛屿主权界定的缺失,通过中国、越南南海岛礁争端的具体案例做出回应。第四章管辖权类型争端本章共列出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内容,来说明海洋法中管辖权的问题,并讨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各该海域所作的规定作整理、归纳、分析比较,获得该海域中与管辖权有关的规定,从而达到廓清基本的概念,以便于在讨论各种海域管辖权时有更明晰的界定。第五章海洋权益类型争端——以中国为中心本章通过对中国海洋权利和海洋利益的梳理,特别是重点介绍和分析了海洋利益的类型和意涵。同时指出了当前中国海洋权益在东海、南海和黄海所面临的现实海洋利益问题,这是对海洋权益争端类型化分析的递进,并初步探讨了和平解决相关利益争端的途径。举出南中国海“无瑕号”事件、中日“冲之鸟礁”争议案例,通过前几章的分析理论成果,来说明这些案例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各权利归属有关的问题,为我国今后解决相关海洋争端的实践,提供一定的路径参考。第六章结论针对以上各章节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权利类型问题的研究,提出问题与看法,并对海洋争端的解决机制提出建议。
潘德勇[4](2011)在《论国际法的拘束力》文中研究指明国际法是否有拘束力,以及拘束力来源于何处?这一传统的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曾经困扰了无数的国际法学者。在国际法产生初期,该问题在国内法学者与国际法学者之间就存有争议,由此形成了国际法否定论与法律论;而在国际法学者之间,也不乏分歧,从而产生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国际法否定论因其保守性而最终被法律论取代;自然法学派在完成其开创性的使命之后,也逐渐逊位于实在法学派。然而,在各学派产生、发展和衰落的过程中,自助、制裁、正义、意志等因素轮番登台,不断赋予国际法拘束力以变动的新含义。在国际法视野下,拘束力问题的研究更多时候是在事物“应当如何”与“实际如何”之间摇摆。在理论上,自然法学派与实在法学派各自在彼此的道路上走的越深,就越是经不起来自对方的批评,最终不可避免地归于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二十世纪后半期,国际法的拘束力问题开始进入国际关系学者的视野。“国家如何行为”、“国家为什么遵守国际法”等问题被国际法学者以更为直观的方式加以观察。行为主义理论在社会学、政治学、国际关系学等领域的兴起,博弈论、管理论等研究方法的运用,使国际法拘束力的研究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在这股新思潮的影响下,“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交叉研究”开始盛行于国际法领域,正当性理论、管理学派、跨国法律程序理论等的出现,使国际法拘束力问题摆脱了被学者称为“防御式辩护”的困扰,开启了一个全新的“后本体”时期。与此同时,国际法内部的理论发展也日益成熟,位阶理论,相对规范性理论、批判国际法理论等在不断质疑传统国际法的确定性、正当性的同时,也在积极努力地构建新的国际法体系。国际法拘束力并非仅是“有或无”的判断,也绝非单纯“来源何处”的认识。在二十世纪后半期以来,在上述理论的影响下,国际法拘束力的研究已经广泛涉及国际法拘束力的来源、要件、程度、改善途径等新课题。这些课题旨在回答下列理论与现实问题:(1)国际法是否有效?其作用在国际社会中如何体现?(2)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何处?是隐藏在法律背后的正义,还是体现在条文中的意志,抑或是内在于事物中的本质?(3)在主权国家意志阴影之下的国际社会,如何确保国际法能体现国际正义和公平?国际社会的立法有科学性可言吗?(4)国际法规范是否存在类似于国内法的位阶制度,从而能确保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5)如果国际法的拘束力是可以改进的,有哪些可行的方式,这些方式能否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本文力求客观介绍不同理论对上述问题的回答,通过考察关于国际法拘束力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学说、国际法拘束力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国际法拘束力的程度、国际法拘束力的完善途径等内容,以揭示国际法拘束力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和特点,总结特定领域国际法拘束力的实现方式,提出我国在参与国际条约立法方面的建议。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关于本文的基本术语和研究范围的限定。重点介绍与国际法的拘束力有关的概念,既包括描述静态规范属性的概念,如拘束力、效力、合法性、有效性等,也包括与国际法动态运行相关的概念,如实施、适用、执行与遵守。国际法的拘束力问题既涉及到规范层面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规范性”问题,也与在实施、适用和遵守环节国家的“行为”紧密相连。在国际法拘束力的研究范围上,由于国际法效力问题体系庞大,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会产生不同的论证框架。例如,如果从国际法的表现形式角度,则条约与习惯、单边行为、双边条约与多边条约可作为研究角度;如果从国际法的运行机制角度,执行机制与司法体制的效力又可成为分析进路。本文根据国内法关于法律效力的体系内容的规定,以条约为主要研究内容,尤其是多边条约,侧重于对国际法的效力来源、效力层次、效力要件等方面的研究。第二章是国际法拘束力的来源。主要介绍关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学在国际法拘束力方面的学说和理论。在国际法理论中,包括基本权利说、社会连带说、国际社会必需说等自然法学说以及共同同意说、约定必须信守说等实在法理论。在国际关系学说中,重点介绍权力政治理论、利益说、名誉论、身份论、政策定向学派等理论。通过研究得出结论,在国际法拘束力问题上,两派学者各自采取了不同的视角。国际法学者采取了静态的、外在的、客观的规范视角,而国际关系学者则采取了动态的、内在的、主观性的行为视角。两派学者的观点可以相互借鉴、融合。第三章探讨了国际法拘束力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指出,国际法拘束力的实质要件在于国际法的法律性和正当性。国际法的形式要件涉及国际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国际法规范内容具有法律性与正当性是国际法具有拘束力的内在因素。法律性意味着权利和义务只能由国际法创设,其他任何国际规范都不足以实现这一效果。正当性是国际法克服规范形式僵化、欠缺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国际法规范在创制形式上所具有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是国际法具有拘束力的外在特征。与国内社会的民主立法相同,国际法的民主性也与生俱来地附随着种种不利因素,因此,合理鉴别各种国际民主形式,扬长避短才是关键。与国内社会的科学立法不同,国际立法的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未受到学者的广泛重视。除了在个别领域运用经济理论对科学的立法方法进行分析外,这一领域基本属于空白。第四章是关于国际法拘束力界限与程度的论证。在国际法拘束力的层次问题上,国际法学界先后出现位阶理论和相对规范化理论。这两种理论都试图对不同国际法规范的拘束力程度进行回答。位阶理论以强行法为核心,构建国际法的等级体系。强行法的出现在限制国家主权至上、从而增强一般国际法的拘束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在强行法、对一切义务等内容和范围认定上的困难,位阶理论难以被国际法学界广泛接受。国际法相对规范化理论则广泛考察条约、习惯、强行法规范、国际组织决议、软法规范等,从中分析不同国际规范的拘束力问题。第五章为国际法拘束力的实现机制。通过分析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兴起的体制理论和遵守理论,指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者在拘束力问题上实现了学科研究的交叉。国际法学者对于拘束力的研究采取了“规范视角”。重视从规范的内容和创制方式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分上认识国际法的拘束力。国际关系学者则采取了“工具视角”,将国际法作为国家实现各种利益的工具。两种视角在国家为什么遵守国际法这一问题上各有侧重。在学科的相互融合中,国际法学者借鉴国际关系的机制理论、合理选择理论来认识规范的产生、作用及其影响;而国际关系学者则重视国际法规范对于国际关系的塑造。两派学者相互借鉴,彼此完善各自关于国际法拘束力的观点。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重点介绍了这些理论产生的基础:多边管制性条约中的信息收集和报告机制、技术援助机制、私人执行机制等,并指出其对国际法遵守的透明度、内部化、民主化有重大的促进作用。第六章为结论。从认识论角度对国际法拘束力的来源、要件、程度和机制的发展做出归纳,从并方法论角度对国际法拘束力的提高途径提出建议。指出国际法的拘束力不单单表现在结果上的国家同意,也不只表现在静态上的规范质量,而且表现在过程上的国内、国际法律程序,表现在动态的遵守机制。
