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业还是混业?——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证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郑雪[1](2020)在《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研究》文中指出综合经营是世界金融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是综合经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研究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及其对商业银行风险的影响,对于促进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稳健经营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结合发达国家经验和中国国情,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深入研究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政策演进、发展现状与路径选择,开展风险分析与实证研究,并基于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特征,构建完整的风险防范体系,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对策。本文试图为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与风险防范建立较为系统的分析框架。作为一项金融实务,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有着深刻的理论内涵。本文从历史、法律和市场三重视角,深刻剖析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涵与联系。利用不同理论假说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进行理论解释,进而围绕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面临的风险这一焦点问题,探究适用于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的内部风险管理理论与外部监管理论。从理论角度完成了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产生、发展与风险防范的理论重构。通过比较分析发达国家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背景、特征、利弊与立法路径,简要回顾中国商业银行40年来投资银行业务的政策演进与发展历程,总结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未来发展可以借鉴之处。深入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范围及组织形式,以及代表性商业银行的发展实践,分析指出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在内部经营与外部竞争方面依然面临诸多问题,在行业发展、业务深度、组织形式、收入结构、人员素质等方面的症结亟待解决。风险及其有效防范是银行业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核心议题,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的前提是对其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与组织风险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从分析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所具备的一般性风险来源入手,着力研究三大类投资银行业务的典型合规风险表现,探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利益冲突、风险传递与风险集中等特殊风险的成因与传导路径,据此得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的重点与难点。从国内外相关实证文献来看,理论界对于投资银行业务是否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经营效率,以及投资银行业务如何影响银行个体风险与金融系统稳定性等问题尚无定论,从实证角度研究投资银行业务对银行风险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2009-2018年19家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基于波动性风险分析理论、资产组合原理相关性分析框架及面板数据回归分析方法,考察了投资银行业务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投资银行收入无明显周期性趋势,波动性明显高于利息净收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会加剧银行业收入的不确定性,但由于收入占比较小,投资银行业务并非造成我国银行业收入波动的主要因素。多数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收入与利息净收入表现为正相关性,商业银行难以通过参与投资银行业务实现分散收入波动风险的目的。投资银行业务对商业银行风险影响的回归结果较为显着,随着投资银行收入在银行收入结构中的权重越来越大,商业银行多元化收入程度随之加深,银行利润损失风险随之下降。基于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特征与实证研究结论,论文构建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相结合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体系。这一体系的构建实现了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战略管理的统一和结合,明确指出各类型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路径选择,并设计了由公司治理框架、内部控制机制与风险管理流程共同构成的风险防范体系与风险管理实施平台。在银行组织内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引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与之相适应、相补充,这一框架的设计包含监管目标与原则、市场结构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等基本要素。在构建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的薄弱环节、特定组织形式的风险隐患,以及给外部监管带来的全新挑战等问题展开讨论。并从强化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认识、增强银行组织对特殊风险的防范能力、提高应对风险冲击的抵御能力,以及提升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有效性四个方面提出应对措施。
王满[2](2020)在《基于shapley值法的光大集团综合经营风险评价研究》文中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是20世纪末最主要的金融机构改革之一,这一改革是社会金融需求和金融企业利益诉求多元化发展的结果。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经营优势,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代表的混合经营模式逐渐成为全球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但金融控股公司也隐含着潜在的利益冲突和风险传染等问题,其风险需要进行监管。在中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以及分业经营的政策限制,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企业做大做强,规避政策限制,拓展其他业务领域的主要手段。就未来发展趋势而言,混业经营是国内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金融控股公司也将成为一种重要的载体。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如何评估自身综合经营风险、内部风险结构及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内部控制来控制风险,都是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以光大集团为例,总结国内外现有文献基础上,分析光大集团面临的潜在特殊风险,并通过实证分析求解相关变量,利用shapley值公式分解光大集团三家金融子公司系统重要性,评估了光大集团综合经营风险、内部风险结构,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光大集团内部风险比较集中,光大银行和光大证券贡献了光大集团大部分金融风险。因此,无论是光大银行还是光大证券经营出现问题都不可避免的危及到整个光大集团;此外,光大永明经规模调整后的系统重要性不断提高也说明不能忽视对保险子公司风险管控。从违约率与规模、风险替代比来看,光大银行系统性风险相比于光大证券和光大永明更高,光大银行违约率呈上升趋势,光大证券违约率比较稳定,光大永明违约率呈下降趋势,并且光大银行系统性风险比值要高于其资产规模的比值,即系统性风险增加的速度高于光大银行资产规模扩张的速度,这可能是由于银行在我国金融业处于核心地位,且银行业发展已到一定的规模,规模提高的边际效益是逐渐递减的;其次,从对三家子公司系统重要性影响因素来看,规模、违约率及共同因子载荷都对金融子公司系统重要性大小产生影响,其中共同因子载荷最为敏感,规模次之,违约概率最不敏感;再次,从业务发展趋势看,银行业务风险有所上升,证券业务比较稳定,保险业务风险有所下降。总的来说,光大集团综合经营风险可控。最后,基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理论基础上提出以光大集团为典型代表针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内外部监管对策建议。
胡鹏[3](2019)在《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保险的本质是风险管理和分散,其意义乃在汇集个人力量,成立危险共同团体,于成员发生事故需要补偿时提供经济支助。在保险制度的运作中,保单持有人所缴交的保费累积形成保险基金,此一基金的规模甚巨且必须进行投资以确保其保值增值。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领域,不仅能够提升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更影响到股票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我国保险机构自2004年获准直接入市投资股票以来,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联系与互动日益密切,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已成为股票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保险机构未如主管机关所希冀的那样成为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也并未发挥长期稳定价值投资者的正面作用。反而在2015年下半年,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激进投资股票,频繁大量举牌上市公司,甚至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引发了资本市场的震动和社会公众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质疑。申言之,保险机构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法人机构,不仅在股票市场上投资以获取报酬,而且能够对上市公司经营决策行使投票权。如若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优势控制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决策,大举介入经营一般产业,将引发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及潜在的利益冲突。因此,如何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扼止保险业经济权力的滥用非常必要。第一章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入手,剖析保险机构投资股票所蕴含的保险学原理,并界定保险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以及法律规制的目标。具体而言,保险共同体吸纳保费转嫁风险的同时,也汇聚了大量资金,使保险业成为保单持有人财富的管理者,保险机构必须确保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再者,单纯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商品逐步发展成投资型保险,愈来愈具有金融理财和投资属性。因此,保险机构资金运用是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也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我国保险机构并非一开始就被允许直接投资股票,而是在政策法规上经历了禁止、放松,直至完全放开的过程。2004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在政策法规上允许保险机构直接入市,使得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互动更加紧密。但我国保险业直接入市投资股票,其意义不仅在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我国金融监管机关更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充当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但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作为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典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并没有成为稳定股票市场的重要力量,甚至在2015年大量举牌上市公司,引发上市公司的恐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链接到保险与股票两大市场,牵涉面广,产生的风险大,必须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并防止保险机构滥用庞大的资金优势。