周秋君[5](2011)在《中国与欧盟:一种集体身份动态系统的建构主义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旨在用一种社会学的视角发掘中国与欧洲联盟合作的动力,揭示观念、身份等社会性要素在中欧30年(主要时间跨度为1975-2005年)互动历史中的功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本文作者构思了一个建构主义的分析路径,并将其概念化为“国家互动的双向度路径”,以此重新解读中欧关系的深层属性。所谓“双向度”,实际指的是国家在互动过程中所涉及的两个向度上的互动事实,即行为体一方面与处于转型之中的国际体系发生互动关系,另一方面与对方行为体进行互动。作者主要使用两个概念来诠释上述两个向度的问题:在体系向度上,国家与国际体系进行互动的方式是“国家社会化”,即,中国或者欧盟各自以内化国际体系规范的方式来适应变动中的国际体系;而在单元互动向度上,国家互动的方式则体现为“身份互构”,即,中国或者欧盟分别通过持续不断地调整自己的国际身份并同时建构与对方的关系来适应这一组双边关系。本文的分析路径主要来源于两方面:理论方面,灵感主要来自于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社会理论,尤其是建构主义与英国学派的启发,它们为本路径的构思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源泉;实践方面,中欧30年互动的历史也为文本的研究议程提供了丰富的史料资源。本文作者希望通过这样一种社会学的视角对甲欧关系进行重新解读,以实现两个目的:一是反映目前还较少为学者所涉足的国际关系的社会属性,二是揭示国际关系的动态性特征。从本文所做的中欧关系案例中基本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国家间互动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观念互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论是互动双方所进行的“国家社会化”抑或是“身份互构”,都是动态的而非静止与先验的。唯有始终将这些概念置于不断变化着的国际背景之下,方能更加理性地讨论中欧集体身份形成的可能性,也才能更加客观地认识与理解中欧关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冯臻[6](2010)在《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路径 ——基于高层管理者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与企业基本经济行为相比,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提出是基于现实中对于企业与社会关系的认识,以及对企业行为所引起的一系列社会性问题的思考而产生。经过多年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在理论研究与实践运动方面都取得了相当成果。与企业社会责任行动影响结果的研究相比,对于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前置因素作用的中间过程、方式及程度仍值得探讨。因此,本文的核心问题是对于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因素作用路径的研究。基于管理者处于组织结构顶端,在决定组织行为方面所扮演重要角色,本文将高层管理者作为对象进行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自提出以来,虽历经多年发展,但概念及其行为表现的测量方法和指标至今没有统一和明确。本文首先在回顾现有文献及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基于本文研究目标,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进行明确定义。进而借鉴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框架,对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对象的维度进行界定,构建适合本研究需要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测量模型。本文得出了企业管理者视角下,包括五个因子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测量模型,并经过跨样本验证,具有一定适用性。其次,在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所受到制度性压力和管理者价值观等因素的影响作用。借鉴态度行为关系理论的研究内容,从高层管理者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视角,构建了高层管理者的企业社会责任态度以及其参与行动的变量。通过整合视角将上述变量,置于制度性压力和管理者价值观等影响因素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作用过程的中间位置,同时将有可能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的其他因素作为控制变量加入研究中。发展相应的理论模型,以及提出了具体的研究假设。本文应用调查问卷的方式收集样本数据,使用结构方程模型的实证研究方法处理样本数据。通过使用探索性和验证性因子分析对各研究变量测量模型的信度、效度进行检验;然后对整体结构模型以及各研究假设进行验证,得到实证研究结论,并结合一些具体案例对研究结论进行讨论。本文主要研究结论包括:1.高层管理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表现有直接显着影响作用。实证研究表明:本文从高层管理者与企业会责任关系视角,所构建的高层管理者的企业社会责任态度以及其参与行动之间的正向影响关系较为复杂并不明确。高层管理者对于本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实际作用,主要体现在他们在受到外部制度性压力的影响后,以具体的参与行动来推进本企业社会责任的开展。包括为企业社会责任行动制定具体计划、分配资源、对行动进行监督和修正来推动和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行动的实施。只有高层管理者行动实际介入到本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开展程序中,才能保证本企业社会责任行动正常开展。2.在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主要研究因素中,企业外部制度性压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制度性压力主要通过作用于高层管理者的企业社会责任参与行动,来影响具体的社会责任行为。本文研究的制度性压力按照形式来分析,主要包括了强制性、模仿性和规范性压力。研究表明:(1)以政府部门、企业主管组织等的政策规则和指令,以及竞争性市场环境等因素所形成的强制性压力,对于高层管理者的企业社会责任参与行动的正向影响程度最显着;(2)所在行业内领导企业的良好社会责任表现,对企业能够形成一定的模仿性压力,这种压力对高层管理者的社会责任参与行动的正向影响程度较小,对其社会责任态度也没有显着影响;(3)来自组织环境内关于社会责任履行的行为规范,以及社会及公众、行业性组织的期望和要求构成的规范性压力,对于高层管理者的影响范围最大,同时正向影响到高层管理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态度和具体参与行动。3.在制度性压力对于不同表现的社会责任行动的影响过程中,高层管理者发挥作用的方式存在一定差异。(1)对社区、慈善和环保等责任来说,高层管理者在影响过程中介入程度更高,即企业这三项责任行为的表现水平,完全依赖高层管理者参与行动的介入,缺少高层管理者实际行动的支持,上述责任行动可能不能顺利开展;(2)制度性压力在影响客户和员工等责任行为表现的过程中,高层管理者参与行动起到了部分中介作用,即制度性压力可以通过对高层管理者的作用来影响这些责任行动的开展,也可以通过直接方式(例如通过对承担这些责任的实际部门施加压力)来影响这些社会责任行动的实施。最后,通过对于研究结论的分析,本文为企业及其管理者以及政府等部门,在现实中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运动发展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赵晔琴[7](2008)在《上海城市空间建构与城市改造:城市移民与社会变迁 ——以上海社区为例》文中提出20世纪末,中国社会学得到了新的发展。在这之前,中国社会学主要是围绕农村社会的转型。70年代末社会学恢复重建之后,农村研究一直占据社会学研究的主体。相反,在研究对象的建构上,中国的城市和大都市一直处于被忽视的边缘。尽管城市并没有被学者们抛弃,但是城市的迅速发展并没有在人文和社会科学领域得到系统的研究。在这方面,上海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回顾过去几年的城市改造,矛盾、纠纷层出不穷:拆毁,甚至更激进的干预造成政府、开发商和居民三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居民对改造的争议以及对改造中外来民工居住权的争议……这些都已经陆续进入媒体和研究者的视野。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学研究比城市规划者走得更远,他们可以提出隐藏在问题背后的问题:对居民来说,社区改造意味着什么?改造在何种程度上使得社会生活和城市生活发生重要变迁的?改造是如何涉及到城市生活的总体变化的?在这里,城市改造并不被看作是严格的空间意义上的规划方案及其对城市结构和类型化的后果,而被看作一个涉及不同行动者的长期过程。基于上述考虑,我们提出了一个贯穿全文的社会学假设:城市改造不仅仅是简单地拆毁和重建那些被认为是不卫生的、危险的社区,它更深入地作用于城市中的不同社会群体(有着上海户口的本地居民和没有上海户口的乡城迁移人员),促进或加速了本地结构和社会结构的转变。城市改造的影响不仅仅在住宅这一领域,它更涉及到城市地理空间和社会空间的重组。本论文以上海这座城市为例,从对一个社区的专题研究来考察这些问题,通过居住者的空间、居住和社会轨迹变化来了解这些机制(过程)。鉴于此,本论文从地理位置(市中心)、居民的社会经济状况(城市贫困区)和居住状态(本地居民和乡城迁移人员混居)等方面入手,选取上海市苏州河北岸的元和弄社区为研究个案,主要出于几方面的原因:元和弄是由1950年代以前的第一代移民形成的棚户区。大部分住宅中人口拥挤,没有卫生设施,其建造历史超过50年。1990年以来,元和弄聚集着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属,他们与当地的居民处于中断的状态。元和弄的人口异质性体现为:是否拥有上海户口,在社区的居住年限,以及本地居民和来自其他省市的外来务工人员。新来者定居社区并在新的领地上形成了集体空间,使得社区经历了一个人口结构的重构过程。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改革和城市发展的需要,上海经历着一个改造的过程。在这样的背景下,类似的旧区成了优先改造的对象。如同市中心的其他地区一样,元和弄的管辖区也对其进行了城市改造的规划。在官方的眼中,元和弄只不过是他们战略蓝图上的一个贫困飞地。在改造中,旧房的拆除和居民的动迁不可避免。从1996年到2005年,元和弄经历了两次居民动迁行动。1996年到1997年,大约有40户居民从市中心迁往城郊的新住宅。2002年2003年,住房私有化普及,房地产开发商介入城市改造。对元和弄的主体部分的改造,由于多方面的制约而迟迟未动:土地的争议、行政和财政困难,以及来自居民的社会和心理障碍等等。而为了应对即将到来的大规模改造,棚户区居民(主要指本市户籍的老居民)内部产生了分化:一部分居民搬离社区,把老房子出租给外来务工人员:另一部分居民与数以千计的外来者共同生活。居住空间流动促使原有的社区结构发生变化,同时也引起了空间重组和生活地的多样化。事实上,对于不同的群体(房东和房客、本地居民和外来打工者、年轻人和老年人,以及不同的家庭),改造所带来的问题也不同。但无一例外的是,改造都使得所涉及的群体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处于一种过去和未来的冲突与转变中。本研究是一个以实证为基础的专题研究。为了准确抓住城市演变和群体反应之间的关系,我们对特定群体进行了观察与访谈。因此,我们采用的是定性的理解方法:研究一个特定的群体,观察他们在社区中的日常生活,与他们进行长时间访谈,研究他们的居住轨迹并且利用所有可以搜集到的文献资料。社会学访谈为理解流动行为提供经验基础,而宏观的定量分析则着眼于社区的人口结构。我们从居民委员会提供的数据和一系列个体访谈中获得的资料出发,分析居住者的生活史、迁移轨迹以及在城市空间中的居住轨迹等等。但是,本研究不仅仅要通过一个社区描绘上海的城市转变,我们希望对一些问题进行更加深入地探讨:1)通过“组成城市的”居民们的行动和具体的居住选择,而不是从城市规划方案和城市政策意图出发来研究城市转变。棚户区见证了上海近百年的发展史,折射出在不同历史阶段,国家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实践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综合作用下的城市社会空间的变迁。大规模的城市改造和住房的私有化促使居民在城市空间中选择新的居住点。本研究从空间轨迹的多样性出发,最终考察进入住房的轨迹的差异。我们在调查中要抓住两个过程之间的节点:一方面是城市政策主导下的社区改造进程,另一方面是以本地居民为调查对象的行动者的居住轨迹和微观策略(转租和居住选择)。我们探讨的问题如下:面对未来的城市改造,元和弄居民的态度如何?他们有什么样的应对措施?对那些已经搬离社区的原居住者,他们是如何选择新的定居点,并将老房子出租给外来务工人员的?为了描绘居民的类型和他们在上海城市空间的居住轨迹,我们要对社会空间轨迹进行多元化分析。这有助于我们理解个体或家庭轨迹与城市增长限制之间的相互作用。2)迁移和人口流动是如何转变发展中国家的城市的,并且又是如何建构起新的城市社会的。城市变迁之一表现为数以百万计的人口涌入,其独特的机制改变了地域的结构化模式和城市人口的空间流动。更进一步地说,时空层面的变迁给城市人口和城市政策的施动者固化了新的游戏规则。这些深刻的变化改变着城市总人口的结构,改变了人们以往的城市使用方式。我们把迁移和空间流动看作为一个“总体性的社会事实”(un fait social total):不仅仅局限于单一的城市动迁,而是一个从原居住地到新的定居点之间的过程。这是城市社会空间变化的基础。尤其在上海,面临着城市人口和城市空间的双重重构。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需要探讨的是,这两个维度是如何交叉并共同作用于城市的,进而又是如何建构新的城市社会的。这些问题是我们思考当今中国城市时无法绕开的问题。3)从城市田野反思中国特点及其局限。正如19世纪末的芝加哥一样,如今的上海被看作是研究中国、调查中国的实验室。我们希望上海的调查可以有助于我们重新理解社会科学提出的这些问题,同时希望研究不仅仅局限于对被调查的社区或者是上海这座城市,而是将本研究置于一个更广泛的理论反思中:中国特色的问题及其与西方模式的差异和局限。通过这些具体的问题,我们可以更好地考察和反思当今中国的城市问题。本论文将分为两大部分:1,论文的开头两章主要是理论和方法论框架。第一章,我们从理论框架入手提出特定的研究对象,即城市改造和城市移民问题,并且对“城市和移民”主题的社会学理论和既有的国内外研究加以回顾和总结。第二章主要阐述本研究的方法论,即基于微观社会学层面的个人生活史和社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包括对具体方法的说明(半结构式访谈,直接观察和文献查阅等)。本研究的调查主要分两部分,一是在巴黎的调查,从2006年1月到7月,历时半年:二是在上海的调查,从2006年9月到2007年12月,共16个月。