第二章以2015年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举牌上市公司事件作为分析对象,指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所衍生的风险点。具体而言,保险机构挟庞大的保险基金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及股票市场的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在历次改革资本市场与发展保险业的政策规划中,我国主管机关也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成为股票市场的稳定器和压舱石。然而,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保险机构并未达成主管机关所设定的目标,反倒成为追涨杀跌的炒作者。特别是2015年以来,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大量举牌上市公司,使整个资本市场为之震动。保险机构颠覆长期价值投资的形象,成为舆论所指摘的“野蛮人”。我国保险机构之所以提升风险偏好,激进投资股票虽是多方因素叠加下的行为选择,但其可能衍生的风险不容小觑。例如,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了保险风险保障的主业,使保险机构沦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并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三章指出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的根源在于利益冲突,并借助资本结构理论进行分析,描绘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发生机制,并提出化解利益冲突的具体路径。具体而言,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利益冲突有内外两个层面。内部冲突是由保险机构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所致,表现为保险机构股东竭力规避监管规则,试图集中持有保险机构股权,实施高风险的股票投资行为。而在现行法下,保单持有人无法对保险机构实施有效地监控,其权益有受损之虞。外部冲突是在金融集团架构之下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进行组织上的结合,导致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受金融集团的操纵和控制,而非基于自身利益进行的独立决策。透过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所衍生的乱象,其实利益冲突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制度原因和发生进路。针对内部冲突,以资本结构理论为分析工具,保险机构是高负债和高杠杆运作,保险机构股东因而存在比一般公司更高的代理风险。在自利性驱动之下,股东极易以保险资金进行豪赌从而投资股票。并且在保险机构发生财务危机时,股东也倾向于拖延增资,甚至掏空公司资产。为此,有必要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其一,围绕“控制权转移”这一核心,构建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规则;其二,加强保险公司大股东适格性监管,维持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其三,强化保险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而针对外部冲突,在金融控股集团的组织架构中保险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容易失灵,衍生出与整个集团及其他子公司的利益冲突问题,使得保险子公司投资股票的自主决策机制失灵,而沦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附庸。为此,有必要构建金融控股集团中保险子公司的“内部防火墙”,以期维持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行为的独立性,阻绝或限制金融控股集团对保险子公司行为的不当影响和控制。第四章通过导入我国台湾地区早已出现的保险机构肆意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事件,介绍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两度修改,并剖析其背后所蕴含的“金融与商业分离”的基本法理,以此为借鉴界定我国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合理边界。具体而言,鉴于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和安全性特征,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应作为长期价值投资者,并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但是分析我国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的行为表现,其在现实中存在消极炒作与积极介入两种倾向,导致其偏离长期价值投资的轨道,严重背离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两重角色。保险机构股东和保单持有人的风险偏好差异,以及保险机构普通账户中自有资金和外来资金混合运用更加剧了利益冲突行为。2004年我国台湾地区也曾出现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并帮助一致行动人介入上市公司经营的事件。也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争议,同时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两度进行修改以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申言之,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第三项通过剥夺保险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方式,来强化保险机构短期财务投资属性。但这一规定严重违背股东平等的基本法理,实有矫枉过正之嫌。纵观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法规,限制或剥夺金融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规定广泛存在。这表明我国台湾地区在法规上推动金融混业的同时,仍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参与被投资公司经营,以贯彻“金融与商业分离”的价值导向。“金融与商业分离”的立法精神也应统一落实到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监管规则当中。其次,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保险机构战略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应出台“保险相关事业”清单,并着重加强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引导。第五章着重论证投资型保险在保险机构投资股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引入金融法中的“信义义务”,以此规制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具体而言,传统保障型保险的法律关系十分简单,保单持有人与保险人之间通过保险契约进行连结,基础法律关系属于保险契约法的调整范围。而广大保单持有人所缴交保费所累积形成的保险资金之运用行为则由保险业法进行监管,其主要目标为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而保单持有人与保险机构投资行为、投资目标两者间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联系。但从私法关系的视阈分析,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机构受广大保单持有人的委托,将缴交的巨额保费投资于股票市场,进而获取利润的行为。前端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与后端的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规制,此二者的连结点便是投资型保险。因此,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除应置于公法监管之中,还应当受私法关系的规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保险机构对保单持有人应负有信义义务。由此建立起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信义义务规则。包括保险机构事前应慎重选择所投资的股票种类,遵循谨慎投资原则,禁止不公平对待保单持有人,也不得利用股票投资从事利益输送行为。
石启龙[4](2019)在《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市场操纵通过虚构市场供求关系控制价格波动以制造交易价差获利的内在机理一成不变,但具体的实施策略则受制于资本市场的结构。在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中,市场操纵行为因被限制于单一市场而展现为传统的单市场操纵形态。随着金融衍生品的诞生开启了资本市场的融通趋势,股票市场与期指市场间的价格关联效应使跨市场操纵成为新动向,并形成交易型和信息型两种实施模式。其中,交易型模式利用股价指数的可操纵性,直接以交易行为虚构市场供求,控制市场价格,借助股票期现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牵引关联市场价格波动以获利;信息型模式通过向市场释放信息诱导交易的时点和方向,虚构市场供求,控制市场价格,借助股票期现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牵引关联市场价格波动以获利。国际资本市场的一体化融合催生出利用资本市场跨境价格关联渠道实施的更为复杂、隐蔽的跨境操纵实施模式。商品价格受供求影响的波动性是市场操纵的实施基础,控制价格波动以获利的机理使操纵行为蕴含价格波动风险,风险在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中因被限制在单一市场内而显现非系统性。在资本市场融通趋势下,跨市场操纵的价格波动风险沿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释放,并在金融综合经营格局下跨行业、跨机构、跨市场系统性溢出,在现有基于金融分业体制和资本市场隔绝结构的监管法律制度下产生监管盲区,威胁金融安全,隐含市场和法治的双重危机。究其原因,一是监管权创设有欠缺,现有操纵行为监管局限于行为规制和事后惩治的微观层面,缺失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二是监管权配置不合理,以证监会为绝对权威的“倒金字塔”监管结构和低效监管协调机制抑制监管效率;三是监管权运行有障碍,市场分割式的操纵禁止规范框架缺乏整体监管视阈,造成跨市场监管缝隙,而价量控制的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疏离于操纵行为的实施机理和发展趋势。问题源于现有操纵行为本质认识囿于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下单市场操纵认知,将市场操纵监管局限于投资者保护和事后惩治等微观行为监管层面,无法应对跨市场操纵价格波动风险的系统性演变。对此,市场操纵本质把握应从关注操纵结果的价格操纵和价量控制以及操纵行为的欺诈和市场欺诈延展至操纵的实施条件。滥用市场优势控制价格的市场操纵本质认知通过行为的前提和结果表征行为的操纵性,可以重构市场操纵监管内涵,在完善市场分割、行为规制、事后惩治的微观监管制度基础上,引入全局视阈、风险治理和事前防范的宏观监管制度,构建统合性监管制度框架。首先,防范是关键。在操纵行为监管制度设计中引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和制度,在立法中确定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责,并顺畅其监管视阈覆盖资本市场的法律途径。然而系统性风险概念的模糊使宏观审慎监管权存在滥用可能,对此,一是在监管权配置方面贯彻以权力制衡理念,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议事机制基础上构建高效的资本市场监管协作机制,强化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遏制监管行为偏差,构建监管资源高效配置、信息流动顺畅的“金字塔型”市场监管体系结构,在双边和多边层面推进资本市场的国际监管协作机制;二是在监管权运行方面限定监管权边界。围绕市场优势设置主动防御的信息监管制度,根据不同类型操纵行为的风险程度设置差异性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改进投资者分类监管制度,重点监测市场优势投资者;设置跨市场交易大额登记制度。其次,惩治是底线。惩治的正当性依赖于规范的科学性。跨市场操纵与单市场操纵具有相同内在机理和行为结构,只是借助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将原本局限于单市场内的价格控制行为和清仓获利行为分置于价格关联市场,并无实质独立性,可以纳入现有操纵禁止规范予以治理。但应修订现有市场分割的操纵禁止规范体系以应对跨市场操纵的新动向,一是加强立法衔接,弥合跨市场监管缝隙,确定《证券法》和《期货条例》为资本市场基本法和特别法,全面覆盖资本市场操纵行为;二是平衡规范的保障和保护功能,设置以行为模式为核心的“具体规范”规制已有操纵行为,以授权裁量为核心的“授权规范”涵射未来操纵行为;三是在“可替代”原则下通过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等构成要件差异化设置,实现对跨市场操纵的有效监管。