调查主要围绕个人和家庭生活史的重构以及社区变迁。2,第二部分主要是分析元和弄社区的社会变迁,这一部分分为三个主要的历史性阶段:a)国内迁移、社会空间流动和城市机制(第三章)。主要是对中国总体的迁移政策、上海人口结构以及迁移群体在上海城市空间的地位作总体性的描述。这些描述旨在为之后的分析做背景铺垫。b)社区的稳定过程(第四、五、六、七章)。在这里,我们要区分两个层面的观察:从社会生活的框架下进行社区变迁研究(第四章);人口形态学演变的研究(第五章)。c)变迁与应对(第八章)。第八章旨在分析面临旧城改造下的社区变迁过程。结论部分,作者在回顾整个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本研究的几点问题,并指出研究的不足。作者认为,对于中国城市问题的反思取决于对当代城市问题意识的较好认知,如城市改造和国内迁移。这些问题触及了当前中国城市的内在机制。作者更希望将上海的城市问题扩大到其它新兴城市。后记部分作者选择了位于巴黎二十区的美丽城(Belleville)作为另一个调查田野。类似的华人社区已经成为法国社会学和城市人类学调查的主要田野。作为一个被法国社会结构化和污名化的亚洲商业空间,美丽城自1980年以来吸引了大量的国际移民,特别是来自温州(位于浙江省的,有移民传统)和东北(东北地区及其它中国城市,没有移民传统)的华人移民。对美丽城的研究取决于已有的研究资料和对华人移民的深入访谈的基础上。我们力图从城市改造和移民这两条线索来追踪美丽城的城市变迁。作者简单分析了美丽城的历史、亚洲商业空间的社会建构过程以及被访华人移民的生活史。在这里,作者提出这样一个大胆的质疑,即,可以把上海的乡城迁移人员和巴黎的华人移民做比较吗?需要说明的是,作者试图分析这种比较的可能性与不可能性,而非进行严格意义上的比较研究。
张丹香[8](2005)在《情绪干预理论在大学生自杀危机干预中的运用》文中认为随着近年来大学生自杀率的上升,自杀危机干预成为高校思想教育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本文试图从情绪干预角度,研究大学生自杀干预的情绪规律,探讨大学生自杀干预的情绪规律及对策,有效地防御大学生自杀情绪产生,帮助大学生顺利跨越人生情绪低谷时期,给干预工作以理论上和实践方法上的指导。提高大学生的情绪自控能力和社会适应性是高校危机干预和思想教育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进步和发展。将情绪理论运用于思想教育之中是有积极意义的。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情绪理论、国内外危机干预现状等热点问题的探讨,为高校自杀危机干预提供一点有益的建议。首先,从理论指导角度,提出三种情绪干预理论。然后从实践指导角度,提出三点解决的原则。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 国内外情绪理论综述。 第二部分 诠释自杀危机及其干预。 第三部分 国内外自杀干预的现状和我国自杀干预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 情绪干预理论的构建。 第五部分 改善高校自杀危机干预现状的新构想。 第六部分 提高情绪自控能力的修养。 第七部分 情绪干预大学生自杀的社会效应。
二、"社会事实"的方法论意义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社会事实"的方法论意义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2)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图目次 |
表目次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基本概念 |
第一章 政治困境中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 |
第一节 趋向合作的两岸海洋事务 |
一、作为描述类型的两岸海洋事务 |
二、两岸海洋事务的分类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及其类型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发展回顾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倡议期(1949-1990.9)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接触期(1990.9-2000.5)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波折期(2000.5-2008.5) |
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制度化时期(2008.5-)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争议性议题 |
一、基于政治互信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 |
二、争议性议题及其政治结构化问题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SWOT分析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优势分析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劣势分析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机会分析 |
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威胁分析 |
第二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 |
第一节 两岸合作治理的生成机制 |
一、两岸合作的政治难题 |
二、两岸合作的泛政治化 |
三、两岸合作治理的趋向与生成 |
第二节 形成中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 |
一、海洋治理的提出及应用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实践逻辑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的合作治理结构 |
一、合作治理模式的二元化 |
二、合作治理进程的差序化 |
三、合作治理方式的多样化 |
四、合作治理主体的网络化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与法律机制的互动融合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制度地位——场域理论的视角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制度化的政策空间及其实践趋向 |
三、作为制度核心的法律机制:界定及构成 |
第三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建构 |
第一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化路径 |
一、功能主义法治观 |
二、回应型法治模式 |
三、交涉性法治关系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的内在构造 |
一、宪制基础:两岸同属一个中国 |
二、目标导向:从权益到互信 |
三、内容要素:整合机制 |
四、路径策略:阶段化 |
五、结构面相:非对称均衡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的互嵌机制 |
一、法制构建的政治约束 |
二、民意整合的规范化 |
三、政策与法律的交融互动 |
第四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制体系 |
第一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原则 |
一、平等互惠原则 |
二、弹性透明原则 |
三、预防风险原则 |
四、权益优位原则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形式 |
一、法律形式的多样化及其构成要件 |
二、硬法与软法的界分与互融 |
三、法律效力的双重维度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规制 |
一、法律规制共同体的扁平化 |