李素素[5](2019)在《市场化债转股背景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风险的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企业负债率高,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增速加快,为实现“去杠杆”,推进供给侧改革,我国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sset Investment Corporation,AIC)系本轮债转股下的特定产物,由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设立。商业银行通过AIC参与市场化债转股,以处置自身不良资产,使企业脱离财务困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新生儿”AIC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面对诸多风险,但目前对AIC的研究并不多。本文以AIC的风险为研究对象,将AIC风险类型化为两个方面,从法律角度对不同风险进行针对性规制。本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通过阐述我国历史上的两轮债转股——政策性债转股与本轮市场化债转股,引引出对AIC的产生背景、业务范围等方面内容的介绍,同时对AIC与AMC进行比较,说明AIC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意义和作用。第二章,界定AIC风险的范围,将风险类型化为AIC在市场化债转股中对我国金融市场带来的微观审慎风险与宏观审慎风险,微观审慎风险系AIC开展债转股业务面临的风险;宏观审慎风险包括AIC的监管风险及其与商业银行之间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和风险传染,具体介绍两种风险的成因,及目前我国法律对AIC风险的规制情况。第三章,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提出具体法律规制完善建议:首先是在商业银行主导与政府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下,积极应对和防范微观审慎风险;其次是完善我国监管制度,在AIC与商业银行间建立“防火墙”,以规制宏观审慎风险。
崔毅[6](2019)在《混业经营模式下中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浪潮的不断推进,包括美国、日本和欧洲在内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都已不同程度的在金融产业中展开混业经营业务,混业经营模式逐渐成为国际金融产业发展的主导趋向。在此国际大环境下,我国金融产业从严格的分业走向混业已经成为金融体制改革实践中的必然选择。混业经营模式可以因其形成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使得金融机构获得更大的市场,降低创新业务开发和推广的成本;可以解决因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导致整个金融行业效率低下和产生多样性风险的问题。但是随着金融衍生工具被广泛的应用,金融业系统性风险随之增大。2007年由次贷危机引爆的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形成重创,混业经营模式对金融产业系统安全性的正面影响开始被质疑。2010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其核心内容旨在加强保护消费者利益,防范金融业系统性风险,并没有提及将金融业回归到分业经营时代的意思。因此无论是投资者、消费者还是监管层都开始清楚的认识到,简单的将金融业划分为混业模式还是分业模式都不是可以避免危机发生和传播的好方法,选择合理的混业经营模式,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和恰当的产业安全评价体系,才是能够发挥混业经营模式的优势效用、提高金融安全的保证。本文首先选择边际期望损失法对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进行测度,并对金融控股集团和独立商业银行各自的风控能力与盈利能力进行回归分析比较,发现在2007年的金融危机时和危机后时期,金融集团的风控能力与盈利能力均优于独立的商业银行;接着,本文就以上以上结果分析对金融安全程度有重要影响的部分因素,采用系统混沌动力学和可靠性动力学方法对它们本身及其相互间的关联作用进行金融安全稳定性和系统可靠性分析推演,发现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稳定性之间的相互作用会对金融系统安全可靠性产生正面影响;最后,本文建立了金融安全评价体系,重点关注对混业经营模式敏感的关键因子,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关键因子得分和评价指数,选取金融危机前期、中期及后期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其结果显示,在测算数据选取期间,中国金融安全指数波动状况与经济发展走势相一致。基于以上研究,结合推动混业经营良性发展的目标,本文提出在加强法制建设和遵守行业监管规范的基础上,我国宜先建立银行控股公司来发展金融混业经营业务,待我国金融体系和国际环境更为成熟的时候,再适时的全面推进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确保我国金融产业向完全混业经营模式的安全过渡。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提出在我国现行金融体系下,金融机构应建立符合自身发展状况的混业经营模式一—银行控股公司模式。在我国以银行业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当中,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原传统银行业务的意愿和能力增加,迫使银行业也加速主动出击选择适当的创新业务来拓展市场,增加绩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此法律要求,对当前金融产业选择以银行业为主导机构,建立符合现行法律框架的银行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模式,是金融业向完全的金融控股集团转变的恰当模式。(2)提出了基于系统动力学的金融系统安全可靠性优化策略。通过对影响整个金融产业系统安全的变量进行系统动力学分析,建立金融系统安全模型及优化的基本框架,推导其对系统安全可靠性的影响机理,认为提高产业布局可靠性、产业结构可靠性、产业组织可靠性等指标性能,是优化金融安全系统可靠性的有效策略。系统动力学强调系统、整体的观点和联系、发展、运动的观点,究其实质是一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系统综合推理的方法。通过此方法对金融产业系统内部各变量之间建立反馈机制,筛选出的金融产业系统安全可靠性影响变量更为精准,从而使得该优化策略的性能达到最佳得到了保证。(3)在导入产业安全理论基础上,建立金融安全指数评价体系,并采用算术平均法对金融安全的关键因子进行计算。基于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正处于大变革的时期,因此对此评价指标体系的关键因子选取上,侧重于选择对混业经营模式敏感的因子,并从对这些指标“同等无知”的统计学观点出发,采用算术平均法依次对关键因子和产业指数进行计算。经实证,该方法计算得出的产业安全指数波动情况与数据采集期的金融发展状况一致。该体系的建立为我国金融安全评价提供了一种符合时代特征的方法,其评价结果对当今的决策者而言更加具有参考性。
吴成坤(Oh Seong Gon)[7](2018)在《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提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予以保护是维持金融发展中基本“市场信任”的政策手段。在不具备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缺少行之有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情况下,金融消费者难以对金融机构形成信任并积极地参与到金融市场活动中去,这将最终成为阻碍金融公司竞争力以及金融市场发展的因素之一。从国家宏观层面看,金融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失,将影响整个国家的金融秩序,进而对整体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产生负面影响。韩国颁布了大量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不管是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都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最大局限是缺少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同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和威望也还未能得以系统化确立。中国和韩国是邻国,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两国有着相近的法律传统与法律制度,两个国家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可比性。通过对比相关制度,得出各方制度的优缺点,有利于两国进一步加强研究,对制度缺陷进行完善。中国国内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研究成果较多,韩国也是如此,但是在中国学术界,鲜有学者对中韩两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作为在中国工作多年的韩国留学生及专业从业人员,笔者对本文的写作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将中韩两国制度进行系统的对比和研究,通过得出的论证结果,为两国今后法律修订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本文除导言之外,正文部分共分为六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概述。本章对中韩两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制度和理论进行了比较分析。文章首先对中韩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金融消费者权利范畴界定和金融产品经营者责任范畴界定进行了讨论。在分析中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对韩国成文法中明确的概念内涵、外延、立法技术进行了介绍与讨论。其次,在讨论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韩国创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的理论进行了分析,以期对中国有所启迪。本章最后对中韩两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立法意义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二章: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例考察。本章首先对中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分别从法律规范、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司法解释进行了考察。其次分析了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框架,主要以《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草案)》、《资本市场法》、《消费者基本法》作为分析重点。最后,对中韩立法例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其异同点。第三章: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体制度之比较分析。本章从金融消费者受保护权利内容入手,分别从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金融消费者求偿权保护制度、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保护制度等三个方面对中韩两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体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在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文章在介绍中韩两国对金融经营者规范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推介制度、罚则制度的研究,对两国在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中的异同进行了比较研究。在金融消费者求偿权保护方面,文章通过对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韩国存款保险基金制度的介绍,以及对韩国存款保险基金领域的案例考察,提出建立金融消费者赔偿基金的必要性。在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保护领域,文章对韩国的金融教育制度进行了介绍与研究。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教育是从根本上预防金融纠纷的手段。金融消费者教育将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基于更准确信息进行判断的知识和判断能力。如果这种教育具有系统性,可以预计金融纠纷将大大减少。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草案)》将金融教育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同时对其以法律规范,其金融教育制度较为发达。笔者对韩国金融教育制度进行研究,以期对中国建立完善的金融教育制度有所裨益。第四章:中韩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制度之比较分析。本章首先对金融监管的理论发展进行了分析研究,对该领域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发展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对中国金融监管现状及其弊端进行了分析。本章最后对韩国一元式金融监管制度进行系统梳理与介绍,以期对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第五章: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之比较分析。本章首先分析了中国的金融消费者司法救济中存在的问题,并讨论了中国金融纠纷中的非诉讼解决方案,包括金融机构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纠纷解决机制、消费者协会和金融行业协会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仲裁。其次,在介绍韩国诉讼和非诉讼金融纠纷解决方案的基础上,探讨了韩国行政金融纠纷调解机构和民间纠纷调解机构。最后,将中韩两国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方式进行比较。对中韩两国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制度的法律渊源、救济制度中体现的保护原则以及两国救济制度运行的效果进行了比较研究。第六章:结论: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完善之建议。在全文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本章以韩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完善成熟的部分入手,对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从立法和制度两方面给出了建议。具体包括在中国设立统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完善金融产品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方法,增加金融经营者罚则制度,以及完善金融教育制度和建立金融消费者赔偿基金制度等。
李仲林[8](2018)在《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银行业是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石,然而由于银行业自身携带的“高负债、高风险”的先天基因,世界各国不得不对其采用严苛的监管策略与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勃兴,社会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固守传统借贷业务,只能使银行业的收益、业务范围不断萎缩。在此语境下,选择变革与创新以适应社会经济主体的多元化需求的利器,主要表现为银行业务范围的开疆拓土,覆盖整个金融市场,渐次演变为具备综合化经营的“全能银行”。银行业综合化经营非但没有降低源于银行“高负债”先天基因所带来的风险,反而会与传统监管策略与方式之间产生隔阂与错配积聚更为严重的风险,2008年的金融危机正是典型的范例。由此观之,对于银行综合化经营所产生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应当成为金融法治建设亟需认真对待的话题。金融监管的核心使命在于有效的防控金融市场的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康发展,进而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但在不断满足社会经济主体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对此党中央、国务院给予高度重视,提出加强金融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基本要求,这不仅是我国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监管当局的重大课题之一。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当以分业监管为主体框架的监管体制,面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所产生的种种风险时,能够调用的规制策略、思路、方式往往却是杯水车薪。可以说,二者之间的背离与抵牾之处,正是金融监管寻求变革的逻辑起点。基于上述论断,本文选择以法经济学为研究视角,以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所衍生的种种客观风险为根基,采用“理论基础—历史演进—现实状况—供给需求及非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及实证检验—域外经验—方案完善”的论证框架,利用法经济学的供求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制度均衡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相关理论对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进行了研究。通过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历史演进的归纳和梳理,总结出确保金融安全、提高金融效率是推动监管制度变迁的重大力量,并指出综合化经营监管是未来的趋势,而不是回到原来的分业经营监管模式;在分析综合化经营的必然性和实现路径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业务跨部门跨产品跨市场、交易结构复杂监管难度高、规避监管弱化金融调控效率、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四大风险特征;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供求及非均衡分析,梳理出金融综合化现实与制度供给非均衡、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与规则监管非均衡、跨行业业务特征与分业监管体制非均衡、易发系统金融风险与宏观审慎制度非均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制度供给非均衡五大特征,为将来监管制度的重构指明了方向;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成本收益进行实证检验,其收益在于可以保证金融安全即防范银行风险,其成本在于影响商业银行范围经济效应即效率损失,金融监管制度的安排应该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进行权衡;详细介绍了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原则监管导向、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以期为我国的监管适应性变革提供参考;结合我国当前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现状以及域外先进经验,提出了一个从宏观到微观的完善方案,内容不仅包括了原则导向监管的具体建构,还有注重成本收益、监管协调、风险预警新型宏观审慎监管架构,不同业务模式的具体监管规范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构建,以期通过监管制度的完善,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和动力。
李华[9](2018)在《中国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末以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和金融分工的深化,国际银行业混业经营成为确定性发展趋势,主要经济体的银行业纷纷进入混业经营阶段。与此相反,由于发展阶段的时代特殊性,我国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则于2003年确立了分业经营和规制体制。近年来,伴随着政府对银行业经营体制规制的放松,加之金融创新活动的推动,我国银行业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业经营变迁。然而由于政府规制改革的滞后,银行业混业经营与分业规制体制存在显着的内在冲突,政府基于混业视角的银行业规制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在规制经济学范畴内,综合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工具,突出政府规制制度的激励与约束功能,重点研究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中的政府规制问题。首先,以银行业混业经营的政府规制动因分析为出发点,进而分析和确立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政府规制现实路径,运用经济学基本理论从成本收益、金融创新、规制博弈、有效边界等角度对影响政府规制意愿和行为的主要因素展开理论分析。其次,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明确了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范围,清晰界定了规制放松阶段下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型和契约型两种主要混业经营模式,对两种模式下的银行业混业经营基于效率和安全视角对其内在机理、混业程度和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和探讨,并使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银行业混业经营的效率问题进行分析和比较,论证了现阶段混业经营规制放松的现实合理性。最后,在对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不同历史阶段的混业经营规制比较和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现阶段政府规制的现状、存在问题以及问题成因进行深入分析。对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规制研究表明现阶段的政府规制放松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提升了银行业的经营水平和竞争力。然而,政府对资本型混业经营模式的规制存在着制度供给不足、准入壁垒过高、规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突出,基于效率提升的规制放松和政策完善需进一步推进。同时,政府对当前契约型混业经营创新模式的规制缺乏预见性、及时性的有效规制安排,进而引发了规制竞次、重复规制和规制空白等一系列问题,造成严重的市场乱象和系统性风险隐患问题,业已成为国家层面的金融规制核心目标和任务。由此,本文对现阶段银行业混业经营政府规制中的问题及成因等方面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政府对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系列改革对策,以期能促进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稳健发展。
陈智明(CHEN Chih-ming)[10](2017)在《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研究》文中提出世界经济快速发展促使台湾地区金融行业迈向混业经营之路,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因此而诞生。2003年后,台湾地区经过“三次金改”,金融控股集团已由单一的经营管理模式逐渐转换为混业的经营营管理模式。由于金融控股集团有经营管理很多的特别经营管理方式与繁复性的内部控制方式,公司治理自然成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重要内容,积极改革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管理模式,特别是防范金融行业的经营风险与道德风险,已成为台湾地区政府、金融行业与社会大众的共识。本文在选题背景下,首对国内外相关文献和理论进行论述,然而构建论文所做的研究思路与方法,奠定理论分析框架。界定了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的内涵、一般机理和相关理论,最主要内容是金融控股集团、股权结构、委托代理、内部人控制、搭便车与逆向选择、利益相关者和激励机制等理论分析;探讨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的基本架构,其次要内容是金融控股集团的特点、法人治理、权力制衡、母子公司控制权和母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与员工的激励机制等;研究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的内部治理,第三要点是金融控股集团的内部治理架构、内部治理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的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度、财务控制与内部审计的有效性等;分析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的外部治理,第四要点是金融控股集团的外部治理架构、外部治理对外营运的市场竞争机制、内部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争夺与政府部门的外部接管机制、人力资源的竞争机制、外部治理的经济环境、信用环境、法律环境与社会文化环境生态和外部治理的利益冲突的多方共同治理与金融监管的有效等;研究中国大陆金融控股集团内外部治理的经验、中国大陆金融控股集团对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企业文化精神与社会责任、特别制度与规范的启示等;提出了完善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的建议,第五要点是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内部治理控股股东行为、迈向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法人分业规避风险的改善建议,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内部治理股权交叉投资和业务交叉经营、提高金融控股集团对外竞争力,政府针对公司治理未来的政策放宽金融市场准入管制、推进利率汇率更市场化、减少政府保护和行政干预和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等。
二、分业还是混业?——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证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分业还是混业?——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投资银行业务对银行成本与效率的影响 |
1.2.2 投资银行业务对银行风险的影响 |
1.2.3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与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关系 |
1.2.4 论文创新之处 |
1.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及风险防范的理论基础 |
2.1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相关概念剖析 |
2.1.1 商业银行及其业务的理论内涵 |
2.1.2 投资银行及其业务的理论内涵 |
2.1.3 三种金融业经营模式的比较分析 |
2.1.4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组织形式辨析 |
2.2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经济学解释 |
2.2.1 金融中介功能观对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融合的启示 |
2.2.2 金融创新理论对商业银行在投资银行业务创新上的阐释 |