二、法律规制工具的组合运用 |
三、法律规制过程的“制度——社会”模式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程序机制 |
一、公权力机关合作的程序机制 |
二、公众参与的程序性机制 |
第五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 |
一、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的界定 |
二、类型化多元模式的构建 |
第五章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 |
第一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实践 |
一、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进路 |
二、生成机理的四维面向 |
三、“有组织的无序”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结构 |
一、基于“关系法”的公权合作 |
二、基于作用法的社会协同 |
三、基于组织法的内部共识 |
第三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路径 |
一、完善各自域内海洋事务立法 |
二、健全两岸海洋事务协议体系 |
三、创新行政规制方式 |
四、检视司法机关的角色 |
五、建构海洋事务合作组织 |
第四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体系 |
一、核心制度 |
二、支持性制度 |
三、技术性制度 |
第六章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协调 |
第一节 多重复合结构下的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 |
一、多重复合博弈结构的提出及展开 |
二、按照海洋事务类型分轨处理 |
三、合情合理安排的规范思路 |
第二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基础 |
一、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困境 |
二、基于两岸互信的台湾对外交往权能——特别法理的视角 |
三、通过法律技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
第三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关系 |
一、通过“两岸”模式吸纳政治思虑 |
二、“两岸”模式适用的法理分析 |
三、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归因的二阶构造 |
第四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进路 |
一、两岸合作方式的多样化 |
二、策略性渐进的路径选择 |
三、构建先行制度化协商机制 |
结论 |
附件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研究成果 |
后记 |
(3)海洋争端的类型化研究 ——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要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目的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文献回顾 |
二、以往研究不足之处 |
第三节 研究框架 |
第四节 研究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指导思想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视角下海洋权利争端类型化研究概述 |
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海洋权利类型化研究概述 |
一、类型化研究与法律研究方法 |
二、海洋权益类型化分析 |
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海洋权利的类型 |
第二节 国际海洋法立法史中权利类型的梳理 |
一、近代海洋法的发达史 |
二、杜鲁门公告与联合国海洋法法会议 |
第三章 主权类型争端 |
第一节 主权的演变与国际法的关系 |
一、主权的演变和主权的概念 |
二、主权和国际法的关系 |
第二节 国家海上主权类型争端 |
一、内水 |
二、领海 |
三、岛屿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管辖权类型争端 |
第一节 国际法上的管辖与管辖权 |
一、管辖、管辖权及其比较 |
二、管辖权的分类 |
第二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管辖权类型规定 |
一、毗连区 |
二、专属经济区 |
三、大陆架 |
第三节 管辖权类型争端的案例 |
一、中美南中国海的撞机事件 |
二、西班牙诉加拿大渔业管辖权案 |
第五章 海洋权益类型争端——以中国为中心 |
第一节 中国的海洋权益发生史概述 |
一、明以前 |
二、清时期 |
三、民国以来 |
四、1949—1954年 |
第二节 1954年后我国海洋权益保护立法的发展路径 |
一、概述 |
二、第一阶段——1954至1978年改革开放前 |
三、第二阶段——1978年改革开放后至90年代初期 |
四、第三阶段——以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的颁布施行为起点 |
第三节 海洋权利类型化研究与中国的实践 |
一、中国的海洋权利类型——类型化之一 |
二、中国的海洋利益——类型化之二 |
第四节 当代我国海洋争端之案例分析 |
一、"无瑕号事件" |
二、中日冲之鸟礁事件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论国际法的拘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论题的提出 |
二、论题的研究意义 |
三、国际法拘束力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基本术语与研究范围 |
第一节 基本术语 |
一、约束力、效力、合法性、有效性 |
二、实施、适用、执行与遵守 |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主线 |
一、国内法理学关于法律效力的研究 |
二、本文的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国际法拘束力的来源:理论探讨 |
第一节 国际法理论与学说 |
一、强制执行论 |
二、自然法学派 |
三、实在法学派 |
四、小结 |
第二节 国际关系理论与学说 |
一、权力政治理论 |
二、利益说 |
三、名誉论 |
四、身份论 |
五、政策定向学派 |
六、跨国法律程序学派 |
七、小结 |
第三节 本章小结:国际法的拘束力依据 |
一、法律拘束力的内涵和外延 |
二、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同一问题,两个视角 |
第三章 国际法拘束力的要件——应然的国际法拘束力探讨 |
第一节 国际法拘束力的实质要件 |
一、国际法的法律性 |
二、国际法的正当性 |
第二节 国际法拘束力的形式要件 |
一、国际法的民主性 |
二、国际法的科学性 |
小结:国际法的规范内容及其创制程序与拘束力 |
第四章 国际法拘束力的界限与程度——国际法的位阶与相对规范化理论 |
第一节 国际法规范的位阶:静态的效力差别 |
一、法律位阶与国际法位阶 |
二、国际法是否存在位阶:实然的分析 |
三、位阶理论与国际法的拘束力:国家意志在国际立法中的限制 |
四、结论及启示 |
第二节 国际法的相对规范化:动态的效力变化 |
一、国际法相对规范性理论 |
二、"高级规范"与国际法的拘束力 |
三、"泛化规范"与国际法的拘束力 |
小结:规范相互影响下的国际法效力 |
第五章 国际法拘束力的实现机制——国际法遵守的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 |
第一节 国际法遵守的理论研究 |
一、产生背景: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对国际法的改变 |
二、主要学派 |
三、小结:遵守学派的方法论 |
第二节 国际法遵守的制度发展 |
一、国际法实施制度的进化:规范结构的变化 |
二、国际法实施制度的新发展:实施机制的系统化 |
三、小结 |
第六章 结论 |
第一节 国际法拘束力发展及其趋势 |
一、理性与意志的并重 |
二、形式与内容的兼顾 |
三、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平衡 |
四、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互补 |
五、救济到管理的转变 |
第二节 完善国际法的拘束力的建议 |
一、透明化 |
二、机制化 |
三、民主化 |
四、规范化 |
五、国家的执行力 |
六、治理的有效性 |
第三节 中国的角色定位 |
一、守法者:遵守国际法 |
二、重法者:积极利用国际司法机构 |
三、适法者:适应国际法拘束力新变化 |
四、立法者:参与国际法制定 |
五、管理者:非制裁方式的法律化 |
六、改革者:谨慎的推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中国与欧盟:一种集体身份动态系统的建构主义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言 |
1.1 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1.2 相关研究状况 |
1.2.1 国别研究中的中欧关系 |
1.2.1.1 以中国为例 |
1.2.1.2 以欧盟为例 |
1.2.2 案例研究中的中欧关系 |
1.2.3 互动进程中的中欧关系 |
1.2.4 小结 |
1.3 研究对象说明 |
1.3.1 研究对象界定 |
1.3.2 研究对象概况 |
1.3.2.1 中国概况 |
1.3.2.2 欧盟概况 |
1.4 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
第2章 理解中欧关系的主要理论视角 |
2.1 新现实主义的国际合作观 |
2.1.1 国际合作的可能性 |
2.1.2 国际合作的限制因素 |
2.1.3 国际合作的实现路径 |
2.1.4 对中欧关系的适用性评估 |
2.2 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国际合作观 |
2.2.1 权力与复合相互依赖 |
2.2.2 国际合作的限制因素 |
2.2.3 国际制度与合作路径 |
2.2.4 对中欧关系的适用性评估 |
2.3 国际关系的社会理论(一):建构主义的国际合作观 |
2.3.1 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建构主义 |
2.3.1.1 崛起于"新-新"辩论的建构主义 |
2.3.1.2 常规建构主义及其代表人物 |
2.3.1.3 国际关系的理念主义路径 |
2.3.2 建构主义的国际合作路径 |
2.3.2.1 国际合作的可能性 |
2.3.2.2 国际合作的实现路径 |
2.3.3 对中欧关系的适用性评估 |
2.4 国际关系的社会理论(二):英国学派的国际合作观 |
2.4.1 国际关系理论中的英国学派 |
2.4.1.1 一个"非美国"学派的前途 |
2.4.1.2 作为社会形态的国际关系 |
2.4.1.3 区别于美国学派的属性 |
2.4.2 英国学派的国际合作路径 |
2.4.2.1 国际合作的可能性 |
2.4.2.2 国际社会里的合作动力 |
2.4.2.3 国际合作的实现路径 |
2.4.3 对中欧关系的适用性评估 |
第3章 另一种解读视角:社会化、身份建构与中欧关系 |
3.1 主流理论的启发与解释困境 |
3.2 一种社会学取向的分析路径 |
3.3 重要概念界定 |
3.3.1 国际体系:作为社会系统的结构 |
3.3.2 国际体系单元:作为社会人的国家 |
3.3.3 单元互动的双向度路径:社会化过程与身份互构 |
第4章 中欧合作的起步与磨合期:1975-1989 |
4.1 1975年前的交往简史 |
4.1.1 在两极国际格局下 |
4.1.2 启航中的缓慢进展 |
4.1.3 文化大革命的影响 |
4.2 "第16号北约成员"? |
4.2.1 尼克松访华的铺垫意义 |
4.2.2 重塑"三个世界"理论 |
4.2.3 反苏统一战线下的合作 |
4.3 独立的外交政策 |
4.3.1 成为禁忌的"三个世界"理论 |
4.3.2 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 |
4.3.3 改革开放与中欧合作 |
第5章 中欧合作的挫折与新动力:1989-1995 |
5.1 天安门事件及其后果 |
5.1.1 突如其来的打击 |
5.1.2 缓慢复苏与新动力 |
5.1.3 "阿喀琉斯之踵"? |
5.2 直面后冷战时代 |
5.2.1 找寻出路的中国 |
5.2.2 加快统一的欧洲 |
5.3 90年代中期的大跨越 |
5.3.1 直线上升的交流互动 |
5.3.2 第一份对华政策文件 |
第6章 中欧合作的提升与强化:1995-2005 |
6.1 与全球经济共生 |
6.1.1 中国的入世梦想 |
6.1.2 欧盟的"一点帮助" |
6.1.3 欧盟的中国崛起观 |
6.2 中欧的政治接触 |
6.2.1 欧盟对华政策文件 |
6.2.2 中国-欧盟政治对话 |
6.2.3 中国对欧政策文件 |
6.3 合作的战略性路径 |
6.3.1 中国:世界威胁还是好公民? |
6.3.2 欧洲经验与中国的和平发展 |
6.3.3 伊拉克战争与大国关系 |
第7章 社会化与中欧合作——从体系向度再释中欧关系 |
7.1 适应新的国际体系 |
7.1.1 国际体系变迁的显着特征 |
7.1.2 中国:经济崛起与国际社会的责任意识 |
7.1.3 欧盟:联合自强与国际社会的民事力量 |
7.2 习得国际社会规范 |
7.2.1 规范内化的三个进阶 |
7.2.2 中国:从体系外到体系内 |
7.2.3 欧盟:从内部化到国际化 |
7.3 一个案例:从亚欧会议的制度化特征看中欧关系 |
7.3.1 亚欧会议的制度特征 |
7.3.2 亚欧会议机制对区域合作的意义 |
7.3.3 亚欧会议机制对中欧关系的意义 |
7.3.4 小结 |
第8章 身份认同与中欧合作——从互动向度再释中欧关系 |
8.1 中欧身份关系假设 |
8.1.1 意识形态对手 |
8.1.2 利益相关者 |
8.1.3 竞争对手 |
8.1.4 学习榜样 |
8.1.5 战略伙伴 |
8.2 影响中欧合作身份的因素 |
8.2.1 客观性因素的影响 |
8.2.2 中欧集体身份评估 |
8.3 中欧合作的身份演变历程 |
8.3.1 中欧身份关系的演变 |
8.3.2 中欧身份认同的小结 |
第9章 结束语 |
9.1 观念与身份对于中欧关系的影响 |
9.2 客观认识中欧关系的历史与现状 |
9.3 未完成的使命与潜在的探究空间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路径 ——基于高层管理者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路线 |
1.4 研究创新 |
1.5 文章结构 |
1.6 小结 第二章 相关理论及文献综述 |
2.1 企业社会责任 |
2.1.1 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历程 |
2.1.2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综述 |
2.1.3 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证研究 |
2.1.4 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运动 |
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1 利益相关者理论概念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评述 |
2.2.3 利益相关者的主要分类 |
2.2.4 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 |
2.3 制度理论 |
2.3.1 制度理论回顾 |
2.3.2 制度理论评述 |
2.3.3 制度性影响因素 |
2.4 管理者价值观 |
2.4.1 管理者价值观概念 |
2.4.2 管理者价值观维度 |
2.4.3 价值观的测量 |
2.5 态度行动理论 |
2.5.1 态度行动关系研究 |
2.5.2 理性计划理论 |
2.5.3 计划行为理论 |
2.6 小结 第三章 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测量的实证研究 |
3.1 研究视角 |
3.1.1 概念定义确定 |
3.1.2 测量维度确定 |
3.2 测量模型的构建 |
3.2.1 概念模型维度 |
3.2.2 其他利益相关者责任 |
3.3 测量量表的构建 |
3.3.1 测量方法选择 |
3.3.2 测量量表开发 |
3.4 研究测量 |