2.2.3 资产专用性假说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要素配置的解释 |
2.2.4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所隐含的制度变迁供求关系探析 |
2.3 综合经营风险管理理论研究 |
2.3.1 从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转化 |
2.3.2 从风险控制向风险管理转变 |
2.3.3 从单一风险管理向全面风险管理转化 |
2.4 后危机时代综合经营监管理论探究 |
2.4.1 更为严格的综合经营市场准入监管 |
2.4.2 综合经营监管的宏观审慎原则 |
2.4.3 综合经营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历史与现状分析 |
3.1 发达国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现状分析 |
3.1.1 德国全能银行发展的历史沿革与特征 |
3.1.2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演进与立法设计 |
3.1.3 英国银行母公司发展的背景与利弊 |
3.1.4 发达国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国际比较对我国的启示 |
3.2 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现状分析 |
3.2.1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经营范围 |
3.2.2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组织形式 |
3.2.3 主要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实践 |
3.2.4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政策演进 |
3.3 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存在问题分析 |
3.3.1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承担的内部经营压力 |
3.3.2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面临的外部竞争压力 |
3.3.3 牌照资质差异导致经营局限性与业务深度不够 |
3.3.4 组织形式不一致,行业发展不平衡 |
3.3.5 收入结构不均衡,利润贡献度低 |
3.3.6 现有人员素质难以满足投资银行业务深入发展的需要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来源、成因与传导路径 |
4.1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的一般来源与特征 |
4.1.1 信用风险的来源 |
4.1.2 市场风险的成因 |
4.1.3 操作风险的来源与表现 |
4.1.4 流动性风险的来源与差异 |
4.1.5 声誉风险的传导路径 |
4.2 投资银行业务合规风险的表现形式 |
4.2.1 代理类业务风险的具体表现 |
4.2.2 委托类业务风险的具体表现 |
4.2.3 自营类业务风险的具体表现 |
4.3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面临的特殊风险成因与传导路径 |
4.3.1 利益冲突风险的生成途径 |
4.3.2 风险传递的主要途径与运行机制 |
4.3.3 资本重复计算的动因与实现路径 |
4.3.4 透明度风险的表现与特征 |
4.3.5 内部交易造成风险集中的基础与传导路径 |
4.4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
4.4.1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对系统性风险的分解分析 |
4.4.2 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差异 |
4.4.3 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关联性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投资银行业务对商业银行风险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研究目的与样本选取 |
5.1.1 研究目的与假设 |
5.1.2 数据来源与说明 |
5.2 基于波动性风险理论的银行业收入构成波动性分析 |
5.2.1 银行业收入构成与波动状况 |
5.2.2 银行业收入波动性分析设计 |
5.2.3 样本总体收入波动性分析结果 |
5.3 资产组合理论框架下的银行收入构成相关性分析 |
5.3.1 银行收入构成相关性分析设计 |
5.3.2 样本个体收入相关性分析结果 |
5.4 投资银行业务对银行风险影响的回归分析 |
5.4.1 研究设计 |
5.4.2 变量选取 |
5.4.3 模型设定 |
5.4.4 实证结果与影响机制分析 |
5.4.5 稳健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体系构建 |
6.1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
6.1.1 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
6.1.2 导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重要性 |
6.2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战略定位与路径选择 |
6.2.1 大型国有银行实现投资银行业务规模效应的发展路径 |
6.2.2 股份制商业银行发挥投资银行业务协同效应的主要路径 |
6.2.3 中小商业银行适度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路径选择 |
6.2.4 区域性、农村商业银行专业化发展的现实选择 |
6.3 公司治理框架与组织结构的优化 |
6.3.1 强化董事会职能与利益制衡机制 |
6.3.2 确立风险管理层级和运行流程 |
6.3.3 导入金融综合经营风险管理文化 |
6.4 内部控制机制与合规管理流程的设计与构建 |
6.4.1 以风险防范为目的建立内部控制体系 |
6.4.2 建立会计并表与风险并表双重管理机制 |
6.4.3 设置差异化的“防火墙”制度 |
6.5 风险管理流程再造与实施步骤 |
6.5.1 确立组织风险偏好与风险容忍度 |
6.5.2 开发风险识别与监测工具 |
6.5.3 设计风险度量与评估程序 |
6.5.4 规范风险控制与报告路径 |
6.6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
6.6.1 确立监管架构与监管主体 |
6.6.2 设定监管目标与原则 |
6.6.3 明确市场准入与股东标准 |
6.6.4 设置业务资格与范围限制 |
6.6.5 确立市场化退出要求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对策 |
7.1 补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的薄弱环节 |
7.1.1 风险防范理念与风险管理文化方面的欠缺 |
7.1.2 风险管理体系与组织发展战略相脱节 |
7.1.3 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匹配 |
7.1.4 风险管理技术和工具存在局限性 |
7.1.5 风险防范自律机制发挥不足 |
7.2 应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带来的监管挑战 |
7.2.1 强化金融监管的迫切性 |
7.2.2 多头监管与监管规则不一致 |
7.2.3 信息协调与并表监管机制不完备 |
7.2.4 对金融集团控股股东存在监管缺位 |
7.3 强化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的全面认识 |
7.3.1 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影响的重新认识 |
7.3.2 对不同组织形式风险差异的辨识 |
7.3.3 提高对银行集团风险隐患的重视程度 |
7.4 增强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特殊风险的防范能力 |
7.4.1 建立防范利益冲突风险的“中国墙”制度 |
7.4.2 控制内部交易造成的风险集中 |
7.4.3 强化自律性质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建设 |
7.5 提高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冲击的抵御能力 |
7.5.1 保持资本充足水平与补充能力 |
7.5.2 以并表管理为基础防范资本重复计算风险 |
7.5.3 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
7.6 提升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有效性 |
7.6.1 夯实立法基础与监管标准 |
7.6.2 持续革新监管工具 |
7.6.3 利用市场力量约束利益冲突的发生 |
7.6.4 建立法人防火墙与业务防火墙“双墙制度” |
7.7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2)基于shapley值法的光大集团综合经营风险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4 本文的主要贡献 |
第2章 相关理论回顾与文献综述 |
2.1 金融综合经营概述 |
2.1.1 金融业务综合经营定义 |
2.1.2 金融业务综合经营形式及类型 |
2.1.3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 |
2.2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理论 |
2.2.1 基于资产组合理论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 |
2.2.2 公司治理、内控机制与风险管理 |
2.2.3 全面风险管理理论 |
2.3 文献综述 |
2.3.1 金融控股公司产生与发展 |
2.3.2 金融控股公司内在优势 |
2.3.3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与风险控制 |
2.3.4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预警与评估方法 |
2.4 文献评述 |
第3章 光大集团业务体系及经营风险分析 |
3.1 光大集团案例介绍 |
3.1.1 光大集团基本情况及发展历程 |
3.1.2 光大集团业务体系及运营模式 |
3.1.3 光大集团经营现状 |
3.2 光大集团经营风险分析 |
3.2.1 风险传染 |
3.2.2 利益冲突 |
3.2.3 资本重复计算与杠杆率过高 |
3.2.4 关联交易 |
3.3 光大集团特殊风险成因分析 |
3.3.1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不足 |
3.3.2 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 |
3.3.3 风险管理不系统 |
第4章 光大集团综合经营风险实证分析 |
4.1 模型基础 |
4.1.1 Shapley value理论介绍 |
4.1.2 ES模型介绍 |
4.1.3 模型基本假定 |
4.1.4 相关变量求解 |
4.2 光大集团综合经营风险实证研究 |
4.2.1 实证方法基本步骤 |
4.2.2 数据来源 |
4.2.3 各主要变量的计算 |
4.2.4 基于shapley value法金融子公司风险分解 |
4.3 影响集团综合经营风险因素识别 |
4.3.1 经规模调整的光大集团子公司系统重要性分析 |
4.3.2 金融控股子公司资产规模与集团综合经营风险的关系 |
4.4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建议 |
4.4.1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与立法 |
4.4.2 金融控股公司协同运营与风险管理机制 |
4.4.3 金融控股公司国际监管经验借鉴 |
第5章 总结与展望 |
5.1 总结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第一章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保险机构资金运用行为的正当性基础 |
一、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业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
二、保险资金运用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定位 |
一、我国保险机构入市投资股票的政策法规沿革 |
二、我国股票市场中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角色定位 |
三、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市场角色定位的反思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的目标 |
一、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 |
二、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 |
三、防止保险机构滥用资金优势 第二章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事件概述 |
一、2015 年我国保险机构举牌上市公司事件 |
二、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的行为动因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 |
一、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风险保障的主业 |
二、保险机构成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 |
三、保险机构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三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 |
一、内部冲突: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 |
二、外部冲突: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受不当操控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产生原因 |
一、资本结构理论下保险机构股东的代理问题 |
二、金融集团架构中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失灵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一、我国保险监管规则对利益冲突防控力度不足 |
二、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 |