3.4.1 样本与数据 |
3.4.2 探索性因子分析 |
3.5 测量模型检验 |
3.5.1 验证性因子分析 |
3.5.2 测量模型的验证 |
3.6 小结 第四章 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路径的理论研究 |
4.1 理论模型构建 |
4.1.1 研究视角 |
4.1.2 管理者价值观因素 |
4.1.3 制度环境压力因素 |
4.1.4 理论模型 |
4.2 研究模型及假设 |
4.2.1 高层管理者与企业社会责任 |
4.2.2 管理者价值观的影响作用 |
4.2.3 制度环境压力的影响作用 |
4.2.4 控制变量 |
4.3 变量测量 |
4.3.1 研究变量测量 |
4.3.2 控制变量测量 |
4.4 小结 第五章 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路径的实证研究 |
5.1 实证研究方法 |
5.2 样本检验 |
5.2.1 样本描述性统计 |
5.2.2 样本偏差检验 |
5.2.3 样本正态分布检验 |
5.2.4 共同方法偏差检验 |
5.3 探索性因子分析 |
5.3.1 管理者价值观变量探索性因子分析 |
5.3.2 制度压力变量探索性因子分析 |
5.3.3 高层管理者变量探索性因子分析 |
5.4 验证性因子分析 |
5.4.1 管理者价值观变量测量模型检验 |
5.4.2 制度压力变量测量模型检验 |
5.4.3 高层管理者变量测量模型检验 |
5.4.4 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测量模型的验证 |
5.4.5 测量模型的验证 |
5.5 结构模型 |
5.5.1 结构模型结果 |
5.5.2 研究假设结论 |
5.6 中介效果验证 |
5.7 小结 第六章 结论与讨论 |
6.1 主要研究讨论 |
6.1.1 主要的研究结论 |
6.1.2 未通过的研究假设 |
6.2 实践启示 |
6.2.1 企业及管理者的启示 |
6.2.2 政府政策的启示 |
6.3 研究创新 |
6.3.1 研究视角创新 |
6.3.2 理论层面创新 |
6.4 研究局限及展望 |
6.4.1 研究局限 |
6.4.2 后续研究展望 |
6.5 小结 参考文献 附录1: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概念 附录2:主要的企业社会责任认证体系 附录3:利益相关者的代表性定义 附录4: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调查问卷(A) 附录5: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调查问卷(B) 附录6:企业社会责任访谈提纲 致谢 |
(7)上海城市空间建构与城市改造:城市移民与社会变迁 ——以上海社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Résumé |
Abstract |
Introduction générale |
Première Partie:Théories et méthodologies Chapitre 1-Objet d'étude et état de la question |
Chapitre 1-Objet d’ étude et état de la question |
Introduction |
1.1.Présentation générale de l'objet d'étude et construction de la problématique |
1.1.1.Croissance urbaine et rénovation |
1.1.2 Le cas des populations déplacées |
1.1.3 Définitions et usages des concepts |
1.1.4 Construction de la problématique |
1.2 Contexte théorique:rénovation urbaine et populations déplacées comme objet de connaissance |
1.2.1 La recherche aux(?)tats-Unis:L'(?)cole de Chicago et études urbaines classiques |
1.2.2.La recherche fran(?)aise |
1.2.3.La recherche chinoise |
1.3 Perspectives d'études |
1.3.1 Mobilité et migration:deux conceptions différentes |
1.3.2.Invasion et succession:un module classique de l'évolution de quartier |
1.3.3.Proximité spatiale et distance sociale:une perspective d'observation d'un quartier en cohabitation |
Conclusion |
Chapitre 2-Enqu(?)te de terrain et méthodologie |
Introduction |
2.1 Les conditions d'enqu(?)te |
2.1.1 Le choix du terrain |
2.1.2 L'entrée sur le terrain |
2.1.3 L'identité de l'enqu(?)teur |
2.2 Approche méthodologique et techniques d'enqu(?)te |
2.2.1 Le travail de terrain |
2.2.2 La recherche documentaire |
2.2.3 Usages de la photographie |
2.3 Méthodes d'analyse |
2.3.1 L'analyse sociologique |
2.3.2 L'analyse biographique |
2.3.3 L'analyse de quartier |
Conclusion |
Deuxième Pattie:Yuanhenong:un quartier migrant à Shanghai Chapitre 3-Migrations internes,mobilité socio-spatiale et dynamiques urbaines |
ChaPitre 3-Migrations internes,mobilité socio-spatiale er dynamiques |
Introduction |
3.1 L'évolution de la migration interne depuis 1949 |
3.1.1 L'évolution historique de la migration interne |
3.1.2 La politique au niveau des autorités centrales |
3.2 L'actualité des migrants internes à Shanghai |
3.2.1 L'évolution de la population de Shanghai |
3.2.2 Une population migrante toujours croissante |
3.2.3 La loealisation des migrants à Shanghai |
3.2.4 Deux types des migrants |
3.3 La migration et l'espace urbain |
3.3.1 Quelle place pour les migrants dans l'espace de Shanghai? |
3.3.2 Le cas de Yuanhenong:un espace d'accueil de la migration |
Conclusion |
Chapitre 4-Construction sociale d'un quartier:Yuanhenong |
Introduction |
4.1 La localisation et le territoire |
4.1.1 Un quarrier central |
4.1.2 Un quarrier《enclavé》 |
4.2 Une histoire du quartier et de ses représentations |
4.2.1 Une naissance spontanée |
4.2.2 Attraction et peuplement |
4.2.3 Logements et types d'habitats |
4.3 L'image sociale |
4.3.1 Les opinions de la population de l'extérieur |