三、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自主性 第四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边界——以“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为视角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市场的角色错位及法制根源 |
一、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 |
二、我国保险机构财务投资与战略投资角色的背离 |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与收益性的矛盾冲突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对保险机构滥用股票投资权限的争议 |
一、案例导入:我国台湾地区“中信入主开发金控”案例 |
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的修改 |
三、我国台湾地区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法”修改的论争 |
第三节 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投资股票的法律边界 |
一、金融与商业分离的法理基础及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 |
二、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矫正 第五章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的法律规制——以投资型保险为中心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投资型保险问题 |
一、投资型保险的特点及其对现行保险法的挑战 |
二、投资型保险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 |
第二节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一、我国投资型保险的主要类型及运作原理概述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投资型保险视阈中保险机构的信义义务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信义义务的具体进路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
(4)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实证分析法 |
1.3.2 规范分析法 |
1.3.3 历史研究法 |
1.3.4 比较分析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跨市场操纵的可行性问题 |
1.4.2 跨市场操纵的本体论问题 |
1.4.3 跨市场操纵的监管法律制度 |
1.4.4 经济法理念和制度治理跨市场操纵的优势 |
1.5 研究逻辑思路与内容(图) |
1.6 难点与贡献 |
1.6.1 难点 |
1.6.2 创新 |
1.7 不足与展望 |
第2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的基本模式 |
2.1 跨市场操纵的生成逻辑 |
2.1.1 跨市场交易的界定 |
2.1.2 跨市场交易的类型 |
2.1.3 跨市场操纵的生成 |
2.2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2.1 股价指数的可操纵性 |
2.2.2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2.3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之一:操纵指数权重股 |
2.2.4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之二:操纵期指合约 |
2.3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3.1 资本市场的信息传递机制 |
2.3.2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3.3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 |
2.4 跨境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4.1 资本市场国际一体化进程 |
2.4.2 跨境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4.3 跨境型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 |
第3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的系统性风险演变 |
3.1 单市场操纵所蕴含风险的非系统性:以股票市场为例分析 |
3.1.1 市场操纵的价格波动风险 |
3.1.2 单市场操纵风险的表现 |
3.1.3 单市场操纵风险的特质 |
3.2 衍生品市场操纵蕴含风险的系统性端倪:以期指市场为例分析 |
3.2.1 期指市场的诞生 |
3.2.2 期指市场的特有属性 |
3.2.3 期指市场操纵风险的特质 |
3.3 跨市场操纵风险的系统性演变 |
3.3.1 资本市场的融通变革 |
3.3.2 跨市场操纵风险系统性演变的机理:跨市场信息传导机制 |
3.3.3 跨市场操纵风险系统性演变的渠道:跨市场价格关联机制 |
3.3.4 跨市场操纵风险的系统性展现 |
第4章 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的失灵 |
4.1 监管权配置的失衡 |
4.1.1 市场操纵监管主体的梳理 |
4.1.2 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缺位 |
4.1.3 监管协作机制有待完善 |
4.1.4 监管体制的“倒金字塔”结构 |
4.2 监管权运行的失范之一:操纵禁止规范滞后 |
4.2.1 市场操纵禁止规范的梳理 |
4.2.2 缺失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基本规则 |
4.2.3 市场分割的规范体系 |
4.2.4 逻辑混乱的规范结构 |
4.3 监管权运行失范之二:操纵行为实质认知失当 |
4.3.1 市场操纵实质界定的梳理 |
4.3.2 立法中价量控制界定的“似是而非” |
4.3.3 实践中交易量控制界定的“舍本逐末” |
第5章 市场操纵本质的新认知及监管创新 |
5.1 域外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的考察 |
5.1.1 欺诈理论 |
5.1.2 市场欺诈理论 |
5.1.3 价格操纵理论 |
5.2 既有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的困境 |
5.2.1 疏离于市场操纵的实施机理 |
5.2.2 隐含监管权力滥用的危险 |
5.2.3 局限于对市场操纵的微观监管 |
5.2.4 聚焦于对操纵者的事后惩治 |
5.3 市场操纵本质的新认知 |
5.3.1 对价格控制能力的关注 |
5.3.2 市场优势与操纵行为的关联 |
5.3.3 滥用市场优势控制价格 |
5.4 统合式监管框架设计及实施路径 |
5.4.1 统合式监管框架设计思路 |
5.4.2 统合式监管框架的实现路径 |
第6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构建 |
6.1 跨市场操纵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 |
6.1.1 宏观审慎监管释义 |
6.1.2 宏观审慎监管与跨市场操纵的契合 |
6.1.3 跨市场操纵宏观审慎监管的展开 |
6.2 域外跨市场操纵监管主体的梳理 |
6.2.1 美国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2.2 英国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2.3 日本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3 跨市场操纵风险监管体系设计 |
6.3.1 建立资本市场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
6.3.2 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管协作机制 |
6.3.3 改进资本市场的微观监管结构 |
6.3.4 推进资本市场跨境监管协作机制 |
6.4 跨市场操纵防御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设计 |
6.4.1 设置差异性的资本市场合格投资者制度 |
6.4.2 完善资本市场投资者分类监管制度 |
6.4.3 改进跨市场大额交易登记制度 |
第7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
7.1 域外立法规制跨市场操纵的样本梳理 |
7.1.1 设置专门的跨市场操纵禁止规范 |
7.1.2 统合市场操纵禁止规范 |
7.1.3 改进市场分割的操纵禁止规范 |
7.2 跨市场操纵的实质独立性分析 |
7.2.1 跨市场操纵策略的理论纷争 |
7.2.2 跨市场操纵的理论类型 |
7.2.3 跨市场操纵策略的独立性分析 |
7.3 我国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法律制度改进 |
7.3.1 弥合市场分割立法体系的监管缝隙 |
7.3.2 优化市场操纵禁止规范框架 |
7.3.3 设置多元化市场操纵行为构成要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5)市场化债转股背景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风险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
三、研究思路与主要创新 |
第一章 AIC概述 |
第一节 AIC的产生背景:从政策性债转股到市场化债转股 |
一、债转股的涵义 |
二、政策性债转股概述 |
三、市场化债转股概述 |
第二节 AJIC的业务范围:兼及与AMC之比较 |
一、AIC的业务范围 |
二、AIC与AMC之比较 |
第三节 AIC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意义 |
一、拓宽市场化债转股资金来源 |
二、提高商业银行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积极性 |
三、推进市场化债转股,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 |
第二章 AIC风险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AIC的微观审慎风险 |
一、AIC微观审慎风险的产生原因及规制意义 |
二、AIC的微观审慎风险 |
第二节 AIC的宏观审慎风险 |
一、混业经营趋势下的AIC |
二、商业银行与AIC存在风险传染的可能 |
第三章 AIC风险的法律规制完善 |
第一节 AIC微观审慎风险的法律规制完善 |
一、部分放开设立AIC的准入门槛 |
二、明确选择被转股企业的条件 |
三、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吸引资金流向债转股项目 |
四、各方积极探索定价机制 |
五、建立健全转股后监督机制 |
六、畅通股权退出机制 |
第二节 AIC宏观审慎风险的法律规制完善 |
一、完善AIC的外部监管制度 |
二、建立AIC与商业银行间的“防火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6)混业经营模式下中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问题及意义 |
1.1.1 研究问题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思路 |
1.4 本文创新点 |
1.5 论文其余部分的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金融安全理论 |
2.1.2 经济安全观和产业安全观 |
2.1.3 系统科学与工程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金融混业与经营绩效 |
2.2.2 金融混业与金融风险 |
2.2.3 金融混业与制度变迁 |
2.2.4 金融监管、金融风险与金融安全 |
2.2.5 文献评述 |
3 金融混业经营现状分析 |
3.1 金融混业的范畴及功能 |
3.1.1 金融混业的基本范畴 |
3.1.2 金融混业经营的功能 |
3.2 主要国家金融混业经营现状、比较与启示 |
3.2.1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
3.2.2 英国银行母公司控股模式 |
3.2.3 日本渐进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
3.2.4 德国和欧洲国家的全能银行模式 |
3.2.5 比较与启示 |
3.3 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现状 |
3.3.1 中国金融业构成 |
3.3.2 中国金融混业经营演进 |
3.3.3 中国金融混业发展现状与普惠金融 |
3.3.4 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特征 |
3.3.5 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意义 |
3.4 本章小结 |
4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安全的关键要素:风险与绩效 |
4.1 金融系统性风险测度 |
4.1.1 金融系统性风险指标体系 |
4.1.2 计量模型 |
4.1.3 样本与数据来源 |
4.1.4 结果与分析 |
4.2 金融系统经营绩效分析 |
4.2.1 计量方法 |
4.2.2 结果与分析 |
4.3 混业经营优选模式——银行控股公司 |
4.3.1 银行业混业经营模式选择 |
4.4 本章小结 |
5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系统安全分析 |
5.1 金融系统安全概念模型 |
5.2 金融系统安全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分析 |
5.3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系统稳定性理论 |
5.3.1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对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影响 |
5.3.2 金融系统稳定性的混沌动力学分析 |
5.3.3 数值模拟与仿真 |
5.4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系统安全可靠性优化策略 |
5.4.1 金融系统安全优化对象 |
5.4.2 金融系统安全可靠性动力学流图及仿真 |
5.4.3 金融安全系统可靠性优化策略 |
5.5 本章小结 |
6 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安全指数 |