4.3.2 L'image diffusée par la presse locale |
4.3.3 Qu'en pensent les résidents:les autochtones et les nouveaux arrivants? |
Conclusion |
Chapitre 5-Construction et morphologie d'une population urbaine |
Introduction |
5.1 Les habitants locaux |
5.1.1 La situation généale des habitants locaux |
5.1.2 Les《xiagang》:un groupe typique |
5.2 Comprendre le parcours des travailleurs migrants vers Yuanhenong |
5.2.1 Contexte de départ |
5.2.2 Le réle des réseaux sociaux dans la migration |
5.2.3 Migration:un choix sous contrainte,mais volontaire |
5.2.4 Trajectoire résidentielle |
5.2.5 Logement |
5.2.6 Travail |
5.2.7 Langue |
5.3 Les trajets des migrations récentes sur la morphologie du quartier |
5.3.1 La situation générale des migrants au Yuanhenong |
5.3.2 L'échantillon des entretiens |
Conclusion |
Chapitre 6-Mécanismes d'installation et identitè collective |
Introduction |
6.1 La construction sociale et l'identité collective |
6.1.1 La construction sociale de l'identité |
6.1.2 La construction de la différence |
6.2 Construire et construit dans la vie quotidienne |
6.2.1 Identité et mémoire:discours et représentations des migrants internes |
6.2.2 《Eux et nous》:la construction du discours |
6.3 Catégorisation et différence |
6.3.1 La notion de《ouvrier-paysan》comme une catégorie sociale |
6.3.2 Des différences structurées |
6.3.3 La gestion de la différence |
Conclusion |
Chapitre 7-Construction des espaces communs |
Introduction |
7.1 Le quarrier:usages,sociabilités et attachements |
7.2 《La société des voisins》:vers une coexistence pacifique |
7.2.1 Réquisitoires et tensions |
7.2.2 Disputes et conflits |
7.3 Usages et gestion des espaces communs |
7.3.1 Les espaces communs |
7.3.2 Découper l'espace du quarrier |
7.3.3 Découpage de l'espace culturel |
7.4 La production de normes |
7.4.1 La production de normes au Yuanhenong |
7.4.2 Un cas concret de production normative:la propreté et la saleté |
Conclusion |
Chapitre 8-Changements et réactions |
Introduction |
8.1 La rénovation urbaine |
8.1.1 L'évolution de la rénovation urbaine de Shanghai |
8.1.2 L'actualité de la rénovation urbaine depuis 1990 |
8.2 La rénovation du Yuanhenong |
8.2.1 Le processus de déplacement à Yuanhenong |
8.2.2 Désaccords des habitants |
8.2.3 Le r(?)le du comité de résidents |
8.3 Attitudes envers le déplacement |
8.3.1 Les habitants locaux |
8.3.2 Les nouveaux arrivants:l'exclusion du logement |
8.4 Hétérogénéité des projets résidentiels |
8.4.1 Hétérogénéité de la population |
8.4.2 Les choix résidentiels |
Conclusion |
Conclusion Générale |
Postface |
Bibfiographie |
Annexes |
(8)情绪干预理论在大学生自杀危机干预中的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绪论 |
第一章 国内外情绪理论综述 |
1.1 国外情绪理论综述 |
1.2 国内情绪理论综述 |
第二章 诠释自杀危机及其干预 |
2.1 自杀危机和大学生自杀危机的定义 |
2.2 自杀危机干预的定义 |
2.3 自杀预防和危机干预的关系 |
第三章 国内外大学生自杀危机情绪干预现状 |
3.1 国内外自杀干预的现状 |
3.2 我国大学生自杀现象的特点 |
3.3 我国自杀危机干预中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情绪干预理论的构建 |
4.1 自杀危机干预是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的重要任务 |
4.2 情绪干预理论的构建 |
第五章 改善高校自杀危机干预现状的新构想 |
5.1 我国自杀危机干预的分类 |
5.2 改善高校自杀危机干预现状的新构想 |
5.3 情绪干预大学生自杀的原则 |
第六章 提高情绪自控能力的修养 |
6.1 高校思想教育应注重提高学生的“情商”教育 |
6.2 学生要提高自身情绪自控的修养 |
第七章 情绪干预大学生自杀的社会效应 |
7.1.情绪理论干预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
7.2 情绪理论干预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发展 |
结束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四、"社会事实"的方法论意义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法律调整亲密关系的路径研究[D]. 冯兰琦. 广西大学, 2021
- [2]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D]. 叶正国. 武汉大学, 2015(07)
- [3]海洋争端的类型化研究 ——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要视角[D]. 王倩. 中央民族大学, 2011(10)
- [4]论国际法的拘束力[D]. 潘德勇. 武汉大学, 2011(05)
- [5]中国与欧盟:一种集体身份动态系统的建构主义分析[D]. 周秋君. 华东师范大学, 2011(07)
- [6]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路径 ——基于高层管理者的研究[D]. 冯臻. 复旦大学, 2010(11)
- [7]上海城市空间建构与城市改造:城市移民与社会变迁 ——以上海社区为例[D]. 赵晔琴. 华东师范大学, 2008(10)
- [8]情绪干预理论在大学生自杀危机干预中的运用[D]. 张丹香. 合肥工业大学, 2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