6.1 混业经营模式下中国金融安全指数评价 |
6.2 关键因子及评分标准 |
6.2.1 经济实力与经济运行 |
6.2.2 治理能力与政策有效性 |
6.2.3 国际收支与外部影响 |
6.2.4 金融运行与金融发展 |
6.2.5 金融稳健性与控制力 |
6.3 结果与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对策建议 |
7.1 结论 |
7.2 对策建议 |
7.2.1 法制环境建设方面 |
7.2.2 行业综合性监管体制建立方面 |
7.3 论文存在的不足与进一步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概念比较 |
一、中韩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比较评析 |
二、中韩金融消费者权利范畴界定比较 |
三、中韩金融产品经营者责任范畴界定比较 |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基础理论在韩国的应用 |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所涉法理理论概览 |
二、韩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所涉基础理论概览 |
第三节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意义的认知比较 |
一、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意义的认知 |
二、韩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意义的认知 |
第二章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例考察 |
第一节 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梳理 |
一、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
二、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及部门规章 |
三、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司法解释 |
第二节 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框架 |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草案)》的立法架构与重要制度 |
二、《资本市场法》中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源 |
三、韩国《消费者基本法》的制定背景与基本内容 |
四、其他通过营业行为规制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
第三节 中韩立法例的比较分析 |
一、立法框架大同小异:以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 |
二、中韩两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中具体制度的差异比较 |
第三章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体制度之比较分析 |
第一节 中韩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实体制度比较分析 |
一、中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 |
二、韩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 |
三、中韩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比较分析 |
第二节 中韩金融消费者求偿权保护实体制度比较分析 |
一、主要国家金融消费者赔偿基金制度 |
二、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
三、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中的存款保险制度 |
四、中韩保护基金制度与存款保险基金制度案例比较 |
第三节 中韩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保护实体制度比较分析 |
一、建立金融教育制度的必要性 |
二、各国金融消费者教育情况 |
三、中国金融教育的现状 |
四、韩国金融教育的现状 |
第四章 中韩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制度之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功能性监管体系:对传统机构监管模式的改进 |
一、传统机构监管模式及其缺陷 |
二、功能性监管的优势 |
三、各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中国的金融功能性监管模式改革 |
一、改革前中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 |
二、中国现行分业监管体系的制度弊端 |
三、中国朝功能性监管体系转变的改革 |
第三节 韩国一元模式的功能性监管体系 |
一、金融监管决策机构:金融委员会 |
二、金融监管执行机构:金融监督院 |
三、其他金融监管部门 |
第五章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之比较分析 |
第一节 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 |
一、中国金融消费者的司法救济 |
二、中国金融消费纠纷的非诉讼解决 |
第二节 韩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 |
一、韩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概览 |
二、韩国行政金融纠纷调解机构 |
三、韩国民间纠纷调解机构 |
第三节 专门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
一、专门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设立意义 |
二、中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 |
三、韩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院 |
第四节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之比较 |
一、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二、“和解”与金融机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
三、仲裁在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中的应用比较 |
第六章 结论: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完善之建议 |
第一节 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不同之处 |
一、在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立法方面 |
二、在金融监管体系方面 |
三、在金融纠纷解决制度方面 |
四、在金融消费者保护实体制度方面 |
第二节 韩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方面对中国之借鉴作用 |
一、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
二、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确定方法 |
三、完善金融产品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规制 |
四、增加金融机构损失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实体制度对中国的借鉴作用 |
一、完善金融教育制度 |
二、建立金融消费者赔偿基金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来源与研究目的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第一章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法经济学理论基础及分析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之涵义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法经济学相关理论 |
一、法律制度供求理论 |
二、法律制度成本收益理论 |
三、法律制度均衡理论 |
四、制度变迁理论 |
第三节 法经济学相关理论在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中的应用 |
一、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求分析 |
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非均衡分析 |
三、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路径依赖 |
第二章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及趋势 |
第一节 我国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 |
一、第一阶段:一元金融监管时期(1949—1979年) |
二、第二阶段:初级综合化经营监管时期(1980—1992年) |
三、第三阶段:分业经营监管时期(1993—2000年) |
四、第四阶段:综合化经营监管探索时期(2001年至今) |
第二节 发达国家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 |
一、美、英、日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 |
二、发达国家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历史检视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动力与趋势 |
一、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动力 |
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趋势 |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现状及风险特征分析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的必然性 |
一、利率市场化改革外在驱动 |
二、市场竞争倒逼转型升级 |
三、科学技术发展提供支撑 |
四、金融监管环境提供条件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的实现路径 |
一、内部路径:业务综合化 |
二、外部路径:金融集团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的风险特征分析 |
一、业务跨部门跨产品跨市场 |
二、交易结构复杂监管难度高 |
三、规避监管弱化调控效率 |
四、金融创新日新月异 |
第四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求及非均衡分析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需求分析 |
一、监管当局:确保金融安全与提高金融效率 |
二、商业银行:防范经营风险与提高经营效率 |
三、金融消费者:综合金融服务与权益保护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给主体及组织架构 |
一、供给主体:一委一行两会 |
二、基本框架:分业监管供给体制 |
三、协调方案: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给的具体维度 |
一、市场准入监管制度供给 |
二、资本充足监管制度供给 |
三、风险暴露监管制度供给 |
四、信息透明度监督制度供给 |
第四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非均衡分析 |
一、综合化现实与制度供给非均衡 |
二、金融创新与规则监管非均衡 |
三、跨业经营与分业监管非均衡 |
四、系统风险与宏观审慎监管非均衡 |
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制度供给非均衡 |
第五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收益分析及实证检验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收益分析 |
一、监管制度的收益分析 |
二、监管制度的成本分析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收益的实证检验 |
一、研究指标 |
二、样本选择及期间 |
三、模型设定 |
四、实证结果分析 |
五、稳健性检验 |
六、结论及启示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的实证检验 |
一、模型设定 |
二、样本选取 |
三、实证结果分析 |
四、结论及启示 |
第六章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之域外借鉴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宏观审慎体系 |
一、新型伞式的美国监管体系 |
二、一线多头的日本监管体系 |
三、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之中国借鉴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原则导向 |
一、美国的规则导向监管 |
二、英国的原则导向监管 |
三、原则导向监管之中国借鉴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消费者保护 |
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监管 |
二、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监管 |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之中国借鉴 |
第七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原则导向监管之转型 |
一、加快综合化经营监管的原则导向转型 |
二、实现综合化经营监管的监管工具优化 |
第二节 宏观审慎监管架构之优化 |
一、引入成本收益理念 |
二、健全机构协调机制 |
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
第三节 监管规范体系之健全 |
一、完善综合化业务监管规范体系 |
二、创制金融控股集团监管规范体系 |
第四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体系之构建 |
一、确立消费者保护目标 |
二、设立独立的保护机构 |
三、实现保护机制多元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9)中国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2.2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理论模型分析法 |
1.3.2 比较分析法 |
1.3.3 经验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 |
1.4 论文结构和主要内容 |
1.5 研究创新及改进之处 |
第2章 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文献综述 |
2.1 政府规制的内涵 |
2.2 银行业规制理论的发展 |
2.2.1 规制必要性的理论 |
2.2.2 效率视角的规制理论 |
2.2.3 效率与风险并重的规制理论 |
2.2.4 系统性风险规制理论 |
2.3 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研究 |
2.3.1 国外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研究 |
2.3.2 国内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研究 |
第3章 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理论分析 |
3.1 银行业经营体制比较与政府规制动因分析 |
3.1.1 银行业经营体制比较 |
3.1.2 银行业混业经营的政府规制动因分析 |
3.2 银行业分业与混业经营的规制比较分析 |
3.2.1 政府规制目标与金融观点比较 |
3.2.2 政府规制的体制选择比较 |
3.2.3 政府规制的机制比较分析 |
3.3 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经济学分析 |
3.3.1 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成本—收益分析法 |
3.3.2 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博弈分析法 |
3.3.3 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有效边界动态分析 |
第4章 规制放松背景下国内银行业混业经营现状 |
4.1 国内银行业混业经营的现状分析 |
4.1.1 背景及确定性趋势分析 |
4.1.2 国内银行业混业经营的路径选择 |
4.1.3 国内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发展状况 |
4.2 规制放松背景下银行业混业经营效率的实证分析 |
4.2.1 理论基础与假设 |
4.2.2 模型的建立 |
4.2.3 实证分析与结论 |
第5章 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现状、主要问题及成因 |
5.1 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规制现状 |
5.1.1 政府对银行业规制的目标变迁 |
5.1.2 政府对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再放松 |
5.1.3 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法律基础 |
5.1.4 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体制 |
5.1.5 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机制 |
5.2 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中的主要问题 |
5.2.1 法律环境不完善 |
5.2.2 政府规制放松的不均衡 |
5.2.3 政府规制低效运行 |
5.3 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主要问题的成因 |
5.3.1 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
5.3.2 规制主体内在冲突 |
5.3.3 规制客体部分缺失 |
5.3.4 规制机制严重滞后 |
第6章 国际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比较与借鉴 |
6.1 20世纪末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放松的背景 |
6.1.1 金融业分工不断深化的推动 |
6.1.2 金融自由化理论为银行业混业经营提供理论基础 |
6.1.3 经济全球化引发银行业混业规制放松 |
6.1.4 政府与银行业的互动博弈 |
6.1.5 金融创新与信息技术的发展 |
6.2 20世纪末以效率为目标的银行混业经营的规制放松比较 |
6.2.1 政府规制目标比较 |
6.2.2 混业模式的政府选择比较 |
6.2.3 银行业混业经营的规制体制比较 |
6.2.4 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的机制比较 |
6.3 次贷危机后以安全为目标的银行混业经营的规制加强分析 |
6.3.1 危机对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制度的冲击 |
6.3.2 国际银行业规制体制改革 |
6.4 国外银行业混业经营政府规制的经验与借鉴 |
6.4.1 混业经营的必然性要求政府适当放松准入规制 |
6.4.2 政府需实施效率与安全并重的动态有效规制 |
6.4.3 政府规制改革要与各国实际相匹配 |
6.4.4 银行混业经营规制要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 |
第7章 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改革的对策 |
7.1 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思路 |
7.1.1 政府规制改革的目标 |
7.1.2 政府规制改革的原则 |
7.1.3 规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
7.2 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改革的对策 |
7.2.1 改善法律环境,奠定混业经营的规制法律基础 |
7.2.2 加强规制主体改革,发挥规制者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
7.2.3 动态规制客体调整,完善有效规制的方向和内容 |
7.2.4 健全规制机制建设,强调机制作用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 |
(10)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选题意义 |
二、相关文献综述 |
(一) 国内文献 |
(二) 国外文献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与内容 |
(一) 论文结构 |
(二) 论文主要内容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一) 可能的创新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理论分析框架 |
第一节 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的内涵 |
一、金融控股集团 |
二、案例分析 |
三、公司治理 |
四、案例分析 |
第二节 金融控股集团治理的一般机理 |
一、股权结构 |
二、机构投资者 |
三、公司治理演变之机理 |
第三节 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 |
一、委托代理理论 |
二、内部人控制理论 |
三、道德风险、搭便车与逆向选择 |
四、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五、激励机制理论 |
第一章 小结 |
第二章 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的基本架构 |
第一节 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的法人治理 |
一、公司治理的组织形式 |
二、案例分析 |
三、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的特点 |
四、官有金融控股的法人治理 |
第二节 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的权力制衡 |
一、实际控制人与小股东 |
二、董事会与经理层 |
三、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 |
第三节 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母子公司控制权 |
一、母子公司的界定 |
二、母子公司的管理体制 |
三、母子公司的利益冲突与协调 |
四、案例分析 |
第四节 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的激励机制 |
一、母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 |
二、子公司专业经理人的激励 |
三、员工的激励 |
第二章 小结 |
第三章 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的内部治理 |
第一节 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的内部治理架构 |
一、内部治理和单一内部治理 |
二、内部治理的经营决策与执行 |
第二节 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的内部治理机制 |
一、公司内部治理监事会的监督机制 |
二、公司内部治理董事会的监督机制 |
三、公司内部治理的激励机制 |
第三节 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的内部治理有效性 |
一、内部治理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度的有效性 |
二、内部治理财务控制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
第三章 小结 |
第四章 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的外部治理 |
第一节 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的外部治理架构 |
一、政府部门规制的影响 |
二、政府部门道德风险 |
三、行政干预对所有权的影响 |
四、外部监管的影响 |
第二节 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的外部治理机制 |
一、外部治理的市场竞争机制 |
二、控制权的争夺与外部接管机制 |
三、人才竞争机制 |
第三节 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的外部治理生态 |
一、公司外部治理的经济环境 |
二、公司外部治理的信用环境 |
三、公司外部治理的法律环境 |
四、公司外部治理的社会文化环境 |
第四节 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的外部治理关联性 |
一、利益冲突的多方共同治理 |
二、公众利益代言能力与金融监管 |
第四章 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大陆金融控股集团治理的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中国大陆金融控股集团内外部治理经验 |
一、中国大陆金融控股集团内部治理的经验 |
二、中国大陆金融控股集团外部治理的经验 |
第二节 对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治理的启示 |
一、企业文化精神与社会责任的启示 |
二、金融控股集团特别制度和规范的启示 |
三、金融控股集团治理经验与借鉴案例分析 |
四、金融控股集团母子公司经验与借鉴案例分析 |
第五章 小结 |
第六章 完善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的建议 |
第一节 台湾地区内部治理的改善建议 |
一、控股股东行为的改善建议 |
二、迈向集团控股联合经营的建议 |
三、法人分业规避风险 |
第二节 台湾地区外部治理的改善建议 |
一、股权交叉投资和业务交叉经营的建议 |
二、提高金融机构的对外竞争力的建议 |
第三节 政府对公司治理未来改善的建议 |
一、放松金融市场准入管制的建议 |
二、推进利率汇率更市场化的建议 |
三、减少政府保护和行政干预 |
四、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 |
第六章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英文文献 |
二、中文文献 |
附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四、分业还是混业?——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证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研究[D]. 郑雪. 辽宁大学, 2020(01)
- [2]基于shapley值法的光大集团综合经营风险评价研究[D]. 王满.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3]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D]. 胡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石启龙. 辽宁大学, 2019(05)
- [5]市场化债转股背景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风险的法律规制[D]. 李素素. 厦门大学, 2019(08)
- [6]混业经营模式下中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D]. 崔毅. 北京交通大学, 2019(12)
- [7]中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吴成坤(Oh Seong Gon).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8]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D]. 李仲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9]中国银行业混业经营规制研究[D]. 李华. 辽宁大学, 2018(01)
- [10]台湾地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研究[D]. 陈智明(CHEN Chih-ming). 南京大学, 2017(09)